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成文宪法至关重要
将政府执政原则写入成文宪法之中,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Eighteenth Principle Importance of a 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unalienable rights of the people are most likely to be preserved if the principles of government are set forth in a written constitution.
“普通法的缺点是不成文的。因为其原则已被全体人民所知晓,所以,盎格鲁——撒克逊人对把它们写下来的必要性似乎不太关心。正如美国南加州大学的科林·里斯·洛弗尔(Colin Rhys Lovell)博士所说的:
“法律被任何一次这样的集会应用是一种惯例。直到盎格鲁——撒克逊人改信基督教之前,它都没有被记录下来,像所有习惯法一样,被认为是不能改变的。”(《英国宪政与法律的历史》, P7)
英国需要一部成文的人权法案
然而,诺曼底人的征服给了英国的盎克鲁——撒克逊人一个惨痛的教训。他们许多最宝贵的权利消失在大量的血泊与报复性的镇压中。实际上,过了几个世纪的时间,这些权利又慢慢地得到了恢复,并逐步地被记录下来。公元1215年,在一场国家的危机期间,为了迫使约翰国王签署大宪章,赋予自由民和服务于国王的封建贵族一样的传统权利,刀剑几乎架在了他的脖子上。
在同一个世纪,“模范会议”应运而生,迫使国王接受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查理一世后来被迫签署1628年的人民权利请愿书,1689年,威廉与玛丽签署了《英国权利法案》。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人一直都试图用非成文法来管理他们的政治事务,并紧紧依靠这些不完整的非成文法来作为宪法的参照源。这些东西被证明对美国的建国者们来说是有帮助的,只是他们认为,政府的结构应该以一种更持久、完整的方式编成法典。所以,那种认为现代成文法的传统,无论其原则还是实践,都并非源自英国人,而是由美国人创造的观点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成文法的开端
美国第一部成文宪章写于1620年,当时,出现了《五月花号公约》。后来,当托马斯·胡克(Thomas Hooker)与他的同伴在1639年接受《康涅狄格州基本法规》的时候,这个宪章的概念就演变成了一种更为完整的宪法形式。有趣的是,这份康涅狄格州的宪章没有把国王与英国政府看成权力的来源。它是一份“我们、人民”的契约。正如历史学家约翰·费斯科(John Fiske)所写的:
“在1639年1月14日,三个城镇的所有自由民在哈德福特集会,认可了一部成文宪法,其上,一个伟大传教士(可敬的托马斯·胡克)的字迹清晰可见。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没有一条提到一个‘可怕的君主’或一个‘仁慈的国王’,也几乎没有提到康涅狄格州之外的英国人或任何其他的政府,也没有对选举权的任何宗教身份做出规定。它是(现代)历史上已知的创造了一个政府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标志了美国民主的开端。因此,托马斯·胡克比任何其他人更有资格被称为民主之父。
“今天美国的政体就血缘关系而论,与其他十三个殖民地的任何一个相比,离康涅狄格最近……这个小小的联邦共和国……默默地成长,直到它成为大陆上最强大的政治结构,正如在独立战争期间,已由康涅狄格州非凡的军事力量与不可撼动的金融信用所证明的一样。”(约翰·费斯克:《新英格兰的开端》,《约翰·费斯克的历史著作》,第6卷,波士顿:米夫林出版公司,1902年,P155-156)
美国宪法体现了许多人的智慧
孟德斯鸠指出,就立法(包括宪法的设立)而论,章程与条款的拟定通常是“多数人的商议比一个人的决定更可取”。(《论法的精神》, P72)带着同样的观点,国父们认为,通过筛选许多参会代表的智慧与经验的方式来“制定”他们的宪法,比起让几个天才来做决定更明智。詹姆斯·麦迪逊对此评论道: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在古代史记录的每一个案例中,政府都是通过审议与许可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构建它的任务尽管一直不曾交给一个由男性成员参加的大会,但却通过某个智慧卓越与被认为是正直的公民而得以完成。
“我们了解到,米诺斯(Minos)是克里特岛城邦政体的创始人,正如扎拉卡斯(Zaleucus)是洛克里斯城邦的创始人一样。首先,提修斯,在他之后是德拉古与梭伦,创建了雅典政体。莱克格斯(Lycurgus)成了斯巴达的立法者。罗穆卢斯(Romulus)奠定了当初罗马政体的基础,这项工作是由他挑选的两名继承人努马与图利乌斯·霍斯蒂乌斯来完成的。在王权被废除的时候,领事管理由布鲁图斯(Brutus)来接替,为了这场改革,他推出了一项计划,他声称这项计划已经被塞维斯·图里乌斯(Servius Tullius)制订出来,并且说,这已得到元老院与人民的同意与认可。这种说法也适用于联邦政府。”(《联邦党人文集》,第38卷,P231-232)
正如建国者们所做的一样,政府通过一个委员会、一群人,或一个国民大会来运作是很困难的。然而历史证明,国民大会的最终产物却远胜于任何个人可能书写的结果。时间也证明了,其巨大的优势是因为拥有一份涉及目的的完全书面的文本,而不是依靠传统和作为当地基本法的一些散碎的法规条例。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没有授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权力,或宪法没有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