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2)
5.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做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以及投资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数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公司自行解散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8.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9.股份公司不按所持有的股份来分红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10.公司盈利分红与认购新增资本的方式方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11.可以创立累积投票制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2.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问题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模式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和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17.对监事的职权和议事方式做进一步约定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的任期,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9.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0.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1.经理的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制定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公司章程的制定对一个公司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了公司设立后的实际运营,因此制定章程绝对不能有一丝马虎,必须考虑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那么,在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我们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先明确公司的具体形态,明确自己所要开办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这两类公司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有很大差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在《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则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创办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公司的形态。
2.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可照搬照抄。
法律的一些硬性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定框架和制定要求,可是实际上不同公司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章程的具体内容,因为照抄照搬很容易导致章程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给实际执行带来很大困难。
3.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因此它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
4.法律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法律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是公司设立和运营必不可少的,任何一个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让公司没有办法获得设立登记。
5.有些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另外做出规定。
简单点说,就是《公司法》对相关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但是又允许公司章程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自行做出规定,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6.对一些特别事项要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比如说公司成立后在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或是投资时,是由股东会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做决定,这一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以免以后因责任不明而导致纠纷。总之,一切容易引起纠纷的特别事项都要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7.必须由专业人员起草。
公司章程的内容比较繁杂,因此不管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应该委托专业人士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公司章程,这样公司的运营才能更加稳妥。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司应该专门委托那些经常做公司业务的律师来起草,因为他们对公司章程的内容比较熟悉,起草起来不至于有遗漏,更不至于和法律相冲突,让公司章程更能符合登记注册的要求,也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公司将来准备上市,那么最好委托专门做上市公司业务的律师来起草。
8.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要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股东的代言人,通过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让董事与监事能够在公司实际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紧密合作,共同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公司章程中应该对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详细的规定,比如说建立预算资金的审批手续和公司重大事项参与审核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账目、公司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监督和规范公司经理人的公司行为等。如果遇到公司职能部门对董事、监事行使权利进行阻拦,就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撤销相关责任人的职务,当然,公司的董事、监事也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制度,积极地维护公司的权益。
9.股东的红利一定要写清楚。
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是投资人或出资人(股东)投资企业的根本目的,而股东所获得的红利就是这种投资回报的具体体现。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给予股东(他们也是公司员工)的丰厚奖金也是一种投资回报。其实,奖金只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劳动报酬,并不是资本投资的回报。因此,公司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对红利的相关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比如说在公司创建初期设定几年的发展期,规定这几年暂不分红,让企业进行原始的资本和技术积累,为日后的高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企业进入分红期后就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红,如果企业违反规定,那么股东就有权对企业管理者采取制约措施,比如说暂停其权力、封账等。
企业必须将每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告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充分享有知情权,这对投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保障投资人自身利益和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
10.规范公司经理人的行为。
公司章程必须制定经理人的管理规则,主要是设定经理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审批金额、权限,严格按照公司的预算制度执行。如果经理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有相应的经济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证据确凿而且还让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可以规定一个具体的金额),那么股东会(股东大会)可以在一部分投票表决权同意的情况下罢免公司经理的职务。除此之外,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尽可能地防范风险,用法治取代人治,用集体的强大力量去管理企业,保障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11.应尽量完善和细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能。
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应该坚持股东集体参与公司决策,坚决反对个别股东在股东会之外向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发号施令。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用明确可行的制度去保障股东集体参与公司的决策。建立健全公司预算制度,严格按公司的预算制度执行并上报股东会审核、批准,对企业经营过程加强财务监督,让公司内部的经营计划能够通过预算得以贯彻执行,对违反公司预算制度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那些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重大金额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为体现共赢的原则和防止一些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对某些损害公司利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和事,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相应的投票表决时,表决权比例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