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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外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情况
欧盟有多项欧洲指令,如《承压设备指令》、《索道指令》、《电梯指令》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授权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有关管理。各国基本做法一致,对特种设备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对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提出监督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这些要求通常是以法律、法规(政令、条例)、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形式提出,并已形成完整的安全法规体系。
德国有《设备安全法》,该法规定了10种需要监督的设备,如蒸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对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安全要求,授权有关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权限,同时授权有资格的技术机构从事法定检验。德国对特种设备建立了“法律—条例—部令—技术规范—相关标准”5个层次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日本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气瓶等特种设备建立了“法律—政令—省令—告示—通知—相关标准”6个层次的安全法规标准体系。
美国在特种设备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专项法律法规,但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立法体现在各州,分别在劳动法、行政法、工业法、注释法等法律中设置专门章节(或条款),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提出要求,每个州都有特种设备方面的规定,49个州有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法律,44个州有电梯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