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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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中国近世文化史补编(5)

渔税向视为杂税之一,沿海州县间或征收。此外则吏役埠头需索,水师营汛私费而已。日人既据大连青岛,遍设水产组合所,向中国渔民索取组合费,不纳则禁其捕鱼,而彼在中国沿海却肆意滥捕,又将所得组合费作为经营渔业之资(大连水产会社水产试验场、满洲渔市场、东洋捕鲸会社、青岛渔业会社等经费,不下数千万元。据报载多出自组合费,费之变相渔税。又据报载农商部尝与日本缔结渔业借款600万元,以七省领海划作数渔区为抵押品)。长此以往,我国沿海渔民必将失业,难免不流为海盗,甚可虑也。近年农商部始公布渔业条例,“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在中华民国领海采捕水产动植物及取得关于渔业之权利。”(第一条),然日本渔轮仍有利用我国人,巧立名目,蒙混注册者(欧、美、日本对于领海,均有捕鱼区域及禁区域之别,凡属民船采捕之地,渔轮机船不许羼入,所以维沿海渔民之生计也。台湾此项区域,以沿海岛屿灯塔向外量起,自10海里至60海里不等,平均计算离岛屿约35海里。民国十年〈1921〉,外海两部汇订领海线,以各岛潮落,向外起算3英里为界。江浙渔会曾函上海总商会,拟议扩充)。

烟酒牌照税为营业税之一。此外属于营业税者,有牙税(有领帖费,有常年税,自十余元至数百元)、当税、特种营业执照税(民国三年〈1914〉,定分十三种,计其资本抽百分之二又五)。

登录税分契税及注册费两种。契税所包其广凡产业移转有契为凭者,皆税焉。注册费分(一)轮船、(二)铁路、(三)商业、(四)公司、(五)矿业、(六)律师、(七)著作权七类。

清代鉴于明末矿税之弊,各地之矿,有司多奏请封闭,惟云南有铜矿,户工二部恃以铸钱。此外率多私采。民国乃定矿税条例,分为矿区税,视其种类及矿区之大小,矿产之多少而定。

印花税民国二年(1913)所行者,第一类发货票、银钱收据15种,第二类提货单、股票、汇票等11种。三年(1914)八月续颁人事凭证帖用印花条例,为出洋及内国游历护照、免税单照、官吏试验合格证书、中学以上毕业证书、婚书等。

牲畜税及屠宰税本系杂税(清初凡贸易之牲畜,值百抽三,屠宰无税,季年东南各有屠宰税,民国因之),民国三年(1914)冬,财政部调查各省牲畜税为骡、马、驴、牛、羊、豕六种,西北多于东南。四年(1915)正月,财政部颁屠宰税简章,以猪、牛、羊三种为限。

房捐起于清末(清初大兴宛平有铺面税,仁和、钱塘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市廛钞,北京琉璃高瓦两厂,有计檩输税之法,新疆乌鲁木齐亦有铺面税,康雍间先后奉旨豁免),由各地方自办,民国亦有仍之者。

第四章 官制篇

民国肇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改设五部,曰外交,曰内务,曰财政,曰军务,曰交通,后修改删此条。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时采美制,不设总理。孙文既逊位,袁世凯就职于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改为临时约法,设总理,析实业为农林、工商二部。三年(1914),袁世凯开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约法(所谓新约法),复废总理,设国务卿,并农林工商二部为农商部。世凯死,黎元洪为总统,复设总理、外官。民军起义时,执一省之军权者,曰都督;司民治者,曰民政长。废司道府州,但存县。袁氏改都督曰将军,民政长曰巡按使,设道尹。护国军起,掌军者称都督。黎元洪为总统,改都督将军,皆曰督军,巡按使曰省长。凡督军皆专一省之兵,侵及民政,论者固有军民分治议,不果行。其所辖跨数省,或兼辖数省者,则称巡阅使云,此民国以来,北京政府官制之大略也。民国之官吏,以好贿闻于天下,明清制禄之薄,固有以使之也,官吏之薪金,亟待改善焉。

