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子上书引发的大变革
——文景刑制改革
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也。
——刘恒(汉文帝)
西汉初年,经济凋敝,国家贫穷,统治者吸取秦实行暴政而迅速覆亡的教训,采取了“务在宽厚”“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政策,但在刑罚制度上却基本沿袭秦朝,继续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按规定应当处以肉刑,被押往长安。他的小女儿缇萦非常悲痛,一路跟随父亲来到长安,向汉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时,人们都称赞他为人正直廉洁,现在他犯了法要受肉刑处罚。被处死的人不可复活,被残损的肢体不能再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为时已晚。我甘愿入身官府为奴以赎抵父罪,使他能有改过的机会,重新做人。”文帝被缇萦的孝心深深感动,也觉得她所言确有道理,感叹道:“法律规定了肉刑,但仍有作奸犯科的人存在,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难道不是因为我恩德少、教化不明吗?施行肉刑断裂人的肢体,削刻人的肌肤,使人终身残疾,这种刑罚是多么不人道,这怎么称得上是民之父母所为呢?我得要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代替。”于是文帝免除了对淳于意的处罚,并下令御史提出废除肉刑的办法,从而拉开了汉代刑制改革的序幕。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经过商议,拟订了具体的方案:把墨(脸上刻墨)改为髡钳城旦舂(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服劳役),把劓(割鼻子)改为笞三百(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改为笞五百(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改为弃市(死刑)。
汉文帝决意进行刑罚改革,并不单纯是因为对孝女缇萦动了恻隐之心,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汉文帝时期,西汉的社会经济刚刚复苏,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投入,而肉刑使犯罪者的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到减损;当时阶级矛盾仍很突出,仅靠轻徭薄赋的经济政策还不足以缓和。文帝废肉刑,乃是顺应形势的需要,以发展经济缓和社会矛盾。事实上,早在汉文帝进行大规模改革之前,汉朝统治者就已采取了一些废除酷刑的措施,如高后执政时正式废除夷三族刑,文帝刚即位不久即下诏废除连坐。到他改革前夕,汉朝已是刑罚大省、刑政宽简,废除肉刑是大势所趋。缇萦上书只是导火索,最终促成了刑制改革的出台。
这次改革刑制,汉文帝本意是在废止肉刑,宽缓刑罚,但因在取代肉刑的手段上存在一些弊端,所以在某些方面其效果是增加而不是减轻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如把原先斩右趾的刑罚上升为弃市,处刑上是从轻改重了;又如用笞五百和笞三百来代替斩左趾及劓刑,笞数太多,也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而人已死。因而有人评论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不忍残人肢体而忍杀人”,虽有失偏颇,但说明改革留下了后遗症,因此文帝的后继者景帝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改革。
汉景帝有感于文帝规定的笞刑过重,受笞者即使幸免不死,也往往落下终生残疾,因而改革主要针对笞刑进行,措施有二:一是减少笞数。景帝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把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成笞一百。二是颁布法令,明确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和行刑程序。刑具笞杖用竹板做成,长五尺,宽一寸,末梢厚半寸,须削平竹节;笞打的部分是臀部;笞打过程中不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笞刑的强度,降低了笞刑对犯罪者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笞刑而死的数量。由文帝开始的刑制改革,至此基本告成。
文景二帝的刑制改革虽然还不甚彻底,而且后来又出现了一些反复,肉刑中最残酷的一种——宫刑,也没有得到废除,但却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的进步,对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以残人肢体,损人机能,使人终身残废为特征的肉刑,本是奴隶制的刑罚,它在汉初的使用是奴隶制残余在刑罚制度上的反映。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恢复,同时,也使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相对文明宽缓。改革后的汉朝刑罚以徒刑、笞刑为刑罚的主体,从而为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这场刑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可以说是“礼法并用,罪刑相称”,这接近于儒家的主张,说明文景时期,法律已经开始呈现出儒家化的征兆。而在此之前的诸多改革变法都采用的是法家的思想,最突出的是商鞅变法。商鞅本人就是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进行变法的指导思想是法家所倡导的弃礼任法、轻罪重罚的理论。为什么对封建法律制度的改革会以不同的思想学派为指导呢?这是因为各个理论学说功能不同,因而各自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法家思想峻急,儒家思想迂缓;法家长于强硬的一面,易于进取,而儒家精于怀柔的一手,可以守成。商鞅等所处的战国时期为封建社会的开端,地主阶级面临着巩固新生的封建制度、打击奴隶制残余势力和实现国家统一的艰巨任务。那个血与火的时代靠的是武力说话,谁的拳头硬,谁就是胜利者,因而采用讲求功利性、注重增强国家实力的法家学说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而汉朝时期,封建制度不仅已经牢固地确立起来,而且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尽管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可以更替,但封建政权的地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却是不会改变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关注的重心是如何稳定和巩固统治,所以在指导思想上又开始向儒家倾斜。文景时期这种倾向已初露端倪,封建法律的指导思想由法家过渡到儒家。到了汉武帝时期,大儒董仲舒主张以儒学为至尊,被武帝采纳,中国古代的政治法律制度遂开始走向儒家化的道路。
链接: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夏、商、西周、春秋——实施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战国、秦——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但劳役刑得到广泛使用;
汉——文景刑制改革,废除了墨、劓、刖等肉刑,但宫刑仍被继续使用;
魏晋南北朝——正式废除宫刑;
隋——确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唐、宋、元、明、清(修律以前)——沿用隋确立的五刑;
清(《大清新刑律》制定后):规定了近代刑罚制度,分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从刑(褫夺公权、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