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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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中国近世文化史补编(3)

(二)由特别会议立即设法,以便从速筹备,废除厘金,并履行1902年9月5日中英商约第八款,1903年10月8日中美商约第四款、第五款及1903年10月8日中日附加条约第一款所开之条件,以相征收各该条款内所规定之附加税。特别会议由签字本约各国之代表组织之,凡依据本约第八条之规定,愿参与暨赞成本约之政府,亦得列入。该会议应于本条约实行后三个月内,在中国会集,其日期与地点由中国定之。

(三)特别会议应考量裁厘,履行第二条所载,各条约诸条款所定条件之前,所应用之过渡办法,并应准许对于应纳关税之进口货,得征收附加税,其实行日期用途及条件,均由特别会议议决之。此项附加税,一律值百抽二又五,惟某种奢侈品,据特别会议意见,能负较大之增加,尚不致有碍商务者,得将总额增加,惟不得逾值百抽五。

(四)中国进口货海关税表,按照第一条,立即修改完竣。四年后,应再行修正,以后每七年修改一次,以替代中国现行条约每十年修改之规定。

(五)关于关税各项事件,缔约各国应有切实之平等待遇及机会均等。

(六)中国海陆边界,划一征收关税之原则,即予以承认,特别会议应商定办法,俾该原则得以实行。凡因交换局部经济利益,曾许以关税上之特权,而此种特权,应行取消者,特别会议得秉公调剂之。一切海关税率,因修改税则而增加者,与各项附加税,因本约而增收者,陆海边界均应一律。

(七)第二条所载办法,尚未实行以前,子口税一律值百抽二又五。

(八)凡缔约各国,从前与中国所订各条约,与本条约各规定有抵触者,除最惠国条款外,咸以本条约各条款为准。

所谓切实值百抽五者,吾国关税虽协定为值百抽五,然因货物估价之关系,实只值百抽一二。《辛丑条约》乃有切实值百抽五之说,于是年修改一次。民国七年,因加入参战,对协约国要求实行值百抽五,又将税则修改一次。据熟于商情者评论,其结果亦不过值百抽三又七一五而已。其时欧战未平,货价异常,外交部及各国驻使均备文申明,俟欧战终结后两年,再行修改。九国条约改定修改税则委员会,于十一年(1922)三月二十一日在上海开会,我国派蔡廷幹为委员,与会者有英、法、意、荷、西、葡、比、丹、瑞、挪、瑞士、美、日(并中国,凡十三国)。所修税则于十二年(1923)一月十七日实行(近人云南京条约后,入口税则,共修改四次。出口税至今未改,或云1858年,即咸丰八年,曾随进口税修改一次,未知然否?又云我国出口税,皆系从量,故随物价之变,征税轻重,大有不同。如茶自1806年以前,由中国垄断,其时茶价最高,自此以后,遂逐渐降低。而茶之从量征税如故,则加重。又如丝价逐渐高涨,而其从量征税如故,则减轻是也。我国出口税率,无原料、制造品……分别,概从一律协定,以致欲免某物之税,或欲加重某物之税,以图保护,皆有所不能,实一大缺点也)。

关税特别会议,民国十一年(1922)十二月五日派顾维钧为筹备处处长,八日许顾辞,以王正廷代之。先是五月间,黑河华侨商会请各省商会各派代表在京开关税研究会议,财农两部从之。九月九日成立商会,所推副会长张维镛,又邀各商会代表及全国商会联合会驻京评议员开商约研究会,于十月一日成立。

