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历史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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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2)

中书省综掌全国大政,丞相对一切庶务有权专决,统率百官,只对皇帝负责。在胡惟庸以前,丞相李善长小心谨慎,徐达经常统兵在外,和朱元璋的冲突还不十分明显。接着是高邮人汪广洋,文人爱喝酒,庸庸碌碌没主张,不大敢管事,也被淮西集团排挤,得罪被杀。胡惟庸在中书省最久,权最重,已经使朱元璋觉得大权旁落,很不高兴,特别是得罪被谴责的功臣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都和惟庸密相往来,军事贵族和朝廷政治首脑结合在一起,与朱元璋的冲突便更加严重了。[19]朱元璋直接统率军队和检校,决心消灭这一心腹之患,洪武十三年(1380)以擅权枉法的罪状杀了胡惟庸,趁此机会取消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管理国家政事,并立下法度,以后不许再设丞相这一官职。二十八年(1395)下令:“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20]这里所说的“朝廷”就是朱元璋自己,和过去的朝廷有本质上的区别。从罢相以后,府、部、院、司分理庶务,目的是把权力分散,“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一切大权都由皇帝个人掌握,“所以稳当”,再也不怕大权旁落了。从中书省综掌政权变为由皇帝亲自管理庶政,封建专制的政权从此更加集中,集中于一人之手,皇帝便成为总揽一切政事的独裁者了。

杀胡惟庸是为了独揽政权。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又以有人告大将蓝玉谋反,族诛蓝玉。蓝玉系定远人,常遇春妇弟,在常遇春麾下领兵,骁勇善战,多立战功。洪武二十年(1387)以征虏左副将军从大将军冯胜征纳哈出,冯胜得罪,即军中代为大将军。二十一年(1388)蓝玉率师十五万打蒙古,一直打到捕鱼儿海,北元主脱古思帖木儿以数十骑遁去,大胜而回,封凉国公。常遇春、徐达死后,蓝玉继为大将,总军征战,立了大功,就骄傲自满起来,蓄庄奴假子数千人,乘势暴横,在军中擅自黜陟将校,进止自专,不听朱元璋命令。又嫌官小,不乐意在傅友德、冯胜之下,所提意见,朱元璋又多不采纳,越发怏怏不满。蓝玉总兵多年,麾下骁将十数人,威望很高。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的特务组织锦衣卫官员首告蓝玉谋反,说他和景川侯曹震等公侯打算在朱元璋出去籍田时起事,审讯结果,连坐被族诛的一万五千多人。这一案把军中勇武刚强之士差不多杀了个干净。

从胡惟庸被杀以后,胡案成为朱元璋进行政治斗争的方便武器,凡是心怀怨恨的,行动跋扈的,对皇家统治有危险性的文武官员、大族地主,都陆续被罗织为胡党罪犯,处死抄家。胡惟庸的罪状也随着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发展而扩大。最初增加的罪状是私通日本,接着又是私通蒙古,日本和蒙古是当时的两大敌人,通敌当然是谋反了。后来又发展为串通李善长谋反,把淮西集团的主要力量完全摧毁。最后是蓝玉案,则连淮西集团中的军事贵族也大部分消灭了。被杀的都以家族为单位,杀一人也就是杀一家。死于胡案的主要人物有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太师韩国公李善长、延安侯唐胜宗、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宜春侯黄彬、河南侯陆聚、宣德侯金朝兴、靖宁侯叶昇、申国公邓镇、济宁侯顾敬、临江侯陈镛、营阳侯杨通、淮安侯华中;大将毛骧、李伯昇、丁玉和宋濂的孙子宋慎等。宋濂也被牵连,贬死四川茂州。死于蓝党的主要人物有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开国公常升、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普定侯陈桓、宣宁侯曹泰、会宁侯张温、怀远侯曹兴、西凉侯濮玙、东平侯韩勋、全宁侯孙恪、沈阳侯察罕、徽先伯桑敬和都督黄辂、汤泉等人。胡案有《昭示奸党录》,蓝案有《逆臣录》,朝廷把用刑讯所得的口供和判案详细记录公布,让全国人都知道他们的“罪状”。[21]

胡惟庸被杀后十年,洪武二十三年(1363),太师韩国公李善长也被牵涉到胡惟庸案里,朱元璋假托有星变,得杀大臣应灾,把李善长和妻女弟侄家口七十余人一起杀掉,这年李善长已经七十七岁了。一年后有人替他上疏喊冤说:

