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因正直履职而被领导降低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此类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背景
关某从事煤矿生产数十年,为了追求进步,这些年来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成为了一个熟练的老工人。近些年来,因为年龄越来越大,身体逐渐不能适应矿下艰苦的作业环境。关某听说矿上最近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位,便抓住机会认真学习了安全生产的知识,参加了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了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顺利当上了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关某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因为井下瓦斯浓度不符合安全标准,关某阻止了工人下井施工,耽误了采矿进度。这件事让煤矿领导很不愉快,便想方设法在年终发放福利待遇时减少了关某的奖金。
学法有疑
关某的合法权益被如此侵犯,法律对此有何保护?
法律讲堂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有职责必有权利的保护。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某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工作安全,在瓦斯浓度超标的情况下制止工人冒险作业,因此减少了煤矿的利润,招致煤矿领导不满。关某作为安全管理人员上述行为是其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煤矿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该煤矿的领导更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剥夺关某的奖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及领导降低其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关某可以通过与煤矿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的话,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给您提个醒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并受到法律相应的保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其履行职责而在福利待遇上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不利的变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