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主要葡萄酒贸易国和地区监管体系
在主要国家(地区)葡萄酒进口管理情况介绍中,分别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葡萄酒生产国或进口国对进口葡萄酒的管理现状进行扼要介绍。主要国家分别是:美国(新兴葡萄酒国家、世界主要的葡萄酒生产国和进出口国家、酒类管理制度非常健全完善的国家);澳大利亚(新兴葡萄酒国家、世界主要的葡萄酒生产国和出口国家、酒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国家);欧盟(以法国为例:传统的葡萄酒生产国家、世界最著名的葡萄酒出口国家、葡萄酒管理制度最完备国家);日本(世界主要的进口葡萄酒国家之一、拥有严格的进口食品管理体系、健全有效的进口酒类管理制度);新西兰(新兴葡萄酒国家、世界主要的葡萄酒生产国和出口国家、酒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国家);中国(世界重要的进口葡萄酒国家,进口葡萄酒管理正在完善当中)。
1.4.1 美国
美国酒类管理法律主要有美国法典27篇(USC27)及联邦法律汇编第27部分(CFR27);管理机构为财政部下属的烟酒税收贸易局(TTB)。在联邦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的同时,各州及地方政府也对进口酒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简单讲,美国管理进口酒主要有“资格管理”和“标签管理”两种形式。所涉及的要求规定有如下7个方面内容:
(1)进口商必须具备合适的TTB颁发的许可证才能进口产品。为了获得进口商基本许可,进口商必须填写TTB表格5100.24——联邦酒类管理法基本许可申请(Application for Basic Permit under the Federal Alcohol Administration Act)。批发商,除了申请进口商基本许可之外,还必须申请批发商基本许可,进口商必须在美国境内设立业务办公室并配备人员。
(2)进口商必须拥有一份TTB颁发的标签许可证书(COLA)。要获得CO-LA,进口商必须向TTB的广告、标签与公示部(ALFD)提交标签/酒瓶许可认证/豁免申请(Application for and Certification/Exemption of Label/Bottle Approval)。
(3)作为COLA过程的一部分,进口商可能需要获得COLA之前的产品许可。
(4)进口商必须达到所有州与地方要求。除了联邦要求之外,州与地方管辖区可以有其自己的进口要求。
(5)进口商必须确保酒精饮料的生产商在FDA注册,并向FDA提供的预先通知。
(6)进口商担负所有适用的联邦执照税与关税。
(7)认证(由TTB指定的一个14位数字号码,位于COLA表格的左上角)格式包含在规范文件内,认证与标签许可证(COLA)申请一同提交,认证与COLA挂钩;重新提交的COLA申请必须有其相应的认证。
财政部所属的TTB专门负责酒类的管理,其他部门对酒类管理也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拥有一定的交叉责任,但这里主要对TTB职责进行介绍:
(1)批准标签和监督广告;
(2)规范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蒸馏酒精、葡萄酒与啤酒的标签、标记、包装与品牌;
(3)规范所有美国产和进口的酒精饮料,包装蒸馏酒精、麦芽饮料与啤酒;
(4)确保酒精饮料标签准确表明其内容;
(5)批准美国葡萄栽培区的制定;
(6)检查酒精饮料是否符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有关食品添加剂与色素的规定。
美国酒类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件是《酒类管理法》《联邦法律汇编27》,涉及酒类管理的具体规定需要查询下列各法律文件相应条款:
(1)酒精含量27CFR4.36;
(2)美国葡萄栽培区27CFR部分9;
(3)产地名称27CFR4.25;
(4)品牌名称27CFR4.33;
(5)亚硫酸盐说明27CFR4.32(e);
(6)种植园出品27CFR4.26;
(7)特定品种葡萄酒之外独特名称27CFR12.31;
(8)健康警告说明27CFR16部分;
(9)出品商名称与地址27CFR4.35;
(10)净含量27CFR4.37;
(11)葡萄品种标示27CFR4.23,4.28,4.91,4.92,4.93;
(12)酿造日期27CFR4.27。
