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
民国时期的中国经济,如同过去一样,基本上是农业经济。1933年的农业净产值,估计为187.6亿元,占国内净总产值的65%。这些产值是2.05亿农业劳动者生产的,占全国劳动力的79%。从1912年至1933年,这个百分比只有很小的变化。尽管1933年以后满洲工业的迅速增长,使农业比重的下降比前几年稍微快一些(见表3)。以作物产品为主,而其中又以粮食作物为主;表11是对1933年的估计,按重量粗略计算,粮食作物(稻谷、小麦和其他谷物,土豆、蔬菜、水果)占作物产品的80%。
表11 农业几个部门的产量,1933年
资料来源:刘大中和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第140页,表36。
地图3 主要农作物区
直到1937年,农业总产值大体与人口增长同步(从1912年的4.3亿到30年代中期的5亿)。从1931年至1937年农产品的不变价格计算,人均值与1914年至1918年大致相同(表12),反映出产量年增长略小于1%,这个增长部分来自扩大耕地面积。珀金斯估计,1918年的耕地面积为13.56亿市亩,1933年为14.71亿市亩。另一部分增长,来自现有耕地粮食和经济作物产量的提高。在这个时期,人均粮食产值基本没有变化,约为21元;而人均其他产品产值,包括经济作物产值,从15元增至17元。表13说明,1914—1957年种植产量的变化。从1914年至1918年到1931年至1937年,粮食(按市斤=1.1磅)增长12.9%,但稻谷产量却下降了5.8%,而土豆和玉米的生产分别增长了16.4%和39.2%。产量的这些变化,反映粮食作物布局的变化,向单位面积含热量较多的作物产品转移,从而腾出地来增加商品作物的种植。小麦是华北一些地方的商品作物,增长16.8%;这些地方把小麦在市场上卖掉后,买高粱、小米等粗粮供农家消费。在华北和华中,小麦和棉花播种面积的增加,减少了稻谷的播种面积;油料作物的播种面积也在华中增加了。商品作物产量占农产品价值的百分数,在1914年至1918年是14%,1931年至1937年是17%。同时,一些经济作物的产值比粮食产值增长更快,芝麻170.1%,大豆53.7%,油菜籽33.7%,棉花17.6%,花生15.6%,烟草15.1%。
表12 农产品总值,1914—1957年(1933年10亿元)
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30页,表Ⅱ.8
表13 作物产品的实际产量,1914—1957年(百万斤)
资料来源:珀金斯:《中国的农业发展》,第266—289页。
中日战争前的中国农业,除满足农村人口缓慢增长所需外,在正常年景,还可以向人口增长较快的城市地区供应部分食品和原料。在20年代,由于内战造成的运输困难和其他的破坏,需要进口粮食满足城市消费。在30年代,粮食进口略有下降;以后由于中日战争的爆发,粮食进口再次上升。此外,农产品占中国出口的大宗(见表28);在1912年至1931年间,农产品出口总值年均增长3.5%,出口量年均增长1.7%。
总之,1949年以前的中国经济,农业部门虽没有重大的技术改进,但还是取得了成绩。在民国时代的40年中,就各个农户或各个地方和地区而言,年产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破坏性的战争,或不利的价格趋势,产值和收入可能有大幅度的波动。仅够勉强维持生活的总产量,再没有富余应付频繁发生的意外事故,也无法确保一家免于饥馑冻馁之忧;甚至对这个“成绩”,也需要加以说明。
天野元之助的中国农业史,仔细考察过中国每一种作物的栽培技术及农用工具的发展;深刻地指出,民国时期的农业技术,沿袭了清代的耕作方法,仅略有改进。在整个民国时期,也有改良种子和耕作技术的零星试验。例如从1912年至1927年,在各省建立了251个农事试验场。南京政府的工商部及其后的农矿部和全国经济委员会,也都鼓励对农业的研究和农业知识的推广。不过,这些试验的规模很小,而且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
表12和表13说明,20世纪前数十年农业总产量的缓慢增长,主要不是由于改良种子,施用化肥或增加排灌设备获得的。从1913年到30年代期间,耕地面积的扩大有70%出现在满洲,其中主要是大豆及当地人口消费的高粱等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满洲人口从1910年的1800万,上升到1940年的3800万。这样,满洲农业仍使用“传统”技术大发展所带来的增产,在全国农业总增产量中占了很大比重。江苏、湖北、云南和四川的耕地面积也有少量增加,但产量提高的原因,是由于一些地区采用了以前从未使用过好的传统耕作技术。现有农田增产部分(也许是大部分),是因为投入更多的劳动力。
