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体现着监督执纪工作的经验规律。《规则》第四条明确指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是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的有效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涵丰富,指向明确。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种形态,主要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两种情形,有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等12种组织措施。监督执纪的第二种形态,即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这种形态主要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4项政纪轻处分;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监督执纪的第三种形态,即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这种形态,主要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2项行政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7项组织措施。监督执纪的第四种形态,即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种形态,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种情形。2017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62.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9.4万件,谈话函询3.8万件次,立案10.2万件,处分8.5万人(其中党纪处分7.1万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9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9.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1.7%;第二种形态6.5万人次,占36.3%;第三种形态1.2万人次,占6.4%;第四种形态1万人次,占5.6%。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着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要在思想认识、方法措施上跟上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纪律挺在前面,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穿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体现着纪严于法,体现着党的先进性和执政地位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体现着抓早抓小、层层设卡、动辄则咎,体现着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爱,也反映着违法始于违纪的规律性现象。正如习近平所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吧。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空军的同志说,培养一名飞行员要花相当于其体重一样重的黄金。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正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关系的重要方法。“森林”由一棵棵“树木”所构成。但“树木”,有茁壮成长的健康树木,也有病树、歪树、烂树。对这些病树、歪树、烂树,若不及时加以治理,就会同整个“森林”争阳光、争营养,破坏整个“森林”的健康生长。对于党这个“森林”也是一样,对于其中的病树、歪树、烂树,必须进行治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是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关系、进行这种治理的重要方法。大体来说,“红红脸、出出汗”,主要是保健育树;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主要是治理歪树;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主要是治理病树;立案审查,主要治理烂树。以此维护党的机体的健康成长。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压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这是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首要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其监督职责是: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的具体任务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述职。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在落实责任。党委和纪委要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既履行好各自责任,又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把各项责任任务落到实处。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这是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根本遵循;党规党纪是党的纪律规定,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直接遵循。例如,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等等。要尊崇党章,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开展监督,严格依据《规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执纪,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则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坚持“常”“长”。这是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只有经常用、长期用,才能产生良好的成效。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教育,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拧紧“总开关”,真正解决不想腐的问题。要坚持经常抓、抓经常,看住重要节点,聚焦“关键少数”,发现问题线索专项处置,及时约谈函询,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对规避组织监督、顶风违纪的,不论职务高低一律从严查处、通报曝光,督促整改;强化日常监督执纪,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属一般性问题的批评教育,予以了结;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5类标准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综合分析违纪行为的性质,考虑认错悔错态度,对问题较轻的予以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解决不敢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