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利益平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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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集体管理制度各方利益主体及其法律关系(5)

1.个别授权与一揽子授权的利与弊

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通过合同所建立的授权使用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①个别授权,即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约定,由集体管理组织将其所获授权之特定作品授权使用者使用,并由使用者支付使用费。此种授权类似权利人自行行使权利,集体管理组织在充当交易媒介的同时,其授权甚至必须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而授权条件及使用费率虽然由权利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限定在集体管理组织所确立的标准区间之内,以保证其合理性。【143】基于此种特性,在作品数量众多的音乐领域的表演权授权,几乎不采用此种方式;而在戏剧、视听艺术等领域的作品,尤其是机械复制的使用则普遍采用该方式授权。②一揽子授权,即使用者在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之后,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不限次数地自由使用集体管理组织所管理的全部作品,但此种授权方式的前提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足够的代表性。一般而言,授权协议并不转移著作权的所有权,只是给予使用者知识财产中的某些而不是全部权利,而未明示给予的权利通常被认为由权利人保留。因此,以一揽子授权作为主要的授权方式成为集体管理组织运作上的一大特色,否则,其功能与优点将难以发挥。【144】该授权方式主要集中于表演权和播放权。特别在数字化时代,由于数字图书馆及网络内容服务商等制作数据库和多媒体所要使用的作品种类和数量相当庞杂,一揽子授权方式更能发挥集体管理组织高效集约的优势。

应当说,选择上述何种授权方式本来属于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范畴,但是在实践当中,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凭借自身的垄断优势,拒绝发放个别授权而强迫使用者接受一揽子授权。从成本的角度考虑,个别授权虽然便于依据使用作品的实际数量精确计算使用费,却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更多的成本,根据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分别核实不同用户的具体使用情况以确定使用费,并针对个别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而采用一揽子授权方式,则便于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使用者的重要收支数据,直接确定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固定使用费标准,且无须监督使用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在使用者因使用大量作品而使精确计费变得难以实现时,该种授权模式无疑有助于降低收取使用费的成本,甚至会从个别使用者特别是小规模使用者那里获得相对较高的额外费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一揽子授权作为集体管理组织节约授权成本的有效途径,却意味着使用者在接受自己需要的作品授权的同时,不得不为自己不需要的作品也支付使用费。因此,强迫使用者接受一揽子授权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搭售行为,尤其会损害中小使用者的利益,更需要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对其加以严格规制。

2.非专有授权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对于上述授权合同的排他性问题,有学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人签订普通许可、排他许可抑或独占许可的使用合同,完全应当由当事人依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145】但是,考虑到集体管理组织可能滥用其垄断地位实施授权,使得少数使用者获取对作品的垄断使用权,影响作品的广泛使用与传播,上述合同并不能采用专有授权使用的方式。唯如此,方可确保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真正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平等对待所有的使用者,更为重要的是,在交易自由和公共利益不能兼顾的情况下,这种在一定程度上对交易自由的限制,其实是为了让更多的使用者有机会获得作品使用的授权,从而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终端使用者的利益考量——作品的最终消费者的话语权

应当说,将著作权法的公共利益指向笼统地表述为“使用者”是不准确的,更为广泛意义上的使用者应当是作为作品最终消费者的终端使用者。而在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必须认真考虑终端使用者的利益需求,方能真正满足以最大多数公众为载体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1.终端使用者对集体管理制度发挥间接影响力

终端使用者,是指作品的最终利用人,其接触和利用作品主要依赖于作品传播者的传播,或者说是通过专业或商业使用者方得以使用作品。举例而言,终端使用者包括在图书馆复印并使用已被图书馆扫描至资料库中的文字作品的读者、在个人网站播放音乐的网友、在KTV唱歌的消费者等。

终端使用者虽然也使用作品,但其并非集体管理组织的直接授权对象,也不负担如专业或商业使用者一样的付费义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终端使用者的需求、喜好及消费习惯等将影响专业或商业使用者的利用行为,故对集体管理制度的运作发挥着间接却又重要的影响力。

