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通识读本:休谟(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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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周晓亮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英国经验论哲学家,怀疑论者,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本书是关于休谟的生平与思想的专著,其作者A. J.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1910—1989)是当代英国的著名哲学家,逻辑实证主义在英国的主要代表。

艾耶尔生于英国伦敦,早年就学于伊顿公学,后来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学习。毕业后,他到维也纳大学学习,参加了“维也纳学派”的哲学活动,接受了该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观点。1933年至1940年,他在牛津大学基督教堂学院讲授哲学。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参加了英国情报部门的工作。战后,他任牛津大学沃德姆学院的研究员和院长。1946年至1959年,任伦敦大学学院心灵和逻辑哲学教授。而后又回到牛津,任新学院的逻辑学教授,直至1978年退休。1963年被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外籍荣誉院士。1951年至1952年任亚里士多德学会(Aristotelian Society)会长,1965年至1970年任英国人文主义协会(British Humanist Association)主席。1970年被封为爵士。

艾耶尔的主要著作有:《语言、真理与逻辑》(Language,Truth and Logic,1936)、《经验知识的基础》(The Foundation of Empirical Knowledge,1940)、《哲学论集》(Philosophical Essays, 1954)、《知识的问题》(The Problem of Knowledge,1956)、《人的概念及其他论文集》(The Concept of a Person and Other Essays, 1963)、《实用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Pragmatism,1968)、《形而上学与常识》(The Metaphysics and Common Sense,1969)、《罗素与摩尔:分析的遗产》(Russell and Moore: the Analytic Heritage,1971)、《或然性与证据》(Probability and Evidence, 1972)、《哲学的中心问题》(The Central Questions of Philosophy, 1973)、《20世纪的哲学》(Philosoph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1982)。此外,他还著有四部人物专论,即《罗素》(Russell, 1972)、《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986)、《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988),以及这里我们所看到的《休谟》(Hume,1980)。

在这些著作中,最著名的无疑是《语言、真理与逻辑》。该书是艾耶尔从维也纳回国后写的,于1936年出版。它全面介绍和阐述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是当时用英语写出的最流行的逻辑实证主义著作,时至今日,它在英语世界仍有广泛的影响。26岁的艾耶尔也因这部著作而一举成名,成为英国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

逻辑实证主义是西方分析哲学中最有影响的思想流派之一,它将经验哲学、自然科学和现代逻辑手段相结合,表明了对经验还原主义和分析方法的诉求。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艾耶尔概括了逻辑实证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点:一是反对传统的形而上学论题,即所谓的“拒斥形而上学”;二是将哲学的任务归结为对科学陈述或命题的语言和逻辑分析;三是将价值陈述与事实陈述区分开,认为价值判断既不真也不假,仅仅是对情感的表达。

在对休谟哲学的态度上,逻辑实证主义者将休谟哲学作为其理论的一个源头。在1929年发表的《科学的世界概念:维也纳学派》(即所谓的“维也纳学派宣言”)中,休谟被归入与逻辑实证主义关系最密切的近代思想家之列。艾耶尔完全秉承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这一立场。在谈到逻辑实证主义观点的来源时,他明确将其追溯到休谟。他说,这些观点“是从伯特兰·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学说中引导出来的,而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那些学说则是贝克莱和大卫·休谟的经验主义合乎逻辑的产物”A. 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第一版序言,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29页。。从这一点看,艾耶尔一一撰写关于罗素、维特根斯坦和休谟的专著,多少带有追溯自己思想来源的意味,并非完全出于偶然。

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中,除了休谟的心理主义倾向外,凡是涉及休谟的地方,艾耶尔都把他看成逻辑实证主义原则的坚定倡导者。比如,在谈到“拒斥形而上学”论题时,艾耶尔作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关于休谟,我们可以说他不仅在实践上不是形而上学家,而且他明确地拒斥形而上学。在他结束他的《人类理智研究》这一著作的一段话中,我们发现对这一点的最有力的证据。他说:‘我们手里拿起任何一本书,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形而上学的书,我们就可以问,它包含着关于数和量方面的任何抽象推理吗?没有。它包含着关于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推理吗?没有。那么我们就把它投到火里去,因为它所能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同上书,第56页。译文有改动。艾耶尔断言,休谟的意思是,除了形式的分析命题和经验的事实命题,其他一切形而上学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应当被抛弃,哲学所要做的仅仅是对经验科学命题的逻辑分析。

不过,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一提出,就受到各种各样的质疑和责难,这迫使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家们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以应付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在这一点上,艾耶尔也不例外。从他后来发表的著作,尤其是《经验知识的基础》、《知识的问题》、《人的概念及其他论文集》等中可以看出,他自觉或不自觉地缓和了原先强硬的逻辑实证主义立场,回到比较温和的传统经验论的观点上。因此有评论说,艾耶尔“越来越多地退回到英国经验论类型的认识论”,在他那里,“逻辑实证主义回到了它由之发展出来的英国经验论”[澳大利亚] 约翰·巴斯摩尔:《哲学百年,新近哲学家》,洪汉鼎、陈波、孙祖培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39、442页。

