第14章 社会的个人与个人的社会(2)
三、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根据就是内在存在着的本质,而本质实质上即是根据”,黑格尔的这一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人的本质就是人成为人的内在根据。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6]。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天生就具有的东西,也不是从所有个人身上抽象出来的共同性。现实的人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使现实的个人具有独特的社会品质。现实的个人及其特征,是在后天与他人的交往中形成的,是由他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27]这就是说,使黑人成为奴隶的不是所谓的黑人的“本性”,而是黑人生活在其中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真正决定现实的个人及其特征的是他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状况。一个人“成为奴隶或成为公民,这是社会的规定,是人和人或A和B的关系。A作为人并不是奴隶。他在社会里并通过社会才成为奴隶”[28]。要真正认识人的本质,就必须深入到社会关系之中。
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有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家庭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等等。这些关系不是简单地堆积拼凑在一起,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整体,以“总和”的形式存在着并发挥作用。但是,毫无疑问,在全部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本关系,在社会关系的总和中起着支配作用。因此,人们在生产关系中所获得的规定性构成人的根本规定性。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表现为阶级关系,因而社会关系包含着阶级关系。在分析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时,马克思指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本身不过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体现者,人格化,是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29]。所以,《资本论》中“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0]。
人的本质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由于人们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依存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便具有不同的本质,具有特殊的性质。从奴隶主到封建主再到资本家,从奴隶到农民再到工人阶级,人的“本性”在不断变化,而造成这种变化的直接原因,就是社会关系处在不断变化中。由“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人的本质不是凝固不变的抽象物,而是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具有历史性。所以,唯物主义历史观要求在研究人的一般本性之后,还要研究处在历史变化中的人的本性。
人的本性与人的本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人的本性是指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人的本质则是使人成为人的根据。马之所以是马,是因为它具有马的本性;某一具体的马之所以是良马,是因为马的本性在它身上得到最集中、最充分的表现。这种使马成为马的特性,就是马这个种所具有的类本性。类本性是一种自然性,它不是在个体之外存在的东西,而是个体本身所固有的自然本性。所以,生物中种的关系是个体与类的关系。人也具有这种类似的个体与类的关系。如果一个人不具有人所共有的类特性,当然不是人。人要成为人,从种的角度看,首先要具有人所共有的东西。
然而,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社会存在物。构成人的本质的东西不是生物学上的类,而是社会关系。人的本质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本质,即使是类本性,也会受到社会关系的再铸造而发生变化。人的自然本性取决于人的肉体组织,但它的实现方式受到社会关系的制约。饮食男女本是人的自然本性,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却是一种社会现象,而“梁山伯与祝英台”、“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悲剧体现的就是一种特定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关系。“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这一千古绝句表明,人的生与死本身属于自然现象,而生与死的意义却属于社会现象。
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来看,所谓没有人性,不是指丧失了人的自然本性,而是指违反了特定社会公认的做人的准则。我们可以说动物的本性在动物自身,但不能说人的本质在人自身。我们只有把人放在社会关系中才能理解人的本质,而不能用人的类来说明人的本质。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提出了人的“两种特质”,即人的肉体特质(私人特质)和社会特质的问题,并认为人的本质不是人的“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应该按照他们的社会特质,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的私人特质来考察他们”[31]。
现实的人都表现为个体,离开了个体,人必然是一个不可捉摸的抽象存在。但是,任何现实的个人都是属于一定社会形式的个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阶级社会中,个人——集团(阶级)——社会是统一的,个人属于一定的集团(阶级),而各个集团(阶级)构成特定的社会。所以,人类社会的关系是个人——集团——社会,而不是个体——亚种——类。费尔巴哈提出,“类的保持是由于自然的理由,类无非就是借交配而繁殖蕃衍的个体的总和”。显然,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观点,其中的个人是抽象的个人。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32]。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摒弃了费尔巴哈关于个体和类的观点,把人与人的关系从个体和类转变为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社会和类是不同的概念。“类”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然同一性,而“社会”关注的则是个人之间的全部关系。马克思所说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指的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33]从类的观点来考察人,只能看到抽象的同一性,差异只是性别、肤色、年龄等等;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人,看到的是人的社会属性、阶级差别,如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关于人的本质有两个基本命题,即人的本质是劳动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这两个命题并非相互否定,而是相互补充的。
一方面,“人的本质是劳动”有待于深化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劳动。但是,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劳动方式,而劳动方式之所以不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制约。劳动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因此,要具体说明人的本质是劳动,就必须从劳动上升到社会关系。
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是以“人的本质是劳动”为前提的。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成为现实的人,而在劳动中的人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34]。这种社会关系反过来决定着人的社会特质。所以,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四、“社会生产人”与“人生产社会”
在哲学史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关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产生之前,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两种对立的观点。
整体主义认为,社会由个人结合而成,但社会整体所具有的性质不是个人特性的简单相加,相反,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决定和支配着个人的行为,所以,必须从社会整体出发去说明个体。例如,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形式,个人是从国家和整体获得“绝对个体性”或“实体性的个体性”的。
个体主义认为,社会就是个人的相加,社会依赖于个体,个体的属性先于和高于社会整体的属性,只有从个体出发才能对社会进行根本性的说明。例如,费尔巴哈哲学以及斯密、李嘉图经济学都认为,社会是由孤立的个体所组成,只要研究了这些原子式的个人,就可以理解社会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