在30年代初世界经济不景气到来之前,由于农产品出口的不断增长,价格走势的有利,城市非农业就业机会的增多,农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也因之受到鼓励,也推进了满洲及边远地区的开发和促进了对传统技术的使用。日益增长的农业产量,从统计上看,足以养活增长速度年均不到1%的中国人口。中国人口增长率之所以较低,因为出生率虽然很高,但死亡率也很高,而且波动较大。这反映了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普遍很低,公共卫生条件很差,对自然和人为灾害的抵御能力极弱。农业产量之所以被认为充足,只是因为普通的中国人依旧很穷,人口的增长受到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制约。在这些不利条件限制下,出口和城市工业部门对经济作物的需求,使农作物的生产向获得较高单位收入的作物转移,对较小的农户来说,尤其是如此。
直到1931年,农产品价格对农民都有利(见表14)。20世纪前30年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农产品价格,农民购买包括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商品、地价、农业雇工的工钱、税收都提高了。在20世纪的前10年,农产品和工业产品之间的贸易条件已有波动。但到20年代,这条件对农业愈来愈有利,农民所得到的价格比其付出的价格上升得更快。但1913—1931年间,农产品价格上升了116%(如果我们用表14中卜凯的指数),而农民所付的价格上升了108%。在同一时期,地价上升63%,农户雇工工钱上升75%,田赋上升67%。在华北,雇工工钱的增加有落后于物价的倾向。但在南方的水稻产区雇工工钱,则可以跟物价上涨持平,表明南方对劳动力有更大的需求,非农业就业的机会亦较多。物价比工钱增长快的地方,雇用帮工的农户显然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从而获取较多的利润。在这20年中,地价和田赋增幅很小。在价格普遍上涨的几十年中,田赋的名义负担是增加了,而实际负担却是减少了。
表14 农产品价格,贸易条件、地价、农场工资、土地税指数,1913—1937年(1926年=100)
* 15省36县37地区。
资料来源:(1)和(2):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编:《1913年至1952年南开指数资料汇编》,第12—13页;《上海解放前后物价资料汇编》,第135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中国22省,168地区,16786田场及38256农家之研究(1929—1933)》,第149—150页。
(3)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68—169页;《农情报告》,7.4(1939年4月),第47页,见李文治和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08—710页。
(4)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151页。
(5)同上书,第167页。
不过,从1931年的复苏直到1935年,甚至持续到1936年,中国农民的收入锐减,农业贸易条件也明显恶化。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一方面是由于世界性萧条引起的出口市场收缩(由于银价在1931年以前继续下跌,萧条在中国的影响推迟);另一方面是由于从1931年起黄金对白银的比价上升。而银价的上升,首先是由于英国、日本和美国放弃金本位;然后又由于1934年美国颁布《白银购买法案》,引起中国的白银外流。在此物价急剧下降时期,农民的固定生产费用和需要购买的制造品价格下降较慢;而农产品价格首先下降,并下降得非常快。农民对萧条的反应,是明显趋向缩减经济作物的生产,恢复传统粮食作物的种植。1931年后,由于城市的劳动力返回农村地区,对农民特别是小农家庭收入,最重要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可能也有暂时下降。关于农村雇工工钱的数据材料是零星的,但可能其下降比农产品价格下降得少些。在1931年至1934年期间,田赋平均增加8%—10%(然后在1935年至1936年间又下降),而地价从1931年起下降,这表明农民在萧条中的实际纳税负担在加重。从农村地区向上海或其他城市流出的白银,使农民得到贷款更加困难。总之,农民在过去很长一段价格上升时期得到的一些好处,在1931年至1935年间全部失去。1936年,农产品价格和经济作物产量开始回升,但到了1937年,日本发动了大规模侵华战争,遂即引出了新的问题。