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非常繁杂,进口葡萄酒进入美国会遇到更加烦琐的文件资料准备工作,所以这里将相关文件内容汇总如下:
(1)进口商必须在制造商的信笺抬头或新的TTB F 5100.51提交一个英语或附有英语译文的配方;
(2)每种调料的名称;
(3)产品编号或TTB退税编号以及调料批准日期;
(4)成品中由于添加任何调料或其他含酒精的非饮料成分而增加的全部酒精;
(5)成品最终体积和酒精含量;
(6)每个配方必须提交两份(2)副本至以下所示地址的TTB广告、标签和配方部门,连同一封确认进口商并要求COLA前产品评估的传输信件。
进行样品亚硫酸盐(如同我国的“二氧化硫检测”项目)分析需要提交的分析样本必须为:
(1)最少750mL容量;
(2)确定其酿造期、批量,以及种类和/或类型名称(例如,红葡萄酒、白葡萄酒);
(3)附上一封要求亚硫酸盐分析的传输信件,确定提交者及分析结果将寄往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如果样本为国内产品,将其寄往TTB认证实验室,对于进口产品的亚硫酸盐分析,将其样本提交到TTB国家实验室中心;
(5)酒精饮料不含违禁成分;
(6)限制成分在所规定的限度或限制内使用;
(7)税和产品恰当分类;
(8)未标注亚硫酸盐说明的酒精饮料含有不足百万分之十的二氧化硫。
进口酒类进入美国需要注意的几点:
(1)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基本许可证(TTB F 5100.24),联邦酒类管理法专门对该许可证有规定;首次进口商还需递交一份与国外生产商/供货商签署的向美出口酒类产品的合同或信件;进口商必须在美国拥有经营办公室,这样才可以获得进口基本许可证;并且在得到基本许可证之前,还需要从国家税务部门(IRS)申请获得雇主确认代码(EIN)。涉及申请人信息还需填写表格TTB 5000.8及TTB 5000.9;查阅其他相关法律信息。
(2)在获得基本许可证后、正式开始进口业务前,进口商仍需向有关部门进行“酒类销售注册”,即完成表格TTB F 5630.5(d);如有信息变动也需及时变动注册信息。
(3)进口商也必须获得TTB针对每个产品/商标标签颁发的“标签批准证书”(COLA),通过完成表格TTB F 5100.31获得,由TTB所属的广告宣传标签及配方管理部分管(ALFD);
(4)进口商进口2004年12月31日以后生产的自然酒类,还需要符合《2004年多种贸易技术修改法》规定,以达到这类产品的规定要求,与美国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可以免除相关规定要求。
(5)进口商必须达到所有州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各州及地方立法机构会在联邦机构规定要求基础上提出各自的条件要求。进口商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http://www.ttb.gov/wine/control_board.shtml。
(6)进口商必须保证酒类饮料生产商事先在FDA进行过注册,并且在进口前事先通知FDA;根据《2002年的生物恐怖法令》提出上述规定。
(7)进口商还要缴纳关税及联邦相应税款,可通过网站:http://www.ttb.gov/tax_audit/atftaxes.shtml和http://www.cbp.gov/xp/cgov/trade/trade_programs/duty_rates/查询。
1.4.2 澳大利亚
作为新兴葡萄酒国家,澳大利亚的葡萄酒出口大于进口。促进葡萄酒出口已成为澳大利亚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澳大利亚对于进口葡萄酒管理实施以下措施:
(1)标签要求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管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法典》简称《澳新食品法典》(ANZFSC),该法典规定了食品及饮料的标注要求。法典标准2.7.1条款专门对含酒精饮料及含酒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规定。标准2.7.2,2.7.3,2.7.4及2.7.5分别对啤酒、果酒、蔬菜酒、葡萄酒及其产品、酒精相关信息作了专门规定。可以通过网站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foodstandardscode/进一步了解相关产品的规定要求。
按照《澳新食品法典》规定,标签中文字必须使用英文,且易读、与背景有反差(与背景相比较)。如果标签中除了英文文字外,还有其他文字描述,则描述内容不得与英文内容相抵触或矛盾(标准1.2.9条款有规定)。下面内容为酒精类饮料所需要标注的内容:
