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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事官司

第一节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

1 起诉时某公民户口已经迁出本地,但又未落户且居无定所的,应该到哪里的法院起诉该公民?

案例背景

于某之前一直生活在A市,经常喝酒赌博,欠了一屁股的债,为了躲债就想要将户口迁到B市。但在落户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户口未落,导致于某四处流浪,居无定所。然而,在这期间,于某又向白某借了一笔钱,借款到期后经白某多次催还于某都不还,于是白某打算向法院起诉于某。

学法有疑

请问,白某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于某呢?

法律讲堂

确定管辖法院最常用的标准是地域管辖原则,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和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于某户口迁出后,未能落户,而是四处流浪,居无定所,因此,应当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白某可以向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确定管辖法院最常用的标准是地域管辖原则,一般依据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和住所地来确定管辖。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就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夫妻二人常年在外打工,一方起诉离婚,可以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吗?

案例背景

杨某与妻子张某两年前一起到深圳打工,杨某在某工地上干活,张某则是给他人当保姆,日子虽然辛苦,但二人觉得很满足。第二年两人用自己攒下的钱在当地开了个小吃摊,每天生意都很红火,夫妻二人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裕。然而,日子富裕了,但两人的感情却不如从前了。二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杨某也变得很少回家,经常夜不归宿,张某觉得这日子也没法过下去了,便决定在两人生活了两年的城市深圳起诉离婚。

学法有疑

张某可以在深圳的法院起诉吗?

法律讲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某与妻子张某离开家乡去深圳打工,两年来一直居住在深圳,符合上述法律中关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规定,因此,张某起诉离婚时,该案件由被告杨某经常居住地深圳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张某可以在深圳起诉离婚。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长期在外打工的夫妻,需要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3 装卸工在装卸货物时不小心造成他人伤害,受害人应该告谁?

案例背景

乙要向甲出售一批建材,便雇佣了10个人负责装卸。然而装卸工李某在往甲公司搬货途中,由于手滑不慎将货物掉下车,正好砸到了过路人钱某的脚。由于砸伤严重,导致钱某住院治疗花去一万多元。事后,钱某觉得这钱花得很冤,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损失。

学法有疑

那么,钱某起诉的对象是否正确?他是应该起诉乙,还是起诉装卸工李某呢?

法律讲堂

本案中,李某是乙公司雇佣的工人,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的劳务行为。而李某的责任属于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是个人劳务提供者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因此,钱某应当以雇佣李某的乙公司为起诉对象,也就是说钱某的起诉对象是正确的。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一句话说法

被雇佣者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期间致人伤害时,受害人起诉的,起诉对象应当是雇佣者一方。

4 儿童可以作为原告吗?

案例背景

2015年6月5日,小明和其他小朋友在小区的花园里玩。正当孩子们玩得高兴的时候,小明一不小心踢到了邻居王大爷家的小狗,导致小明被小狗咬伤,这时小明的妈妈正巧下班回来,见到此状,赶紧带小明打了狂犬疫苗。事后,小明的妈妈带小明找到小狗的主人王大爷理论这件事,他们要求王大爷承担小明的医疗费,但王大爷却认为是小明自己先踢小狗的,并且也怪大人没看好孩子,因此,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医疗费。小明的妈妈听了王大爷的话,非常生气,决定以小明为原告将王大爷告上法庭。

学法有疑

未成年的小明,能作为原告吗?

法律讲堂

小明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可以作为原告,而小明的妈妈只能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替小明行使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小明被王大爷家的小狗咬伤,其人身权受到侵害,但小明还属于未成年人,没有参与诉讼的能力。因此,应该由小明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小明提起诉讼,但原告依然是小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一句话说法

在诉讼中,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原告,但其诉讼权利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

5 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其还能撤回吗?

案例背景

大东和小东是一对亲兄弟,两人现在都成家立业了。他们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前不久父亲也因病去世,给两兄弟留下了一笔财产,包括: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和30万元存款。大东认为自己是父亲的大儿子,有权利继承那套房子。便对小东说30万元存款归小东,而那套房子归自己。小东听后很不服,于是两兄弟因争财产产生了纠纷,小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来,大东心想自己的做法的确有些不妥,便找小东进行商量,小东也觉得毕竟是自己的亲哥哥,自己也是一时冲动才将哥哥告上了法庭,因此,小东想要撤诉。

学法有疑

小东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还能撤回吗?

法律讲堂

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自行和解权。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较为平和地解决纠纷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具体到本案,大东和小东是亲兄弟,两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也就解决了两人之间的纷争。所以,小东是可以撤回起诉的。事实上,法院很希望当事人之间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对簿公堂毕竟是一种十分激烈的解决方式,即使解决了纠纷,也伤了感情。因此,温和地协商、达成共识,化干戈为玉帛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一句话说法

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自行和解成功,原告可以将已经提起的诉讼撤回。

6 保险合同纠纷归哪个法院管?

