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与防范技巧(2)
依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随意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就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借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
如果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仍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
(6)招标人私下泄露标底。
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采购市场的发育状况和基本国情而采取的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会被拒绝。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但是,设立“标底”进行招标采购,其信息的保密性有时无法得到保证,很容易滋生出各种各样的舞弊或腐败问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一旦设立了“标底”,就等于基本上确定了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和“成交”价格。
因而,不少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等不重视其对招标内容的“响应”程度,而是千方百计地从多渠道、多角度去“打听”这“标底”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编标人员、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评标人员等都成了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对一些经不起“攻关”或“诱惑”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就会跌倒在“钞票”面前。因而“泄标”现象频繁发生,一些腐败或违法乱纪的苗头更是屡见不鲜,这就严重地扰乱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
(7)招标人私定中标商。
这种手段下,招标单位为满足让几家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故意加上一些针对性的条款,以此来排除其他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供应商肯定是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很直接的“利益关系”,并且早已提前达成了一致,整个招标过程实际上都是走过场,私下里招标单位早已有了“理想”的中标供应商。
(8)化整为零,买一送一。
由于一般的公开招标项目金额大,与其相关的小项目又多,因此,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是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有时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采购人将一个大项目人为“肢解”成若干个小项目分别进行采购;有的采购人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而将其他辅助项目等“隐匿”起来,另行进行采购或者直接卖人情送给某单位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
(9)招标中的“亲友团”问题。
公开招标过程中,评标组织成员如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则应回避,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招标信息的泄密等舞弊行为的发生。因为,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方和投标方有密切关系的往来,就很容易造成投标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到招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0)询价小组人数变成了双数。
“询价”是采购人员作业流程中的一个必要阶段。如果是常态性的采购,需求的产品又是属于标准零件,对于供应商来说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在新产品开发时,对于那些不属于标准品的部分,询价的时候就必须要特别注意是否有提供供应商足够的资料,以方便其报价作业。为了避免日后造成采购与供应商各圆其说,以及在品质认知上的差异,询价时一定要认真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并将不明之处按照要求为供应商一一做出解释和说明。
根据《招标采购法》的规定,询价小组一般是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这主要是为了能够公平有效地就采购决议达成一致。但如果询价小组的人数变成了双数,就说明这其中有了“不必要”的人物加进来,这样的目的很可能就是想影响询价的结果。
(11)招标人故意流标,改变招标方式。
所谓流标,实际上是一种招标失败,是指采购活动中,由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现象。现实中,很多招标项目为公平起见都要求公开招标,这样就很难保证“关系户”的利益,但是如果能够“合情合理”流标,之后就可以“光明正大”地非公开招标,这其中的暗箱操作就不在话下了。
(12)大行“串标”之风,牟取暴利。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社会的诚信缺失问题,招标采购中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中之一。一般说来,串标行为在建筑市场中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
①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投标单位私下运作,使用各种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一些企业为寻找业务投入很大力量,为取得建设单位的私下承诺,什么招儿都用,联络感情,百般应酬,其结果必然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②投标方之间串通,“潜规则”盛行。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13)随意编写标书,评标标准不统一。
某些招标采购,投标前无统一口径,也无评标标准,结果导致各投标人仅凭自己的理解随意编写标书,使得招标文件严重缺乏规范性。而招标文件的不规范,有些是由于投标人的水平不够,但有些则是出于故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①要求报价的设备、材料、品牌不定型;
②技术性能要求不明;
③计价方法不统一;
④质保期限、付款条件等等都不做要求。
这种情况下,评标人面对着各不相同的标书,又没有明确统一的评判指标,使得随意性很大,最后往往都是权势利益压倒一切,谁的关系背景过硬,或者谁贡献的好处越多,谁就越有可能中标。
(14)招标人进行不公正的询标。
询标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就标书中不明确、不清楚、有疑问的地方要求给予澄清,或要求投标人给予新的承诺。然而,有些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却利用这一机会,只向关系单位询标,不向无关系单位询标,在得到有利于关系单位的回答后就不再询标,匆匆定标,使得各投标单位在不公正的条件下竞争。
还有的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内容。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
(15)投标人以低价竞标,签订高价合同。
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先低价中标再以高价签订合同。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16)招标人设置各种障碍,故意排挤供应商。
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中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例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以此来为难供应商,以达到排挤的目的。
(17)招标人设置门槛,使内定供应商中标。
一些采购人往往会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为由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以及交货时间进行变更。这些变更,有的确实是不可避免的,有的则是事先预谋的,为了使心中所想的供应商中标,有意在技术规格、要求、交货时间和付款方式中设置门槛,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一旦预想的供应商中标,即提出变更。
(18)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大做手脚。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评标中标过程是招标中的十分重要的环节。然而,有些招投标商却在其中大做手脚,导致不公正的采购舞弊现象的发生。具体说来,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大做手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评标时采取差别对待。
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评标时采取差别对待的手段,主要是指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就能中标,中标的尺度十分明显,作弊也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易掌握,且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评标过程的影响很大,因此,这种差别对待的舞弊手段比较常见于综合评标法的招标采购过程中。
②事先泄露评标委员会的名单。
由于中标候选人只有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的标书进行评价和审核后,由大家共同推荐才能产生,这样,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会成为一些投标人“攻关”和“拉拢”的重点目标。为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时间也不应该过早,以防止成员名单的泄露,滋生不必要的事端。
③随意变换评标组成人员。
某些招标单位随意变换评标组成人员,导致评标人员的专业结构不科学。评标人员应该以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为主,而有些单位却以行政领导、监察、审计人员为主,人数不足时,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本应是监督评标的人却参与了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从而使得评标处于无监督的状态。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评标人员必须要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种以外行评标人员为主、比例严重“失调”的评标组成人员,其评审工作很容易被一些不懂技术和业务的人员人为“操纵”,从而导致投标单位只重视搞关系,拉拢腐蚀评委,而不把精力放在做标书上,进而造成少数人推荐或变相指定中标或成交商的采购舞弊现象。
④采用不合理的评标办法。
开标前不定评标规则,开标后才定评标规则,即先做游戏后定规则,往往是根据关系单位的投标情况设定评标标准,怎么有利于关系单位就怎么干。如果关系单位报价低,就以价格为主要定标依据,如果关系单位价格无优势,就以施工方案、社会信誉等难以定量考核的指标为定标依据,想方设法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优势。有些评委专挑无关系单位的缺点,而对关系单位的缺点只字不提,只讲关系单位的优点,甚至拿无关系单位的缺点与关系单位的优点相比。有些评委为排挤非关系单位,可以毫无根据地说非关系单位的产品在市场上假货较多,并以此为理由来排挤非关系单位。
(19)供应商“借鸡生蛋”,支付“感谢费”。
这种手段通常发生在工程招标项目中。在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能够高水平地完或,都会要求由一些资质资格都比较高的单位来完成项目,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就会对响应标的的公司有一些资质条件的要求。而现实中,响应标的的公司因为标书中公布的资质条件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就会想办法“委托”其他公司帮助其投标,中标后再由“委托方”付给“被委托方”公司一笔“感谢费”,这样,实际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却不是满足招标资质的公司,很容易在以后的过程中出现问题。
现实中,有的招标交易中心资质证书满天飞,而有的为加大入围投标机会而四处奔波,借用证书,严重扰乱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而且,招标交易中心又派生出一种新的职业——报名贩子,这些人手持多个投标许可证“驻场办公”,不管工程类别和大小均给予其投标报名资格,严重影响了招标采购的效果,损害了招标交易中心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