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别墨派的哲学主张(5)
“久”是“时”的总名。一时、一刻、千年、一刹那,是时。弥满“古今旦莫”,“古往今来”,总名为“久”。久也是无穷无极不可割断的,故也可说“其大无外,谓之大一;其小无内,谓之小一。”大一是古往今来的“久”,小一是极小单位的“时”。
无论把时间分割成怎样小的“小一”,还只是那无穷无极不可分割的时间。所以一切时间的分割,只是实际上应用的区别,并非实有。
惠施说:“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才见日中,已是日斜;刚是现在,已成过去。即有上寿的人,千年的树,比起那无穷的“久”,与“方中方睨”的日光有何分别?竟可说“方生方死”了。
“今日适越而昔来”,虽关于“空间”,也关于“时间”。东方夜半,西方日中;今日适越,在西方人说来,便成昨日。凡此都可见一切时分,都由人定,并非实有。
第三,论一切同异都非绝对的。科学方法最重有无同异。一切科学的分类(如植物学与动物学的分类),都以同异为标准。
但是这样区别,都不过是为实际上的便利起见,其实都不是绝对的区别。惠施说:“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例如松与柏是“大同”,松与蔷薇花是“小同”,这都是“小同异”。一切科学的分类,只是这种“小同异”。
从哲学一方面看来,便是惠施所说“万物毕同毕异”。怎么说“万物毕异”呢?原来万物各有一个“自相”,例如一个胎里生不出两个完全同样的弟兄;一根树枝上生不出两朵完全一样的花;一朵花上找不出两个完全同样的花瓣;一个模子里铸不出两个完全同样的铜钱。这便是万物的“自相”。
《墨辩》说:“二必异,二也。”这个“二性”便是“自相”。有自相所以“万物毕异”。但是万物虽各有“自相”,却又都有一些“共相”。例如男女虽有别,却同是人;人与禽兽虽有别,却同是动物;动物与植物虽有别,却同是生物……这便是万物的“共相”。有共相,故万物可说“毕同”。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可见一切同异都不是绝对的区别。
结论
惠施说一切空间时间的分割区别,都非实有;一切同异,都非绝对。故下一断语道:“天地一体也。”天地一体即是后来庄子所说:
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为小;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
因为“天地一体”,故“泛爱万物”。“泛爱万物”,即是极端的兼爱主义。
墨子的兼爱主义,我已说过,是根据于“天志”的。墨家的“宗教的兼爱主义”,到了后代,思想发达了,宗教的迷信便衰弱了,所以兼爱主义的根据也不得不随着改变。
惠施是一个科学的哲学家,他曾做“万物说”,说明“天地所以不坠不陷,风雨雷霆之故”,所以他的兼爱主义别有科学——哲学的根据。
第五章 公孙龙及其他诡辩主义哲学
一、公孙龙略传
《吕氏春秋》说公孙龙劝燕昭王偃兵(《审应览》七),又与《赵惠王》论偃兵(《审应览》一),说燕昭王在破齐之前。燕昭王破齐在公元前284至前279年。《战国策》又说信陵君破秦救赵时(前257年),公孙龙还在,曾劝平原君勿受封。
公孙龙在平原君门下,这是诸书所共纪,万无可疑的。所以《战国策》所说,似乎可靠。依此看来,公孙龙大概生于公元前325年和前315年之间。那时惠施已老了。公孙龙死时,应当在公元前250年左右。
此说和古来说公孙龙年岁的,大不相同。我认为公孙龙绝不能和惠施辩论,又不在庄子之前,《庄子》书中所记公孙龙的话都是后人乱造的。《庄子·天下篇》定是战国末年人造的。《天下篇》并不曾明说公孙龙和惠施辩论,原文但说:
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此下纪辩者二十一事),……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
此段明确的说“与惠施相应”的乃是一班“辩者”,又明确的说“桓团公孙龙”乃是“辩者之徒”,可见公孙龙不曾和惠施辩论。此文的“辩者”,乃是公孙龙的前辈,大概也是别墨一派。公孙龙最出名的学说是“白马非马”“臧三耳”两条。
如今这两条都不在这二十一事之中。可见与惠施相应的“辩者”,不是公孙龙自己,是他的前辈。后来公孙龙便从这些学说上生出他自己的学说来。后来这些“辩者”一派,公孙龙最享盛名,后人把这些学说笼统都算是他的学说了(如《列子·仲尼篇》)。
我们既不知那些“辩者”的姓名(桓团即《列子·仲尼篇》之韩檀,一音之转也),如今只好把《天下篇》的二十一事和《列子·仲尼篇》的七事,一齐都归作“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的学说。
二、《公孙龙子》
今所传《公孙龙子》有六篇,其中第一篇乃是后人所加的《传略》,第三篇也有许多的错误,第二篇最易读,第四篇错误更多,须与《墨子·经下》《经说下》参看,第五第六篇亦须与《经下》《经说下》参看,才可懂得。
三、《庄子·天下篇》的二十一事
(一)卵有毛。
(二)鸡有三足(《孔丛子》有“臧三耳”)。
(三)郢有天下。
(四)犬可以为羊。
(五)马有卵。
(六)丁子有尾。
(七)火不热。
(八)山出口。
(九)输不碾地。
(十)目不见。
(十一)指不至,至不绝(《列子》亦有“指不至”一条)。
(十二)龟长于蛇。
(十三)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十四)凿不围枘。
(十五)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列子》亦有“影不移”一条)。
(十六)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十七)狗非犬(《列子》有“白马非马”。与此同意。说详下)。
(十八)黄马,骊牛,三。