2.终端使用者对授权成本转嫁的顾虑及其克服

专业或商业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取得授权后,再提供给作为其服务对象或消费者的终端使用者使用,终端使用者则要为自己得以接触并使用作品支付相应的对价,而这往往也是专业或商业使用者收回其所获取授权之成本的基本途径。此时,难免产生专业或商业利用人是否会将取得授权而必须付出的费用不合理地转嫁给终端使用者,或者因此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的疑虑。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虽然直接影响的是专业或商业使用者的成本结构,但显然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终端使用者的费用支出数额。因此,终端使用者从避免授权成本转嫁,或者减少自身使用作品成本的角度出发,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寻求在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收费标准过程中的话语权,以实现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特别在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基于垄断地位往往收取高额的使用费,迫使专业或商业使用者向终端使用者转嫁成本,让终端使用者为不合理的收费标准最终买单。对此,终端使用者应积极地参与到诸如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制定等程序中,扩展其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空间。即使囿于其身份而被排除在收费标准制定程序之外,也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立场,积极引导舆论导向,促使专业或商业利用人积极与集体管理组织协商,制定明确而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权利人与使用者

(一)二者是利益对立统一的双方

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期待利益,唯有将作品付诸于使用方可将其转化为现实利益。实践当中,受权利人自身能力或客观条件的限制,权利人自行使用作品获利的情形较少,更多地还是依赖于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予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人的利益即主要来源于使用者为获得使用许可所支付的对价,二者利益的对立性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二者的利益又存在统一性。如果权利人从获利的角度出发严格控制作品的使用,要么因为代价过高出现无人使用的局面,要么因“对版权材料的彻底控制只会导致用户对版权保护彻底的轻蔑”,【146】使得使用者无视作品许可使用的法律要求而以侵权的方式使用作品。为了避免出现上述局面,权利人尚需以降低甚至牺牲利益期望的代价寻找合适的使用者,否则,其所获得的利益将永远停留在理论上的可能性这一层面。

(二)二者在集体管理制度下一般并不直接接触

权利人在几乎无法自行行使的情况下将著作权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后者在整合不同权利人力量的同时,取代权利人进而全方位地涉足作品许可使用领域,而权利人则基本上退出该领域。【147】相应地,使用者也无须实际接触权利人,甚至无须考虑其所使用作品的真正权利人,只需与集体管理组织接触与谈判,按照双方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即可合法正当地使用作品。尽管使用费经由集体管理组织,最终仍将实际分配给权利人。也就是说,在集体管理模式下,作为利益对立统一的双方,亦即使用费的实际支付者和实际收取者,仅仅处在以集体管理组织为媒介的交易的两端,权利人与使用者往往并无直接接触的机会,或者说,二者也无直接接触的必要,二者的利益诉求在集体管理组织处交汇与碰撞,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基本上仰仗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而从法律关系架构来看,原本配置于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被相应地分解配置于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以及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

第三节 中间化趋势——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利益倾向的调整

如上所述,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取决于权利人的授权,因此,维护权利人利益一直是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宗旨,这一点似乎也意味着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之间应当存在更多的甚至是完全相同的利益关注点。但是,现在不是使用者来指责集体管理组织,而是权利人给它提意见。【148】原本的利益同盟内部为何矛盾重重?抑或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原本就不应当成为利益同盟。一系列的现实冲突使得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利益倾向,摆脱历史传统的影响或者人为因素的束缚,将自身真正置于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中间位置,进而更为中立地彰显和追求自身的利益关切。

一、矫枉过正——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倾向造成的力量失衡

从一定意义上说,著作权政策是根据偏向于私人权利的古典经济学模式来建构的。【149】在传统的作品“一对一”利用模式下,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明了,利益平衡亦得以维持。及至权利人面对众多使用者而在权利实现及救济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之时,集体管理制度的出现,更多地是一种对于权利人的补救措施。虽然使用者出于作品使用成本等方面的考虑,作出了相应的妥协与让步,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但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毕竟是以权利人的授权为基础,并以实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这一初始的利益倾向,使得集体管理制度在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均偏重于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甚至一度被认为只是权利人的代言人而已。

