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公司法(1)
学习目标
了解公司法的定义、作用,理解并掌握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股份的发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公司与合并分立的法律后果。
课前预习思考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何限制?
3.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有哪些?
4.公司发行债券应具备什么条件?
5.债券与股票有何区别?
6.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
7.公司的清算程序有哪些?
本章知识结构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合法性
公司要依法设立,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二)营利性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以及公司的运作,基本上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
(三)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的分类
(一)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本国公司,反之,则为外国公司。
(二)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分类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以下五类:
(1)无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额为多少,均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都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组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主要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三)根据公司之间是否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分类
根据公司之间是否有控股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四)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两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的公司。
(五)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分类
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四、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定义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变更、终止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该法先后于1999年、2004年、2005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二)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对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公司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把公司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定了公司的财产制度和经营活动原则,规定公司必须健全其财务、会计制度,国家通过对公司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可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资本是公司成立和运转的“命脉”,而股东是公司资本的出资者或其股份持有人,虽然他们无法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他们应该成为公司一切权力的来源。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股东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及资产受益等方面的权利并按其股份承担责任的义务,才能保证出资人在正常情况下获得应有的利益,从而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转,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的历史沿革
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现行法律为2005年10月27日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这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低不少于1人,最多不超过50人。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主要特征,这是公司这类经济组织能够在全世界广泛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3.股东转让出资受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得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具有规模小和较为封闭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不仅其设立程序和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而且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也受到严格限制。
案例分析
张某、李某、赵某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某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赵某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假设公司资产价值只有50万元,而甲知道张某具有偿还能力,因此要求张某偿还公司所欠50万元债务。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甲无权要求张某承担该部分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法律文件,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应登报的事项呈报有关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由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反之,不予登记。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即公司的出资人。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出资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按其股份取得股利;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依法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依法承担公司的债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