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建立和打破制度
我们不是靠人来领导这个公司,我们用规则的确定性来对付结果的不确定。
——任正非(2015)
(Yang, 2015)
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华为是如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面临不同的战略情境,主动打破旧有的制度,动态地创建新制度,持续开展管理变革的。华为建立新制度的最好案例当然就是在1996—1998年间制定的公司章程《华为公司基本法》。华为通过《华为公司基本法》将公司不同部门的管理原则统一固化下来。华为制定《华为公司基本法》的努力和恩斯特·阿贝(Ernst Abbe)先生在1896年为蔡司公司(Zeiss,一家光学和光电子技术公司)制定章程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蔡司公司目前仍是科学显微镜和智能手机相机镜头行业的领先公司。阿贝先生制定蔡司公司的章程的目的是为企业未来的管理制定清晰的制度,并阐述这些制度背后的理由和意图[蔡司公司的案例请看Buenstorf和Murmann(2005)]。但是蔡司和华为的案例不同点有二。第一,阿贝先生想为他去世后公司的运作制定制度,将当时已经实施的做法总结记录。华为则通过三年的上上下下集体讨论编写了《华为公司基本法》,目的是为了统一公司不同部门采纳的不同管理方法和原则,形成公司统一的制度和认识。第二,阿贝先生拥有蔡司100%的股权,并把股权转移到了一个基金会,所以该文件是由他自己编写的。尽管有中国人民大学的6位教授帮助华为起草了《华为公司基本法》,但在公布之前几易其稿,公司都将草案向员工公开并征求意见。该文件也综合了华为领导团队在1997年访问美国期间形成的理念和想法。
尽管外界已经有很多关于《华为公司基本法》的描述和讨论,但对于那些想了解《华为公司基本法》细节的读者,我们还是附上了《华为公司基本法》的全文(见附录C),在下文中综述了该文件中的重要理念,并指出《华为公司基本法》起到了帮助快速成长的华为建立标准化的制度和统一公司管理方法和原则的作用。
《华为公司基本法》的第一部分(第1~20条)以成为世界级设备供应商的愿景开头,描述华为的价值观——很多已在前文描述,并定义实现愿景的道路上一些关键的中间目标,如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从第一部分至全文的结尾,该文件不仅定义了要遵循的制度,还为华为的各部门明确了发展的目标和设立这些目标的原因。在华为公司,每一个中高层的管理者都被要求熟读《华为公司基本法》,对于若干关键问题形成共识,例如华为要成为怎样的企业,达到这一目标可以使用哪些方法,不可以使用哪些方法。
第二部分(第21~38条)提出基本的经营政策。例如,第25条明确指出“顾客满意度”是评价所有工作的标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出现在第25条而不是第1条,表明“以客户为中心”并不是在早期就成为华为公司的核心价值观,而是在《华为公司基本法》实施之后才变得越来越重要的。第26条提出了资源分配的关键原则,即华为保证每年将至少10%的销售收入用于研发。这一原则使得华为有别于同行业的很多企业。这些年来,华为也一直遵循该原则,如2016年,华为将14.6%的销售收入投入研发活动(Huawei, 2016)。第27条提出了研发的组织结构(我们将在本书的第七章详细描述相关内容)。第37条明确提出公司未来不会从事非相关多元化。自1998年以来,华为也一直遵守该原则。
第三部分(第39~54条)明确指出了公司组织构架的关键特征,并设定了企业各职能部门应该具备的水平。这些条款明确表示将权力收归公司总部和不允许地方“诸侯”做大。
第四部分(第55~73条)明确提出人力资源政策。提出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是企业成功的关键,进而阐述如何建立公平、透明的人力资源体系。我们在第六章将详细描述华为是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在第72条中《华为公司基本法》提出了一个重要制度,即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轮岗以丰富工作经验。
第五部分(第74~99条)为企业的管理体系制定原则。这些原则背后的关键理念是强化对整个组织核心的控制。这26条阐述企业需要在哪些区域做出真正的变革,并明确实现以上目标需要遵守哪些原则。该部分条款指出,从1998年开始,公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推行了若干重要的管理变革,这些变革包括集成产品开发、集成供应链和人力资源体系的变革。第78条为全面质量管理设定了目标,并明确提出华为为实现该目标将遵从ISO9001标准的要求。除此之外,第79条还设定了一个特定的目标,即每一个产品将平均无故障地运行2000天。
