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经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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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前西方各国农民的地位一般参考文献——博纳迈尔(E. Bonnemère):《从中世纪到现在的农民史》总共三卷,巴黎1886年第4版;阿弗内尔子爵(G. Vicomte d'Avenel):《1200—1800年关于财产、工资、商品以及一般价格的经济史》,总共六卷,巴黎,1886—1920年版;另见第六章的参考文献。

法国。最初,奴隶与半自由民是同时存在的。在农奴之中,有一些可能是人身农奴,承担无限徭役,除了生与死之外,领主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另有一些可能是永业农奴,承担有限徭役,而且有权退佃,可是在佃农死后或者迁走以后,领主拥有将土地重新处置的权利。半自由农或者隶农拥有土地转让权,而且承担徭役或捐税,这最初是自由身份的一种标志。之后出现了两种情况,于是这种关系就经历了广泛变革。首先,早在公元12世纪和13世纪,农奴人口的数量明显减少,因为大批奴隶得到解放。这与货币经济的引入同时发生。这与领主的个人私利相符,因为这将使得自由农民承担更为沉重的赋役。

农民联盟的成立是另一个起因。村庄公社自己组织了一个团体,对领主的租费承担连带责任,以换得行政上的完全自治,国王也保护这种自治。双方均从这种安排中获得了利益,从而领主仅需和一个债务人交涉,农民的权力也大大增强。这些联盟甚至临时应邀参加三级会议。

贵族阶层发现这种改革越省事,他们越演变为(与那时普鲁士的土地贵族形成对比)宫廷贵族,一个食利阶层,远离土地居住,而且不再代表任何劳动组织;因此革命一旦爆发,他们就很容易被从国家经济组织中消灭。

意大利。在市民购买土地或者政治骚乱中占领者没收土地的情况下,最初的农业组织早已发生改变,人身奴役早就被意大利的城市废除了,除此之外,还限定了农民的徭役与赋税,而且采取了收益分成式的经营方法,并非最初就有什么资本主义的设想,而是为了满足所有者的要求。分益佃户不得不对贵族提供食物供应,各户分别负责供应不同种类的产品。流动资本往往由有财产的市民提供,他们不想将其财产用于资本主义农业。这种收益分成式的租佃制度将意大利和法国南部与欧洲其他各国区别开来。

德国。德国西北部和西南部及与法国北部相连接的地区,特别是以第四章结尾处所提到的庄司制组织以及分散的持有地为特色。以此作为起始点,农业组织的发展在西南和西北经由两条特别不同的路径进行。在德国西南部,庄司制度解体了。领主在土地与个人忠诚上的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开始变为一种纯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仅有相对很少强制性徭役以及和转移继承权相关的痕迹依然存在。莱茵河或德国西南部的农民因而在现实中是自己的主人,可以出售其持有地或者传给继承人。这种情况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庄园法律发挥了它的最大作用以及持有地非常分散的原因;一个村庄中往往住着几个土地所有者,而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司法权、土地持有权及隶属关系,从而在他们的相互争斗中农民能够坐收渔翁之利。将大部分统一的马尔克以及一小部分公共牧场占为己有是德国西部与西南部的土地持有者可以获得的主要收益。

在德国西北部,土地持有者将庄司制度取消了。他们一旦发现在市场上卖出产品的可能性,就会对增加土地收入以及获得适于为市场生产产品的持有地产生兴趣。因此,在公元13世纪德意志地方习惯法汇编时期,甚至更早一点,就有大批农奴得到解放。以这种方式解放出来的土地均按一定的期限出租给被称为“佃农”的自由租佃者,在政府施以强大压力的情况下,这些人的财产变为世袭的,并受国家保护免受租金意外增加造成的利益损失。如果地主想要赶走一个佃农,为了避免税收减少政府会迫使其再找一个农民代替。

因为大块持有地符合领主的利益,所以出现了单人继承法,领主强行规定一块持有地仅可由一位继承者继承。一般说来,地租仍以实物支付,而强制性的封建劳役则可用货币支付替代。在维斯特法利亚德意志西北部的历史地名。——译者注的某些地方,农奴制曾经存在,可仅限于领主在佃农死后可以取回一部分遗产。在德国东南部——巴伐利亚、上帕拉提内特以及南符腾堡农民的财产权常常缺乏保障。世袭租佃与非世袭租佃是有区别的,而且受保护的租佃与不受限制的租佃也存在差别。后者只能是终身的,而且允许领主在承佃者死后增加赋税或把持有地出租给其他人。领主自己往往是坚决执行强制继承法的。赋税包括什一税与变更承佃人时的过户费。赋税名目的多少取决于财产是世袭性质的还是非世袭性质的。徭役非常轻。人身奴役虽一直通行至18世纪,但只不过是需要向所依附的领主缴纳一点适度的、种类有限的赋税。这种领主和庄园领主往往不再是同一个人。

一直到16世纪,德国东部的农民始终处于最理想的法律地位。耕种者往往持有附有免役条件的土地,不用服劳役,并且享有人身自由。相对大一些的地块均由贵族掌握在手里,他们从一开始就拥有大块海得地,一个村庄常常有三四块或者更多这样的大块土地。司法权与土地持有权在很多地方都是一致的。这一特征后来让贵族直接经营的持有地变成大规模的农场与强迫佃农承担强制性劳役变得更简单了。

在英格兰,处于农奴地位的农仆以及从严格说来地位相对较高的庄园仆役;他们均完全地依附在土地上,不过均是平民法庭的成员。庄园法律已经变得很有用处了,这使领主压迫农民或增加其赋税变得困难。土地所有权与司法权相一致;而且诺曼底征服指1066年法国封建主在诺曼底公爵威廉的带领下对英国的征服。——译者注时期,就是将结合了这两种权利的地区赐予封臣。不过土地持有者的上面存在一个强大的国家,历代英国国王均通过皇家法庭与训练有素的法官所拥有的权力,来保护农民免受封建地主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