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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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领主所有权的起源

共产主义家庭发展的开始可能是小家庭,不过也有可能由此发展成为大规模的庄园家庭。从经济关系角度看,庄园家庭主要是农业所有制发展过程中的中间阶段,因此也是庄园和封建制度发展的中间阶段。

在这种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财富分化,有着各不相同的原因。其中一个原因是酋长制,既包括氏族的酋长,也包括军事集团的酋长。氏族成员之间土地的分配由氏族酋长控制。这种传统权利经常发展成为领主权利,可以世代承袭。氏族对这种世袭头衔的尊敬往往以送礼、帮忙耕种、建造房屋等方式表达,一开始是应要求服役,可是后来演变成为一种义务。军事领袖可能通过内部分化或者对外征服获得土地所有权。他在战利品及所征服土地的分配上享有特权。他的部下也在土地分配中享有特殊待遇。领主土地往往无须承受普通份地的负担——举例而言,就像古代日耳曼经济制度那样——反而还要在普通份地持有者的帮助之下耕种。

因为职业军人阶层的出现,内部分化而得以发展的,因为军事技术的进步和军事装备质量的改善而产生了这一阶层。经济上不独立的人既不能参加军事训练,也不能配备武器装备。因此,两类人之间的差距便产生了,一类人是由于拥有财产而能够服兵役且装备自己的人,另一类人则没有能力这样做,从而不能维持其完全的自由民地位。在这方面,农业技术的发展起了与军事上的进步同样的作用。结果,普通农民被日益束缚在他的经济职能上。进一步的分化通过如下事实而发生:上层阶级,由于擅长作战且能自己购置装备,因而通过军事行动积累了不同程度的战利品;非军事人员,因为没有能力这样做而越来越屈从于各种各样的赋税和徭役。这些赋税徭役或者用直接用武力手段强征,或者通过购买而豁免义务。

内部分化的另外一个过程是通过对敌对民族的征服而实现的。起初,要杀死那些被征服的敌人,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发生食人肉的狂欢活动。剥削他们的劳动力并使他们转变为承载重负的奴隶阶级,仅仅是后来才发展出的做法。因此领主阶级便从此产生了,他们凭借其所拥有的人类劳动力开垦、耕种土地,而这对普通的自由民而言则是不可能的。奴隶或被奴役的人口可能作为整个集团的财产而被共用,被用来进行集体性的土地耕作,在一定程度上就像斯巴达的希洛人那样;或者归个人使用,分配给单个领主去耕种他们的私人持有地。后一种情况的发展最终形成了所征服地区的贵族阶级。

除了征服及内部分化之外,还应该认识到没有防御能力的人向军事领袖领主权的自愿归顺。因为前者需要保护,他得承认某位领主为其保护者,或者认某位领主为其主人,就像墨洛温王朝是统治法兰克王国的第一个王朝,最后被加洛林王朝所取代。——译者注的法兰克人一样。因而他获得了代理人为其在法庭上申诉的权利——就像在法兰克王国那样,获得了请善战者代其参加决斗的权利,获得了不是由族人而是请领主作证为其作无罪证明的权利。而他则以缴纳贡奉、服劳役的方式回报领主,然而对归顺者经济上的剥削并不是意义很大。他只能被要求提供与其自由民身份相称的服役,特别是服兵役。以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例,很多元老院议员集合了数以百计的隶农和被保护者,以这种方式反抗恺撒。

领主所有权的第四种起源方式是封建条件下的土地赐予。握有大量人类劳动力及家畜的首领能够以完全不同于普通农民的规模垦殖土地。可是原则上所开垦的土地归开垦者所有,只要他能继续耕种,所有权就不会发生变更。从而对人类劳动力控制权的差异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领主阶级对土地的占有。在罗马公地上古罗马贵族行使的占有权便是利用这种优势经济地位的一个例证。