第六部分(第100~103条)提出华为需要平衡的是旧制度和新制度之间的关系。该部分还讨论了公司接班人的问题(如何培养接班人),以及何时及如何修订《华为公司基本法》。第100条明确指出华为要在变革中发展,强调“公司必须发展和继承”。第103条规定《华为公司基本法》应该每10年修订一次。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华为公司基本法》与蔡司公司章程的不同。后者仅会在非常特殊情况下被修改(Buenstorf & Murmann, 2005),而《华为公司基本法》则是对中短期组织愿景和关键制度的确认。《华为公司基本法》明确指出,为了成为世界级通信企业,华为需要因时因势改变其制度。
反思华为的历史,任正非指出:
我们总是在稳定与不稳定、平衡与不平衡的时候,交替进行这种变革,从而使公司保持活力。(Tian & Wu, 2015)
据我们所知,华为从未发布过更新版的《华为公司基本法》。但是,华为为企业的不同部门创建了工作手册。在这些工作手册中,出现了基本法的部分内容,同时也包括了不少新的制度。这些新制度代替了基本法起草前后确定的很多旧的制度。
本书的章节提供了华为打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鲜明案例(Edmondson, Bohmer & Pisano, 2001)。例如,1999—2003年间,华为把更多的权力集中在创始人和CEO的身上,然而这种模式在2003年被打破。在美世咨询公司(Mercer)的帮助下,华为制定了公司最高层的新的工作方式,将较多的决策权分配给了由8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经营管理团队(EMT),由他们负责战略制定,并与CEO一起领导企业。该经营管理团队的主席每6个月轮换一次,且该主席同时担任首席运营官(Chief Operating Officer, COO)。这种组织架构从2004年开始持续到2010年。在2011年,该架构被新的决策机构取代。同时,永久CEO被轮值CEO的制度安排取代,由3名高级管理人员轮流做CEO,每6个月轮换一次。此外,这3名轮值CEO和4名常务董事组成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取代经营管理团队。现在华为董事会包含17位成员(Huawei, 2016)。(详细内容请参见第二章)
每一个初创公司在建立初期为了生存都要快速扩大运营规模。这要求初创公司从处理单个任务的常规性工作中总结出处理类似业务的制度并推广开来(Winter & Szulanski, 2001; Szulanski & Jensen, 2008; Rao & Sutton, 2014)。一开始的制度通常是通过试验产生的,或者创始人依据其工作经验从其他的公司引进的。华为在成立后的前8年间形成的制度主要是某职能部门内部的,如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而不是跨职能部门间协调的。当企业从1995年的800名员工、15亿人民币的销售收入(合1.06亿美元)增长到1998年的9500名员工、89亿人民币的销售收入(合7.2亿美元)时,原有的制度已不再有效。例如,随着产品开发时间的延长、产品开发失败率的增加,顾客不能按时收到产品,开发成本剧增。
正如前文所述,华为开始为产品开发和供应链管理有针对性地引进西方企业的最佳管理实践。在这两个变革中,所引进的跨部门协调的新制度打破了职能内部的原有制度。在集成产品开发的变革中,CEO坚决要求华为员工精确复制IBM咨询顾问提供给华为的方案。英特尔公司也有精确复制策略,即建造第二家制造芯片的工厂必须精确复制第一家工厂的设计(Winter, 2010)。不同于英特尔公司的策略,在复制IBM的实践时,为适应中国情境下华为的情况,IBM咨询顾问做了适当调整。华为变革之前逐步建立的旧制度将要被新体系打破,这并不意外,因为华为内部也存在对新制度的抵制。为了克服对变革的抵制,CEO反复告诫员工“华为要削足适履”(Yu, 2013)。
在集成产品开发变革之前,产品开发遵循线性的流程,即营销和销售部门对新产品提出要求,研发部门开发出技术解决方案并将其交给制造部门,最后物流将产品交给顾客。由于缺乏职能部门间的频繁沟通,研发出的技术不能很好地满足顾客需求,经常导致产品的运行不如预期。更重要的是,不同销售和营销团队对研发部门提出相似的产品要求,而这些相似产品却被视为独立的,导致相同品类的产品被重复开发。例如,1997年,某一个产品竟然有1000多个版本号(Liu, 2015)。这导致产品开发成本急剧增加,与国际竞争对手的水平差距巨大。新的集成产品开发流程要求成立跨部门团队,这使产品开发阶段各部门间的频繁交流沟通成为现实,同时也避免了产品的重复开发。在旧流程中,由于营销部门未参与产品设计,当产品失败时,营销部门会将责任归咎于研发部门。而在新流程中,营销部门也深度参与了产品设计,不能再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研发部门。打破旧流程后的一段时间里,产品开发效率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但是不久后就开始大幅提升。新产品上市的平均所需时间从1999年的75周降低到了2003年的48周(Zhang, 2012)。