艾耶尔的这一思想变化明显表现在他对休谟的态度和理解上。如果我们翻看手头《休谟》这本书,并与《语言、真理与逻辑》中的有关论述相比较,就会发现,艾耶尔没有再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强加在休谟身上,而是根据休谟的本来叙述,比较历史地、客观地评价他的学说。

同样以“形而上学”论题为例,我们看到,在讨论“物体的存在”这个最具形而上学意味的问题时,艾耶尔没有像在《语言、真理与逻辑》中那样武断地认为休谟将此类命题看成是没有意义的而断然拒绝,而是承认休谟对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回答,断言“无论休谟宣称什么样的怀疑论,他无疑相信那种常识意义上的物体的存在”(本书第42页),并且充分注意到,休谟把“物体的存在”视为“在一切推理中理所当然的”Hume: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edited by L.A.Selby-Bigger, second edition, Oxford, 1978, p.187.,并试图寻找这一信念的根据。在这里,休谟承认形而上学命题的内容并将它作为推理的前提,与所谓的拒斥形而上学命题,仅仅从事语言和逻辑分析,两者显然有重大区别。尽管艾耶尔对休谟的有关表述作了辨析甚至质疑,但从他的论述看,他所针对的主要是如何理解休谟的文本,而不是休谟的哲学态度和立场。而且即使在艾耶尔的笔下,休谟也没有像逻辑实证主义所要求的那样热衷于“实质的语言分析”,他主要关心的是从现象论和经验心理的角度,对物体存在的“信念”做出说明 ——这是传统经验论的任务,而不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任务。即使就休谟关于两类命题(知识)的分类而言,艾耶尔也只是客观地叙述了休谟的观点(关于关系的分类),并没有像《语言、真理与逻辑》中那样刻意从中引出“拒斥形而上学”的结论。

当然,以上所说,并不意味着艾耶尔从根本上放弃了他早先的逻辑实证主义观点不过,如前所说,他弱化逻辑实证主义立场的倾向是明显的。比如,就“形而上学”而论,他后来形象地说,形而上学家不再被当作罪犯来看待,而是被当作病人,对他们的言论或可做出恰当的解释。,毋宁说,具体就休谟哲学而言,他更倾向于按照传统经验论的面貌来理解和把握它,尽管他在论述中使用了很多语言和逻辑分析的技巧。这样来看,我们面前的《休谟》这本书,为我们提供的就不是一个严格逻辑实证主义的案例范本,或一部所谓的“六经注我”之作,而更多是从哲学发展的角度,对休谟哲学所作的历史的、客观的评述。其中不乏对具体观点的剖析和论证,对推理脉络的梳理和澄清,对难点、疑点的探究和辨明,使我们在作者锱铢必较、细致深入的论述中,感受到哲学分析的魅力。

与作者对休谟哲学的上述态度有关,我们还可以看到本书的另一个优点,即在对休谟哲学的主旨和历史地位的评价中,作者比较客观地介绍了逻辑实证主义之外的其他三种主要观点参见本书第二章“目标与方法”,在其他章节的论述中也多有涉及。,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一个观点是苏格兰常识哲学家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提出来的,他认为休谟哲学是英国经验论的完成者,它将由洛克开始、经贝克莱发展的英国经验论推进到它的逻辑结局 ——怀疑主义;另一个观点是英国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提出来的,他同里德一样,认为休谟将洛克的经验论原则贯彻到底,揭示了它的局限。但与里德不同的是,格林站在黑格尔哲学的角度看待休谟哲学,认为它无非是理性思想体系中的一个“工具”,它的真正作用是使经验论寿终正寝,为康德的批判哲学作了准备;还有一个观点是爱丁堡大学的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肯普·史密斯(Kemp Smith)提出来的,他反对仅仅将休谟哲学看成是洛克和贝克莱哲学的继续,认为休谟哲学的主题不是从经验论原则中引出完全的怀疑主义,而是要用人的情感活动来描述和说明人的“自然信念”是如何形成和产生的。他断言,“自然信念”学说是休谟哲学中“最具本质、最有特色”的部分,休谟哲学也因而具有独创性的意义。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里德和格林都认为休谟哲学没有提出任何确定的东西,只是将洛克和贝克莱的哲学发展到怀疑主义,因此他们的观点常常被相提并论,并成为西方哲学史研究中广为接受的“标准”观点。史密斯的观点富有新意,为休谟哲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由于它紧紧依据休谟哲学的文本,所以很有说服力,以致近三四十年来十分流行,被称为对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的”解释。诚然,由于内容及篇幅所限,艾耶尔在本书中对上述三种观点没有充分展开,但对于读者全面理解休谟哲学,仍不失为有益的参考。

总之,本书的翻译出版,对于中国读者了解和研究休谟哲学是很有价值的。虽然本书的篇幅不大,但所论哲理深奥,学术含量丰富,对它的翻译也有难度。译者作了很大的努力,为读者奉献了一个很好的译本,为此应对他们表示感谢。

2016年9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