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皇和国王——一国两主
从公元400年延续到1500年的中世纪,并不是以同一的、稳定的社会制度作为特征的。地理上也可以有巨大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笼统地说,中世纪主要的治理制度是各种形式的封建制度。所谓封建制度,指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其中国王(或皇帝)和贵族之间的关系是以一种相互达成契约的形式而出现的,根据这种契约,国王授予贵族(他的封臣)以封地,而贵族则反过来保证向国王提供武力支持和赋税。在封臣和农民之间也有一种契约,根据这种契约,封臣要保护他封地上的人民,而人民则反过来向封臣提供其部分收获。
这种封建制度下形成的王国可强可弱。但在公元1000年前后,总的趋势是逐步加强国家的势力,尽管国王和他的封臣之间的力量平衡是可以转换的。但到了中世纪末,多数情况下占据优势的是国王:结果出现的是一些集权的国家;到了17世纪,这些国家中所有的法律权力都集中在国王手中,国王变成了绝对君主。
基督教成为主导宗教以后,出现了一些对中世纪政治生活和政治思想具有根本影响的政治变化。两个权威,世俗的和教会的,彼此交织在一起。从4世纪到中世纪末,这两个权威逐渐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变动不定。在下文我们将不讨论这个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而仅仅在与这两个互相竞争的权威的历史比较的联系中讨论一些理论要点。
我们说过,在从希腊城邦向希腊化-罗马帝国过渡的时期中,出现了个人(殊相)和国家/法律(共相)之间的一种二分;在共相中,则出现了自然法和现行的帝国法律之间的二分。后一种二分可以被诠释为对现行法律进行辩护的一种努力。根据一种通常的观点,为了对一个道德规范(N2)进行辩护,我们应该有一个更为根本的规范(N1),用作引出前一规范(N2)的逻辑演绎的前提:
因而,为了辩护主张普遍有效性的现行法律(N2),我们可以诉诸一条绝对的法律(N1),它处于那些现行法律之外,而后者则是它的一个表达。这样一来,自然法就可以为现行罗马法律进行辩护了。但这种辩护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自然法也可以被用来抨击现行法律。声称自己是自然法之正当诠释者的人们,可以谴责现行法律是对自然法的违反。换句话说,重要的问题是:谁是自然法的合法诠释者?
只要罗马皇帝们拥有所有权力,包括诠释自然法的权力,一切都不成问题。但当这些统治者们承认基督教会是自然法的诠释者时,一个重大变化发生了。皇帝不是维持自己的人格神圣性,因而也不是维持其诠释法律的权利,而居然把这种诠释委托给另一个权威,教皇和教会。只要教会与国家相安无事,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情况就还差强人意。但恰恰是因为教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建制——被授权对基本的伦理问题和宗教问题进行裁决,才造成了教会权力和世俗权力之间潜在冲突的局面。
这样一来,说教会是屈从于国家的这种看法,就必须加以修正了。既然教会是获得授权的伦理诠释者和宗教诠释者,人民就有了某个论坛对世俗统治者进行一种合法的批判。对于欧洲的自由观念来说,这可能是非同小可的事情。
诚然,教会更多的是教人要服从世俗统治者。毕竟这是明文写着的:“在上有权柄者,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马书》13∶1—2)这种要人们服从当时统治者的劝训,可以看作是早期基督徒解决其面临的一个策略的(以及神学的)两难的方案。他们是否应该避开有关社会的问题,而把他们所有的信任都交付给来世?如果这样,基督教就会很容易发展出一些无政府主义的特征,导致与统治者的冲突。或者说,基督徒应该支持一种妥协,也就是说教会在神灵事务上是自主的,而在世俗事务上则是恭顺的?在杰拉西乌斯(Gelasius)有关两种权力(或权威)的教义中,我们看到的是后一种策略。中世纪国家与教会的共存,就是以这种教义作为基础的。
但是,教会要人服从世俗统治者的这种诉求,是具有双重含义的,因为教会如果发现世俗权威不符合伦理标准和宗教标准,是可以撤销这种诉求的。重要的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威力量,教会时常拥有为这样的制裁所需要的政治权力。从理论上讲,国家和教会是要彼此合作的。但既然它们是拥有同一批臣民的相对独立的权威力量,人民有时很难对教皇和皇帝两边讨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效忠就无法统一。而且,从实际上来说,要把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截然分开,也是不可能的:即使是那些具有神灵权力的人,也得有一些经济实力作为其使命的基础才行。他们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世俗权力。而那些执掌世俗权力的人们,也必须拥有某些神灵权威。
基督教成了一个由两大权威——国家(regnum)和教会(sacerdotium)——所统治的社会中的主导宗教。每个社会成员都臣服于这两个权威,并保持双重效忠。但是这两个权威之间的关系,却充满着冲突。教皇杰拉西乌斯一世(5世纪末)面对拜占庭帝国的对抗而捍卫他的地位,因此,当他宣布两个权力(potestates)都是上帝的权力、因而都是同等合法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捍卫教会。这两个权威力量还被认为具有不同的任务:教会的任务是有关灵魂的,国家的任务是有关尘世的。而且这两个权力还应该相互帮助对方。在公元800—900年间,教会和国家两方面的代表都接受此说。但是此说一致被证明更多只是理论上的,而不是实际上的。对这种双“剑”说,可以作各种诠释。这个学说原来是这样的模糊不清,我们很难因此而责怪杰拉西乌斯。这种含糊性的根源在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这种情况是没有任何学说可以改变得了的,即使那个学说的目的是要通过回答神灵权力和世俗权力的界限应该落在何处,而使得两者的并存成为可能,并使这种并存具有合法性。
施行圣礼、宣示福音是有关灵魂的任务。但这些神灵活动的前提是有某种权利去支配财产,比方说修道院和教堂。也就是说,神灵权力必须拥有一定规模的世俗权力。另一方面,从事世俗政治,是根据某些价值而进行活动。如果神灵权力包括了支配道德和价值的权威,那么介入世俗政治而不干预神灵领域,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