a.饮品类型名称(如葡萄酒,啤酒);
b.产品名称(如ABC啤酒);
c.进口商及/或生产商的名称及营业地址;
d.配料清单(只适用于食品标准法典中2.7.2至2.7.5标准规定的产品);
e.酒精体积声明(酒精含量);
f.酒精含量-必须在标签正面内容中出现、字体不小于3.3mm高度;
g.标准化的饮料标注方式(每个包装内标准饮品数目,更多信息可参照标准2.7.1要求);
h.原产地(包装上显示产品出产地的内容,如“美国产品”);
i.产品批号代码;
j.在某日期前使用(如果适用)。
澳大利亚食品法律不允许在食品/饮料标签中带有健康或治疗功能内容宣称。
需要注意:酒精含量超过1.15%的酒精饮品不再属于低酒精含量的饮品。同样,如果饮品中酒精体积分数含量超过0.5%,则标示中不能再宣称“不含有致幻物”或使用其他类似词语。
含有酒精成分的食品不能以不含酒精成分的食品形式出现,或用隐含方式以不含酒精食品方式出现。
酒类的过敏源标示:产品中添加亚硫酸盐成分超过10mg/kg情况下,标签中需要进行过敏源标注“可能含有亚硫酸盐成分”,注意澳大利亚英文标注拼写特点,无需标出具体使用硫化物的名称。其他过敏源标注内容还包括通常规定的过敏物质(如:蛋类、乳、鱼、坚果等)。
按照《澳新食品法典》1.5.2规定,“转基因食品”指,包含使用转基因技术的食品配料,或使用含有转基因技术的辅助工艺产品。①含有新的DNA和/或新的蛋白质;②改变特征。但是不包括以下内容:③高度精致、没有改变性质的食品,提纯的结果是去除了新的DNA及/或新蛋白质;④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这些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存留在食品中、但不含有新DNA和/或新蛋白质;⑤食品中含有的风味物质不超过1g/kg;⑥一种食品、配料或加工助剂中存在(非故意添加)转基因成分不超过10g/kg(每种配料中非故意添加转基因成分不超过10g/kg)。转基因食品包装标签必须带有转基因成分声明“相关食品或配料或加工助剂名称”。其他内容可以参阅《澳新食品法典》中标准1.5.2内容对转基因的规定要求。
(2)葡萄相关过程(酒类制作标准) 总之,进口葡萄酒需要符合《澳新食品法典》中2.7.4标准的要求,不包括其中4.5.1(主要针对澳大利亚生产者生产葡萄酒的标准要求)。标准2.7.4对葡萄酒及葡萄酒产品进行了定义,并对生产过程中可以添加的食品类别也作了规定。
澳大利亚是《葡萄相关过程互认协议》的签署方,该协议承认协议方国家葡萄酒生产过程存在差异。通过该协议,协议签署国(美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及新西兰)将允许协议国生产葡萄酒在各自国家销售。但是,该协议不适用于各自国家对酒类标签的管理规定。因此,美国出口商仍要确认其产品标签是否符合澳大利亚食品标准法典和其他规定的要求(参照标注要求部分内容信息)。
(3)所需文件 下列文件清单是海关清关所需文件。可以联系清关代理人或澳大利亚海关服务机构了解更详细信息。
a.空运提单(AWB)或提单;
b.发票;
c.装箱单;
d.保险文件;
e.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文件;
(4)许可证 澳大利亚海关不需要进口商持有进口许可。但是,零售或批发酒类需要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可以与澳大利亚各州/地方酒类许可证部门联系;也可以通过网址http://www.bli.net.au/获得相关信息。
(5)进口程序 进口食品在到达澳大利亚口岸之际必须符合《澳新食品法典》的各项规定要求。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随机检查。进口商需要从海关得到相应货物的清关单,所有进口货物都需要从海关清关。
货值超过1000美元的货物都需要进行“进口申报”,进口申报过程可以通过海关电子申报系统,货物集中系统(ICS)或通过手工申报,填写海关表格B650-进口申报(N10)。进口申报过程要进行收费,收费额度将根据电子申报或手工申报情况差异进行收费。
对于首次进口或不经常进口的情况,建议使用海关代理人的方式进行进口申报。相比较而言,雇佣代理报关的方式会比较经济。如果进口商愿意自己进行申报,海关也会为首次申报、清关情况提供帮助。所需要的文件有:发票、提单/(空运)提单及其他纸制文件,如:装箱单、保险文件等。“进口申报文件综合指南”会提供非常详细的内容、建议、示范,如:完成进口申报表(B650)。
海运或空运,进口货值不足1000美元时可以通过自助清关(SAC)方式进行申报。自助申报方式不适用于进口邮寄/邮局服务方式。
