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业绩提升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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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财务业绩提升的程序理性路径

林德(Lind)和泰勒(Tyler)曾指出,“学科特点虽然不相同,可是许多理论者、经济学家、心理分析学家以及其他领域的学者皆确信,人们首先关注的是他们从各种个人、社会机构和组织那里所得到的结果怎样,这种结果是他们评估个人幸福和成就与否的依据。”E.Allan Lind, Tom R.Tyler.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M].New York Plenum Press, 1988: 127.作为这一现象的后果之一,行为人在实践中也会为了尽快获取某种期望的结果而倾向于舍弃对取得这一结果的程序进行评价。所以,萨默斯呼吁:“现代社会太注重结果而给程序的却是太少的关注。程序的意义无论是在思想领域还是在行为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③ Robert S. 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 A Plea for“Process Value”[J]. Cornell Law Review 1, 1974, 60: 4.

当社会批评援引那句“结果并不能证明方式的正当性”对过分“结果至上”的行为模式发难之时Robert S. 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 A Plea for“Process Value”[J]. Cornell Law Review 1, 1974, 60: 4.,有关探究程序理性所引发的争论会让程序的意义脱离纯法学范畴的讨论深入企业的决策体系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概括为:公正的法律对待,约束专横的权力,解决争议,实现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趋同、效率和稳定。萨默斯(1974)更是明确指出程序的价值是指某一程序具有实现优良结果的效能。这一观点可以很自然的迁移到企业管理领域。。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程序的恰当与否,应该是凭借其是否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助于取得财务标准所期望实现的利益结果。然而,评价某一企业内部程序的恰当与否,除了应该考虑它对结果的意义之外,该程序还应该满足独立于利益结果之外,其自身所固有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平衡计分卡的思想本质也体现为一种程序对结果的支持。今天的企业管理已经不能够就财务论财务,企业财务目标的企及需要客户的支持,而客户的需求需要企业内部流程来满足,进一步,企业内部流程的客户导向需要员工的高素质做基础。由此可见,这一逻辑步骤的背后隐含着程序思想。。此价值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可以只依照某一适当的程序进行,无须考虑该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怎样,而这样一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是企业内部的相关程序机制是合理的且受到各利益相关参与方共同认可;二是企业最终财务业绩的结果取决于该结果产生的方式和过程,因此,对企业财务业绩的评价更多的应该关注其努力过程而不仅是最终的结果,由过程去控制结果有助于缓和那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极限功利倾向。

一、程序与结果

(一)程序与结果的冲突

从逻辑上说,企业营运体系在整体组成上一般包括具体的业绩目标、为达目标所必须的工作程序以及最终实现的利益结果三个部分。由于设定的目标和实现的成果只能决定和代表企业的战略定位及其实现的程度,任何具体的目标和结果,如果离开了某一特定的程序都将无法实现和存在。

从预防和约束次优化决策的角度出发,程序是一项重要的纠偏技术。它能够使程序性的管理活动所达成的结果尽可能地接近既定目标,与此同时,在保证程序被认可的前提条件下,实际结果对既定目标的偏离也会获得更多的认可更为重要的是,对程序的持续改进,能够尽可能地弥合目标与结果之间的差异,正是从这个层面上,可以说,企业的预算管理就具备了一种程序性管理的意蕴,它正是通过对过程的控制以换取对最终结果的解释。。这是因为,企业营运面临的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企业的领导者时常并不能够有把握地获得一个令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满意的利益结果,更明确地讲,令人满意的利益结果往往比令人满意的营运流程更难识别和认同。追求一种广泛而持久的结果标准用以评测行为的正当性,或者在结果的好坏上追求一种可以被所有人认可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是一种徒劳。然而,从另一个角度,企业可以使得用以提升企业财务业绩的程序结构化,从而使决策者能够通过程序的改良进而达致一个良好的财务业绩状态。这样一个路径在企业现实的营运过程中或许更能让利益相关参与方觉得有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决定企业利益相关者对其业绩总体满意度方面的影响力,一个好的治理程序丝毫不逊色于同其相关的即期业绩结果,从一个长期的过程来看,其意义甚至会超过后者。

在企业中,为了使最终的财务业绩令人满意,企业首先应该有一套合适的管理流程,使之对企业财务业绩结果的支持具备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文将企业对财务层面的支持落脚到供应链价值主张层面,再进一步落脚到企业内部流程层面,并在其间建立起一定的因果逻辑关系。关于这一部分的分析详见第五章相关内容。。从企业永续营运的假设出发,企业的财务业绩是否在即期展现了一个令人满意的利益结果并不是主要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达致这一利益结果的管理程序活动是否合理和高效,是否具备独立的价值。换句话说,如果某一令人满意的利益结果是通过错误的模式取得的(比如说贿赂),那么,即使企业获得的这一即期利益结果令人满意,它也不具备一个稳定和持续的基础,甚至很有可能这一基础已经遭到破坏。

(二)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的界定

对于程序和结果的冲突,西蒙(1978)从二者之间的差异性上,区分了程序理性(procedural rationality)与结果理性(rationality of outcome)。所谓程序理性,它是指如果行为是适当考虑的结果,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它强调的是行为机制的理性而不注重结果本身,但由于结果总是一定行为程序的结果,一旦保证了程序理性,结果即可接受;结果理性则是指在由既定的条件和限制所规定的范围内,当行为适于达成既定的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因此,结果理性强调的是结果符合目标性而不论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程序。西蒙认为,在不确定性的环境下,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未来,从而也就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只能依靠采用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未来不确定性的程度。因此,应以程序理性代替结果理性来进行经济学研究罗尔斯(1997)在《正义论》中根据程序相对于结果的独立性区分了三种程序正义,构造了程序能否作为普遍性的价值判断的一个系谱,反映了程序与结果的内在冲突,指明了只有在找不到确定的实体标准时,程序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凸显出来。。有鉴于此,可以说,结果理性决定人们的注意力,而程序理性保证人们对结果的尊崇。程序在这个时候已经具备了独立的价值。

综上所述,“程序”一词在大体上可以指对相关利益或者责任进行分配的方式和形态,以及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型构的步骤和流程,而“结果”可以被理解为组织最终的利益目标。如果针对企业组织内相关事务的利益参与方不能接受某项决策结果时,用以解决相关争议与冲突的程序就必须产生。换言之,程序理性可以存在于两个层面,一是关于目标的达致路径,二是关于决策异议的解决方式。从对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程序理性而不是结果理性是企业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的有效模式。企业财务业绩的提升,难以一步企及,通过结构化的程序是达到良好财务业绩的有效且稳定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