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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则(3)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

确定公司的住所意义重大。商业往来中合同等重要文件的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诉讼管辖的确定、公司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地址等都需要明确一个场所(比如,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等司法文书,必须有一个可以送达的处所;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股东查阅,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等),而这个场所通过法律明确下来,就是法律意义的住所。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经常涉及到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各个环节,这些职能有时会分散在不同的场所,而《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通常是董事会)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原材料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配电柜所需零部件,待货到后付清全部款项,并且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甲公司总部在北京,乙公司所在地在深圳,并且乙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现乙公司由于自身设备问题无法按时提供零部件,这将会影响到甲公司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在与乙公司沟通无果后,甲公司向其所在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无权管辖。法院经审核支持了乙公司的意见,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评析

公司的住所不仅是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场所,也是法律上确定公司住址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一般是公司中枢机构所在地,如董事会、总部等。

本案中,乙公司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不是公司的住所,乙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在作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深圳。因此,法院驳回起诉是可以理解的。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释义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执行,并依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案例

原告刘某、李某与被告张某、王某系被告某煤炭有限公司的股东。二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某煤炭有限公司在未通知二原告的情况下,召开该公司第四次、第五次股东会议,并形成两次股东会决议,两次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均不是二原告本人所签。该公司的章程也明确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且被告在上述决议的基础上,与第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煤炭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两次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公司股东根据该股东会决议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释义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公司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公司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同时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发生变化,但必须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为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和公司发展壮大的利益诉求,促使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更自由、更平等、更充分的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法律一般不对公司的经营范围任意限制。但对于一些有关国计民生及国家战略的行业,国家也会设定一些进入条件和要求。因此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

甲灯具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普通灯泡、广告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在得知乙物资公司有一批建材滞销,而丙建材公司又急需一批建材后,甲公司即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批建材的合同,总价15万元,随后,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出售建材的合同,约定总价18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派人去乙公司提取建材,才发现乙公司已将建材转卖他人。甲公司遂通知丙公司无法供货,要求解除合同,而丙公司不同意,以甲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甲公司以其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评析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经营业务的界限和内容,被称为公司的目的事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关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活动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即一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公司在经营范围以外签订的两个买卖建材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而,当其不能向丙公司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超越经营范围主张合同无效。当然,甲公司也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践中,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严肃对待经营范围问题,不能擅自变更。同时,还应认真核实交易对象的经营范围,以避免因交易对象违法、违约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民事行为一般均代表公司行为,该行为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公司承担,因此,如何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根据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一般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产生,较能代表股东和公司的意愿,因此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的其他人员则没有此资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公司章程规定,然后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公司必须登记的事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1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是申请设立公司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也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原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案例

甲有限公司总经理为赵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亦为赵某,平时公司的大小事务都由赵某决定,并以其个人名义签字为准。2008年9月,赵某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老总商定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约时,赵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该商贸公司约定:甲公司向商贸公司转让机器设备两台,总价6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商贸公司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半年内付清。2009年3月,商贸公司仍不付款,甲公司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商贸公司辩称:该设备转让合同系赵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合同亦未加盖甲公司公章,故转让合同无效。

评析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公司。本案应当首先判断赵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如果属于公司行为,则该行为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但若属于赵某个人行为,则该行为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而应完全由赵某承担责任。赵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本案中,通过赵某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履行主体可以判断,该合同的真正主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行为后果由甲公司承担。所以,商贸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由于仅仅是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也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的规定,分公司也需要视情况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

设立方式 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承担债务责任方式 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包含名称、类型、营业场所、负责人等项。

子公司:

设立方式 属于新创设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法律地位 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承担债务责任方式 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含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项。

案例

2015年4月24日,A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A公司)与B有限公司南市区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分公司)签订了《无机防火卷帘订货合同》,B公司分公司就某小区三期工程向A公司购买无机双轨窗帘防火卷帘。双方约定,A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分公司某小区三期工地,并负责工地现场卷帘门的制作、安装、调试、现场成品保护等。A公司保证所有产品都能通过市消防局的验收。合同总价暂定为414302.6元。合同约定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B公司分公司向A公司支付15%的合同预付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