1931年以前农产品价格的上升,但1931—1936年价格却猛降约25%,使许多农户受到影响;其所受影响的程度,则视农业的商品化和卷入市场交易的程度而定。珀金斯曾估计,在20年代和30年代,20%—30%的农产品是在当地出售,另外10%运到城市地区,3%是出口。同10年前相比,销往城市和出口部分呈增长趋势,分别为6%—7%和1%—2%。章有义编的定性数据资料,也证实了20世纪的农产品日益商品化;尽管章氏的主要目的是在说明,这是国内商人和帝国主义商人共同对中国农民所造成的恶果。除了商品化程度较高的长江流域各省和有经商意识的富裕农民外,大多数农民只是最低限度地参与市场交易。如果我们回忆一下,30年代时的经济作物(绝大部分在市场上出售)占农业总产值17%。珀金斯对农产品商品化的估计表明,农户在市场上出售的粮食,不到粮食作物总产量的1/4,其中大部分是在不受国际市场影响的集市上卖出的。在中国主要稻米市场之一的湖南长沙米市,在30年代,其价格的波动主要只同本省的年景收成和地方的政治形势有关。对农业区域的大多数人来说,全国物价平均下降25%,就意味着实际收入的下降比这要少得多,可能只有5%。换言之,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和其他价格变化的上升或下降,对中国内地省份来说,也许还比不上气候波动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灾难。
中国农业养活了中国人民,甚至在最低限度的消费水平上还可以有一点小小的“盈余”。总的说来,按照最终用途计算,食品消费占国内总支出的60%,而个人的总消费占90%以上;留下所剩无几的数目,用于公共服务、政府消费和投资。正如表12所列,人均38—39元农业产值表明,明显依旧是“贫困”经济,人口的大多数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20年代和30年代,用国际标准来衡量,中国粮食的亩产量决不算低。例如,稻米略高于明治时期的日本——虽然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是印度和泰国产量的两倍或三倍;小麦的产量和美国不相上下。在20年代,中国一个农民一年劳动所获的平均产量,只有1400公斤;而美国可以比较的数字是20000公斤——高出中国14倍。中国有4/5的劳动力从事农业,而农业技术与组织的特点,是每个劳动力所创造的增值又非常低;无论与发达国家的农业相比,还是与中国经济的现代部门相比,都是如此。这就是中国贫穷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克服中国经济“落后”的主要障碍,是无论私人部门还是北京政府或南京政府,都不能掌握和分配资金、资源和技术——这是继续不断进行新投资所极为需要的。在1949年以前,中国本土的年投资总额,大概从未超过国民收入的5%。由于政府的软弱无力,国家的长期分裂,以及连年的内战和对日战争,农业部门不能满足城市对食品和原料巨大需求的提高,也不能满足出口换汇,用来进口工业机器设备的需要,这对经济结构性改变缓慢起了相当的作用。就软弱的民国时期政府而言,对缓慢增长的农业部门实行“强制储蓄”,是行不通的。
中国在1949年以前之所以未能工业化,尤其是没有使农业达到重大的增长,无论是用“分产主义的”或“技术的”分析,都不能自圆其说。技术的或“折中主义的”观点,拒绝把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看成是农业部门的主要问题,而认为如上文所讲的那样;在1937年以前,断定总的农业情况还是不错的,其后来的发展所以受到阻碍,归因于得不到适当的投入——特别是技术的改进,而不是制度的僵化。
分产主义的观点认为,不平等的土地所有权、租佃制、农村债务、不公平的税收,以及所谓买方独家垄断的市场,是引起农业停滞和农村日益凋敝的主要原因。这种观点断定,土地的使用权缺乏保证、高地租和偏向地主的不平等租佃关系,导致农民既没有生产兴趣,也没有物质手段进行纯农业投资。分产主义学派把中国“持续的农村萧条”,归因于“土地耕种者的收入和土地的非生产性支出,被各种寄生虫吸走;这些寄生虫靠农业剩余生活,却不创造任何农业剩余”。
纯粹的技术分析,至少有两个潜在的困难:由于其所列举的农业不大增长,可能忽视了人均产值和收入的极低水平,从而低估了需要改进的迫切性;更重要的,相信调整(比如通过引进,改进了技术调整农业的生产能力)可以在现有的平衡中进行一些调整,这种看法显然无视历史的传统。在中华民国时期,无论在任何适当时期,对于制度上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要进行大量的农业新投资,确实是值得怀疑的。