经过开垦以后的领主土地,经常以向外出租的方式进行利用。土地往往租给外地人——例如手艺人,他们那时已受到国王或首领的保护,或者将土地租给贫民耕种。在后一种情况中,我们发现也存在家畜出租的情形,特别是游牧部落中;除了这些,要在领主的土地上居住,移居者通常就要交纳贡奉和服徭役。这就是所谓的隶农制,在整个东方、高卢、意大利及日耳曼人中间都能发现这种制度。征收钱款和实物,特别是贷款,往往也是一种让奴隶和土地增多的方式。债役农与隶农和奴隶同时并存,它发挥了很大作用,特别是在古代经济生活中尤为如此。

产生于氏族关系的依附形式与来源于领主权力的依附形式往往混合在一起。对处于领主保护之下的无地者或外地人而言,氏族成员身份已不再是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封建依附者这个单一的类别中,马尔克成员、氏族成员及部落成员之间的差别也都消失了。领主权利得以发展的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巫术这种职业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酋长并不是从军事首领发展而来的,而是来自能呼风唤雨的巫师。巫师对某个物品施咒后,这个物品就变成任何人都不能碰的禁忌品。巫师贵族因而获得了僧侣的财产,而且一旦国王与僧侣结盟,僧侣便以这种方式弄到其私人财产;上述情形在太平洋诸岛特别常见。

贸易为领主财产的发展提供了第六种可能。最初由酋长完全掌握对与其他共同体之间贸易往来的管理权,在刚开始的时候,酋长要让他成为部落利益服务。可他却以抽税的方式利用贸易增加其个人收入,一开始课税仅仅是作为向外地商人提供保护的报酬,因为他授予商人在市场上的特许经营权而且保护市场交易——不必说,这始终是为了酬金。后来酋长自己一般也会从事贸易,而且通过排斥村庄、部落及氏族之类的共同体的成员来确立自己对市场的垄断。从而他获得了放贷权,放贷是使本部落成员沦为债役农的一个办法,同时也是土地积累的办法。

这些酋长可根据两种方法开展贸易:一种是掌握贸易的管理权,由此使贸易的垄断权被酋长个人牢牢掌握在手里,另一种是酋长们联合在一起,一群酋长成立贸易区。后一种情况导致了城市的形成,进而出现商人贵族阶级,即其社会地位有赖于以贸易利润形式积累起来的财产的特权阶级。第一种情形就像喀麦隆沿海地区一样存在于很多黑人部落中。贸易垄断权在古埃及也是典型地被一个人掌握在手里,法老们的皇权很大一部分建筑在他们个人对贸易的垄断之上。我们可以在昔兰尼加指利比亚东部地区,历史上曾被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占领。——译者注的国王们中间及后来一部分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中找到类似情况。

城市贵族阶级的发展是酋长贸易的第二种形式,古代及中世纪早期的特征就是这样。正式市民在热那亚和里阿尔托桥畔的威尼斯仅仅是指定居在一起的贵族家庭。他们自己不从事贸易活动,而是以各种形式将资金贷给商人。可结果居民中的其他人群,特别是农民,向城市贵族负债累累。于是出现了古代贵族土地所有权与军事诸侯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并存。因此从贸易中获利的大地主贵族阶层都居住在具有古代国家特征的密集的沿海城市。一直到希腊时期,古代文化仍然还有这种沿海的特点。在这段古代时期,没有任何城市坐落于离沿海超过一天行程的内陆地区。与之相反,贵族酋长及其佃户却在农村居住。

在赋税组织与国家官制中,领主的财产也可能是其财政根源,并且在这一主题之下应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为了让行政权力完全归这位王公所有,进行集权化管理的王公贵族的私人企业,行政权力与资产经营分离;另一种是,存在一个进行经营管理的阶级组织,除了王公的企业之外,还有起辅助作用的有包税人、封臣以及官员的企业。在后一种情况下,王公将土地赐予下属,让他们承担所有的行政支出。根据这两种制度所占统治地位的差异,国家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也不一样。至于哪一种形式占据统治地位则主要由经济上的考虑决定。就这一点而言,东方和西方表现出惯常的差异。就东方经济而言——中国、小亚细亚、埃及——灌溉农业占据主要地位,然而通过土地开垦而得以开发的西方则主要经营林业。

