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中国人的“良知系统”(4)
此外,“心”又是中国文化活动的主要泉源。《礼记·乐记》说:“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因此,可以这么说,中国人的精神形态必须在“二人”之感通过程中去完成,中国人的文化活动则是在“心”与“物”的感通过程中去展现——“物”其实是指也包括人在内的一切外物(例如说,人物)。因此,无论指物或指人,中国人的文艺创作的内容都偏向于“情”这个方面。事实上,在中国人的文艺里,个体精神形态之其他种类的表现——例如,个人的心理状态、存在状态——是相对贫乏的,但是,却产生了世界上最丰硕的“感物伤情”或“触景生情”文学传统。“诗”这个文学品种之特别发达,也说明了这个倾向。
因此,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在“心的文化”仍然发达的大陆,文化气息最浓厚,台湾次之,香港则最为稀薄。因此,大陆与台湾,也出现较多对文艺、历史文化以及精神文化敏感度很高的心灵——这种倾向,与实际表现的自由度的多寡,亦没有必然的关系。
因此,“心”的因素也在少数的中国人身上表现为“灵性”。的确,中国文化并不像西方文化那样让大多数的个体都表现其“个性”。然而,中国毕竟有一个深厚的文化大传统,因此,在“心”的因素还在发挥作用的地方,仍会产生少数具有“灵性”的个人,虽然这些人只能生活在并非理想的政治与社会条件底下,往往成为被平均甚或被消灭的对象。
5.中国人“良知系统”的特色
如前所述,中国人的“良知系统”是由“身”与“心”组成的。
在这个系统的结构中,“二人”之间产生的“心”无疑占主导地位。中国人认为,有否“人性”,是以“心”之有无作为检验标准的。关于“性”这一个字的意义,朱熹的弟子陈淳如是说:“性字从生从心,是人生来具是理于心,方名之曰性。”(《北溪先生字义》卷上)事实上,传统的中国人也称“人”为“有情”。我们在前面也曾做出分析:中国人的“心”包括感情、理智、意志与道德判断,而以“感情”为挂帅的主导因素。像这样的“心”,就必须由自己发射出去,在别人“身”上完成。因此,中国人对“人”的定义亦必然是“二人”之间产生的“仁”,而这个“仁”也必然是中国式的“天理”。
一般来说,感情是倾向于奔放的,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而必须由理智去控制的。既然中国人的“心”之内容主要是感情,而不是指“理智”,那么,中国人岂非是世界上最热情奔放的民族?中国人男女“二人”走在一起岂非就像干柴烈火一般一碰即燃?中国人岂非又是最有个性表现以及热爱生命的人类?
但是,事实上,上面的描述只适合于拉丁民族。至于中国人却刚好相反——他们总是比较含蓄,感情不轻易外露,并不像在西方人(尤其是拉丁民族)身上一般,可以看到七情六欲的展现,如果严重起来甚至会搞到“木口木面”。的确,中国人不倾向于将“爱”与“憎”极端化,而总是尽量将两者都拉回到中间的“中庸”地带,一旦失去这个平衡,就会导致“天下大乱”“斗死方休”等现象,因此在正常状态下总是力求爱憎不分明。在这种情形下,就很难由自己决定(甚或知道)去得到些什么,避开些什么,于是,往往出现这类倾向,对一己喜悦的人与物并没有什么强烈的冲动去获得,对不惬意的人与物也没有强烈的冲动去摆脱(亦即是“逆来顺受”)。在这种情形下,总是会撩起激越之情的男女关系,就往往变成甚为尴尬之事。因此,中国人倾向于避免社会功能(安身立命、制造人口)不明朗、不确定的两性关系,于是,就说不上热情奔放,也很难出现浪漫倾向。此外,中国人在生活上亦力求平稳与平实,并不冀求使它多姿多彩,至于最易表现美与生命力的青春阶段,也倾向于将它整个地抹杀掉。如果站在别的文化角度上看,凡此种种,都会给人一种对生命并不热爱的感觉。