同样,纯粹分产主义的分析认识上的许多缺陷,也难以令人信服。首先,认为农村日益加深的贫困化,在几十年中,没有得到任何农业部门全面研究的证据。有些农户,有些地方,甚至有些较大的地区,遭受到持续时间长短不等的困难,是无可置疑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在人口增长仍然较低情况下,若不提人均产值和收入,现有的农业体制就无法维持下去。农业这样能支持多久,可能是个有根据的疑问——犹如这理应从愿望出发的伦理道德问题。在1937—1949年之间的大破坏年代之前,中国并未发生持续不断的农业衰退。
至于在农业创造的“剩余”中,有多少可以用作生产投资。维克托·利皮特把农村的“剩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地主所得的财产收入(主要是地租),另一种是自耕农支付的土地税。其后,卡尔·里斯金发现,1933年的农村实际总剩余为国内净产值的19%。(假定实际总剩余为国内净产值的27.2%,里斯金估计非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为国内净产值的8.2%)。从农村剩余中扣除用于投资、公共服务和政府消费部分后(1933年,这些项目占国内净产总值的5.8%中的4%),再假定15%的国内净产值被农村中绅士和富户用于奢侈性消费。的确,一部分被“投资”于不动产,或借给贷款的农民,而其他部分被储存起来了。假定除大众消费外,相当于国内净产值15%的农村剩余可用于再分配——这一假定的主要困难,在于无论利皮特、里斯金还是费维恺,都没有任何数据可供估算农业剩余在各种不同用途中所占的比重。例如,如果地主购买农田和城市房地产,储藏金银,借给农民的消费贷款数额巨大,这会导致地主的部分收入转化为农民消费的“循环杯”。在一定时期,这些都不是地主的直接消费;但从长期来看,这些会使个别地主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增加。只有富人过度的消费,特别是在进口奢侈品上的消费,才是“消耗性”支出,也是对国内产值的直接耗费,因为这样会损耗使本来可以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的外汇资源。
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头10年中,中国农业的经验充分证明,社会的实质性变革可能是生产持续增长的必要条件,但还远远不是充分条件。虽然在1958年后更加强调对农业的投资,但中国的农业仍然是落后的。良种的供应,充足的肥料和水,优化作物的布局,以及在劳动力短缺的地方实现机械化等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解决。总之,20世纪前75年的全部经验证明,只有制度上的改革和先进技术的大量投入,中国的农业问题才能解决。
如果说民国时期的农业结构状况,减缓了独裁政权的强制储蓄冲击了中国农村,这是因为对一个农民的命运,会比他的父辈和祖辈稍好一点,已不存任何希望。换句话说,如果1949年以前中国农村中的农民——地主——政府之间的再分配效应,对农民不是普遍认为的那样繁重,那么对整个经济而言,这种关系的长期效应就会逐步趋向衰减。土地的占有,农村高利贷和递减的税率,都是自然要出现的问题。围绕着这些问题,会把农民调动起来,去推翻一个使人看不到改善前景的社会制度。
我们对人口(1912年4.3亿,30年代5亿)和耕地面积(相应的是13.56亿亩和14.71亿亩)所使用的估计表明,在20世纪前几十年中,人均耕地面积从3.15亩降到2.94亩。卜凯调查收集到的资料也表明,从1870年到1933年,普通农户耕种土地的规模日益缩小。虽然根据不同的资料,用不同的方法,但两种估计却很接近卜凯。1910年一农户2.62英亩(作物面积1亩=0.167英亩),1933年为2.27英亩。珀金斯假定一个普通农户的五口之家:1933年为2.6英亩,30年代为2.4英亩。1934—1935年农户的规模分类见表16(3)。在南方省份(卜凯所说的“稻米区”),耕作的平均单位比北方(“小麦区”)小得多。在所有地区,农业经营规模与农户家庭规模之间有密切关系。这表明人口的高密度导致土地的高价格,农民只有大量使用劳动力的方式才能承受得了。因此,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对土地经营的规模也就较小。
由于中国的财产继承制中缺乏长子继承权,农户的土地往往被切割成许多互不相连的小块。这就加重了小规模耕种的浪费,相当多的土地成了地界无法利用,从一块土地走到另一块土地用去很多的劳动时间,灌溉变得更为困难。卜凯估计,平均每个农户要耕种6小块土地;其他人估计,每个农户从5块到40块不等。