李善长与陛下同心,出万死以取天下,勋臣第一,生封公,死封王,男尚公主,亲戚拜官,人臣之分极矣。藉令欲自图不轨,尚未可知。而今谓其欲佐胡惟庸者,则大谬不然。人情爱其子,必甚于兄弟之子,安享万全之富贵者,必不侥幸万一之富贵。李善长与胡惟庸,犹子之亲耳,于陛下则亲子女也。使李善长佐胡惟庸成,不过勋臣第一而已矣,太师国公封王而已矣,尚主纳妃而已矣,宁复有加于今日?且李善长岂不知天下之不可幸取?当元之季,欲为此者何限,莫不身为齑粉,覆宗绝祀,能保首领者几何人哉!李善长胡乃身见之,而以衰倦之年身蹈之也?凡为此者,必有深仇激变,大不得已,父子之间,或至相挟,以求脱祸。今李善长之子祺,备陛下骨肉亲,无纤介嫌,何苦而忽为此?若谓天象告变,大臣当灾,杀之以应天象,则尤不可。臣恐天下闻之,谓功如李善长且如此,四方因之解体也。今李善长已死,言之无益,所愿陛下作戒将来耳。[22]

问得都有道理,朱元璋看了,无话可驳,只好算了。

二案以外,开国功臣被杀的,洪武八年(1375)德庆侯廖永忠以僭用龙凤不法等事赐死;十三年(1380)永嘉侯朱亮祖父子被鞭死;十七年(1384)临川侯胡美以犯禁死;二十五年(1392)江夏侯周德兴以帷薄不修的暧昧罪状被杀;二十七年(1394)杀定远侯王弼、永平侯谢成、颍国公傅友德;二十八年(1395)杀宋国公冯胜。[23]

不但列将以次被杀,甚至坚守南昌七十五日,力拒陈友谅立了大功的朱元璋的义子亲侄朱文正也以“亲近儒生,胸怀怨望”被鞭死。[24]义子亲甥李文忠南征北伐,立了大功,也因为左右多儒生,礼贤下士,被毒死。[25]徐达为开国功臣第一,洪武十八年(1385)生背疽,据说这病最忌吃蒸鹅,病重时朱元璋却特赐蒸鹅,徐达流泪当着使臣的面吃下,不多日就死了。[26]

功臣宿将侥幸得以善终的也有几个例子:一个是汤和交还兵权,他是朱元璋同村子的人,一块儿长大的看牛伙伴。徐达、李文忠死后,朱元璋想要解除诸宿将兵权,只是不好意思说出口。汤和懂得老伙伴心事,便首先告老。朱元璋大喜,立刻派官给他在凤阳修建府第,赏赐礼遇,特别优厚。[27]另一个例子是曹国公李景隆、武定侯郭英归还庄田和佃户,洪武二十三年(1390)崇山侯李新建议:“公侯家人和仪从户都有规定数目,超过的应该归还朝廷。”朱元璋正对这批贵族地主多占田地佃户极为不满,听了很高兴。下令把超过规定的人户都发凤阳为民,还让礼部编一部《稽制录》,严禁公侯奢侈逾越。二十六年(1393)李景隆交还庄田六所,田地山塘池荡二百余顷。郭英交还佃户,依法纳税。这两人在洪武朝都没有出事。[28]

二 空印案和郭桓案

贪污腐败是封建社会官僚政治的正常现象,念书识字,做八股,参加科举,侥幸得了一官,便千方百计弄钱,买田地,蓄家奴,官做得越大,弄的钱也就越多。升官发财,是封建社会知识分子的人生哲学,“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这两句话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的。

另一面,官吏贪横,无止境的剥削,也就不能不迫使饥寒交迫的人民起来反抗,“官逼民反”,从进入封建社会以来,数以百次计的农民起义,官吏的贪污剥削是其原因之一。

为了缓和封建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矛盾,巩固统治基础。朱元璋对地方官贪污害民的,用极严厉的手段惩处,进行了长期的残酷的斗争。

