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中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火灾发生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包括能够证明火灾发生的时间、起火原因、蔓延过程中燃烧的痕迹、物品,火灾损失、人员伤亡、火灾责任等一切事实。火灾证据是确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客观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做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的客观依据。
一、火灾证据的类别
根据证明力度的不同,可以将火灾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直接、单独、不需要推理、不需要借助其他条件就足以证明火灾案件的证据。根据直接证据的定义,直接证据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①可以证明整个案件事情经过的影视材料。
②事件当事人所能提供的全部书面事实经过。
③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④为案件整个发生过程或案件事实起因过程做描述的证人及证词。
2.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对事件进行证明和陈述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只是整个事件之中的一部分,也有可能是其中某一个片段,甚至还有可能要通过结合其他的证明才能够形成具有说服力和相关逻辑的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不同于直接证据,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有多个间接证据共同作用,相辅相成,相互关联与依赖,再通过系统的分析与判断,最终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虽然单一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它可以证明案件发生过程中的某一点或某一情节的事实。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不同,其证据数量相对较多,并易于收集。在火灾调查中,它不仅包含只能证明火灾部分情节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也包含现场物证、现场检查的痕迹鉴定结论等,很多间接证据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证实。如在火灾现场提取了电线熔痕的物证,仅凭电线熔痕的物证并不能证明火灾主要事实(即起火原因),还需要其他证据证明起火点的位置,证明起火点处有电线并处于带电状况,该电线熔痕是在起火点处提取,电线熔痕鉴定为一次短路熔痕的鉴定结论,起火点处排除了其他引火源等,通过这些证据的组合才能证明该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电线短路引起火灾的事实。所以,该电线熔痕物证是间接证据。
3.公安部规定的火灾证据
《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公消[2011]43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后可以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
①询(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指认记录;
②录音、视频资料;
③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图;
④物证鉴定结论;
⑤专家意见;
⑥尸体检验文书;
⑦实物证据;
⑧其他证明火灾原因、灾害成因的证据材料。
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和测谎鉴定结论,可以辅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
二、火灾证据链
火灾证据链应由能够证明起火时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等火灾基本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数个证据环构成。各证据环之间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组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即证据链。
1.以直接证据为干的火灾证据链
以直接证据为干的证据链就是以直接证据为干,通过以若干间接证据印证直接证据的某些情节,确认直接证据属实,并以直接证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链。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截了当,但必须查实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在火灾调查实践中,调查人员即使收集到了直接证据,也应尽可能多地收集其他间接证据,使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互相印证、互相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组合,共同证明火灾事实。如在失火案件的调查中,即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引发火灾的经过、行为等,也应该收集其他间接证据,特别是应该在现场勘验中收集各种物证,印证当事人所供述的起火点、起火物、引火源等。这样,失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现场的痕迹物证就形成一个可靠的证据链。
2.间接证据组合的证据链
间接证据组合的证据链就是没有直接证据,仅有若干间接证据,通过若干间接证据的共同证明作用,并运用一定的判断、推理来实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链。
直接证据收集往往较难,在收集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间接证据组合而成的证据链,判明火灾事实真相,认定火灾事实。完全依靠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应符合以下标准:
①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②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有实际意义;
③每一个间接证据都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情节或片断;
④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必要的证明;
⑤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存在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解释;
⑥依据间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唯一的、肯定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的结论。
三、火灾证据的审查
火灾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根据。《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单个证据和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标准。
单个证据的证明力标准是:
①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对火灾相关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
②每一个具体证据必须与火灾事实有关联;
③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全部证据的证明力标准是:
①用于证明火灾事实的各个证据都应当与火灾事实相关联;
②全部证据能够证明待证火灾事实;
③全部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者虽有矛盾但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审查火灾证据应从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如下。
1.审查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
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的形式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类型,否则不可能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同时,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勘验笔录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作并有勘验负责人、勘验人、见证人签名;对于询问,必须制订询问笔录,并有当事人和火调人员签名或盖章。
2.审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火灾调查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①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亲属、恩怨关系等而提供虚假证言。
②有关人员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例如:证人因年幼无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记忆上、表达上产生差错,或者因知识水平所限,对自己所看到火灾的烟颜色、现场气味等的一切事实不能正确理解或表述,因此提供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③有关人员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方法是否科学。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录音,或摘抄文件有无断章取义的现象等。
(二)客观性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根据各种证据的来源,自身不同的特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可靠真实。各种证据往往由于其来源不同,其可靠程度就有不同,传闻证据和直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有较大差别。因此,首先要查明各种证据的来源,《火灾原因认定暂行规则》规定的证据,都有自己的特点,审查中要有侧重点。二是利用证据鉴别证据。某一个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其是否真实可靠,而必须在同其他证据的互相对比、印证中,才能判断其真伪。三是要根据案情鉴别证据。真实可靠的证据必然同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而虚假的证据必然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
(三)关联性审查
火调人员只有在综合审判所收集的各类证据,明确其证明作用的前提下,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才能较好地达到有机组合举证之目的。所谓有机组合举证,是指应诉人员将各种证据材料按照互相印证的内在联系和系统陈述事实的需要,加以科学地分类组合,很自然地在陈述事实过程中举证,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应诉人的陈述更具有客观性和说服力。这样既能发挥个别证据对特定对象的证明作用,又能利用各个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和互相联系,按问题的主次、证据的直接与间接、时间顺序,加以分类组合,使证据点面、纵横有序地组合,达到利用证据的最佳状态,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提供有力的保障。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二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1.审查证据与火灾原因有无联系
证据与火灾原因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它们之间既有因果联系,也有内部和外部联系,也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就要求在审查时,要用全面观点、联系观点去分析研究,不能片面、孤立地去看审查判断证据,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判断。例如:在火灾原因认定中经常将局部烧得重,并有蔓延痕迹的部位,确定为起火点。但是一起火灾,局部烧得“重”,不一定是起火点,要与现场火灾荷载、燃烧物质的性质、火灾蔓延等情况具体分析后才能确定。
2.审查各个证据之间有无联系
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所有证据也是相互联系的。审查证据之间有无联系,就要把一个证据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所有证据协调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实,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真。例如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之间,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不同证人证言之间,现场痕迹物证之间,有无矛盾之处,如果没有矛盾,说明陈述或证言是真实的,否则,就不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