在华为1999年聘请IBM咨询顾问帮助其进行集成供应链管理变革之前,跨部门间缺乏协调的问题同样出现在销售、采购、生产和交付的环节上。同样,集成供应链管理的变革方案打破了部门内部的原有制度。1999年之前,华为公司在未考虑工厂是否有能力及时制造出产品的情况下,销售人员就从客户那里接收订单,这经常导致生产和物流无法实现销售部许诺的交付日期。相反,生产部无法预测需求,因此它们很难提前规划生产量。同样,采购部与供应商签约时不能预测不同类型零部件的需求量,从而导致某些零部件供过于求,而有些则供不应求。缺乏部门间的协调导致华为的及时交付率仅有50%,而全球通信设备制造商的平均水平则高达94%(第四章将详细讲述相关内容)。为提高供应链的效率,集成供应链管理方案使用跨部门流程解决了原有流程导致的“部门墙”的问题。正如产品开发效率是通过部署先进的信息技术得以提升一样,供应链上所涉及的各部门间的协调问题也通过开发和使用更先进的信息系统、资源规划和采购工具等得以改善。
与《华为公司基本法》统一全公司思想和管理原则与方法的初衷类似,华为在1998—2007年间开展了“四个统一”的财务会计管理变革。这一变革首先在中国国内的代表处和子公司实施,然后拓展到全球各地的代表处和子公司。通过招标,华为于1998年聘请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其设计和实施“四个统一”的变革项目。但是到了2007年,华为发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已经不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那时华为已从设备供应商转变为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原有的定价流程不能有效地预测项目的收益情况。在原有的流程中,销售人员商谈合同时几乎没有财务部门的参与。此外,随着全球通信行业竞争的加剧,华为需要更加有效的现金流管理。以上问题只能通过深度整合财务和业务(如营销、销售、供应链管理等)的流程来解决。因此,为了弄清楚每个项目的收益情况、控制风险和降低流动资金需求,华为于2007年再次聘请IBM咨询顾问开展集成财经服务的管理变革项目。
华为还建立和改进了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华为目前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已经远远超越了1998年《华为公司基本法》中的表述。为了不断提升华为的人力资源工作的水平,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被编入培训手册(Huang, 2014),并在华为内部培训机构——华为大学上宣贯。同样,华为在建立新制度的过程中,也废除了很多旧制度。例如,为了打破华为的等级文化,防止通过工号来判断员工级别,华为停止使用基于聘用时间的员工工号,而采用随机分配工号的做法。另一个例子是,受中国法规的限制,只有中国员工能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但事实情况是,随着华为的国际化,华为的外籍员工越来越多。为了使外籍员工能够通过类似员工持股机制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获得与中国员工相似的薪酬待遇,华为改革了员工利益共享制度,提出时间单位计划(Time Unit Plan, TUP)(详细内容请参见第五章和第六章)。
组织结构是公司协调单个员工工作的正式方式,也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组织结构的任何一个重大变革都需要打破原有制度。当华为从拥有50名员工发展到拥有15万名员工的时候,研发部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重大变革。1992年,当华为开发产品时,研发部门仅是制造部的一部分。不久,华为注意到随着移动通信的兴起,传输越来越依赖于数字技术。1993年,华为决定建立专门的研发部以专注于数字技术的研发,并且数字技术开发团队组成独立的部门直接向CEO汇报工作。随着研发活动规模的扩大,为了协调所有的研发活动,华为在1995年打破该组织结构建立了中央研发部。然而,当引入集成产品开发体系时该组织结构再次被打破(关于研发部门所有重大结构变革的详细内容请参见第七章)。
《华为公司基本法》明确提出了发展自主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目标。1995年以前,华为未申请过任何专利。2016年,华为欧洲专利申请量跃居第二(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16),美国专利申请量位居第50位(IPO, 2015)。但是,构建能够申请如此多专利的组织能力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过程。1995年,华为最初成立的知识产权部门仅是中央研发部的一部分。4年后,华为成立公司级别的法律事务办公室,知识产权部门从中央研发部划出并入法律事务办公室。两年后,知识产权部门再次被分离,重新并入中央研发部。在所有的这些变革中,对知识产权部门领导来说最困难的是改变华为研发人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和态度。