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制度与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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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又一旧制度体制——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

相比于其他国家,法国的普通法庭更加独立于政府,是整个欧洲绝无仅有的存在。然而,特别法庭在法国的运用相较于其他国家要频繁得多。超乎人们的想象,这两方面竟能够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法庭的这种独立性使得国王产生了深深的恐惧,因为它开始影响国王的一些行动。且法官的命运已经完全脱离了国王的控制范畴,所以像是撤职、外放或者晋升这样的王权已经形同虚设,使得威逼利诱已经完全失去了效果,这般,法官们便更加脱离国王的控制。在这种局势下,国王开始着手建立一种为他所用的法庭,这种法庭与普通法庭表面上相类似,但是它更多是受理一些涉及王权的案件,使得国王更加放心自己的统治地位。

不同于法国,在一些其他的国家,例如德国的某些地区却不存在这些防范措施,更没有行政法院的存在,因为在这些地方,普通法庭并没有独立于政府之外。在那里,法官的命运完全为国王所掌控,就没有了多设专员的必要。

在当时,政府每实施一项新措施都会有这样的说明:总督和御前会议负责处理这项措施所带来的一切争议和诉讼。对此,在君主制最后一个世纪里国王所颁布的宣言与敕令中,还有同一时期御前会议的决议中,我们都可以寻觅到它的踪迹。下面便是最为常见的行文公式:“总督和御前会议负责裁决由于执行命令和一些附属条令所引起的所有争议,这些并不在我们法庭和法官的管理范畴之内。”

这一防范措施并没有显现在那些依照法律或古老惯例处理的案件中,有些案件甚至牵涉到了政府,需要御前会议亲自处理,这就要依仗不停地调案来进行干涉,最终从普通法庭中夺走这些案件。像这类有关调案的命令,在御前会议的登记册中有很多记载。这种极为个别的调案现象慢慢地开始变得很常见,但是他们已经不满足于这些已经既定存在的事实,他们更需要一种合理的理论来阐述自己的正当行为。普通法庭只能接手涉及私人利益的案子,而无权宣判那些触及公共利益或因为解释政府法令引起的争讼。这是一种源于旧制度的思想,我们只需找到那个行文公式就好了,仅此而已。

总督和御前会议自此便掌握了审理大部分有关征税的诉讼问题。行政法院对于涉及政府的讼案很清晰,总督和御前会议负责处理公共车辆治安和车辆运输、大路路政、河流航运的所有事务。

为了扩大这种特殊的司法权限,总督竭尽所能地去给财政总监旁敲侧击或者刺激御前会议。为了调案,理由更是一种可己为不可人为的态度,曾有一位调案官员说:“这些既定的法规出于某种实用性的目的可以对御前会议暂时无效,但是对于普通法官要绝对执行,以督促他们必须去镇压违法行为。”

总督和御前会议基于这种原则,开始将一些与政府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议案也作为调案越权审理。有这样一件要求被宣布为调案的案件,原因只是有位贵族和邻居出现了纠纷,又对法官的判决不满意。监察官调案时给出了这样的说辞:“毋庸置疑,国王在自己的意愿下具有审理一切案件的权利,虽然这起案件只是私人权利的纠纷,本应该由普通法院受理。”

自此,总督和骑警队队长便经常接手一些平民以暴乱影响社会秩序的调案。这类调案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粮食价格过高而引起的骚乱。面对大量的案件,总督开始着手于建立一个能够审理刑事案件的类似于省法庭的机构,这个机构的组成人员由总督亲自选定并指派,由很多具有大学学位的人构成。我曾查询过有关此判决的资料,发现用这种方式做出的判决有很多,甚至有些人被判苦役或者死刑,尽管如此,总督手里的刑事案件在17世纪末仍没有明显地减少。

行政法自大革命以来取得了匪夷所思的进步,这一点近代的法学家也能给我们做出充分的解释:“自大革命之后,人们开始将司法权和行政权区分开来,使其各司其职,免于混淆。”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去深入地了解行政法所取得的进步:其一,旧制度下的司法权始终是越权的;其二,司法权的职权从未贯彻实施。所以我们要想全面、正确地看待事情,就必须对这两个方面同时有所了解。法庭的本职是审理一些真正的诉讼,然而有时候这一本职却被禁止,加之以参与制定政府规章之中,这也充分印证了之前我们所讲的它越权的一面和未全面履行职权的一面。在旧制度中,司法权早已不适合出现在行政领域内,我们也确实将它摘离了出去。然而,我们所不乐见的事情就在眼前发生,政府屡屡干涉法庭,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反驳,殊不知权力的混乱对两个方面都会造成损害:法庭对政府的干涉只会有害于整个案件,而政府对法庭的干涉则会导致人们变得堕落,集奴性与革命性于一身。两相比较之下,后者的危害性更甚之。

60年来,法国永久确立的宪法有9部或者10部,其中一部就有这样的规定:没有经过提前的准许,政府的任何官员不得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介于这个小规定的特殊性,它并没有在革命的摧残中消失,反而被有心人从革命的废墟中挽救并保存了下来。让行政官们所始料未及的是,君主制的政府跟今天几乎相同,都是极力维护政府官员的面子,让他们不至于像普通公民那样在法庭上认罪,这使得那被授予1789年的伟大成果的小条款显得如此不切实际。大革命前后,政府也有了一定的转变:庇护政府官员的手段也从依靠非法、专横转变到可以让他们合理地去违反法律,这是两个时代之间所存在的唯一本质上的区别。

在旧制度下,中央政权的任意一位官员被法庭提起诉讼时,御前会议都会收到法庭这样的判决:法官无权对被告进行审理,需调案给御前会议任命的专员审理。当时一位行政法院的官员给出了明确地解释,普通法官会在脑海中对被起诉的官员形成偏见,进而威胁到王权。无论是国家要员,还是芝麻绿豆般的小官,都会在这类调案中出现,而且每天都有发生。抛开政府,他们开始对所有的事情变得无所畏惧,只因攀上了那与政府相关联的微末关系。在桥梁公路工程局,一个饱受残虐的农民对负责指挥徭役的监工提起了诉讼。这宗案件被御前会议定为调案,总工程师便私下给总督写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名监工的确有错误,而且需要改正,但是我们不应该使这样的诉讼得以延续。普通法庭对于役工上诉监工的案件应持以不予理会的态度,这样才对公路桥梁局最为有益。这样的风气一旦掀起就会使那些得罪过民众的人不断地被诉讼,进而影响整到整个工程。”

还有面对“国家承包人被邻人指控拿了人家地里的物资”这种情况,总督是向财政总监这样讲的:“普通法院的原则和政府的原则一直都是相悖的,如果让它来审判政府的承包人,很难想象它会对政府的利益造成多大的损失和影响。”

虽然这几句话为一个世纪以前的政府官员所写,却和我们同代人有着几乎相同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