然而,中国人是强调“心”与“情”的,又怎会出现这种情形,这就牵涉到在中国文化中“人”是如何被控制的程序了。事实上,以“心”为主导的生活意向是很容易为外物所动的。因此,《礼记·乐记》说:“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但是,这样的“人心”是至为危殆的:“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为了保存“天理”(其实是“人理”),就必须“灭人欲”,对“人心”加以控制,将它纳入社会公认的渠道:“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
显然地,中国人认为人是应该有“情”的,否则就会“离”,但是,这个“情”又必须被纳入社会公认的渠道,否则就会“流”。因此,喜怒哀乐皆必须“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所谓“皆中节”,就是符合“人为之节”的意思;所谓“和”就是既不“离”也不“流”的意思。中国人认为只有如此才算是“合情”。然而,这样“合情”既然是用社会公认的渠道决定的,而不是完全可以由个人去“定义”的,于是就必须去“饰貌”——亦即是“做人”。所谓“做人”,就有点儿公式化。
事实上,所谓社会公认的渠道就是一些公式化的“二人”关系,例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自然,在任何人类社会中都会有这些关系,只不过,中国人倾向于用这些先定的公式去“定义”自己,而不是由自己去“定义”这些公式。由自己去“定义”这些关系,自然也会有“情”,而且情之所发反而会更自然自发。如果由这些关系来“定义”自己,就会造成抹掉“自我”的倾向。“自我”既然遭抹杀,“个体”的生命力就变成不是由自我去调配的因素,而变成必须由外力去制约的对象。于是,“个体”也就失去自我调配的能力。我们在下面将会指出:中国人只有在彼此的心意“有到”对方的身上时才需要“做人”,一旦越出了这个彼此熟稔的人情的磁力场就无须“做人”;因此,在全国性的国民生活中,也只有在领导者和集体的威信还健在,具有“上下一心”的形势时,中国人才会守规矩,才会有公德心;到了“上下离心”的局面时,就会失去制约。
显然地,中国人的那些固定的社会渠道都是一些具体的“人情”关系,而使中国人受到制约的也就是这些关系中实实在在感觉得到的“心意”。因此,在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就往往必须诉诸“人治”与“身教”,至于“法制”反而退居其次。
因此,中国人虽然将“心”抬到了首位,但是这个“心”是用来制约的,同时也是被制约的对象,而不是让人热情奔放的。换言之,中国文化将“人”设计成为一个以“心”为主导的动物,而又用别人的“心”去制约他的“心”。
这种由“心”去制约“心”的安排,就是中国人“良知系统”的特色。在西方新教人士身上,就不是这样——在他们的“良知系统”中,每一个“个体”都具有“灵魂”(亦即是“自我”的原则),因此都被认为是独立自主的“精神主体”与“权利主体”。这样的“个体”是用自己的“理智”去控制一己的“心”和“身”的。在这样的结构中,“心”只是“情”(emotion),它被归入“肉体”的部分,而不属于“灵魂”的领域。“灵魂”既然是个体独异的原理,而个人又用“个体化”的理智去节制一己之“身”(包括“情”),去为这个原理服务,因此,“灵”与“肉”都是自我调配的因素,而整个人格结构之目的意向则是为“自我”这个因人而异的独特开展过程服务。在上帝还没有死亡的时代,这个开展过程是指向“超越界”的,在今日,则造成由“自我”去定义世俗关系的倾向。换言之,这样的“个体”设计较有明确的“自我”疆界,并且会强调“自我”的完整性,因此,就导致一个人必须以人格的“完整性”去驾驭世俗关系,而不能让它们成为自己人格的唯一内容。于是,就出现了要求人人都发展自己的“个性”,也欣赏别人有“个性”的局面。这与中国人不重“个性”,而只欣赏一个人“做好人”(亦即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或“不脱离群众”的倾向显然相反。
