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学论衡:二○一五古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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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古琴文化與士人文化初探

◎耿慧玲

臺灣朝陽科技大學通識中心

◎劉怡青

臺灣雲林科技大學漢學應用研究所

一、序言

中古時期是形成傳統中國非常重要的時代,秦始皇帝創建了大一統的帝國,漢繼其後。自此,中央集權的皇帝制度維繫中國政治體制二千餘年,而漢武帝的獨尊儒術不僅解決了功臣集團衰敗之後,漢朝政治上官僚的來源問題;亦架構了中國獨尊儒術之後的社會體制,“士”遂由原本在上古時期的貴族階級轉變成爲知識分子階層,社會的流動因而形成一個固定的管道。這種“士”的政治與社會結構支撐著中央集權的官僚體制,這套體制也影響到中國的周邊民族與國家,故研究士階層的流動、運作與變化是中國政治史、社會史、文化史都十分關注的問題。

自周公制禮作樂〔漢〕伏生:《尚書大傳》(欽定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書,香港:迪志文化,2007年)卷三:“周公居攝六年,制禮作樂,天下和。”第5頁上。,禮樂制度便成爲中國古代社會重要的核心架構,規範了宗法社會下的等級社會。所謂“樂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別”〔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史記集解》(欽定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書,香港:迪志文化,2007年)卷二十四《樂書第二》,第15頁上。,因此,“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唐〕玄宗皇帝御製、〔宋〕邢昺疏:《孝經註疏》(《十三經註疏》第8冊,臺北:藝文印書館,1979年)卷六《廣要道第十二》,第4頁下引孔子說;《史記·樂書》也說“樂也者,情之不可變者也;禮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樂統同,禮別異,禮樂之說貫乎人情也。”(《史記集解》卷二十四《樂書第二》第12頁上)。。樂與禮不僅是相互支援的體系,〔宋〕鄭樵:《通志》(欽定文淵閣四庫全書電子書·史部·別史類,香港:迪志文化,2007年)卷四十九《樂略第一·樂府總序》(《欽定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別史類):“禮樂相須以爲用,禮非樂不行,樂非禮不舉。”,第1頁;此則《禮記註疏》卷三十七《樂記》所云:“樂由中出,禮自外作。樂由中出故靜,禮自外作故文。……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揖讓而治天下者,禮樂之謂也。”第12頁下—13頁上(667—668)。也是治道之所由〔漢〕鄭玄註、〔唐〕孔穎達疏:《禮記註疏》(《十三經註疏》第5冊)(臺北:藝文印書館,1979年)第11頁下—12頁上(667)。治道的基礎就是“禮、樂、刑、政”的結合,《禮記》第十九《樂記》:“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姦。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第3頁(663);又,“樂者爲同,禮者爲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教。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禮義立,則貴賤等矣;樂文同,則上下和矣。好惡著,則賢不肖別矣;刑禁暴,爵舉賢,則政均矣。仁以愛之,義以正之,如此則民治行矣。”。禮樂制度規範了等級社會,自天子以至於士人的身分與地位均受到禮樂制度的規範。如同禮有不同的等級規範,樂也有相應的等級差異,所謂“天子諸侯聽鐘聲未嘗離於庭,大夫聽琴瑟未嘗離於前,所以養正心而滅淫氣也”〔漢〕劉向:《說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3頁下—24頁上。。然而隨著春秋戰國之後政治與社會環境的改變,導致禮崩樂解,重在“演習”的樂儀、樂舞,因爲歌律均需要憑藉“口授”、“身傳”,不能但求之於書,故而“其師亡則其道絕”,樂遂不傳於後張舜徽:《漢書藝文志通釋》(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57頁。,導致中國樂教屬於音聲的部份無法傳續。然而,音聲雖然不傳,但儀式依然保存;同時,在武帝獨尊儒術之後,等級社會下所形成的琴與士的對應關係,在後世並未被破壞,反而形成了更穩固的對應關係,這使得士人文化的研究有了一個可行的新切入點。

中古目錄書保存了許多當時流傳或留存的琴書目錄,而這些不同時期與性質的目錄所收錄的琴書,所呈現出不同程度的異同,固然可以探討琴書的流傳與流變,而琴書所透露出的琴學內涵以及著書者的身分的改變,也可以作爲士人文化的研究參考,本人曾經撰寫多篇論文,藉由中古目錄書中所收錄琴書及其內容的變化,探討琴學的發展,《試從琴書收錄看琴學的歷史發展——由士人琴到文人琴》、《自正史〈藝文志·琴書〉收錄看琴學變化》、《中古目錄書所錄琴書初探》、《通志與文獻通考古琴文獻考補》、《琴書在正史藝文志中的發展——以〈漢書·藝文志〉爲中心》。本文擬從琴書作者分析其在不同時期的身分變化,以觀看琴文化與士人文化的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