东方的灌溉农业直接从不使用牲畜的原始的耨耕发展而来。与此同时,发展出了用大河灌溉的园艺种植,美索不达米亚指底格里斯河与幼发拉底河之间的地区,是人类最古老的文化摇篮之一,是古巴比伦所在地。——译者注用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埃及则用尼罗河。农业灌溉及管理要以有规律、组织良好的农业为前提,由这种农业发展而来的有近东大规模的皇室企业,就像定都于底比斯的埃及新王国所特别显现的那样。亚述位于底格里斯河中游的奴隶制国家。——译者注及巴比伦诸王带领可追溯至男子会所制度的大量家臣参加的数次战役,其目的就是为了掠夺劳动力以修建运河及把沙漠改造为耕地这便解释了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命运。

国王保留着对水利的管理权,不过需要一个有序的官僚机构具体行使这种权力。在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负责农业与水利的官僚机构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官僚机构,经济是这一机构的基础;在其所存在的整个历史期间始终都是国王个人经济企业的附属品。官员是国王的奴隶或者随从,甚或是士兵;而且为防止逃跑,经常被打上烙印。以征收实物为基础,国王进行赋税管理,在埃及,为了方便国王用来供养官吏及劳动者,所征收的实物均贮存在仓库里。这种供给是政府薪水最古老的形式。

把居民放在对王公的奴隶关系之中是这一整套制度所产生的结果。这种关系不仅体现在村庄对所担义务的连带责任和所有依附者所承担的徭役上,最后还体现在托勒密王朝是亚历山大大帝部将托勒密一世在埃及建立的王朝,统治期间为公元前323年至公元前30年。——译者注户籍原则上。在这一原则下,个体农民不仅被捆绑在土地上,还与其所在村子捆绑在一起;而且如果他无法证明其户籍,那他实际上就是一个流亡者。这种制度不仅流行于美索不达米亚与埃及,还流行于日本;在日本,自公元7世纪至10世纪,能够看出实行了班田制。在这些情况下,农民在地位上与俄罗斯米尔组织的成员相似。

以王公为中心的货币经济从依附者的徭役中逐渐形成。这种发展也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路径。一种是经由王公所从事的生产与贸易这种个体经济路径;或是王公利用政治上归属于他的劳动力生产产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供给市场,就跟埃及与巴比伦的情况一样。从事贸易活动以及为供应市场而生产产品是作为一个大家庭的副业而存在的,在家庭与生产机构之间并不存在界限。这就是曾经被洛贝尔图斯(Rodbertus)德国经济学家和社会主义者。——译者注命名为“庄宅经济”的那类经济组织。

这类庄宅经济又处于各种不同发展路径的最初阶段。埃及的谷物银行制就是其中之一。法老掌握着分设于各处的谷物仓库,农民不但把他应缴纳的实物税赋还把他所有的产品均交付给仓库;国王据以开出可以当作货币使用的票据。另一种可能在于皇室货币赋税的发展,然而这种发展的前提条件是:货币的使用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渗透进私人经济关系之中,而且产品生产与国内一般市场也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埃及托勒密王朝具备所有这些条件。受当时管理技术发展状况的限制,这种制度在预算编制上遭遇难题。因此,管理者通常用以下三种方法的其中之一将这种计算上的风险转嫁至他人身上:要么将征税工作承包给冒险者或官员,要么直接交给依赖赋税生活的军人,最后则是将该项工作交给地主。所以,由私人做赋税征收工作,这是由于缺少可靠的行政机构造成的,而这又是因为政府官员在道德上不可信赖。