对朝廷和地方的官僚奸贪舞弊,严重地损害了皇朝的利益,朱元璋集中力量,全面地大规模地加以无情的打击,洪武十五年(1382)的空印案,十八年(1385)的郭桓案,两案连坐被杀的达七八万人,其中主要是各级官员,追赃牵连到各地许多大地主,都弄得破家荡产,旧地主阶级的力量更进一步被削弱了。

按照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和府、州、县都得派计吏到户部,报告地方财政收支账目,为了核算钱粮、军需等款项,必须府报布政司,布政司报部,一层层上报,一直到户部审核数目完全符合,准许报销,才算手续完备结了案。钱谷数字如有分、毫、升,合对不拢,整个报销册便被驳回,重新填造。布政使司离京师远的有六七千里,近的也是千里上下,重造册子还不要紧,问题是重造的册子必须盖上原衙门的印信才算合法,因为要盖这个印,来回的时间就得用上个把月以至好几个月。为了避免户部挑剔,减省来回奔走的麻烦,上计吏照习惯都带有事先预备好的盖过官印的空白文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这种方法本来是公开的秘密,谁都认为合情合理,方便省事。不料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忽然发现了这秘密,大发雷霆,以为一定有严重弊病,非严办不可,就下令各地方衙门长官主印的一律处死,佐贰官杖一百充军边地。其实上计吏所带的空印文册盖的是骑缝印,不能用于别的用途,预备了也不一定用得着。全国各地方衙门的人都明白这道理,连户部官员也是照例默认的,成为上下一致同意的通行办法。但是案发后,正当胡惟庸党案闹得很紧张,朝廷上谁也不敢分辩,有一个老百姓拼着死命上书把事情解释清楚,也未起作用,朱元璋还是把地方上的长吏一杀而空。当时最有名的好官方克勤(建文朝大臣方孝孺的父亲)也死在这案内,上书人也被罚做苦工。[29]

郭桓官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有人告发北平二司官吏和郭桓通同舞弊,从户部左右侍郎以下都处死刑。追赃粮七百万石,供词牵连到各布政使司官吏,被杀的又是几万人。追赃又牵连到全国各地的许多大地主,中产以上的地主破家的不计其数。朝廷宣布的罪状是:

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其郭桓等只收(交)六十万石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二百万石,余有一百九十万石未曾上仓。其郭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五十万贯,致使府、州、县官黄文通等通同刁顽人吏边源等做弊,各分入己;

其应天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税秋粮,官吏张钦等通同做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

其所盗仓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若将其余仓分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及接受浙西等府钞五十万张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除盗库见在金银宝钞不算外,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及鱼盐诸色等项,共折米算,所废(吞没)者二千四百余万(石)精粮[30]。

据一些同时人和地主子孙的记录,三吴一带、浙东西的故家巨室,不是“多以罪倾其宗”,便是“豪民巨族,刬削殆尽”。这些记载虽然有些夸大,但是反映了一部分旧地主阶级分子被消灭的情况,则是无可置疑的。这样严重的打击,当然会引起地主阶级和官僚的恐慌及不满,他们当然不敢申说买卖官粮这一严重犯法行为是合法的、应该的,只能指斥、攻击、告发处理这个案件的御史和法官,一时议论沸腾,情势严重。朱元璋也觉得这个矛盾如继续发展下去,对自己的统治十分不利,便一面以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的罪状,分析是非,一面把原审法官也杀了,作为对地主阶级和官僚们的让步,结束了这件大案。[31]

除了空印案和郭桓案两次大屠杀以外,还有洪武四年(1371)录(甄别)天下官吏;十三年(1380)连坐胡党;十九年(1386)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1390)罪妄言者,四次有计划的诛杀。[32]

四十年中,据朱元璋的著作:《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的统计,所列凌迟、枭示、种诛有几千案,弃市(杀头)以下有一万多案。《三编》所定的案件算是最宽大的了,如“进士监生三百六十四人,愈见奸贪,终不从命,三犯四犯而至杀身者三人,三犯而诽谤杀身者三人,姑容戴斩、绞、徒流罪在职者三十人,一犯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三百二十八人”[33]。戴死罪和徒流罪办事是朱元璋新创的办法,有御史戴死罪,戴着脚镣坐堂审案的;有打了八十大棍仍回原衙门做官的。戴是判刑的意思。他创立这种办法的主要原因是把这些官都杀了就没有人替他办事了,于是又判刑,又让回去办事,封建法纪确立了,各种事务工作也不致于因为缺官而废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