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我国封建法典之源《法经》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李悝
商鞅在入秦国变法之前,曾经在魏国做过一段时间的门客。这期间他研习了魏国的一部法律,被其内容深深吸引,对其推崇备至,视若珍宝。后来,商鞅就是携带着这部法律来到秦国,在秦国变法时也是以此法为蓝本,结合秦国的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将此法的精髓移植到《秦律》之中。这部法律对商鞅产生了巨大影响,进而对他在秦国的变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法律,就是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不过,《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它是我国的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堪称我国封建法典之源。
《法经》是李悝在魏国主持变法时编纂的。魏文侯在位期间,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起用李悝为相,着手进行变法改革,推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李悝首先是在经济上推行“尽地力之教”的政策,要求农民努力垦辟土地,勤劳耕作,使土地发挥最高限度的效率,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封建政权的田租收入;他又实行了“平籴法”(与现在的最低粮价收购制度相似),丰年由政府以平价购入粮食,灾年再以平价出售,以平抑粮食价格,防止商人囤积居奇,从而稳定小农经济,巩固封建的经济基础。政治方面,他宣布废除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腐朽落后的世袭制度的大胆挑战。在此基础上,李悝主张根据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吏,从而促进了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为以后封建制彻底代替奴隶制开辟了道路。
▲ 虎符。
战国时期各国调动军队的信物。虎符分为两半,各刻有相同的关于调兵制度的铭文,君主和兵营各持一半。虎符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央集权制的成熟。
李悝为了进一步巩固在经济、政治领域的变法成果,维护新生封建制度的发展,参考、总结了各国的立法经验,“集诸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和《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所谓盗、贼,《荀子》里做了明确解释:“窃货曰盗”“害良为贼”,也就是说,盗和贼分别指窃取他人财物和残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这说明,李悝认为惩治盗贼犯罪,保护地主阶级的财产、人身安全以及维护统治秩序是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第五篇《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惩罚正式夫妻关系以外的奸淫行为)、狡禁(惩罚盗窃官府符玺和议论国家法令的狡谲行为)、城禁(惩罚翻越城池的行为)、嬉禁(惩罚赌博行为)、徒禁(惩罚私自聚众或群居行为)和金禁(惩罚官员的受贿行为)等,此外,《杂法》还有关于“逾制”的规定,用于惩罚官员违反等级,僭越享用不应享用的器物服饰的行为。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在对罪犯定罪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情节予以从轻从重处罚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部分的内容。
《法经》以封建的法制思想和原则为指导,吸取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经验,代表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极大。
首先,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保护以私有制为核心的封建制度,稳定社会秩序,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统治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将盗与贼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后世的法典纷纷效仿《法经》,以重点惩治盗、贼作为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编纂体例和内容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办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其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以及各种具体法律规范,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法经》还首创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法经》中既有刑事法律规范,也有其他法律规范,这些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统统都被纳入到一部法典中,从《法经》六篇的内容来看,刑事法律规范在数量上占了绝大多数。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立法体例影响中国达两千多年,形成了与以民法和商法等私法为核心的西方法律传统判然有别的中华法律传统。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分歧,在中国,正是从《法经》开始埋下种子(在西方是《十二铜表法》)。后世各朝立法都继承了《法经》开创的这一传统,在《法经》后相继制定的《秦律》《九章律》《新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直至中国的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尽管在名称、体例上有所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可见,无论是从立法宗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抑或是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献,对后世两千多年的封建立法和法制内容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封建成文法典之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链接:古代法典中总则(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的规定)的变化
战国时《法经》中规定《具法》,置于法典中第六章。秦汉沿袭,仅将《具法》改为《具律》,仍位于第六。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全律之首,突出了《刑名》作为总则的地位和统帅全律的作用。西晋《泰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篇目,两者共同构成总则,扩大了其内容。《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首创《名例律》的篇目,为后世各朝所沿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