关税和政府税同样适用于自助申报情况,而且必须通过电子方式申报关税和政府税。相关网站:
http://www.customs.gov.au/webdata/resources/files/self_assessed_clearance_declarations.pdf。
进口食品检查署(IFIS):澳大利亚食品检验检疫局(AQIS)与进口食品检查署协作负责对进口食品的管理工作。
进口食品检查署管理进口食品的基本程序如下:
a.代理人准备进口;
b.代理人将进口内容提交“编辑”(COMPILE)系统(澳大利亚海关机构的系统),进口文档随即激活并进行处理,可能按照食品处理或进行检疫;
c.海关“编辑”系统通知代理人进口货物属于进口食品或检疫处理;(随后)货物提交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
d.代理人将货物递交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
e.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进口管理系统(AIMS)接收货物,并经过食品及检疫处理,澳大利亚进口管理系统对食品文件进行分类和测试;
f.货物由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进行手工检验(参阅全部文件了解更多信息);
g.代理人/货物代运人或进口商与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约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查;
h.贴出检查(由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
i.对进口食品实施检查-检查感官评价标签、进行感官检查,如需要时抽取样品,发放进口食品检查报告,将细节输入澳大利亚进口管理系统等。
(6)税收/关税 有许多因素影响关税税率。有关专门信息,需要与澳大利亚海关机构联系询问。
除了直接的税款外,进口货物还要交纳间接的税款。这些税款包括货物税(GST)及酒类税(WET)。货物税适用于所有的商品。但是对于进口商来说,可以通过参加货物税延缓计划来延迟交纳货物税。
酒类税适用于起泡及强化葡萄酒,葡萄酒产品(包括玛莎拉白葡萄酒、味美思、葡萄鸡尾酒和含有酒精的含乳液体)及其他水果和蔬菜酒。
具体了解关税及其他税款信息可以登录相关网站,http://www.tariffic.com/ITA/和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chedules/b/index.html。适用海关编码查询(HS)。
(7)市场抽样 根据具体的进口情况不同(如科研或商业鉴定)抽样方式不同。液体食品最大抽样量为20L。
(8)广告 产品广告宣传必须与标签管理标准一致。标签上内容必需出现在广告宣传内容内;标签中禁止内容,广告宣传中同样禁止。词语诸如:“多聚不饱和”“纯”“自然”“有机”“低酒精”“无酒精”“健康”及“维生素强化”受到限制,任何有误导产品因素的图片也受到限制。
1.4.3 欧盟(以法国为例)
欧盟是世界最主要的葡萄酒生产地区,也是非常重要的葡萄酒进出口地区。欧盟在世界葡萄酒市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欧盟拥有28个成员国(地区),基本采取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进口酒类的管理,法国的管理措施相对比较严格和完善,所以,这里选取法国对进口酒的管理作为了解欧盟进口酒类管理的窗口。
(1)标签要求 所有标签中必须使用法文(标签中使用法文是强制规定,包括外包装及产品本身)。严禁使用外文取代现有的法文名称(使用伏特加和威斯忌可以)。进口酒类到法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所销售产品的名称:不能用注册商标、品牌名称或其他名称代替(产品)通用名称,但是可以作为附属名称使用。
b.配料清单:配料放在前面,标出所有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以质量含量降低的方式排列、标出使用目的、名称;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不适症状的配料,要明确标明“含有”的配料(引起过敏、不适症状)。但是,这种说明在配料成分表中不必须标明具体的名称。
c.预包装产品净含量标注(升、立方分米、毫升)。
d.最低保质时期,有天、月、年表示;使用“最好在之前使用”或“最好在某特定时间结束之前使用”,对于易败坏食品使用“在某特定日期前使用”。
e.其他规定的存放或使用条件。