中国农民对传统的农业技术运用得极为纯熟,到了可能性的极限。但是到了19世纪20年代,种子、农具、肥料、农药和其他方面的进步知识,很少传入中国农村,农业投资基本上都用于土地投资。人力比畜力更为重要,农具——许多世纪以来很少改变,则要适合人力。每英亩土地上对人力的利用,可能比世界上任何别的国家都更为密集。与之相矛盾的,除了播种或收获季节的高峰期外,个体劳动并没被集中使用。在农村16岁到60岁的男人中,参加全日劳动的只有35%,58%参加非全日劳动。部分多余劳动力从事副业,通常是家庭手工业,这可以为农户提供14%的收入。
本节开头部分概述的农业产值分类与数量,是上百万农户的人力物力资源分配和农业技术运用的结果。近一半农户的土地少于10亩(1.6英亩),80%少于30亩(5英亩)。不过,有必要对土地耕作和土地所有权需加以区分,并考察土地租佃对农业产量和各农户家庭的影响。
在30年代,中国有多少土地出租?举例说,卜凯估计,私人农家的土地有28.7%租给了佃农[表16(2)]。如果农田的6.7%为公有(公田、官田、学田、庙田、祭田、屯田和义田),并几乎全部出租,加上这个数字后,看来有总数为35.5%的农田租给了佃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年的土地改革过程中,重新分配土地的数量资料,证实了这种估计——占1952年耕地面积的42%—44%。这个比例超过了35.5%的部分,也许是象征着极度狂热的土改时,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全部都被没收了。
在中国,土地的占有是非常不均等的;但比起其他的“不发达”国家来,也许还是好一些的。在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不包括满洲的16个省进行了一次土地调查,得到在30年代最好的数据(见表15)。表中的数字呈下降趋势,因为资料仅是实际住在所调查土地的地主。1934年至1935年调查所涉及的1295001户自耕农,平均拥有土地15.17亩(2.5英亩)。但在被调查的农户中,有73%拥有土地15亩或15亩以下,只占土地总面积的28%,而5%的农户拥有土地50亩或50亩以上,占土地总面积的34%。大土地所有者几乎都不是自己耕种,雇用劳动力从事商品化农业生产也是罕见的。土地一般是出租给佃户,或者由地主耕种一部分(根据土地拥有量和其社会地位,使用其家庭劳动力,还是雇用劳动力),余下的土地出租。在20世纪,由于内地许多地区的社会秩序混乱,地主相继离开农村乡镇,迁居城市以寻求保护。迁居城市的地主通常只保留地产的所有权,把监督佃户和收租的事务委托给在当地的代理人(如长江流域的租行),租行和代理人从中常常能捞到很多好处。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带,这样新的严酷做法使农村的阶级关系更为激化——这从来不是田园诗的主题,即使地主是孔夫子最好的信徒,与冷酷无情的市场重压相比,或许会多少带有一点人情味。
表15 农村地权的分配,1934—1935年*(16省)
*包括的省份:察哈尔、绥远、山西、陕西、河北、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2页。
珀金斯认为,在30年代,有3/4的土地出租者是在外地主,其中大多数是由农耕以外的途径致富的。换言之,在中国有些地方,土地是富商和其他一些人经常投资的对象。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城市化和商品化程度较高的长江流域南方各省,那里有较发育的粮食市场,有便于市场的廉价水路运输,因之投资购买土地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报酬率。表16(5)的数据表明,各个省份地租占地价的百分比,与租佃率之间有一定的对应关系。贵州在西南有些特别,北方的山东也是如此。贵州跟其他比较贫穷落后的地区一样,租佃率所以较高,是因为“封建”的佃农—地主关系(劳役,苛捐杂税,更牢固的控制)根深蒂固的持久性,而不在于土地价格的商业收益。在山东,土地收益率较高,而租佃率则较低,这也许是由于中央农业实验所的调查人员对该省每亩土地的“平均”价格,选用了较高的数字所致。
表16 30年代的租佃情况、租佃面积、农场规模、地租形态和租率(22省,不包括满洲)
续表
续表
*少于0.05%。
资料来源:(1)《农情报告》,5.12(1937年12月),第330页,载李文治和叶孔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3,第728—730页。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7—59页。
(2)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55—56页。全国土地委员会:《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7页。
