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历史系列(套装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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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代前期的中央与地方行政制度

一 中枢辅政机构和中央行政机关

在清代,辅佐皇帝的中枢机构有议政王大臣会议、内阁和军机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代颇具特色的一种制度。其端绪可追溯到努尔哈赤诸贝勒共议国政的制度。其时,他们除议决军国重务外,甚至还能废立国汗。皇太极继位后,为了削弱和限制诸大贝勒的权力,增加了议政成员。议政的内容既有军国大事,也有制定法规、处理王公大臣等。入关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仍有很大权力,甚至其决议既定,皇帝亦无可奈何。这就与皇帝集权发生了矛盾。随着国内局势的发展和康熙帝政治上的成熟,康熙帝不断采取措施,抑制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康熙帝还深深感到,要加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提高办事效率,需要建立一个常侍左右的顾问班子。于是,南书房应运而生。南书房位于内廷乾清宫西南,起初不过是皇帝读书和讨论学问的地方,后来逐步成为参与机密、起草诏旨的场所,其地位骤然提高。它的建立是康熙帝将外朝权力逐步转向内廷的成功尝试,为雍正朝军机处的建立积累了经验。

内阁掌议天下之政,为百僚之长,是政府的最高机构。清代的内阁制度可追溯到关外皇太极时期。当时的内三院即内秘书院、内国史院和内弘文院,是内阁的雏形。入关后,清廷日常政务大大增加,内三院承担了转呈一部分题奏本章的职责,并于顺治十五年正式更名为内阁。康熙初年,鳌拜等四大臣辅政,一度恢复内三院的名称。鳌拜被擒后,康熙九年复称内阁。内阁设满、汉大学士,例兼殿阁衔。雍正时又设额外大学士,即后来的协办大学士。乾隆时调整殿阁兼衔,定为三殿三阁,即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和文渊阁、东阁、体仁阁。清初,议政王大臣会议有很大权力,“大事关大臣,群事关内阁”,内阁只处理一般日常事务。但在康熙朝也出现过索额图、明珠这样的权臣。南书房的设置部分地剥夺了内阁的权力。军机处设立后,皇帝又常调大学士、学士办事,形成大学士必充军机大臣始得参与政事的定规。内阁成了无首揆办事的空架子,日常所做不过秉成例而行。

军机处为清代所独创,对清代政治产生过广泛深远的影响。它的设立与雍正初清廷向西北用兵有密切关系。它的组成比较简单,不像内阁有正式衙门,有正式实任官,而是随时简派,不用时即发回原衙门。办事人员少而精,不过三四十人,设军机大臣和军机章京二职,有官无吏,无闲员。它所承办的均为军国大政,且有人事咨询权。高级文武官员遇缺请旨升补,都由军机大臣开单请旨。但是,它又只起承旨、草诏、代发的作用,类似皇帝的秘书班子。军机处地处内廷,直接听命于皇帝,随时承旨,随时草诏办理,发出的诏旨不通过内阁,而是交兵部直接发出,称为“廷寄”,保密性强,办事效率高,成为皇帝加强统治的得力工具(见彩图三十三)。它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封建专制统治已经发展到顶峰。议政王大臣会议形同虚设,终于在乾隆五十六年被取消。

清朝的中央行政机构,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的尚书和侍郎都是复职。尚书一满一汉。侍郎有左右之分,亦各一满一汉。吏部掌全国文官品秩、铨叙、课考、黜陟和封授。户部管全国户口、田土赋税、俸饷发放、仓库收支等事。礼部主朝廷礼仪、科举学校、外国贡使交聘。兵部管武官除授、封荫、考绩、军资、军籍、马政、邮传。刑部负责民刑律令和狱断,又与大理寺、都察院一起负责全国各衙门狱案判决的审核。工部掌工程建筑、水利兴修和钱币鼓铸等。

理藩院具有与六部同等的地位,是一个专管边疆民族事务的机构,也掌管一部分属国及其他有关与外国交往的事务。监察机构有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大理寺掌管全国刑名案件。通政司主要负责收掌各省题本。翰林院掌修史撰文。内务府管宫廷日常事务,并负责各地的皇庄、牧地等。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务。

