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团体与氏族
当今,家庭团体或者家庭往往是一个小家庭,即由父母及其儿女组成的团体。它以假设为长久的合法婚姻为基础。这种小家庭的经济生活在消费上是一体的,不过至少在名义上是区别于生产机构的。在家庭范围内,一家之主个人拥有全部财产权,不过对于妻子与子女的特殊财物,这一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亲属关系是按照父系与母系双方同样计算的,这种关系的重要性事实上仅限于在继承问题上。原有意义上的氏族概念已不复存在;它的痕迹只有在旁系亲属的继承权中才能找到,即便是在这一点上,这种关系的年代与历史也仍存在疑问。
社会主义理论源自于对婚姻制度不同发展阶段的假设。按照这种看法,原始状态是原始部落内随意发生性关系的乱婚,与私有财产的完全缺失相对应。这一假设可从所谓的原始状态的各种痕迹中找到依据:
原始部落中具有纵欲性质的宗教习惯,当酒肉狂欢之际,加诸性关系之上的各种限制就此消失;在一些部落中,男人和女人在结婚之前均享有性关系的自由;古代东方寺庙里的奴隶为献神而委身于任何男子的性滥交;最后,在以色列人中间及很多地方都有迎娶寡嫂的习惯,包括同族兄弟有迎娶自家兄弟遗孀并为其传宗接代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原始通婚的残余,而通婚范围据推断已逐渐减小为某一特定人的权利。
根据这种社会主义理论,群婚是第二个发展阶段。某一些团体(部落或者氏族)与另外的团体结合成一个婚姻单位,某一团体的任一男子均可视为另一个团体中任一女子的丈夫。这种论点是基于来自于下述事实的推断得出:在印第安人的部落中,除父母的称呼之外没有任何亲属的称谓;待成长到一定年龄,所有人都会胡乱地得到这些称谓。再者,进一步的证据可以得自于南太平洋群岛一些婚姻团体的个别事例,一些女人对某一特定男人拥有这种权利,或与之相反,一些男人对某一特定女人拥有同时或相继的性权利。
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母权制”是一个基本的过渡阶段。按照这一理论,在性行为与生育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为人们所认知的时代,家庭公社是由母系团体构成的并不是由家庭;因此,仅有母系亲属才拥有法律上或者仪式上的地位。这一阶段是从分布广泛的“舅权制”推导得出的。在这种制度中,母亲的兄弟是女方的保护者,因此,她的儿女可以从舅舅那儿继承财产。这种母权制也是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阶段。在这种很多社会都可以见到的制度下,酋长的荣誉只归女子所有,并且是经济事务,尤其是家庭公社经济事务的领导。
据推断,通过抢婚制实现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一定的阶段之后,乱婚的礼仪基准受到谴责,而且外婚制代替内婚制成为一般原则,即性关系逐渐限制为仅以其他团体的人为对象,用暴力手段从这些团体中掠夺女人也是被包含在内的。
这一做法发展出了买卖婚姻。这种发展过程的论点可以从如下事实中推断出:结婚仪式甚至在早已发展到契约婚姻阶段的很多文明民族中仍具有强行诱拐的特征。最后,在社会主义思想中,向一夫一妻合法制与父权制的过渡,与私有财产的起源及男人想要得到合法的继承人有关系。自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与卖淫携手并进,堕入了罪恶的深渊。
有关母权学说及以此为根据的社会主学说的内容就介绍这么多。这一学说虽然在细节上是站不住脚的,不过就整体而言,对问题的解决则作出了有价值的贡献。这里再次证实了一个古老的真理,那就是巧妙的错误比愚蠢的正确对科学更有益。若要评价这一学说,则不得不先思考一下卖淫现象的发展演变,但这里不涉及道德评价。
我们认为卖淫是为了获得一定的金钱收入而作为一种正式职业存在的以性关系作为交易的行为。这样看来,它并非一夫一妻制及私有财产制的产物,而是源于远古时代。没有一个历史时期或者发展阶段不存在卖淫。这种卖淫在伊斯兰教文明中的确很少见,而且也不存在于有些原始民族中,然而在社会主义理论者所说的那些没有私有财产的民族中却存在着卖淫制度本身及对同性和异性卖淫的惩罚。
