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纳税人的界定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1.1.1 一般纳税人识别依据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一个月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3)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2.“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或个体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将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无特殊情况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1.2 小规模纳税人识别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并且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基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客观存在的经济往来的实情,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授权专门制定实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其主要规定如下。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3.有关纳税人类型划分的特殊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见表1-1。
表1-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