(3)《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26—27页。
(4)《农情报告》,3.4(1935年4月),第90页,载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43页。
(5)《农情报告》,3.6(1935年6月),载《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79页;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94—95页。
对民国时期租佃情况的估计很不一致,地方之间的差别很大,但总的看来,约有50%的农民牵扯进地主—佃户关系;约30%为佃农全是租种地主的土地,20%以上的自耕农兼佃农,租种部分土地。
表16(1)列出30年代各省租佃率的两种统计,虽在细节上有些差别,但都清楚表明,长江流域和南方沿海种植水稻省份的纯租佃率,比种植小麦的北方各省高得多。这些省份的数据,常常掩盖了省内因地区、土质、商品化程度和历史积累的不同,而产生不少的地方性差异。还应当指出,类别中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的顺序,在经济上不一定都是每况愈下。例如表17所示,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的调查中,较为复杂一些的分类明确说明,表16(1)中的“自耕农兼佃农”,包括了从租种1%土地的地主,到租种95%土地贫农之间的所有情况。山西、山东、河北、河南的农民,人口压力较小,农户规模较大,大都是自耕农;但其在家庭收入方面,并不比广东的佃农好。租佃和经济进步也不是不相容的。例如,在美国,农场经营者的佃农,1879年为25.6%,到1945年增加到34.5%。他们都是佃农。
表17 各类地权形态户的百分数(16省1745344户,1934—1935年)
资料来源:《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第35页。
有关租佃率变化的可靠历史数据几乎没有存在。把19世纪80年代一些观察家、传教士和其他人士所作的估计,与20世纪30年代的估计相比较,表明各地租佃率有相当大的差别,但总的看来没有重大的变化。中央农业实验所的估计,表明仅有微小的变化(全部租种土地的农户,从1912年的28%,增加到1931—1936年的30%)。1931—1936年的数据是用平常通信调查获得的,参加者是成千志愿的作物报告者,其中有许多是乡村教师;而1912年的数据纯属推测。拉蒙·迈尔斯把19世纪90年代山东22县,与其在20世纪30年代相比,揭示出佃户的百分数在13个县下降,有9个县上升。河南、安徽、江苏和湖北四省,1913年、1923年和1934年的数据比较,明显没有重大变化:佃农从39%增加到41%,自耕农兼佃农从27%增加到28%,而自耕农则自34%下降至31%。
表14表明,与其他商品价格相比,土地价格的上涨比较缓慢一些。这说明在20年代动乱不定的环境下,对土地的需求比较疲软。正如卜凯所称,“反地主运动……减低土地需求,甚至使有产之人出售其产”。最后,如前面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土地改革时,被重新分配的土地数量——尽管在12年的外战与内战之后,地主控制的土地数量大致与30年代相同。我们可以由此断定,虽然土地的买卖照常进行,但地租率在某一地区与在另一地区的基本情况(主要由于有差别的地主经济收益,但在最落后的地区,也由于持续的“超经济”劳役和其他的苛捐杂税),在民国时期没有重大变化。
佃农的地位是否能有保障?总的看来,在20世纪,佃农的地位是不十分牢靠的。1924年至1934年间8省93县情况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年至10年的租约没有变化,10年至20年的租约和永佃租额略有下降。例如1930年的《土地法》中规定,佃户有权不定期的延长租约,除非地主在租约期满后收回土地自种,这表明租佃缺乏保障确实存在。《土地法》虽没有切实执行,租佃的没有保障仍继续是个问题。中国农村田产观念现代化的一部分是“永佃”制,此制分为“田面权”与“田底权”;佃户有“田面权”,而地主有“田底权”。永佃制为短期的租佃契约所取代。年租约的没有保障,使农民处于不利地位,地主能够以押租(作为防止不交租的担保)的形式,把额外的负担和更高的租额强加给佃户。
这种趋势的出现和发展极为缓慢。而对中国农业生产力具有更大直接意义的,是上述八省中的较长租约(包括永佃权)的发生率与租佃之间百分比的关系。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1935年的调查发现,在租佃率高的江苏、安徽、浙江三省,“永佃”最为盛行。佃户如能完全拥有其所佃租耕种的土地,自然会有更大的积极性来改进土地。但佃户与地主的长远经济利益,遂导致在高租佃率地区租佃契约的长期性。佃户在租种的土地上追加投资来提高生产力的兴趣,并不是不能实现。