案例背景

金某常年跑运输工作。前不久,一配货车老板夏某与金某签署了一份蔬菜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金某从本地把蔬菜运往唐山市新华区某果蔬批发店,鉴于路途较远,金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对此批运送的蔬菜进行投保。后金某在某路段遇上泥石流耽误了行程,导致一车蔬菜全部腐烂。金某立即联系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确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声称,运输货物是遇泥石流致损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确定的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范畴,不予赔偿。金某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学法有疑

请问,金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法律讲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所述情形属于财产纠纷案件,且保险标的物为运输中的蔬菜,因此,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金某可以到夏某配货车登记注册地法院、唐山市新华区法院或货物发生损毁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应当去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 股东表决权受损,应当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案例背景

马某发现近几年来IT行业前景很好,便着手投资了一家软件生产企业。该企业通过拓宽软件开发和销售渠道,实现了年产值翻倍的目标。公司认为应该抓住这次机会,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更好的发展,便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召开股东大会时,马某因有事不能出席便委托律师代替自己出席股东大会并处理新增资本事宜。不料,代理律师被拒之门外,直接致使马某的表决权受损,马某欲提起诉讼。

学法有疑

马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法律讲堂

马某应到该企业住所地法院起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马某的代理人被拒之于股东大会门外,是对马某股东资格的否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应该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一句话说法

股东认为其股东资格受损的,应当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该如何确定?

案例背景

赵某与王某是异地的好朋友,王某想要开一家贸易公司,但由于资金有限便向赵某借了20万元,并以自己位于丙县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一年内王某连本带利不能偿还赵某借款,被抵押的房子将归赵某所有。一年后,王某到期没有能力偿还借款,赵某就要求把当时作为抵押的房子给他,可是王某却坚决不同意,王某认为现在房子涨价了,因此,不能把房子全部给赵某。两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赵某非常生气,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

学法有疑

赵某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也就是说不动产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法律讲堂

双方纠纷应该由丙县的法院来审理。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专属管辖是指某类案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知,专属管辖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因不动产发生纠纷,所以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赵某应该向丙县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到对不动产的勘察检测等,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审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为了方便管理,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儿女们在不同的辖区,老人因赡养纠纷起诉儿女,应该到哪里起诉?

案例背景

王大爷今年已经75岁,老伴很早就去世了,子女们也都已成家立业,一直以来王大爷都是一个人生活。最近,王大爷生病了,无法再独立生活,便去找儿女们希望儿女们能照顾自己,可是三个子女却相互推脱,谁也不愿意赡养王大爷,无奈之下,王大爷决定起诉三个子女,但子女们又不在同一辖区,不知该去哪里起诉。

学法有疑

王大爷的儿女们不在一个辖区,王大爷该去哪里起诉呢?

法律讲堂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之一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老人因赡养纠纷起诉儿女,但老人的行动能力较差、地位相对弱势,法律照顾到了这些特点,制定了倾斜于老人的规则,以保证相对的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案例中王大爷在自己住所地起诉其子女即可。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老人因赡养纠纷起诉子女,几个子女住所地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老人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这也是法律公平价值的体现。

10 他人能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吗?

案例背景

杨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快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杨某经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王某的生活不堪其扰。王某的闺蜜丁某看见王某被打得遍体鳞伤,实在是心疼,为了不让王某再受伤,丁某决定将杨某告上法庭,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杨某与王某离婚。

学法有疑

那么,丁某能代替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吗?

法律讲堂

丁某没有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与王某离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随处可见,如果不设定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那么可能会出现众人参与诉讼的混乱局面,也可能有人随便找个理由就去提起民事诉讼,故意捣乱。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杨某与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纠纷,与丁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即使要提起诉讼,也必须由王某自己去,毕竟王某才是本案的受害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句话说法

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会被法院受理。其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为起诉人,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11 侵权之诉,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背景

最近,张某迷上了一款大型网络游戏:英雄联盟。便每天都沉浸在游戏之中,无法自拔,甚至不惜花高价购买了游戏账号。但没想到,新购买的账号仅仅用了两次就被查封了,于是张某联系了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运营商答复:经公司核实确认,争议账号显示的注册人为沈某,公司冻结账号的行为是按照账号所有人沈某的请求来操作的。张某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便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学法有疑

那么,张某应该到哪个法院去起诉呢?

法律讲堂

案例中张某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可知,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此外,与一般的侵权相比,网络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抽象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的概念,以更加准确地指导网络侵权诉讼管辖事宜。综上所述,案例中对张某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法院、本人住所地法院及被诉公司住所地法院。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一句话说法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起诉。

12 对管辖权有异议,该如何提出?

案例背景

江某与夏某是同事,又是邻居,平时两人交情也算不错。一天晚上,江某下班回家,走到家门口时不小心踢到了夏某家的小狗,小狗被吓到后反咬了江某一口,江某赶紧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事后,江某找到夏某要求夏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但遭到了夏某的拒绝。于是,江某向夏某所在地的邢台市桥西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夏某认为其现在长期居住在桥东区,居住时间已经将近三年了,桥西区法院应该无权受理此案,夏某不知道该如何行使权利。

学法有疑

那么,夏某该如何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

法律讲堂

夏某应该向邢台市桥西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桥东区法院审理。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如果没有管辖权则不得行使审判权。在本案中,桥西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主要是被告,而且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句话说法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础,如果没有管辖权则不得行使审判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