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汪志宏未申请鉴定机构对其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害进行鉴定,故汪志宏以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13年7月6日为其孕检时未诊断出羊膜已破属误诊及汪志宏术后出现伤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