反观集体管理组织在面对使用者时,涉及更多的往往是使用费的收取问题,这一利益上的直接对立性导致二者之间自觉不自觉地产生敌对感与隔阂感,甚至造成剑拔弩张的紧张局面。团体属性的强大力量加之鲜明的利益倾向,使得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一举改变了权利人与原本强大的使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但遗憾的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力量失衡状态并未改变,只不过使用者已然沦为弱者,而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所代表的权利人取得了强势地位。

二、鼓励创作还是鼓励传播——并非两难的选择

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在于对二者的平等认可及其有效实现,不得片面强调一方的重要性而压制另一方。具体而言,对作品创作的激励更加强调对权利人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保护,甚至以权利私有化及专有化作为维系其作品创作动力的手段。对作品传播的激励则更加强调公众接触和获取作品的权利,重视作品传播与使用的价值。可以说,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共同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主线,二者均不可偏废。但是,“这种特别的鼓励生产的保护同时又阻碍了实施保护的目标,即阻碍了知识的传播。鼓励创造信息的规则不一定有助于信息的传播”【150】。对于集体管理制度而言,其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解决上述两难境地的使命,即一个有效发挥作用的集体管理制度不仅要鼓励创作,而且要鼓励传播。过分强调其中一个方面均有违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初衷。其一,集体管理组织不能因对于作品的保护而将作品与众多使用者隔绝。“一味地强调版权保护是非正常的现象,势必造成权利人与使用者双方的损失,权利人的作品无法汲取公众评价的养分;使用者不能有效地接触作品,信息获取受到阻碍。”【151】其二,如果过分强调作品的公共物品属性而疏于对作品使用的控制,则会消减权利人的创作动力。

三、中间化趋势——集体管理组织在利益平衡理念下的改良

对组织进行系统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对其目的的认识和理解。大多数组织所共有的一个目的,是增进其成员的利益。确切些说,一些组织是出于无知才没有增进其成员的利益,而另一些组织是受诱使才只为其首脑的目标卖力。但是不去增进其成员利益的组织注定会消亡,因此这一因素肯定大大限制了不为其成员服务的组织的数量。【152】实践当中,集体管理组织不仅面临来自使用者的质疑,也往往面临来自权利人的不满,究其根源就在于集体管理组织于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定位始终不明确。在百度提供盗版音乐深度链接事件中,音著协在未经协会理事会同意的前提下与百度的合作,由于涉嫌与使用者的利益纠缠而被认定为“是音著协在违权操纵”。【153】而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也被认为在利益导向与分配上存在向集体管理方的明显偏移。可见,集体管理组织于利益纷争格局中的定位至关重要,关乎各方利益主体对其的看法与态度。

所谓中间化趋势,即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与使用者均保持大致相当的距离,在利益取向上保持基本的中立地位,即不过分偏向权利人,亦不过分偏向使用者,否则可能陷入难解的僵局之中。

从历史演进来看,集体管理组织最初即以实现和维护权利人利益为基本考量而产生,作为权利人的代言人,集体管理组织所从事的授权、收取和分配使用费,乃至提供权利人保护的专业资讯与教育、协助权利人维权等事务,无一不是围绕着权利人的利益而设计与实施的。“至于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运营有助于利用人取得著作利用之授权,只是附带利益。”【154】但是,随着集体管理制度日益成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已不能再将其职责局限于为权利人提供全面服务和保障的单一维度,而应当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在维护公共利益目标的指引下,加快作品传播的速率,扩大而不是缩小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选择范围,避免成为使用者及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迅速而有效传递信息的障碍。从利益倾向的视角来看,加强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只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其他主体的利益。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以调整其利益倾向为切入点,以调和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为落脚点,在利益平衡的理念之下实现以中间化为趋势或特征的自我改良,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真正充当中立不倚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