不管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这一职业总是被看成是一个社会阶层的职业,而且通常处于被排斥的地位,宗教卖淫是个例外。在职业卖淫和各种形式的婚姻之间,存在长久或临时性关系的各种可能的中间形式,这些形式的性关系不一定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惩罚。虽然现在婚姻之外的性愉悦满足的合约是无效的,也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卑鄙原因使其无效,不过在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存在性契约自由,女人不得不以对男人性要求的满足来交换财产权、食物或者其他报酬。
然而,卖淫不但以无约束的性委身的形式出现,而且还以符合神圣规范的宗教仪式上的卖淫形式出现,例如,印度与古代东方寺庙里献神的奴隶。这全部是女奴,她们待在寺庙里必须履行各种宗教服务职责,其中一部分职责就是于性的狂欢之中。那些女奴时而也为得到报酬委身于平民。这种奴隶制可以追溯到祭祀制度,追本溯源至有性欲特征的万物有灵论的巫术,即从疯狂兴奋的状态进入性的滥交。
在各农业民族中,祈祷丰收的巫术形式的性行为流行甚广。出于对产量增长的期盼,性的狂欢甚至发生于土地上。为了参加这种圣礼,印度出现了舞妓,她们是自由的艺妓,在印度文化生活中有很大影响力,类似于希腊妇女中的艺妓。虽然她们的生活条件良好,但却被归类于最低贱的阶层,而且正像印度舞蹈剧展现的那样,如果因奇迹发生而成为生活条件降低很多的已婚妇女,从而地位得以提升,那将被视为无上的幸运。
在巴比伦和耶路撒冷除了用于献神的奴隶之外,还可找到真正的庙妓,过往的商人主要是她们的顾客。当其职业失去神圣与狂欢节性质后,这些人在寺庙物质利益的保护下仍坚持旧业。反对官方许可的合法卖淫及其产生的根源——狂欢节的斗争是由伟大救世宗教的先知及僧侣进行的,例如袄教徒、婆罗门教徒和《旧约全书》的先知。他们之所以进行斗争,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道德与理性的原因,这些人进行斗争是希望让男性的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而且他们还觉得纵欲是宗教意念取得伟大胜利的最大障碍。
另外,异教团体的竞争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古代以色列人的神并非像巴力那样的阴间神灵,而是山神,而且在斗争中支持僧侣的力量中有警察,因为政府害怕狂欢现象相关的情绪激动会引发社会底层的革命运动。然而,在受政府怀疑的狂欢节被废除之后,卖淫还是被保留下来,不过却是非法的。中世纪时,虽然存在教会的训诫,卖淫还是得到了官方认可,而且还组织了同业公会。在日本,茶寮下女偶尔当妓女使用的习俗流传了下来,并且她们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因此丧失,还在婚姻问题上特别受欢迎。
卖淫制度地位的改变一直到15世纪末才开始,这一时期正是法国查理八世出征那不勒斯期间性病猖獗之后。自那时起开始了大张旗鼓的隔离制度,此前只是划分区域但不与一般居民隔离。新教,特别是加尔文教派,禁欲倾向的兴起抵制了卖淫制度,和之后天主教所发挥的作用一样,但是后者更温和和谨慎。宗教对卖淫抵制作用的结果与同样发起斗争反对狂欢习俗的穆罕默德和《塔木德经》制订者所取得的结果相差无几。
如若要分析婚姻之外的性关系,那就要把卖淫与女性的性自由区分开。性自由对于男人而言总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但三大一神教首先对其进行谴责,实际上,犹太教对男人性自由的谴责是在犹太法典制定之后才开始的。女人最初拥有的平等的性自由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发现:
尽管长久婚姻已经被穆罕默德时期的阿拉伯人认可,但仍然存在着为换得生活资料的临时婚姻与试婚。在埃及与别处也可以找到试婚。上层阶级家庭的女孩特别厌恶屈从于家长制包办婚姻那种严厉的家庭约束,而不愿放弃自身性自由,往往待在父母家里,与男人结成自愿的任何形式的婚约。
除了这样的个人性自由的例子以外,不得不提到氏族有可能利用女人为其牟利以及为换得粮食出租女人。所谓的性招待,即把自己的妻女献给贵宾的义务,也应该得到承认。最后,发展起来了纳妾的做法,它在以下事实中区别于婚姻:
