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研究背景
(一)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现实基础
知识经济和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两大发展趋势。一方面,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新的经济形态。根据1996年经合组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中的定义,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成为主要的经济活动,以知识为代表的技术革命与技术创新成为获得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以传统有形财产为中心的经济模式逐渐向以无形财产为核心的经济模式转移。为适应科技文化创新的需要,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5世纪就在传统法律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变革,建立并发展了一种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区别的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经济基础的一种反映,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随着经济活动中心的转移而逐步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进而成为各国民商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通过不同的方式融入到全球化当中,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法律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相互之间不断融合,差异性逐步缩小,同一性逐步增强,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甚至在专利、商标等方面已经建立了国际一体的申请程序,在欧盟(欧共体)、非洲法语地区等已经出现了超国家范围的知识产权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取得和维护制度、知识产权的效力和期限制度、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实施制度、知识产权的救济和保护制度等更是全面步入了一体化的进程之中。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主题的挂钩,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成为WTO的三大法律机制之一,不符合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被认为是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加之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挥舞着贸易制裁的大棒,迫使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着与它们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趋势,而且突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现实性和严酷性。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本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导致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与世隔绝,不管是顺应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还是影响、改造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各国都必须作出明确的回应。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世界各国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必须考虑的客观背景,也是各国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基础。
(二)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法律一体化的典型代表
诚然,制度一体化不只存在于知识产权制度之中,但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一体化相比较,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速度更快,程度更强,标准更高。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速度更快。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历史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是十分短暂的。1474年才诞生了世界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诞生第一部版权法,1803年诞生第一部商标法。但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签订之后的一百多年以来,国际社会已经签订了几十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涵盖了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广泛的领域,并很快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许多亚洲国家包括我国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尽管起步较晚,却也主动或被动地加入到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进程之中。其次,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程度更高。各国不仅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不断融合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差异,而且在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大力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使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特别是TRIPS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确定了一系列的原则、标准、规则,并通过条约赋予它们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效力,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无论是在程序规范方面,还是在实体规范方面,均迈进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体化道路。最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标准更高。知识产权制度领域中的一体化不只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和统一,而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之下,将一体化的标准统一到发达国家所需要的标准上来。一体化的结果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强化了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压缩了公共利益的存在空间。并且,通过贸易挂钩和报复措施的制度设置,为各国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进程中的矛盾较为激烈。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进程中,涉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南北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知识产权所有人极力推动权利的扩张,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等权利受到极大的威胁;发达国家为维护其竞争优势强行推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标准,发展中国家则企盼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其间可谓矛盾突出、斗争激烈。由于通过一体化的制度安排,可以轻易改变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各国无不希望在一体化中取得先机和优势,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因而成为影响国际关系的重要因素,这无疑进一步凸显了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典型性和复杂性。
(三)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研究与客观实践之间相互脱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作为客观存在的法律发展现象,国内外学界对其还不够重视,以“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为题进行研究的国内外学者并不多,到目前为止还未见有专门的、系统的阐述。在现有的研究中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内涵的认识模糊。学界中虽广泛论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全球化、国际化、趋同化、一体化等概念,但对这些概念的表达各异,不仅无法廓清这些概念的内涵,有些甚至将它们等同、混用或误用,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本质的揭示以及规律性特点等缺乏深入的分析。总而言之,认识不仅肤浅而且有些混乱。二是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依据认识不足。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从全球化理论中寻找一体化的依据,缺乏从知识产权制度的本源进行挖掘,因之研究结果集中于对一体化的外在因素的阐释,缺乏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内在根源进行分析,因此无法阐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内在根据。三是研究范围的局限性。目前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研究总体上比较零散,或局限于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或限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某一具体制度的一体化研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与理论研究的现状相反,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进程发展迅速。例如在专利领域,制度一体化已经越过各国专利制度之间的“趋同”阶段,专利申请程序已经进入了具有实质意义的“统一”阶段。在实质专利方面,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实质性专利制度的设想在1983年时就被提出。2000年10月,实质性专利法的协调重新提上WIPO会议的议程,新一轮的实质性专利法的协调重新开始。之后美国、日本等国家多次提出国际动议,要求加快实质性专利法的协调进程。可以预见,随着全球性专利制度的拟制,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有可能在专利领域率先得到实现。另外,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区域一体化中,欧盟不断加快一体化进程,东盟也提出了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在双边条约特别是FTA中,知识产权协议(或条款)成为建立自由贸易区不可缺少的内容。面对这些一体化现象,专门研究的论著不多,系统研究的更少。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一体化的实践,不能适应实践的发展,更不用说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实践提出有力的指导。理论的不足和认识的缺乏,使发达国家得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为幌子,推动了它们所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维护其国际竞争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面前不知所措,只能被动应对,独自承受一体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以上分析表明,系统深入地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无论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理论方面,还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践方面,都是十分迫切而必要的课题,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梳理一个完整的理论结构。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内容、方式、限度、影响等问题的研究,不仅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提供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也为零散的研究现状作一定的补充。
第二,有利于澄清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模糊认识,正确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趋势、规律和特点。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各国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深入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确定应对策略,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