至于南欧的拉丁文化,也是重“个性”的,不过,却不是偏向于用“理智”去控制“情”,而是让后者泛滥,于是就造成个体热爱自己生命的倾向。这个倾向即表现为“醇酒、美人、欢歌”这样的对生命的欢愉感,同时也表现为逞强好胜的人格——这种热血的冲动造成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以及倒阁频频的政治局面。同一股热爱生命的冲动又使拉丁文化产生将自我做美化提升的倾向,亦即是强调个人在身体上与个性上的美感,以及将平凡乏味的日常生活戏剧化,即使用无害的谎言对“现实”施以“整容手术”也在所不惜。这股将一切事物都做美化的提升之总趋势,也使法、意等国产生了最驰誉世界的时装,以及最艺术化的人文景色。
用这个文化的观点看中国人,后者就显然是“反对生命”的,例如,把整个人文景色与人的服饰弄到以灰色为主调(曾一度是大陆的情形),把身体与个性都弄到没有任何突出性,不少人还以此为荣;此外,就是在生活上力求平稳与平实,即使碰到本来可以是很多姿多彩的人生经验,也往往会用与美化提升刚好相反的“反高潮”的方式将它镇压掉(以上是所有华人社会中大部分人的倾向,这个倾向与中国人“自我压缩的人格”有关——详后)。
不过,中国文化与拉丁文化既然同属“心的文化”,因此也有重叠点,那就是“人情味”。我们在前面分析中国人的“心”的那一个分节中,也曾指出:在中国个体的“心”也很发达的场合中,也可以越出社群的“心”的制约。因此,在“人情”的因素普遍发达的中国人社会,“心”的因素在少数人身上也可以像拉丁文化那样表现为超出社会制约的男女情欲——在这方面,笔者亲见的60年代的台湾以及今日大陆,就比较为现实的、“人情”因素普遍低落的、纯粹“身体化”倾向的香港为甚。在这个意义上,就同一个中国文化范围内来说,大陆与台湾有点儿接近拉丁文化,是属于“热”的一类;香港则比较英美化,是属于“冷”的一类。不过,这只是就同一个中国文化内部的差异来说的,总的来说,即使是较“冷”的西方新教文化,仍然留有这样的余地,让个人的生命力偶尔做不受理性制约的表现——例如兴奋的跳跃欢呼、酒后的狂欢,以及从非洲人那里吸取的摇滚乐等等——至于中国文化,不论在国内国外,都可以说完全缺乏“酒神型”(dionysian)的因素,因此,即使在“心的文化”仍然发达的中国人聚集的地方,也只是表现为一种温情脉脉,而不是一种热情的狂泻,它与拉丁文化的差别正如中国式的迎神赛会与拉丁式的嘉年华狂欢会的歧异一般。
总的来说,无论是新教文化还是拉丁文化,都具有“个人”的原理。至于中国文化“二人”才能定义“一人”的设计,却是把明确的“自我”疆界取消,因此,“个体”不足以成为一个可做自我调配的基地;而中国人的“二人”关系也是相互制约的渠道化功能多于相互热情奔放的作用,因此虽然与拉丁文化一般同属“心的文化”,个人对七情六欲的表现程度却显得连新教文化都不如。的确,中国人用“心”去制约“心”的安排,其结果就是两相中和,正如《中庸》所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各类不同的“良知系统”也是对“人”的不同设计,因此,也就导致了不同的生活意向。总的来说,西方文化是强调“个性”的,只不过,在新教文化中,是欣赏个体有否完整性,能否以自我组织的方式去面对生命中的挑战,做自我的完成;在拉丁文化中,则偏向于欣赏个人是否热情,是否懂得制造美感与生活的情调,有时也欣赏一个人故意破坏规矩去表现自己个性这样的无政府主义倾向。至于中国人,则欣赏一个人能否处处以对方为重地“做好人”,以及是否“老实”或“听话”。不过,正如我们在前面所指出的,这只是为社会所要求的表面。在这个主流与常态背后,被设计成为一个没有精神性的“身”的中国人“个体”,也会以“精”与“醒目”作为一种美德——例如,在今日的大陆,许多人就以懂得路数去拉关系与走后门而感到沾沾自喜和自豪。不过,在中国这个缺乏“个体”原则的文化中,仍然会出现少数具有“灵性”的个人,而在这些少数者之间,有否“灵性”也就成为互相欣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