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所作的调查,发现押租制在220个县流行(占26%),在另外60个县也存在押租制。佃户向地主交纳地租,主要有三种形式,即钱租、物租和分租。中央农业实验所1934年的调查称,有50.7%佃户交纳固定数额的地租为谷物,28.1%是分租制佃户,21.2%交纳固定数额为钱租,见表16(4)。1934年至1935年的土地调查中可以比较的数据,为谷租60.1%,钱租24.62%,分租14.99%,力租0.24%,其他0.14%。在20世纪,钱租所占的比例增加得很慢。
如表16(5)所示,分租的负担(地主供给种子、农具和牲畜的数量而定,年均为土地价格的14.1%)略大于谷租(12.9%),谷租则大于钱租(11.0%)。在佃户自备种子、肥料和牲畜情况下,定额分租的谷租额,平均占农作物总值的43.3%。国民党规定把谷租限制在农作物总值的37.5%的政策,显然没能得到实行。
中国南方的地租,不论佃户以何种形式交纳,其绝对数字和土地价格比较,都高出北方许多——但土地的亩产量也是如此。除了华北和西南的贵州省外,定额谷租制是主要的地租方式。在租佃率最高的五省(安徽、浙江、湖南、广东、四川),占全部地租的62 %;在租佃率最低的五省(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河南)仅占39%。在固定实物地租的租制下,佃户向地主交纳的定额谷物,却不论年景收成的好坏(在灾难性的坏年景,有可能减少或展期交纳)。南方水稻产区省份普遍实行的长期租约,实行定额实物地租后,使佃农增加劳动和投资提高生产力,从中可以获益。因此,定额地租与分租地租相比,更能刺激佃农对增产的积极性。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华北五省(占32%),比在租佃率高的五省(占18%)更为普遍;在华北的押租也比南方为少。北方的租约条件与南方相比,较少鼓励佃户为改进土地投资;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在南方普遍。
上述只是对省一级的定量研究,没有充分涉及个别佃户的情形,也没有详细反映出各地做法上的巨大差异;同时也没有反映租佃制的合理方面及其对促进生产的局限性。在特定地区与特定时间,佃农是否能得到足够的收入,用以改进耕作与提高产量,只有通过详细的地方研究(如拉蒙·迈尔斯之研究河北和山东,罗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苏)才能确定。迈尔斯的发现是肯定的,阿什则是否定的。
上述的土地占有和耕作方式,与农业信贷、市场销售和税收均有密切关系。农业是生产周期缓慢的行业;而中国的小农与别国的小农又不同,往往在青黄不接时,不靠借贷就无法渡过难关。负债是引起农民情绪不满的主要原因。卜凯在1933年的调查报告估计,有39%的农户负债。中央农业实验所估计,有56%农户借过现金,有48%的农户借过谷物或粮食。另一种全国性估计表明,1935年有43.87%的农户负债。所有的研究者都确信,农村的借债是为了应付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投资。对穷苦的农民来说,负债是经常遇到的事。农户借债的利率都很高,正反映农民需要借债的迫切,也反映了中国农村资本的短缺和拖欠债务的风险;农村也没有政府或合作信用机构可供选择。小量实物借贷,年利率竟达到100%—200%。农民借贷中的2/3部分,年利率为20 %—40%;年利少于20%的约占1/10;其余的则在40%以上。大约有2/3的借款期限为半年到一年。农业贷款主要来自个人——地主、富家、商人,如表18中1934年的数据所示。
表18 农场信贷来源,1934年
资料来源: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国作物报告,1934年》,第70页。
农村地区很少有政府的或私人的现代银行,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也不会在消费贷款上投资。例如江西的7家现代银行,在1932年的未偿还贷款中,只有0.078%是投入农户的贷款。始于20年代的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曾引人瞩目,但即使在其最盛时,也只涉及中国农民极少的部分。放债人通常是地主或粮食商人,起着使部分农业剩余又回到农民手中的作用。因而使农民可以在入不敷出情况下生活下去,但为此而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即保存了不被触动的地主统治的农村社会。