 

二 地方直省行政机构

清朝内地的地方政权机构分为省、道、府(直隶州、厅)、县(州、厅)四级。另外,京师所在地称顺天府,盛京则有奉天府,单列建制。清初,除京畿地区称直隶,另有山西、山东等14省。后经调整,至乾隆年间为18省。各省的辖区有大有小,所领人户田土、城镇村庄多少不等,故省与省之间的府、州、县数差别很大,加上中间增设、裁并等,常有不少变化。

总督、巡抚是省级的最高长官。总督一般辖两省,个别的辖一省或三省,巡抚辖一省(有的由总督兼任)。乾隆以后,全国共设总督八人,计为直隶总督(兼巡抚事)、两江总督(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闽浙总督(辖福建、浙江)、湖广总督(辖湖北、湖南)、陕甘总督(辖陕西、甘肃并兼甘肃巡抚事)、两广总督(辖广东、广西)、云贵总督(辖云南、贵州)、四川总督(兼巡抚事)。清代督抚为封疆大吏,总揽地方各项事务,拥有很大权限。大体上总督偏重军务,巡抚侧重民政。总督一般都例兼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此外,还有一种专职性的总督,即河道总督、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为治河最高长官。初为一人,综理黄河、运河两河事务。后增至三人,分管北河、南河、东河三段。北河由直隶总督兼管。漕运总督管漕粮运输事,总督衙门位于江苏淮安,管辖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督抚之下,省级官员又有布政使、按察使和提督学政。布政使一般称“藩司”,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财赋之出纳。国家政令由其宣布于府州县,所以叫“承宣布政司使”。每省一员,唯江苏因钱谷税务繁重,特设两员。按察使一般称“臬司”,每省一员,掌全省刑名按劾之事,以振风纪而澄吏治。重大案件交给布政使会议办理。提督学政负责全省学校、科举,稽查士习文风。学政官原来按出身分学道、学院两类,后来一律称学院,并加翰林院官衔。

道员原为藩、臬二司的派遣官。由布政司之参政、参议派出者为分守道;由按察司之副使、佥事派出者为分巡道。大致守道偏重钱谷会计,巡道管理刑名。乾隆以后,道员改属督抚,成为地方实官,官阶正四品。道员有两种,一是有固定辖区,管理若干府州。一是通辖全省,经管某项专职事务,如粮储道、盐法道、海关道、兵备道、屯田道、茶马道等,无守土责任。实际上,守道、巡道常兼专职道员衔。此二职成为地方实官后,分守、分巡的界限也逐渐泯灭。

司、道之下的行政机构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府的长官称知府,官阶从四品,是管理全府民刑财政、统辖所属州县的长官,起承上启下的作用。下有同知、通判等官,分管粮饷、水利、缉捕、抚边、江防、海防等事。京师所在的顺天府和盛京的奉天府,因地位特殊,在编制上与众不同。其长官称府尹,正三品,管辖的范围也比一般府大,直隶州、直隶厅相当于府。

府之下有县(州、厅),是清代行政系统中最重要的基层政权单位。县的正印官叫知县或县令,正七品,直接与百姓打交道,有“亲民之官”、“父母官”之称。散州设知州,从五品。厅设同知或通判。凡所辖行政、司法、赋税、教化、防灾救荒、劝课农桑、兴修水利等事务,都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知县的佐贰官有县丞及主簿,分掌钱粮、户籍、征税、巡捕、河防等事。事繁之县多至数员,事简之县可以不设。县之下有地方基层组织里甲制和保甲制。里甲制是为了编审户丁,征派赋役。保甲制主要是治安保警,强化基层控制。

清代的地方官,从州、县至督、抚,总要聘请几位有学问的能干人协助办理事务,称之为幕宾,俗称师爷,尤以绍兴师爷最为有名。师爷非命官,待以宾礼,合则留,不合则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