f.欧盟境内生产商、包装商或进口商的经营名称或地址。
g.原产地或出处。
h.需要情况下,使用说明。
i.对于酒精浓度大于1.2%的饮料,说明真实酒精浓度。
j.预包装饮品需要在批号前有字母“L”。
更多关于酒精类饮品标准内容可以通过下面网站了解:
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l32005.htm。
下面内容必须在同一个标签空间展示(也就是无需反转瓶子就可以看到),(产品)批号及有过敏性的配料,可以(标签正面)不标注进口商的细节。
a.“某国家”的酒;
b.实际的酒精强度;
c.标示容积;
d.批号;
e.进口商细节信息(必须包括进口商名称、本地管理部门所在地区及成员状态),细节内容必须放在“进口商前”或由“进口”之前;
f.引起过敏反应的配料(如:酒中含有的亚硫酸盐)。
注意对于非地理名称的葡萄酒标示中不能显示葡萄品种及年份信息,只有拥有地理意义的葡萄酒才可以在标签中标注这些信息。
(2)葡萄酒的过敏源标注 2005年11月25日起,整个欧盟内对过敏源配料的标注实施强制标识要求。这个新的过敏源规则也同样适用于酒精体积分数大于1.2%的饮料标注。含酒精饮料中含有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浓度超过10mg/kg或10mg/L情况下,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明“含有亚硫酸盐”或“含有二氧化硫”。严禁用“SO2”或“E220”代替“亚硫酸盐”。
欧盟葡萄酒标签要求实例见图1-3。
图1-3 欧盟葡萄酒标签要求
(3)欧盟关于转基因食品标注 根据欧盟No.1830/2003规定,产品中含有超过0.9%转基因配料成分情况下必须做如下声明:“本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具体细节可以参照欧盟网址: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3/l_268/l_26820031018en00010023.pdf。
包装:欧盟对进入欧盟的葡萄酒及酒精产品包装有各种指令要求。此外,法国对进入其国内的啤酒及发酵饮料包装和尺寸有自己的专门要求。需要进行专门咨询。
(4)灌装标准 欧盟理事会指令75/106/EEC对酒精类饮料的灌装设定了通用标准,包括葡萄酒、蒸馏酒、及麦芽类饮料(啤酒)。该指令不适用于(该指令)附件Ⅲ中所列的预包装产品:
a.1(a),灌装标注的不超过250mL的专门使用产品;
b.2(a)及4,航空使用、轮船及火车使用,或免税店使用。
(5)葡萄相关过程(酿酒标准) 2006年3月10日,美国与欧盟签署葡萄酒贸易双边协定。协议规定双方互认现在的葡萄酒操作行为,以及通过咨询方式接纳新的葡萄酒生产方式。欧盟的葡萄相关过程可参阅网址:
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nsleg/pdf/2000/en_2000R1622_do_001.pdf。
(6)所需文件 进口酒类进入法国需要下列文件:
a.商业发票;
b.海关价值声明;
c.货物运输保险;
d.海关进口声明(SAD表格);
e.货运文件;
f.装箱单;
g.原产地证书;
h.保证证书;
i.Ⅶ证书(针对酒类饮料)。
此外,从欧盟以外的第三国进口酒类进入法国需要获得“通用农业政策”(CAP)进口证书,该证书由法国国家酒类行业办公室(ONIVINS)颁发。
(7)进口程序 从第三国进口(酒类)货物进入法国需要进口声明。进口商或其代理需要向海关声明。单独管理文件(SAD)就是用来完成这个目的。该批准表格时用来完成进口声明工作。详细信息可以参阅网站:http://euro-pa.eu.int/comm/taxation_customs/customs/procedural_aspects/general/sad/index_en.htm。
SAD文件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到法国海关或通过电子方式声明(法国海关计算机系统称作:SOFI,国际货运计算机系统)。一旦所有文件备案并且交付清所有关税后,货物就可以从海关取出进入流通。付清增值税(VAT)和其他相关税后,货物也可以进入市场消费。
进口酒的专门要求:第三国进入欧盟的酒类在自由流通前必须带有Ⅵ1文件。有关Ⅵ1文件信息资料可以浏览网站:http://www.ttb.gov/itd/exporting_documents.shtml。