关税研究会中,所争论最大者,为产销税问题。商会代表欲废产销税,以营业所得两税代之。其理由现有常关43,又50里内常关19,合分关分卡,约340—350(其收入50里内常关500余万,50里外常关700余万),实为厘金之变相,存之仍不免留难。又英约常关以清会典所有为限,沿边及有海关处,虽可添设,内地则可移动而不能增设。关既有限制,征收必难普遍公平,且厘局长由省委任,要求撤换较易,关监督由中央委任,呼吁赴诉更难也(边远省份尤为不便)。又英约无出产税,日约第一款虽有出产字样,而订明悉照中国与各国商定办法,毫无歧异,则出产税可办与否尚属疑问。至于销场税,则如何办法,约文未言。当时总署饬赫德,即谓未知议约大臣意旨所在,难以拟具。何者厘既裁矣,查验为约文所禁,有限之常关,断不能遍征全国之销场税也。政府之意,主就条约所许,存留常关,以征产销两税。财部所拟办法,产税于起运后第一常关征收,销税于最后常关征收,惟特种大宗货物得就地征收产税(此据英约第八款第三第七第八节)。又产税得于最后常关征收,并征销场税。距常关远者,并得由当地商会代征(补征产税亦然)。通商口岸现有海关而无常关者,沿边区域(包水陆沿海三者)及内地自辟商埠,一律添设(各常关管辖区域另定,有海关处,常关仍照现在办法,轮船由海关收税,民船由常关收税)。其税额,产税为百之二又五,销税竞争品(如丝茶)、需要品(如粮食)百之二又五,资用品百之五,奢侈品百之七又五。此省运至彼省,途经通商口岸,在海关完过出口税者,如已满产销两税总额,即免征销场税,否则照不足之数补征。将税司兼管50里内常关之权解除,而照英美约,由省长官在海关人员中选一人或数人为常关监察员(不限外人),当时政府及商会代表争持不决,后乃融通定议,谓于两年以内,将所得税、营业税、出产税、销场税等同时筹备,而究行何税,则俟特别会议议定。土货出口税,照约尚可加抽二又五,合为七又五之数,商会代表要求分别货物之性质(原料竞争品、手工制造品等),以定或应减轻,或应全免,议决由政府与商民合组商品研究会,随时讨论施行。《九国条约》第六款,所谓关税上之特权,应指中英续议滇缅条约及中法会议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续议专条内,彼此允让之利益而言,议决此事,须为进一步之要求于特别会议,提出局部经济交换之利益,与最惠国条款不相冲突。各国对于商约中关税部分,不能引机会均等各例,要求利益均沾,如此办法并可由单制协定渐入于复制协定。迭次修改税则,派员协定货价,时间每虑匆促,办理易致迁延。议次各财政讨论会所议,预定公布洋货进口货价办法,由政府于上海、汉口、天津、广州、大连五口设立调查机关,求平均之货价,供随时之修改(按此案后仅办到上海一处)。过渡期内值百抽二又五之进口附加税。华会宗旨欲以整理外债,或可提出一部为行政必要经费及教育公益事业之处,商会代表欲存为裁厘担保。议决将来会议时,如能拟出担保或裁厘办法,地方长官不致顾虑反对,则亦可将增收之附加税,拨充整理公债之用。

民国十四年(1925)八月五日九国公约批准文件全到华盛顿,按该约第十条,该约即发生效力。政府乃于八月十八日召集各国开特别会议,十月二十六日开会,我以王宠惠为全权代表,与会者凡十二国,会中组织四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处理关税自主问题,第二委员会处理关税自主以前应用之过渡办法,第三委员会处理其他有关事件,第四委员会为起草委员会。当1922年太平洋与远东问题委员会开第十七次会议时,中国委员宣言,对于关税条约,虽予承认,并无放弃关税自主之意,召集照会中即报此,再行提出。关税会议既开,中国政府提出:(一)与议各国向中国政府正式声明,尊重关税自立,并承认解除现行条约中,所包含之关税束缚,并中国国定关税条例于1929年1月1日发生效力。(二)我国政府允裁厘,与国定关税定率条例同时实行。(三)未实行国定关税定率条例以前,于现行值百抽五外,加收临时附加税。普通品值百抽五,甲种奢侈品,即烟酒值百抽三十,乙种奢侈品值百抽二十。(四)临时附加税条约签字后,三个月开始征收。