在印度,将赋税承包给冒险者的做法发展规模极为巨大见马克斯·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2卷,第69页。。每一位这样的柴明达尔在莫卧儿王朝时期,印度政府通过中间人柴明达尔向农民征收田赋。——译者注都有可能发展为地主。招募新兵的工作也交由一种被称为札吉达尔的承包人办理,承包人要征收一定数量的新兵,而不用管其组成成分是怎样的;这些人也力求成为大地主。这种地主与生活上完全独立的封建贵族相似,他们的地位也与必须提供新兵的瓦伦斯坦(Wallenstein)的地位相似神圣罗马帝国的军事统帅。——译者注。当统治者将税赋征收工作交给官员时,他依据协议规定一个定额;超出定额的部分归官员所有,不过他们也必须给行政人员工资。

古代东方太守组织制度和中国早期官员管理制度也是这样的。随着向现代税收政策的转变,中国人口统计数字显示出突然的惊人增长,这是由于官员过去一直故意少报。以王公为货币经济中心下的第三种可能性,是委托军人征收赋税。这是一种避免政府破产的方式,是王公不能支付军饷时使用的方法。之所以诉诸这种方式,是因为自公元10世纪起处于土耳其军人控制之下的哈里发国内形势变化。由于中央政府已经在现实中无法控制税收,已经把这种职责交给军队而自己从中摆脱出来,所以负责征税的这些军人发展成了军人贵族。

征收赋税与招募新兵这类原始政治职能个人化的三种形式,即将这些职能分别集中于包税人、官员或者军人之手——渐渐变成东方封建制度的基础,因为政府官员在征税技术上的无能而导致货币经济瓦解,这种制度即从而发展起来。结果是出现了一种从属的、合理化的农业共产主义,它具有如下特点:农民公社对包税人、官员或者军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耕种以及对土地的人身依附。东西方制度清楚体现在如下事实上:东方没有出现领主持有地经济,占支配地位的是强行摊派。另一个特征是农民在从实物赋税向货币赋税转变的过程中,稍遇困难便有退回到以货易货经济的倾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东方政治制度极容易从一种看起来高度发展的文明状态倒退到原始的以货易货经济状态。

我们找到了皇室收入第四种,也即最后一种实现方式:将这一职能交给酋长或者地主。王公因而回避了行政机构问题。他将征税,偶尔也将新兵招募工作交给业已存在的私人性质的代理机构。这发生在罗马帝国时期,此时沿海地区的文明传播至内地,而罗马帝国也基本上从沿海城市联盟变成一个封建割据国家。内陆地区仅仅熟悉庄园经济,却不使用货币。此刻既然将税赋征收与新兵招募职责强加其身,因而大地主——有产者——变成了统治阶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查士丁尼东罗马帝国皇帝,在位期间为公元526—565年。——译者注时代。虽然在他们统治之下的依附人口使他们能缴纳赋税,然而帝国行政体制却未能跟上帝国自身的发展。

在行政技术上,这种形势的特征体现在如下事实上:封建割据地区与都市一起出现,割据地区的首领是负责为国家征收税赋及招募新兵的地主贵族。在西方,隶农从这种状况中发展而来,然而在东方,隶农制与户籍制同样古老。整个帝国在戴克里先(Diocletian)罗马帝国皇帝,在位期间为公元284—305年。——译者注的统治之下均已实行这项基本原则。地方纳税单位将每一个人都包括在内,并且不让其离开。沿海地区一开始是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中心,当其转至内陆地区时,这地区的领主往往是该地区的首领。

殖民地所有权的出现是这种发展的特殊案例。最初从征服殖民地中获得的利益是纯粹财政性质的——殖民地资本主义。为实现这一目的,也就是实现财政剥削,征服者要求所属的原住民以货币的形式缴纳赋税或者交付实物,特别是粮食和香料。国家往往将对殖民地的这种剥削转交给商业公司办理——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由于原住民的首领成为连带责任的中间人,所以变为地区领主,最初的自由民则变成他们的农奴或者被捆绑于土地上的依附者。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与封建义务、共同耕种制度及土地重新分配中的权利义务均一起出现。由领主负责个人份地的分配是殖民地所有权的另一种发展形式。西班牙的南美托管地就属于这一类型见黑耳普斯(A. Helps):《西班牙对美洲的征服》,共四卷,伦敦,1855—1861年版。农奴分配制是委托制的前提条件,也就是按照人丁数量在领主中分配印第安人。。托管地是一种封建赐地,拥有对印第安人强行征派强制性义务、劳役以及贡奉的权利,一直到19世纪初,仍然是这种形式。