第五章 选举篇

考试为中国固有之良法,然历代任官,由于考试者,实仅科举一途而已,犹未尽其用也。及孙文乃大昌,其义列为五权宪法之一焉。案自国民政府成立以前,各省已有举行考试者,以县长佐治员,教育、警察、卫生各行政人员,会计人员,司法员吏(管狱员、承审员、承发吏等)为多。使领馆职员,外交部亦曾举行考试,然非定法也。十八年(1929)一月一日,国民政府乃公布考试法,分考试为普通、高等、特别三种。普通考试在各省区举行,高等考试在首都或考试院指定之区域举行,每年或间年一举。初试国文、党义,次分科试其所学。其事由典试委员会任之,以主考官为委员长(普通考试,主考官由国民政府简派,高等考试特派)。监察院派员监试。应试及格者,由考试院发给证书予以登记。举行考试之前,先之以检定考试,在各省举行。二十年(1931)三月分布特种考试法,以试候选及任命人员及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而定其资格。定以是年四月至六月为检定考试之期,七月十五日举行高等考试,其普通考试分区巡回举行。分全国为九区,区设典试委员会,以次分赴各省。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为第一区,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察哈尔、绥远六省为第二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四省为第三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四省为第四区,四川、西康、云南、贵州四省为第五区,广东、广西、福建三省为第六区,新疆为第七区,蒙古为第八区,西藏为第九区。第一次甘肃、宁夏、青海三省,四川、西康两省皆合并举行,新疆暂行委托考试,蒙古西藏则暂缓。定于是年九月十五日举行,高等考试既毕,大水为灾,交通艰阻,展期至次年一月至六月间,因国难又未果,展至七月至十二月间,至十二月乃有山西省举行。明年河北、绥远、河南继之。二十三年(1934)首都及浙江乃又行之焉。军兴以来,需才孔亟,而平时典试等法,至此或难尽行。二十八年(1939)十月二十八日,乃公布非常时期特种考试暂行条例,规定特种考试由考试院视需要随时举行,分类分科及应考资格亦由院规定。其试法得分初试再试,而二者又各得分为若干试,亦有院定之。得不设典试委员会,由院派员办理。与普通考试相当者,得委托任用机关行之。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亦颇得援用其法。考试院又拟订战地任用人才考试办法,先分地调查,次分类筹备,乃指定后方地点,派员巡回举行。又制定全国人才登记规程,有应高等、普通考试资格者,或由调查,或因申请,予以登记其学历经验,优者或介绍工作,或举行奖学考试,以资鼓励。其特种公务员(邮电、路航、关盐等)及专门职业技术人员考试之法,亦在拟订之中(前此数尝举行,惟未有定法)。高等考试是年十月一日分在重庆、成都、昆明、桂林、皋兰、城固、永康七处举行,先是中央政治会议议决,此后高等考试分初试及再试,合格者一律入中央政治学校训练,期满后举行再试,及格乃依法任用。及是依以举行初试及格者,皆送中央政治学校训练,训练之期定为一年,期满由院再试及格,则发给证书,依法任用。不及格者得再试一次,训练期内,膳食、服装、讲义均由学校供给,并月给津贴30元焉。其普通考试,战后广西、云南、陕西,皆尝举行。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十六日公布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分试验、检讨二项,试验科目由考试院定之,检讨除审查资格外,得举行测验或口试,其办法亦由考试院订定。

