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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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上的犯规与伤害

前几天有朋友咨询一个法律问题:他儿子与同学一起打篮球。儿子向同学传球,同学没接住,球砸在脸上导致面瘫,治疗费用花了好几万元。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同学向法院提起诉讼。朋友很委屈:传个球就几万块,NBA都没这么贵。

这些年因参加体育比赛而发生的伤害一直不少。老百姓自己业余时间的自娱自乐且不说,就是职业体育比赛也是事故不断。虽然有些用一张网把对抗双方隔开,运动相对安全,比如排球、网球、乒乓球等,但大部分体育比赛是竞争双方直接进行身体接触。对抗越激烈,发生事故和伤害的概率越高:打篮球被打破了眉骨,踢足球被踢断了腿,甚至踢瞎了眼(前几年中超就出现过这样的悲剧),拳击台上甚至被重击死亡。

从法律角度看这些事故,在民法上属于侵权,在刑法上叫作故意或者过失伤害,都属于法律可以管辖的范围。现在讲法治,大家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很高,按理说一旦发生事故,受害方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个问题。但在实际生活中,诉诸法院的很少,越是专业的比赛越是如此。主要原因一是很多比赛组织者会要求参赛运动员签署一个免责协议,要求运动员对某些因犯规而导致的伤害放弃法律上的追责。二是专业运动员有着完善的保险机制,任何伤害都能得到经济上的充分保障,这也降低了运动员通过法律维权的动因。

这样的免责协议在法理上还是有依据的。对于竞技体育来讲,犯规和伤害难以避免。运动员明知存在这些可能仍然积极地参与进去,说明对伤害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接受的。按专家说法,签署免责协议属于明示阻却违法性,没有这样协议叫作默示阻却违法,对比赛中的犯规,施行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不应进行侵权求尝。

任何体育比赛都有一套完善的规则,判定哪些动作构成犯规,并根据程度给予相应惩罚:罚分、罚点球、黄牌、红牌、禁赛等。即使是恶意犯规,只要仍然围绕游戏展开,规则有能力解决,法律就不应介入。但这有个重要的前提:除非犯规者的行为不是比赛行为,或者说在动机上伤害对方更重于比赛。

现实中曾发生过很多这样的例子。例如,曾经的曼联队长基恩对曼城的哈德兰报复性的恶意飞踹,导致对方断腿并结束了运动生涯;又如,足协杯发生的比赛后武汉队员殴打江苏队员;再如,拳击台上泰森对霍利菲尔德的世纪之咬。这些犯规有的是比赛双方把场外的恩怨带到场内,在比赛前就决定“要收拾他”,有的不是比赛时间,有的不是比赛行为。这样的行为法律介入是适时的,甚至有时候是必须的。有的受害者因为签了免责协议,事后放弃了对恶意犯规者追责,但放弃权利并不能就意味着犯规的合法性。何况《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强调人身保护的重要性。

有人担心一旦废除了规则对比赛的独裁,允许法律掺和进来会导致诉讼满天飞,运动员会缩手缩脚,体育比赛失去了竞技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但一个恶意犯规不断,严重伤害迭出的比赛又哪里符合体育的初衷?法律的威慑不是为了毁掉比赛,而是为了把那些假体育之名的恶意伤害驱逐出去,让体育回归体育,让比赛健康发展下去。

话题回到开始的那个案件。在篮球场上传球是比赛行为,砸到脸上是意外,砸成面瘫更是任何人都无法预料的意外,所以传球者肯定够不上民事侵权。针对损害的后果,也许依照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判决更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