2003年华为被思科公司(Cisco)起诉专利侵权之前,华为的研发人员不习惯做研发工作的记录,也不愿意提交专利申请。直到2003年,华为被思科起诉,华为才下定决心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虽然该专利侵权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华为公司并没有被判侵权,但是此事为华为敲响了警钟,警示华为需要更加认真地对待知识产权问题和尊重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从那以后,华为向西方科技公司支付了大量的专利许可费用。更重要的是,华为为了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组合,并使自己在与其他拥有知识产权的公司的谈判中更具优势,CEO为华为应该申请多少专利制订了明确的5年规划。在公司高层的支持下,华为调整了研发工作的流程。提交专利申请成为所有研发团队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并嵌入在研究人员个人的绩效评估中。同样的,对其他公司拥有哪些知识产权进行例行调查成为每一个新产品开发项目工作的一部分。随着提交专利申请的数量增多和专利分析工作量的增加,知识产权职能再次被从中央研发部调回法律事务部。华为知识产权部门的短暂发展历史表明,在2003年对研发部门的流程做了重大调整后,华为才成为通信行业拥有知识产权最多的公司之一。“在游泳中学会游泳”是众多中国企业成长的基本规律,关键是能够及时地“吃一堑、长一智”,并且将此制度化。
在过去几十年里,通信设备行业中所有的领先企业都在全世界范围内销售它们的产品。1994年,华为的CEO就已经认识到了国际化战略的必要性,提出华为只有全球化才能够长远地发展下去的观点,并制定了以下清晰的目标:“10年后,世界通信行业三分天下,华为将占一分。”(Tian & Wu, 2015)当华为成为跨国公司,公司的运营拓展到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时,华为需要废除很多不再适用的制度。除了上述关于外籍员工参与公司利益分享的变革以外,华为还为国际业务的发展改革了人力资源的制度。最初华为并不以英文水平的高低,而是以业务水平高低来选派中国员工或经理到海外拓展业务。在国际化过程中,和很多西方跨国企业一样,华为逐渐意识到海外市场的拓展需要依靠当地人才而不是中国籍的驻外员工。同时,为了与外籍员工保持高效沟通,华为总部需要对与外籍员工和海外办事处的沟通交流方式进行改革。为此,华为强制要求总部员工直接用英语回复邮件,而不是经过翻译部转发。虽然一开始对很多员工来说很难,但这消除了几天延误的宝贵时间。2008年,华为只要求一部分经理用英文来写邮件和报告。到2014年,华为已经将英语作为其第二官方语言,要求高层管理人员都精通英语(Economist, 2014b)。
综上所述,华为不同于其他很多公司之处是它能够不断地主动打破现有制度,并不断地创造新的、更好地协调各部门的制度。可以说,华为开发出了将动态变化“常态化”的元制度(meta-routines),使华为构建了不断自我变革的动态能力(Winter, 2003)。元制度的内涵包括:(1)以世界上最好的公司作为标杆;(2)聘请西方知名咨询公司,通过学习和采纳业界最佳实践来帮助华为缩短与国外最好公司的差距;(3)尽可能如实地在公司内部复制业界最佳实践和制度;(4)CEO和其他高管深度参与、领导变革。
从《华为公司基本法》完成的1998年到2008年间,华为的员工数从1.5万增长到8.1万。田和吴(2015)指出,从1996年开始的大规模权力集中带来的问题在2006年前后已经显现。任正非从那时起就开始考虑如何打破平衡和解决大企业病的问题。几年前,任正非发表了激进的演讲,他说:
《华为公司基本法》已经过时了,IBM的那一套不见得完全适应华为,它们的使命完成了。(Tian & Wu, 2015)
这毫无疑问地表明,华为近年来因为业务的拓展,进入了新的行业和领域,不仅生产通信设备,也制造智能手机等消费类产品并积极参与云服务。华为一直在设计和采纳新的制度以适应和推动公司的发展。与蔡司公司相比,华为愿意大幅度修改《华为公司基本法》。这种既强调稳定又拥抱变革的做法在西方的企业中很少见。正如学者在《管理与组织评论》上发表的关于阴阳平衡的论文所提到的(Fang, 2012; Li, 2014; Li, 2014; Li, 2015),中国文化也许更能够包容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如稳定与变革。任正非的很多言论都提倡两个相反的力量的平衡。例如,任正非说:
创新就是在消灭自己,但你不创新就会被对手消灭。(Tian & Wu, 2015)
如果阅读任正非过去30年所有的管理论述,你会清楚地发现,他不相信管理可以归结为简单的公式。在他的认识中,有效的管理方法取决于企业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问题。随着公司的成长以及国际化,管理企业的方法也需要大幅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