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阵痛(四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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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狗日的劳教制度

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于长江一家人才缓过劲来。

于长江对记者说,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公安机关不需要经过法庭的审讯,就可以定罪,也就是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丢进劳教场所,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强制措施。

“如果经过法院审判这个程序,我们就可以旗帜鲜明地聘请律师,依法抗争。王维绪的权力再大,在公开审理的时候也得大费周折。”

于长江说,“按照有关规定,如果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被劳动教养人可以请律师辩护。各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查和决定劳动教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须得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辛淑贤这件事情上,市检察院提出了很多疑点,司法部门和劳教部门一开始也都不收,都认为劳教理由不成立,是市政法委书记王维绪一手操办,硬摁进去的。”

“而且到后来,我们去请律师,竟然没有律师敢接。到法院起诉,人家也不受理,只能眼睁睁地吃下这个哑巴亏。”

于长江说,此外,在其它程序上,也存在很多跟有关规定不相符合的地方。

按照有关规定,劳动教养管理所应该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也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家属可以经常来所探视,劳教所可以提供住处允许劳教人员夫妇同居;家里有特殊情况和有悔改表现的劳教人员,经批准可以回家探视或休假;劳教人员对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等。

但是,他们却被告知,只有每月16日,他们才可以去探监。而且,每次探监,现场总是会站着两个威严的武警,一切都是在密切的监视下进行。时间稍长,武警就会强行中断探视。

然而,天下之大,他们又能到哪里去倾诉呢?只好逆来顺受。

每每到了探视的日子,于长江都会早早地准备好辛淑贤平时喜好的一些食品,诸如炒咸蛋、煎鱼、榨菜、大米饭或者饺子之类,准时送到监狱里去。

每一次见到自己正在受煎熬的妻子,于长江只能隔着大玻璃,举着外孙女的照片,示意在玻璃的另一面站着的妻子,要坚强。

看着照片和玻璃的这一边,妻子总是泪流满面。

“目前劳动教养这一块的权力是处于失控的状态,律师没有权力过问,即使弄错了,也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学界已经多次呼吁要求废除这套制度。类似广东当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引起全民公愤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成立了流浪人口救助站。”陈文说,“如果是刑事案件,我们还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了解一些涉及的罪名,然后办理申诉控告、取保候审之类。但是劳动教养它是个行政处罚,律师要进入的话难度非常大,去看案件材料都是想都不能想的事情。”

追溯历史,劳动教养这个“恶习”,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舶来于前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51年到1953年,整整两年时间,全国范围内一直如火如荼地开展着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著名的三反、五反运动,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以数百万计。其中,大多数人被判了刑,但是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者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也为数不少,他们都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里。

紧接着,1955年—1956年,又来了一场全民性的内部肃反运动,又有数十万人走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

怎么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成了一个大问题。于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借鉴当时的苏联经验,批准下发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从此,“劳动教养”这个名词诞生了。

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尤其是在孙志刚案件引起全民公愤,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成立了流浪人口救助站这一情况出现之后,变得更为突出。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2007年底,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胡星斗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在内,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并与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

事实上,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也曾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但是却受到了公安部门的强力抵制,至今前景还不明朗。

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有关当局已经饱尝劳动教养制度的好处。

在实际的执行中,劳动教养场所本着管理的“方便”,随意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并不完全按照有关的法规进行依法管理,普遍出现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

同时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规定的教育培训制度、请假制度、试工试学制度等法规都不予执行。劳教场所的严厉程度远远超过的监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宁愿做大案以求能够被判刑而不愿被劳教。

实质上,劳教制度之所以被公安部门抵制,就在于劳教制度可以不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证据,随意就能够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可以“方便”地“处理”政治异见人士、民间信仰者以及上访人员等特殊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