高等考试之分科,有外交官、领事官、教育、卫生、财务、行政人员,有会计统计人员,有司法官、监狱官、律师,有西医师、药师,其条例皆十九年(1930)公布;有警察行政人员、工业、农业、农林技术人员,其条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后又有建设人员普通考试,科目有普通行政人员、教育卫生行政人员、监狱官、书记官,其条例皆十九年(1930)公布;警察、农林行政人员,工业、农业技术人员,其条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后又有审计人员。二十八年(1939)高等考试分(一)普通行政。(二)财务行政。(三)经济行政。(四)土地行政。(五)教育行政。(六)司法官。(七)外交官、领事官。(八)统计人员。(九)会计、审计人员九项,后又加合作行政人员一项。特种考试,有监所看守,有图书管理员,有助产士,有牙医,有商品检验技术人员,有邮务人员,有中小学教师(检定),有引水人,其条例皆二十年(1931)公布,战后财务、交通、电信、路政、邮务、会计、工程、地方行政、农业推广、土地呈报、教育视察、气象测候,皆尝举行考试。盖有所求,则试之无定限,已公布之条例,或亦不能改废也。

十九年(1930)十一月二十九日,国民政府公布考试复核条例,京内外各官署,在考试院举行考试以前,遵照中央法令所举行之考试,均依该条例加以复核,如考试章程是否根据中央法令,或经中央核准考试方法,是否依照考试章程考试科目,是否与所任职务相当,成绩是否及格是也。二十年(1931)一月乃呈请,嗣后各省请举行考试者,一律停止。各项考试概归考选委员会呈院核准施行焉。惟仍有由各机关自办而呈院核准备案者,建设委员会于普通工程及事务人员,即尝行之。

铨叙部设登记、甄核、育才三司及铨叙审查委员会,以审查公务员资格成绩,任免升降转调俸给年金奖恤(抚恤本属内政及司法行政部)及规划公务员补习教育及公益之事。十九年(1930)四月公布现任公务员甄别审查条例,印就表格及证明书发交中央各院部会及各省市政府,请转发所属各机关,限期填送。是年六月开始审查,分资格、成绩两项,资格分革命功勋、学历、经历、考试及格四项,成绩由长官加具考语,分甲、乙、丙、丁四等。报部之期本定是年十二月,后展期五次,至二十二年(1933)乃截止,然未填送者,实尚十之六七也。审查既竣,乃行登记,举审查合格者而籍录之,是曰初次登记。其后升降调免及其他事项(如死亡等)一一籍录,谓之动态登记焉。二十八年(1939)十二月八日公布非常时期公务员考绩条例,分工作、操行、学识为三项,工作占50分,操行、学识乃各占25分,总计满60分为及格留任(惟工作不及30分,操行、学识不及15分者,仍以不及格论)。不及格者降级或免职,在80分以上者晋级。二十九年(1940)十二月二十日公布各机关人事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机关就原有经费及人员中,设置人事处司科股或指定专任人员办理送请铨叙、进退迁调、考核奖惩,其他人事登记、训练补习、抚恤公益等事项焉。

法不难于立而难于行。二十二年(1933)考试院秘书处致考选委员会公函,内附周邦道等条陈云:两年来第一届高考及格,依法任用,呈荐试署实授者,只34人,内已遭罢免者10人,现在任用者,不过24人,皆有备员之名,而无得官之实。公务员任用法虽已施行,能否推行尽致,尚不可知。且依该法施行条例,有轮班选补3名叙一之法则,如教育部分发,尚未任用者有6人,即令今后历任长官均能守法不渝,亦须候至第十六个缺,第六人始能进叙,实非一二年所能,其他机关情形,亦多类是云云。考试及格者,任用之难可以想见。二十七年(1938)二月四日《译报》载《字林西报》云,中国目前引用私人非常普遍,文官考试实已不存。六月二十八日《文汇报》转载《新华日报》“保卫武汉与第三期抗战问题意见”一文,其第五节,“解决一切问题之中心枢纽”云:一是党派门户成见未能全泯。二是个人亲故私情时常发生作用,抗战之时如此,平时可知。今之所谓公务员任用法者,核其实,已难尽如人意,而其行之之难,犹如是。昔人所谓去河北贼易,去朝中朋党难,其理亦不外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