妾的孩子不能获得完全的合法地位。它始终与社会阶级差异相适应,并且包括跨越阶级藩篱的同居,而且出现于阶级内部通婚已经形成之后。纳妾在罗马帝国时期已经完全获得法律承认,特别是对不准结婚的士兵及出于社会阶级方面的考虑结婚机会受限的元老院议员而言更是如此。这一做法在中世纪时期一直得以保持,1515年第五届拉特兰会议第一次对其完全禁止。不过宗教改革中的改革派则在一开始便反对这种做法,自那时起西方世界就不存在被法律所认可的纳妾制度了。
对社会主义母权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发现,这一理论提出的性生活的任何一个阶段均无法表明曾经是一般发展进程的某个阶段。有这种情况发生的地方,环境总是很特殊的。就算真的有性滥交,它或者是更为古老的性生活的严苛规则退化的产物,或者是一种具有狂欢特征的特殊现象。
母权理论方面应当承认,万物有灵论宗教信仰的历史显示出,生育行为与生育之间的联系起初不为人们所了解。结果是,不承认父亲与孩子之间的血缘纽带,就像现在私生子生活于母权的保护之下。然而,孩子单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纯粹的母系组织的现象,仅仅发生于十分特殊的情况下,不是普遍存在的。
家族的内部通婚或者兄妹结婚,是一种为了保持皇族血统纯洁的贵族制度,就像托勒密皇族的内部通婚。
氏族的优先权是指女孩在与外面的人结婚之前必须先将自己的身体贡献给她所在氏族的成员,她也能把这种优先权买回去;这种优先权可用财富的分化进行解释,是防止财富耗散的一种方式。迎娶寡嫂的行为也不是与原始条件相对应,而是源于以下事实:出于军事和宗教上的原因,而想方设法避免某个男人绝后;没有武士的家庭不能让他绝后。
在社会阶层化之后,产生了阶级内部通婚,从进一步的意义上讲,也就是指把女儿送给那些特定政治或经济团体的成员。在希腊民主政治时期,为了把财产给在本市市民阶级范围内以及通过限制人口以几何乘数增加而给予市民阶级垄断政治的机会,这一婚姻形式曾经大范围流行。非常极端的阶级分化发展的情况下,例如印度的种姓制度,通婚也采取了跨阶级的形式。高级种姓的男人能够按自己的意愿与低级种姓的女子发生性关系或者结婚,但是高级种姓的女子却不可以这样做。结果,低级种姓的女子可能会为了钱财而出卖自己,而高级种姓的女孩则被人用金钱换得一个男人。婚约是在孩提时代定下的,而且男人则可以和几个女人结婚,并且被女方的父母养着,他能自己选择去谁家。这种习俗在印度被英国政府取缔了,强制名义上的丈夫承担女人的供养之责。任何存在同族通婚的地方,均非前进,应将其视为一种倒退。
至于家族的外婚制历来在每个地方都能找到,几乎没有什么例外情况。这种情况是为了防止家族内部男人之间的相互嫉妒而做的努力以及对以下事实的认识:一起长大的男女很难发展出强烈的性冲动。氏族的外婚制通常与属于图腾信仰的万物有灵论观念相关。那种认为它曾经传播到世界各地的说法却无法证实,尽管在像美洲及印度群岛那样被隔开的地区都能找到它。抢婚行为一直被受影响的家属视为不合法,并且可以把它当成是血亲复仇及强征赎命金的理由,不过与此同时也被看作十分勇敢的冒险行为。
基于家长制的合法婚姻,其突出特征是从一定的社会团体的观念来说,一名男性仅其特定妻子的孩子才拥有充分合法的身份。这种社会团体可能是以下几种类型:
(1)家庭团体:只有与正妻婚生的子女才享有财产继承权,副妻与妾的孩子则不能享有。
(2)氏族:仅婚生子女才才能拥有血亲复仇、赎命金征收以及财产继承等约定俗成的权利义务。
(3)军事团体:仅婚生子女才拥有携带武器、分享战利品或所占领的土地以及参加土地分配的权利。
(4)阶级团体:仅婚生子女才是本阶级的正式成员。
(5)宗教团体:仅合法后代才被看作有资格献祭祖先,神也只接受他们的供奉。
除了基于家长制的合法婚姻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婚姻安排方式如下所述:
(1)纯粹的母权制团体。被视为团体合法首脑的父亲在这一团体内是缺失的,亲属关系仅存在于子女与母亲或者母亲的亲属之间。纯粹的母系团体特别与男性团体相关联(见下文)。
(2)纯粹的父系团体。一位父亲的所有子女,包括副妻、妾和奴隶所生的子女,以及养子(女),他们的地位一律平等。女人及其子女均须听他的。基于家长制的合法婚姻就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3)均隶属于母亲的氏族,而非父亲的氏族。据发现,这种情况与图腾崇拜相关,并且是男妓组织的痕迹(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