中国的一个村庄在经济上是不能自给自足的,但是在一个较大的单元——施坚雅的标准集市区域,可以看成是这样。为了照章交租和纳税,为了购买多种生活必需品,农民必须把一部分收获物投入市场出售。在卜凯的调查中,农民收成的稻谷大约15%和29%的小麦被出售;农民出售的经济作物如烟草、鸦片、花生、油菜籽和棉花等,所占的比例更高。在许多情况下,农民不得不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产品,而没有别的选择。交通运输困难,而且运费太贵,加上信息不灵——尽管农村的无知状态可能被夸大了,遂使农民被隔离在远离市场之外。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对农民往往不利。因为在收获季节,正是农民要出售其产品的时候,市场由于供应较多而过剩。而在春季,农民需要购买的时候,市场上的供应却较少。此外,在东南沿海一些靠近大城市地区,农产品的商品化已有一些发展,专事剥削的代收体制,如英美烟草公司所实行的,使农民任凭买方摆布。
作为个别小本经营者,农民影响不了贸易市场。用生硬的马克思主义(和儒家的)语言说,商人都是寄生虫,对经济毫无贡献;或者认为,20世纪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增加,对农村的生产和收入产生消极影响。这些都是十分荒谬的看法。在原子式的农村部门,没有从事商业的任何障碍(除了被经常夸大的信息外)。实际上没有政府干预,各个行业的资本需求都很低,因此商业都处于自由竞争状态。高利润率很快将新来的参与者吸引到现有市场中,中国和别处也是一样最富有的商人,都是在商业化程度较高地区做生意的人。这里的商人在市场经营方面信息灵通,变化灵活,经验丰富,不是靠诈骗顾客赚取钱财,而是靠劳动的专业化和分工,并以低廉的单位价格,提供必要的服务而获得利润。地方市场常常被描写成这样,对农民卖东西来说,市场倾向于买方独家垄断;而对农民买东西来说,市场又倾向只此一家。但在事实上,很少有研究证明这个普遍的假定。如果2/3以上的作物在本地上市售卖(如珀金斯所认为的),这类交易就根本没有商人参与。农村的定期集市,是农民互相买卖的场所。珀金斯认为,绝大部分稻米市场交易都是由地主进行的,而地主并非在收获季节出售谷物;地主们享有信息和贸易上的来往关系,很少受到欺诈上当。如果珀金斯的这个观点也是正确的(见前文),那么,认为市场出现买方独家垄断的说法就很难成立了。
我在前面曾经指出,农业与工业之间的贸易条件,在1931年以前,一般对农民有利。经济作物的产量和销售量的提高,是1912年到30年代农业总产值增长的主要原因。而农业总产值的增长,使这个时期的人均农业收入基本保持不变。实际上,农村集市是无组织的,有时对小生产者极为不利,而且有过多的中间商造成麻烦。所有这些,都妨碍了产量的进一步提高,明显地损害了农村的福利。但在1937年以前,农产品市场在保持传统经济体制运行时,还起了很好的作用。
在1927年以前的北京政府及其后的南京政府时期,农业税也许是不公平的负担,但这个问题从未被仔细研究过。田赋主要是由省或地方征收。地方上的豪绅与税收人员勾结串通是普遍的现象,结果使小自耕农的税额负担超过其合理的份额。地主还以更高的押金形式把田赋转嫁到佃户身上。此外,强制性的预征,操纵汇率和各种额外费用等。在国民党执政的最后10年,重庆政府通过战时田赋征实和粮食征购,加重了小农和佃农的赋税负担。
如果说赋税的负担是不公平的,那么,田赋在1949年以前最主要的经济特征,就是没有对地主占有的农业剩余主要部分征税,再分配到生产投资上去。实际上赋税的标准很低,正是说明国家的职能对地方社会是鞭长莫及的(见后)。与信贷和市场交易一样,农业税制加强了收入分配的形式,只容许产量有不大的增长;对个人的收入和福利根本没有增长。
对1937—1949年期间的中国农业进行定量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和三年的内战,停止了南京政府收集十年的农村统计资料。华北是战争的主战场。这里的农田被破坏,运输瘫痪,人力和畜力的被征用,军队的征粮,政治斗争的激化对农民的影响。这一切在华北,肯定比华南和西南严重。战前农业日益商品化的过程,在此期间发生了逆转,农业生产力和产量下降,城乡之间的商品交换中断。甚至到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初两年的调查,华北一些地区因人力和畜力的损失,产量还没达到中日战争前的最高水平。日本占领下的恶劣状况和1948—1949年的内战决战,都较少波及华南和西南;但在华南和西南,却有军队征兵征粮造成的损失。而且从1947年起,失去了控制的通货膨胀,这些地区也削弱了对城市的粮食和工业原料的供应。中国城乡经济的崩溃,到1948年已成为人所共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