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当代性与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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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价值与价格、价值创造与分配之间的矛盾

不管是扩大生产性劳动范畴,还是对科技价值再认识,都还不能解决劳动价值论在经济现象中的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把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生产矛盾、剩余价值、地租、利息、平均利润率、生产价格等都归属于劳动价值论,其实把劳动价值论的内涵大大扩大了,把劳动价值论看作是一个涵盖一切的经济理论和社会矛盾分析工具。劳动价值论存在的问题既有其自身的问题,也有些是价值理论本身的共同问题,不能把不属于价值理论的价格理论和分配理论都要求价值理论来完全解释。

一 价值与价格之间的矛盾

价值理论所要研究的只是商品交换中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基础。白暴力认为,价值与价格理论是不同层次问题,但他说价格运行、价格的直接基础、价格的最终基础和商品价格与交换所反映的生产关系都是价格分析与研究的内容,这实际上还是混淆了价值与价格理论在研究对象上的不同。参见白暴力《政治经济学若干重大争论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价格受价值决定,价格的最终基础、商品价格与交换所反映的生产关系是价值理论研究的内容,而价格运行与价格的直接基础可以从价值理论中得到一定的解释,但并不能用价值理论完全来解释价格运行的规律。马克思在研究价值理论时是由表及里的,但是他在论述价值理论时却是由本质谈起,他虽没有完成六卷本的《资本论》,但是已经把价值理论从抽象上论述了其逻辑上的完整性。

对劳动价值论争论较多的问题是用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商品价值与商品实际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商品价格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这样才能实现交换中的等价。但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不是暂时现象,而是普遍现象,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商品价格以货币单位来计量,商品价值量用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量,这是两个不同的计量单位,不能进行直接换算。价格体系与价值体系处于两个不同层次,在总量上可以相互对应,但在具体商品计价上却无法相互对应验证。陆长平认为,斯拉法模型也对那种简单的劳动价值理论给予了致命的“终结性”的结论:一种商品的“价格”绝对不可能简单地与生产该种商品所耗费的直接和间接“劳动”完全一致,除非在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即资本的分配变量利润率为零数(r=0)时才会成立。因此,必须从总量角度来把握“社会总劳动”与“社会总纯产品”的一致性。所以,马克思的“转型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从单个商品而言,不能简单地得出生产它所消费的劳动等于它的价格。因为相对价格受到分配关系的影响。为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必须摒弃过于简单的劳动价值理论。参见陆长平《收入分配与相对价格模型——兼论斯拉法资本理论的成功与局限》,《经济评论》2003年第2期。另一方面,商品价格形成有着更为复杂的因素。不仅存在定价上的主观因素,还存在许多非劳动因素费用,如广告销售费用,各种政府收费和税收。这些费用为什么会进入商品价格并为社会交换所接受呢?这是因为,社会劳动作为一个整体,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生产劳动,即一线工人的劳动,还包括企业中各种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和社会上为企业生产提供直接和间接的各种服务,如政府管理和社会安全保护。这些劳动提供的服务价值有些可以计入成本,有些不能体现出来。

既然这些劳动是社会所需要的,社会要消费社会创造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应体现为所有劳动者与所有商品和服务量之间的比值。商品价格与商品的直接劳动耗费差距很大,这是由于所有劳动都是社会劳动,所有商品都是社会商品的体现。

此外,在商品交换中等价交换的基础是劳动耗费相等,但判断商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十分困难。对劳动耗费价值评价与社会习惯有关,也与劳动历史变动有关。在商品生产以体力劳动为主、商品品种较少的情况下,对一个商品的劳动耗费可以直观感觉到。一旦社会分工复杂,生产工具在生产中对产量影响很大,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具体劳动形式在生产中发挥作用不相同,人们将无法对商品生产中的劳动耗费进行比较和估计。承认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交换的基础,不等于对各种具体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有长期一致的统一认识。商品交换比例实际上是以不可计算的劳动耗费作为基础的,这个交换比例只能在不断地反复交换中通过试错方式逐步形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无法进行以劳动耗费为基础的商品价值量计算,因为许多非劳动因素费用已在生产活动开始前发生,并必须含在商品价格中。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下产品生产也无法以劳动耗费进行产品价值计算和定价,因为计划体制下不能对各种具体劳动形式在价值创造量上进行科学评价。如在中国的实践中管理、科学技术研究的劳动耗费价值被长期低估,工农“剪刀差”的存在等。

图1-1 商品价格构成

二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矛盾

与价值理论有密切关系的理论还有价值分配理论。价值形成并通过交换实现存在一个分割问题。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有一定联系:一方面,价值分配的量只能在价值创造的总量范围内;另一方面,价值分配必须体现对参与价值创造的所有主体进行补偿。价值本质上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商品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也是基于人的需求而形成的。价值创造不是一个个体孤立的活动,而是需要各种生产条件并且还体现了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劳动分工、合作、管理等),因此,价值不可能只归于劳动者。当然,参与价值创造不等于创造价值,更何况价值分配是一个社会参与的复杂过程,整个社会所有客观上为劳动过程提供条件的主体都会要求参与价值分配。此外,社会的权力、道德等因素也会使一部分参与价值创造过程的人来参与价值分配。价值理论解决了价值的源泉和创造的形成过程,而分配理论则要说明价值的最终流向和原因。没有价值创造,没有对价值创造主体参与价值分配权力的尊重,就无价值可分配。但研究价值创造的价值理论并不能解释价值分配的社会复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现象和问题。价值理论解决的是价值创造问题,分配理论解决的是价值分配问题(见图1-2)。

图1-2 价值理论与分配理论的研究对象区别

马克思在论证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时,列举了许多事例来说明资本收益完全来源于对工人的剥削,资本收益完全来源于剥削。但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又通过对平均利润的分析说明,不仅借贷资本、商业资本,甚至生产资本的收益都与企业工人创造的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工人和所有劳动者为社会创造价值,而资本家和地主则瓜分剩余价值,是整个资产阶级对整个无产阶级的剥削。扩大对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认识可以更有力地证明,单个企业的资本利润不是完全来源于这个企业的直接劳动工人。从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可以看出资本家对工人的直接剥削,但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整个资本家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企业效益好坏与工人有关,但不可能完全相关,而是市场、技术、管理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商品生产劳动是一种社会劳动,劳动的社会性不仅体现在劳动成果为社会需要提供上,而且个体劳动是在社会劳动整体中进行。只从个别企业劳动耗费来分析商品价值量,就会发现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中所含的价值量与生产过程中直接劳动耗费有很大差异。个别企业的资本收益不仅受企业劳动者的影响,而且受生产条件、管理和市场的影响。在同一个行业中,有的企业工人较多且努力工作,而这个企业却可能要倒闭,资本收益很少或亏损;而另一些企业职工可能不多,工作强度相同却可能有高收益的现象。

总之,不能将价格理论和价值分配理论混合于价值理论,因而,不能用属于价值理论的劳动价值论去解释价格的形成与价值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