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要求保险人赔偿,得到补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②补偿的数额不能多于损失。《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例3.8】某保险标明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定保险价值为10万元,全部损失,则保险人应赔偿( )万元。
A.15
B.10
C.25
D.5
【答案】B
【解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二、损失补偿的范围和方式
1.损失补偿的范围
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失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①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
②合理费用主要是指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
③其他费用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估价、检验、出售等费用。
2.损失补偿的方式
损失补偿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赔付、更换、修理和重置四种。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被保险人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1)代位求偿权
①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引致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各类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所必须的权利。
②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a.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害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b.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c.保险人必须已经赔偿保险金。
d.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③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其要求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经赔偿的保险金,以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而且,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保险人原则上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另外,被保险人应履行协助义务。
④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的惩罚
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会损害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此种行为主要有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和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和被保险人违反协助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被保险人的责任应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
a.故意。对于保险人没有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对于保险人已经赔偿的保险金,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返还。
b.重大过失。对于重大过失,应区分弃权行为发生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例3.9】下面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2008年真题]
A.保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B.保险标的的损害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引起
C.保险人必须已经赔偿保险金
D.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前提
【答案】D
【解析】代位求偿权的的构成要件是:①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②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③保险人必须已经赔偿保险金;④代位求偿权的构成不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为构成要件。
(2)物上代位权
①含义
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
②物上代位权产生的情形
a.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到所投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者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效用、属性,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即取得该保险标的所有权。
b.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程度,但可以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损失状态。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要想按全损进行索赔,就应当将保险标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地委付给保险人,并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对于委付的保险标的,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得撤回。
2.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被保险人所得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