关于(一)十四年(1925)十一月十九日,在第一、二委员会议合通过,中国亦公布关税定率条例(据某当局谈话云:实附有数种保留条件,其时法、意代表知会我国代表团,谓法意政府,只能照下列条件赞同上项议案,即:一、已纳关税之洋货,不得加征捐税。二、各种条件互相维系。三、裁厘应由双方承认与实行。四、意国单独提出整理外债互惠税率问题。驻京日使馆与外交部于十五年〈1926〉一月二十日、二十七日先后换文两次,文内所列原则:1、此互惠办法之施行,系为缔约国双方之利益。2、缔约国之某种货物,得享互惠税率之利益。3、互惠协定期间之规定,必须能符合缔约国两方经济变迁之情形之需要。4、互惠协定一俟中国关税定章实行,即行有效)。(二)中国政府曾正式声明,尽十八年(1929)一月一日前切实办竣。又宣言抛弃不出之土货之出口税,复进口半税,以为裁厘初步。关于(三)中国尝公布烟酒进口税条例,日主实行华约第三条第二款,美主立即征收二又五附加税,奢侈品可值百抽五,水陆一律(英亦主水陆一律)。又日欲于过渡期内,议订新条约,规定某物互惠的协定税率与国定税率,同时施行。海关施行附加税后之进款,美主(1)只补各省裁厘损失。(2)各省违背裁厘复行征税,对于被税者予以赔偿。(3)整理无抵押借款。(4)中央行政费。后各国允将附加税增至“收入可增至7000万元至9000万元之间”之数,未能正式决定。政变作,我国代表多不能出席。七月三日英美法意日比西荷葡宣言,俟中国代表能正式出席时,立即继续会议。我国政府乃修正关税会议委员会组织条例,派蔡廷干、顾维均、颜惠卿、王宠惠、张英华、王荫泰为全权代表,然各国代表多已出京,迄今未曾开会。会中提出者,又有(一)外侨纳税案。自与各国通商以来,无论何项条约,均未许外人在租界内租界外免纳税捐。迩年中国推行税务,外侨辄借口租界,托词未奉本国政府训令,抗不交纳,租界外铁道附属地亦然,华人住租界铁道附属地者,亦不令纳税。中国政府不得已,暂在租界及铁道附属地周围,设卡征收,于外国商务,实亦有关碍。故政府宣言,凡外侨在中国领土居住者,无论在租界内或租界外,或铁道附属地及其他区域,均与中国人民同一服从中国政府公布之办法,负担其一切捐税。(二)从前遍订货价,亦出协定(1)集会愆期。(2)会议中间停顿。(3)已订施行迟延,以致多所延搁。华府会议业经要求先收回调查货价之自由,并应用自动修改之原则,今者1929年1月1日后当然修改,亦依中国法令,在此过渡期间,仍依据华会精神,拟具修改税则章程草案提交关会第二委员会,希望予以同意。

南方对于关余。民国八年至九年(1919—1920)三月之关余,本曾分付广东政府(占全额百分之十三又七),后因七总裁意见分歧,政府瓦解,遂仍付诸北方。九年底南方政府恢复,要求照拨,并还以前积欠。总税务司暨外交团谓须请示本国政府,后美政府电谓应交外国所承认之政府,关余遂尽归北方。十二年(1923)九月五日南方政府照会北京外交团,请“各使训令代理关税各银行,将关余拨交总税务司,由本政府训令总税务司,分解南北”,并令总税务司“以政府辖境内之关余,须另行存储,并将1920年3月以后之关余补拨,否则将另委员海关总税务司”。外人疑南方政府将干涉海关行政,外交团令驻华海军赴广州,电领事团转复南方政府,谓关余为中国所有,外交团不过保管人,如欲分取,当与北京政府协议云云。此事遂未有结果(当时实业界,因民国十年〈1921〉北方政府曾定以关余为国内公债基金,颇反对南方分用。据南方政府之言,则谓此项基金,尚可以1400万元盐余及1000万元烟酒税充之,且北方政府本不应自由处置南方应得之关余也)。迨五卅案起,广东又有六月二十二日之沙基惨案,粤人封锁港澳。十五年(1926)中央政治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征收入口货之消费税,普通货物百分之二又五,奢侈品百分之五,以为解除封锁最低限度,交换条件于十月十一日施行(照会中仍申明无意干涉海关行政)。封锁亦即于是日取消。驻粤首席总领事曾秉承驻京首席公使之训令,向粤政府提出抗议,粤政府以不能承认北京首席公使驳覆之(领袖公使亦曾向北方政府提出抗议,以广东与山东及其他地方官吏并言)。

欧战后,中国于对德和约未曾签字,十年(1921)五月二十日所结中德协约第四条,两国有关税自主权,惟人民所办两国间或他国所产未制已制货物,其应纳之进口出口税,不得超过本国人民所纳税率。奥约则我仍签字,奥放弃1902年8月29日关于中国关税之协定。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十三条,两缔约国政府允在本协定第二条所定之会议中,订立商约时,将两缔约国关税税则,采取平等相互主义,同意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