(8)税收/关税 进入法国的食品要缴付关税的同时,还要交纳其他税款。数额根据产品不同而有所变化。对于酒类增值税达19.6%。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酒类进入法国的进口关税根据酒类的酒精含量及包装类型不同而不同。其他的税,如运输税,等价于增值税,国内产品、进口产品都要缴纳。另外,还有针对啤酒的专门税,按照每百升啤酒收取。这些专门的税种可以在海关清关时缴纳,也可以在销售时缴纳。更加详细内容可以通过欧盟专门网站了解:http://euro-pa.eu.int/comm/taxation_customs/dds/cgi-bin/tarchapLang=EN。
(9)广告宣传 1992年引入的《艾文法》对法国的啤酒广告进行规定。酒精含量超过1.2%的啤酒不允许在电视广告上作宣传。该法律还规定了在各种媒体上做酒类广告时要配有健康警告声明。法国政府对广播中做啤酒广告宣传进行了规定,只允许在学校上课时间做广告。
(10)欧盟对进口酒类的相关管理措施 欧盟对进口酒类的相关管理措施,如欧盟对进口葡萄酒标示要求:
a.标示信息分强制标注信息及选择标注信息,分类信息中没有的信息不能标注,对于不同质量分类的标注信息要求有区别;
b.标示规定对葡萄品种及葡萄酒说明方式进行要求;
c.对保护葡萄酒原产地要求及程序作规定;
d.按照葡萄酒中残留的糖含量水平,对葡萄酒的甜度进行规定说明——从干到甜;
e.对某些传统形状的酒瓶进行规定,某些形状的酒瓶只能用于特定酒,这些规定仅限于法国境内。
进口葡萄酒管理相关法律文件如下:
a.欧盟规定1607/00——葡萄酒质量;
b.欧盟规定2729/00——葡萄酒产区管理控制;
c.欧盟理事会规定2392/86——欧盟葡萄园注册;
d.欧盟规定1227/00——葡萄分类、葡萄产量记录;
e.欧盟规定884/01——相关文件及记录;
f.欧盟规定1622/00——葡萄园艺操作;
g.欧盟规定753/02——标示。
(各成员国)酒类管理法律文件:
a.《重量及措施法》1985;
b.《(含)酒精类关税法》1979;
c.《进口食品规定内阁》1997;
d.《食品标示规定》1996;
e.《贸易法》1968;
f.《贸易特征规则》1994;
g.《食品安全法》1990;
h.《食品(批号标记)规定》1996。
1.4.4 日本
日本是世界葡萄酒进口的主要市场,对进口葡萄酒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标示要求 标示中字体最小使用8磅(point),应当包含下列信息(如适用情况下),以日文标注:
a.产品名称;
b.表明原产地即“进口”内容;
c.进口商名称/地址;
d.配料(不是食品添加剂),按照质量分数降序排列;
e.食品添加剂以质量计降序排列,与食品配料分开、另起一行;
f.酒精含量;
g.容器体积(以毫升或升表示);
h.净重(只使用公制);
i.最佳日期前;
j.使用方法,储存说明或准备说明(由卫生劳动保障部规定,如果没有这些内容易引起混淆);
k.限制未成年人饮用的说明(所有的酒类容器必须清楚声明“严禁未成年人饮酒”或“20岁以上消费者可以饮用酒类”)。
关于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色素成分、调味品或香精标注内容,每批进口产品都要配有相关证书。详细内容参阅日本相关政府网站:
http://www.mhlw.go.jp/english/topics/importedfoods/1.html。
另外,日本农林水产省执行的日本农业标准(JAS)也涉及标签管理内容。网站如下:
http://www.maff.go.jp/soshiki/syokuhin/hinshitu/e_label/index.htm。
转基因标注:日本转基因成分标注情况是:质量分数超过5%情况下需要对转基因成分进行标注。酒类产品目前还没有实施转基因标注要求。
(2)进口所需文件
a.进口食品通知表等(需要两份复印件);
b.卫生(健康)证书(如果适用);
c.检查结果(酒精饮料的分析数据);
d.表明使用原料、添加剂及生产方法的文件材料。
(3)许可证 进口商不需要注册或取得进口许可证。
(4)进口程序 日本《食品卫生法》(Food Sanitation Law)要求,进口食品有如下程序。
新食品进入日本前,需要由卫生劳动保障部(省)进行前期确认,即由设在口岸的卫生劳动保障部(省)办公室对小批量样品进行复核性审查,以确保这些产品真正进入日本后不会产生严重问题。首次进口日本的产品,进口商还需提交参考资料,如详细配料成分表、生产过程说明。提前确认工作完成后,进口商就可以准备相应文件在货物到达时使用。
货物到达后,进口商应当递交“进口食品通知单”等表格,或通过网上提交;但是,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话,进口商需要在卫生保障部网站上将其计算机信息提前注册。
卫生劳动保障部检验站检查官将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如无需进行(实物)检查,将发给进口商一份“通知证书”,允许从海关清关、进入国内流通市场。