(十九)白狗黑。
(二十)孤驹未尝有母(《列子》作“孤犊未尝有母”)。
(二十一)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列子》作“物不尽”)。
此外《列子》尚有“意不心”,“发引千钧”两条。
四、总论。
这些学说,前人往往用“诡辩”两字一笔抹煞。近人如章太炎极推崇惠施,却不重这二十一事,章太炎说:
辩者之言独有“飞鸟”“镞矢”“尺棰”之辩,察明当人意。“目不见”“指不至”“轮不碾地”亦几矣。其他多失伦。夫辩说者,务以求真,不以乱俗也。故曰“狗无色”可,云“白狗黑”则不可。名者所以召实,非以名为实地。故曰“析狗至于极微则无狗”可,云“狗非犬”则不可。(《明见篇》)
章太炎此说似乎有点冤枉这些辩者了。我且把这二十一事分为四组(第八条未详,故不列入),每组论一个大问题。
第一,论空间时间一切区别都非实有。(3)(9)(15)(16)(21)
第二,论一切同异都非绝对的。这一组又分两层:(甲)从“自相”上看来,万物毕异。(13)(14)(17);(乙)从“共相”上看来,万物毕同。(1)(5)(6)(12)
第三,论知识(2)(7)(10)(11)(18)
第四,论名(4)(19)(20)
五、论空间时间一切区别都非实有
惠施也曾有此说,但公孙龙一般人的说法更为奥妙。(21)条说“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这一条可引《墨子·经下》来参证。《经下》说:
非半弗斫,则不动,说在端。
《经说》曰:斫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斫必半,毋与非半,不可斫也。
这都是说中分一线,又中分剩下的一半,又中分一半的一半,……如此做去,终不能分完。分到“中无为半”的时候,还有一“点”在,故说“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若前后可取,则是“点”在中间,还可分析。故说“前后取,则端中也”。
司马彪注《天下篇》云:“若其可析,则常有两;若其不可析,其一常在。”与《经说下》所说正合。《列子·仲尼篇》直说是“物不尽”。魏牟解说道:“尽物者常有。”这是说,若要割断一物(例如一线),先须经过这线的一半,又须过一半的一半,以此递进,虽到极小的一点,终有余剩,不到绝对的零点。
因此可见一切空间的分割区别,都非实有,实有的空间是无穷无尽,不可分析的。
(16)条说:“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说飞箭“不止”,是容易懂得的。如何可说它“不行”呢?今假定箭射过百步需三秒钟。可见它每过一点,需时三秒之几分之几。既然每过一点必需时若干,可见它每过一点必停止若干时。
司马彪说:“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速。”从箭的“势”看去,箭是“不止”的。从“形”看去,箭是“不行”的。譬如我们看电影,见人马飞动,其实只是一张一张不动的胶片,看影片时只见“势”不见“形”,故觉得人马飞动,男女跳舞。影片完了,再看那取下的胶片,只见“形”,不见“势”,始知全都是节节分断,不连贯,不活动的片段。
(15)条说:“飞鸟之影未尝动也。”《列子·仲尼篇》作“影不移”。魏牟解说道:“影不移,说在改也。”《经下》也说:
景不从,说在改为。
《经说》曰:景,光至景亡。若在,万古息。
这是说,影处处改换,后影已非前影。前影虽看不见,其实只在原处。若用高速照相机一步一步的照下来,便知前影与后影都不曾动。
(9)条“轮不辗地”,与上两条同意,不过(9)条是从反面着想。从“势”一方面看来,车轮转时,并不辗地;鸟飞时,只成一影;箭行时,并不停止。从“形”一方面看来,车轮转处,处处辗地;鸟飞时,鸟也处处停止,影也处处停止;箭行时,只不曾动。
(3)条“郢有天下”,即是庄子所说“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太山为小”之意。郢虽小,天下虽大,比起那无穷无极的空间来,两者都无甚分别,故可说“郢有天下”。
这几条所说只要证明空间时间一切区别都是主观的区别,并非实有。
六、论一切同异都非绝对的
(甲)从“自相”上看来,万物毕异。
《经下》说:“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这是从“共同”上着想,故可说同法的必定相类,方与方相类,圆与圆相类。
但是若从“自相”上着想,一个模子铸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钱;一副规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圆;一个矩做不出两个完全相同的方。
故(13)条说:“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14)条“凿不围枘”,也是此理。我们平常说矩可为方,规可为圆,凿恰围枘:这都不过是为实际上的便利,姑且假定如此,其实是不如此的。(17)条“狗非犬”,也是这个道理。《尔雅》说:“犬未成豪曰狗。”《经下》说:
狗,犬也。而“杀狗非杀犬也”可。
《小取篇》说:
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爱盗,非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这几条说的只是一个道理。从“共相”上着想,狗是犬的一部,盗是人的一部,故可说:“狗,犬也”“盗人,人也。”但是若从“自相”的区别看来,“未成豪”的犬(邵晋涵云:“犬子生而长毛未成者为狗。”),始可叫做“狗”(《曲礼》疏云:通而言之,狗、犬通名。若分而言之,则大者为犬,小者为狗)。
偷东西的人,始可叫做“盗”。故可说:“杀狗非杀犬也”,“杀盗非杀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