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的目的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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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目的的基本分类

在上述的目的基本定义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目的进行如下分类。

一、先位目的与后位目的

根据目的之间的逻辑先后关系,我们可以将目的分为先位目的与后位目的,或者是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根据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原理,目的之间也存在普遍的联系,而逻辑先后关系则是其中最重要的联系之一。例如,我现在拥有一个学好英语的目的,但我学好英语又进而是为了出国或是进外企,这样出国与进外企就构成“学好英语”这一目的的目的,这当中两个目的之间的先后的联系就是一种逻辑上的先后位关系,学好英语是一种先位目的,而出国与进外企就是一种后位目的。当然这种逻辑先后关系只是相对的,例如学好英语可以再有先位目的(即手段或条件),例如看英文原版小说;而出国或进外企也可以再有后位目的,例如可能是为了生活得更好。这样一种普遍的逻辑先后联系,就使不同的目的之间建立起先后位关系,形成一种目的链。

在这一目的链中,我们通俗地可以将先位目的称为后位目的的“手段”,将后位目的称为先为目的的目的,因此,目的链在通俗意义上而言,也就是目的与手段相互转化而形成的无限延伸。

二、正常意识目的与潜意识目的

根据目的所处的意识层次,可将目的分为正常意识目的与潜意识目的。现代心理学将人的意识活动分为正常意识(consciousness)与潜意识(subconsciousness)现代心理学则将人的精神活动划分为完全无意识(nonconscious level)、完全意识(conscious level)、前意识(preconscious level)及潜意识(subconscious level)。完全无意识主要是指纯由生理机制控制的精神活动,比如心脏的跳动,由于它没有可思维的内容,不属于意识范畴,因此我们所说的主观目的当然不存在于其中。完全意识则是指在任何时候我们所正在直接思考着的精神活动;而所谓前意识是指虽暂时不在完全意识之中,但却可随时被调入完全意识之中的主观存在,例如我们现在停下思考,回忆一下昨晚进餐的情景,其情景立现,但在刚才却并不在完全意识之中,它与永远处于“现在”的“完全意识”有一定区别,但这种区别仅仅是时间存续上的,前意识与完全意识之间可以自由转化,因此除了时间属性上,其它属性基本上都与完全意识相同,因此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可以将完全意识与前意识统称为正常意识,正常意识是人的主观活动的最普通形态,而处于正常意识中的目的我们称为一般目的,或者可以称为有意识目的,因为它是最容易被发觉的目的。,正常意识是一般思维所能触及的意识,而潜意识是指那些很难被直接调入正常思维之中、但却能潜在地影响人的意识活动的思维层次。一般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下意识”及“无意识”实际上都指的是潜意识,它与正常意识是并存的,但它与正常意识之间存在着某种心理上的阻碍,因此不能自由地转换,往往只有通过特殊的心理引导或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被调入正常意识。

正常意识目的与潜意识目的分别指处于正常意识中的目的和处于潜意识中的目的。潜意识目的虽然不存在于正常意识之中,但这并不意味它对于主体的影响力是不充足的,恰恰相反,有时这类潜意识的目的可以成为主导主体活动的因素,使人陷入意识的混乱之中,这也是自弗罗伊德以来,许多心理学家所认定的心理病态的根本原因现代西方心理学的祖师弗罗伊德(Freud)甚至认为正常意识只是人的意识活动中的极小的一部份,是意识的最浅层次,而在人的意识中占着主导地位的则是潜意识。对于这一点,弗罗伊德做出了一个很形象的经典比喻,即人的意识如同一坐浮于水上的冰山,在水面之上的部份是完全意识,它可以被人直接观察,而在水面之下的不能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份则是潜意识。而就如同冰山的水面之下的部份占整个冰山的大半一样(冰水的比重为9∶10,所以水面之上与水面之下的冰山的比例为1∶9),潜意识也占人的整体意识的大半。。本书之所以要讨论这类目的,原因在于,潜意识目的不仅仅可能导致某个个人的心理病态,也可能导致有群体性基础的人文理论的“病态”,而将这类目的重新挖掘出来并在意识层面消解,将有助于我们建立健康、和谐的理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潜意识目的与正常意识目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对的,首先,通过曲折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潜意识目的引导入意识层面之中;其次,正常意识目的往往为潜意识目的提供伪装,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一些表面上的目的在实际上指向一些更深的不为人知的目的。

三、显性目的与隐性目的

结合目的的先后位关系与意识层次差别,我们还可以将目的分为显性目的与隐性目的。显性目的也只是相对于隐性目的而言,它是指处于正常意识层次的直接目的,而隐性目的则是指相对于这种直接目的的间接目的以及与该显性目的相关联的潜意识目的。相对于直接目的而言,间接目的往往是不明显的,需要进一步的反思才能被完全发觉;而相对于正常意识目的,潜意识目的也是隐藏着的,因此也是隐性的。所以间接目的与潜意识目的都有一种不直观的特征,也是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目的,基于此,我们将其统称为“隐性目的”,以表达一种特殊关注,而与之相对,我们将处于正常意识层次的直接目的称为“显性目的”。

四、个体目的与群体性目的

根据目的所牵引的主体的个数不同,我们可以将目的分为个体目的和群体性目的。个体目的指的是以某个主体自身为指引对象的目的,比如某人为自己设立的“与人为善”的目的就是一个个体目的。而当这个人将其目的推及其他人时,即希望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都“与人为善”时,“与人为善”这一目的的指引对象就由个体转化为群体,而它也就不再是单纯的个体目的,而是一种群体性目的。因此,群体性目的就是指以某一范围内的群体为指引对象的目的。

不过,很多情况下,不同的人所持有的群体性要求是不同的,而这些没有获得群体认同的个体所持有的群体性目的,我们称为片面的群体性目的。

“正义”这一理念是最典型的群体性目的,它对所有人都提出要求,是一种群体性的指向,而由于不同个体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这样所形成的不同版本的“正义”就是一种片面的群体性目的关于这一点,本书将在第四章中详细讨论。

本书所要讨论的法学目的也是一种群体性目的,因为“法”本身具有普遍性,具有群体性指向,因此,其目的也就是群体性指向的,是一种群体性目的。

另外,近代目的法学的代表学者耶林将法律的目的分为个人目的与社会目的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9.两种。其中,“个人目的”实际上就是上文所说的个体目的,但“社会目的”则是群体性目的的一种异化形态。我们所说的群体性目的在内涵上仍然将其目的视为群体中的个体所持有的目的,但耶林所说的“社会目的”中的“社会”则是将某一群体在整体上异化为与个体相对立的一种抽象存在,而“社会目的”就是这种抽象存在所持有的目的。

在对目的的基本内涵作出规定之后,需要进一步讨论目的的具体运动规律,即目的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