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新政之阻挠及破坏(上)(2)

今将当时以争议新法去官者,胪举于下:

熙宁二年五月翰林学士权开封府郑獬以断谋杀狱,不依新法,出知杭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知制诰钱公辅皆以与安石议新法不合,拱辰出判应天府,公辅出知江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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