如果需要进行检查,通常有两个途径:①在检疫机构实施的管理检查(监督检查);②在指定实验室实施的命令检查、管理检查,不同于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货物通过检查后,进口商将收到通知证书,将允许进口商在海关清关,进入国内流通市场。如没有通过检查,进口商必须处理或重新发回货物。
(5)税款/关税 海关关税隶属于日本财政部,负责管理关税。作为海关协调委员会会员,日本同样适用10位的海关协调码(HS编码)。
根据产品不同,酒类产品将征收关税、酒税。但是,(日本)国内没有进口酒的配额限制。
1.4.5 中国
(1)标签要求 尽管提前批准不是强制实施,但是如果需要确认的话中国海关总署(GAC)可以要求进行进口提前分析。所有进口食品都要进行检验,并且必须从海关当局得到清关证书。标签内容必须以中文标识,还需要包括下列信息。标签需要准确、真实、不存在误导内容。进口前标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及其分支机构是相关负责机构。
a.产品名称/品牌。
b.配料清单(甜味剂、防腐剂及添加色素——只适用于强化葡萄酒——必须声明);只使用一种配料情况下,免除配料清单。
c.净容积(mL):小于1L的瓶子将标注为“净含量为×××毫升”,或大于1L装的瓶子标注为“净含量为×升”。另外,对于包装在200mL以内(包括200mL)的包装,包装上印刷字体最小不得小于3mm;200mL至1L包装印刷字体最小不得小于4mm;大于1L包装的印刷字体最小不得小于6mm。
d.酒精含量(%):酒精含量应当以“××.×%的体积酒精浓度”形式表示。
e.生产日期(年/月/日/):中文标签中要求灌装日期。
f.生产/分销/进口商(名称及地址):标签中必须包含中国代理人、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及地址。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不属于强制标注内容,如果带有生产商信息也不需要翻译成中文。
g.原产地:原产地声明为强制要求。进口商通常需要获得原产地证书来证明相关的声明内容。
h.最低保存日期:酒精含量低于10%的葡萄酒需要包括最低保存日期。
i.产品类型:如葡萄酒、“红”“白”“起泡”“半起泡”“强化”“加甜”葡萄酒等类型。
j.糖含量(g/L)。
(2)需要文件
a.商业发票;
b.海关货值声明;
c.货运保险/文件;
d.装箱单;
e.原产地证;
f.保险单证;
g.健康证书(卫生证书)。
(3)许可证 商务部(MOFCOM)是负责进口酒类产品许可证的机构。酒精产品属于“自动进口证书”分类。有记录的进口商必须向商务部申请“检验检疫许可证”,表明打算进口酒精类产品。该进口商在持有检验检疫许可证的6个月内要完成进口交易。超过这个期限后,进口商需要重新申请获得该许可证。尽管不需要,进口商正常情况下要提交样品。提交人提交的信息包括(产品)成分及物理特性、品牌、容积等。批准(检验检疫许可证)无需缴费也没有时间限定。2009年6月1日中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进口商需要获得标准的经营许可证,并且需要提交相关文件。
(4)进口程序 进口商品检查: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承运人或货物代理人首先需要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CIQ)申报。CIQ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可能对每批货物进行健康安全检查。进口瓶装酒必须带有中文标签,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标准规定。所有进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强制标识(3C)规定。经过CIQ检查后,CIQ将发给一个通知允许该商品通行。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联系中国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CNCA)。
进口酒精类产品必须带有植物卫生证书/健康证及原产国发放的原产地证书。中国政府不接受供应商或生产商提供的证书。美国国家税务中心(NRC)负责发放美国酒类出口中国的证书。
(5)税收/关税 中国关税采用国际惯例。具体关税税率可以通过网站查询:
http://stat.wto.org/idbdata/idb_chn_last_e.zip。
葡萄酒及蒸馏酒有进口税、增值税、消费税;啤酒及麦芽饮料产品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