在财政基础与货币经济方面,西方封建制度与日本的产品经济以及经由土地赐予而发展起来的封建所有权与东方政治特权私人化的制度形成对比见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刊载于《社会经济学大纲》),蒂宾根,1922年版,第724页。。封建制度通过把土地与领主权授予有能力担负封臣义务的那些人,得以实现其供养骑兵的一般目的。依据其是当作封地赐予还是当作俸禄支付,这种所有权因而又具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对于作为俸禄而给予的封地而言,土耳其的封建组织颇为独特。在土耳其,永久性的个人所有权未获认可,仅有作为其所服军役的酬劳而存在的终身授予。这种封地以其收益进行价值评估,而且与受封者的身份及其所服军役相称。由于封地不能世袭,因此只有在建立特殊军功的情况下,受地者的儿子才有权继承。通过参考法兰克王室事务总管的做法,土耳其政府制定了具体规章制度,就像最高封建机关那样。

这一制度类似于起初通行于日本的制度。日本自公元10世纪之后由班田制转变为以俸禄原则为基础的制度。将军——天皇的封臣及总司令——在其幕府帮助之下,根据稻米的产量评估土地价值,而且把土地当作俸禄授予他的封臣大名,大名转而再将土地赐予自己的武士。之后,其逐渐建立起了封地的世袭制度。然而,大名日本古时的封建领主,大多拥有武士。——译者注最初对将军的依附关系仍然以将军对其进行行政上的控制为形式保持不变,大名转而监督其下属武士的活动。

俄国封建制度与欧洲封建制度比较接近。在俄国,只有对沙皇承担一定的奉公义务及纳税义务才能获赐封地。受封者必须出任文武官员,一直到叶卡捷琳娜二世俄国女皇,在位期间为1762—1796年,与彼得大帝齐名。——译者注时期,这种规定才被取消。在彼得大帝俄国皇帝,俄罗斯帝国的奠基人,被认为是最杰出的沙皇,在位期间为1682—1725年。——译者注时期,赋税制度从土地税到人头税的转变所导致的结果是,土地持有者根据定期人口调查时所记录的其所持土地上养活的人口数量承担纳税责任。在整个农业组织方面,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已在前文述及。

紧随日本之后,封建制度发展最纯粹的地区是中世纪时期的西方参见《剑桥中世纪史》第2卷,第631页,维诺格拉多夫(P. Vinogradoff)关于“封建制度的起源”,和第3卷第458页对“封建制度”的叙述。。罗马帝国末期的情况为向封建社会的转变做好了准备,特别是已经具备了半封建性质的土地租佃。日耳曼酋长的土地权利已经与罗马的封建制度混合在一起。通过土地开垦与征服——获胜军队要依赖土地来装备自己——及最后通过规模庞大的“托庇”活动,土地持有的规模与重要性因而大大增加。没有财产的农民,或者不再有能力为自己配备军事装备以服兵役的农民,为军事技术的进步所迫而不得不依附于经济实力雄厚之人。

土地被大规模地转移至教会手中是另外一个影响。不过,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乃是阿拉伯人的侵略以及不得不以法兰克骑兵抗击伊斯兰教徒。查理·马特墨洛温王朝末期的宫相,握有法兰克王国的实权,他的儿子丕平三世建立了加洛林王朝。——译者注大力推动规模庞大的教产还俗运动,希望用没收的土地建立采邑,以建成一支规模巨大的封臣骑士军队,其成员则为有能力全副武装自己的骑兵。最后,除了土地以外,赐封政府官员与特权成了平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