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银行私法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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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法律环境建设

(一)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非常成熟的一项金融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境内银团贷款业务(不包括香港、台湾地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是为扩大利用外资渠道,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中国银行在1986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资131.4亿法郎及4.29亿英镑。同年,由中国银行和中芝兴业财务有限公司牵头筹组的北京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等值4500万美元银团贷款项目被认为是我国国内首笔银团贷款,共有11家中外资银行参加该笔银团贷款。而同样是在1986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12家信用社为江麓机械厂提供438万元人民币则成为国内第一笔人民币银团贷款。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银团贷款进入发展阶段,国内主要的金融机构开始参与并组织银团贷款为相关项目进行融资。进入2l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国内银团贷款市场逐渐活跃,一大批重点项目采取了银团贷款方式,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银团贷款在新增贷款中的比例仍然较低,尚处于以基建项目融资为主的银团贷款初级阶段,在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是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近年来,随着银团贷款“合作、发展、共赢”的理念和分散风险、提高流动性的功能日渐为市场所接受,同业合作和市场竞争也日趋规范有序,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得到迅速发展。

(二)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硬法规范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试行)》第56条规定,“对贷款数额较大的贷款,由2家或2家以上贷款人组织银团贷款。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要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要报人民银行备案。”首次对银团贷款、牵头行、银团贷款协议及主要内容予以简要规定,并明确银行贷款业务的备案制度。1996年人民银行又颁布《贷款通则》,其第56条删除银团贷款适用情形及备案制度的要求,但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997年,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人民银行依据《贷款通则》,结合当时项目贷款的市场环境制定并发布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被视为我国银团贷款业务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该办法共7章40条,对适用范围、银团贷款的定义、原则、范围、筹组、发放、收回以及牵头行、代理行的职责和违约处理等方面予以规定。依据2011年银监会《关于颁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及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暂行办法》已经被废止。

2007年,银监会颁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共7章48条,从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协议、银团贷款管理及银团贷款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2007年《指引》是对《暂行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和丰富,是规范银团贷款业务运作行为、加强同业合作、强化资产质量的一项新举措。与《暂行办法》相比,2007年《指引》的突破主要表现为“两项放宽”“两项规范”“两项调整”和“两项完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银团贷款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13-14.。两项放宽包括:其一是银团贷款的定义,2007年《指引》将银团贷款扩大到“向借款人提供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以适应现代企业融资多元化的趋势,也为银团贷款业务创新留下空间;其二是银团贷款的对象,银团贷款不仅可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项目,还可以是任何“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两项规范包括:其一是银团贷款二级市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定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以维护借款人利益;其二是牵头行的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即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低于银团总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两项调整包括:其一是收费制,2007年《指引》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除利息外,银团贷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银团贷款收费应由借款人与银团成员行自愿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支付;其二是担保方式,删除了原《暂行办法》中“银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的规定。两项完善包括:其一是从可操作性和市场化原则出发,《指引》用较大篇幅具体地规范了银团成员行的职责、权利、义务及违约条款;其二是明确了贷款评审方式,鼓励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枯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2011年银监会废止2007年《指引》制定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11年《指引》共8章51条,主要变化是:(1)增设“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一章,明确相关细节;(2)扩大代理行的职责范围,删除牵头行在银团筹组后的职权规定;(3)为防止利益冲突,禁止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担任代理行;(4)为防止恶性竞争,要求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5)尊重银团贷款中意思自治,删除对召开银团会议成员比例的强制性规范、还本付息方式规定、收费种类和金额的限制及担保代理行职责的要求、转让交易的通知和同意等。

除了直接对银团贷款业务的规定外,我国法律法规中还不乏相关的间接规定。例如,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1款第4项,“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对贷款集中度的限制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提供契机。又如1999年《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由于银团贷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相关规定确定银团贷款协议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权法》也都是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三)我国银团贷款业务的软法规范

成立于2000年5月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是中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其主管单位为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下设11个专业委员会,银团委员会是其中成立最早的产品专业委员会之一,是协会领导下的全国性的银团贷款专业组织。银团委员会是银团贷款市场参与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纽带,致力于推进我国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发展,以及二级市场建设,本着“合作、发展、共赢”的宗旨推广银团贷款理念,促进同业合作,鼓励有序竞争,维护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秩序,引导银团贷款与交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银团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指导成员单位加强银团贷款自律工作、倡导银团贷款理念、推进银团贷款一、二级市场发展,促进规范交易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于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银团委员会以2007《指引》为指导,于2008年原《银团贷款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牵头制定并召集委员会各成员行共同签署了《银团贷款合作公约》,该公约作为国内银团贷款市场上的首个自律公约,明确了银团贷款业务的定义和成员行的职责,规定了银团贷款的组团起点,明确了银团贷款各项费用的参考标准,统一了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对促进同业合作、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银团委员会自2007年以来,先后制定并发布了《银团贷款前端文件格式文本》《银团合同示范文本》(V1.0),并根据银监会贷款新规及时修订推出《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V2.0)版,统一的银团贷款标准化文本大大提高了银团贷款的筹组效率。2010年1月,银团委员会发布了我国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市场上第一份示范性文件―《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随着银团贷款市场的深度发展,银团委员会还陆续发布了《银团贷款参与各方行为规范》(银协发[2010]89号)、《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银协发[2010]90号)等软法,规范银团贷款一、二级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