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土地所有权思想研究:1905~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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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方土地公有思想的传入

西方土地国有思想,一般可分为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思想与资本主义土地国有思想。本节中的“西方土地国有思想”,主要指受马克思批判的其他西方经济学者的土地国有思想,具体指以亨利·乔治等为代表的土地国有思想。早期传入中国的西方土地公有思想,还有无政府主义土地公有思想。无政府主义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自然也包括土地公有制。

1.亨利·乔治等的西方土地国有思想传入中国

西方土地国有思想传入中国,与传教士的作用紧密相关。19世纪末,英籍加拿大传教士马林有说“马林是加拿大传教医生”,参见王宏斌:《西方土地国有思潮的早期输入》,《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85页;也有说“英国医士马林”,参见王雁南等:《中国近代社会思潮(1840—1949)》(第1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86页。本文采取章开沅、林增平两先生的说法,参见章开沅、林增平:《辛亥革命史》(中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2页。开始将西方土地国有思想传入中国。马林1886年来华,兼具传教士与医生身份,先后在上海、南京等地行医。1895—1905年间,他与中国人李玉书等合作,以《万国公报》为媒介,在华传播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主张。

(1)马林传播的土地国有学说的基本内容

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主张,主要体现在其《进步与贫困》一书之中。土地国有主张的基本内容是:社会经济层面,强调“土地是私人财产时必然引起的土地投机的剧增是地租上升和工资下降的引申来的然而是最重大的原因”; [美] 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建、王翼龙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四版序言”第7页。而“只有使土地成为公共财产,才能永远解脱贫困并制止工资下降到饥饿点”同上书,“第四版序言”第8页。。社会正义方面,也即道德领域,“承认土地形式的独占财产,必然否定劳动产品形式的财产权”;“土地形式的私有财产不断发展,常常和必然会导致使劳动阶级处于被奴役地位;假如社会选择恢复其权利,地主没有要求赔偿的正当理由;迄今土地形式的私人财产符合人们的自然观念,这种违背正义的现状还牢固存在”。[美] 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吴良建、王翼龙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四版序言”第8页。“实际的治理国家才能方面”,“土地形式的私有财产非但不能改进和使用这种才能,反而阻止这种才能的改进和使用,并造成生产力的巨大浪费;承认土地公共权力不会引起震动和剥夺,只需要取消除地价税外的全部税收的简单和容易的办法便能达成了。”同上。括而言之,就是强调地价上涨是社会全体作用的结果,涨价部分需归社会公共所有,并主张对地主土地征收土地单一税。

马林基本保持了亨利·乔治土地国有思想的原貌,同时也糅合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首先,他强调土地是上帝对人类的恩泽,人人有占有、使用土地之权。“夫地者,上帝所造以养人者也。上帝既生众人,复生众物,凡人身世所需之物,无不自然取给于地中。所谓造物之无尽藏也”。[英] 马林:《地工本三说》,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9年第124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469页。因之,土地私有制度则与上帝的“公平”意旨所相违背。“上帝造此地土,乃赐给人人”。[英] 马林:《以地租征税论》,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4年第7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6991页。“乃人之局于尺寸者,明明以大公之物,而反据为己私,是岂上帝创造之本心哉。今试征诸侯之所实,首有土地焉。此固上帝之所造,而俾下民得以共居者也。既曰共居,则为千百万人固有之地公共之地,而非一人窃为己有之地也”。[英] 马林:《再论以地征租之利》,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7年第102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6991页。

马林强调“土地”属于“公共所有”、反对土地私有制,还基于其对“土地”本身以及“土地”上所能获取的“利”这两个方面的理解。这也即他强调的,“地土仅属一人,其利亦属一人所得,非上帝之公义”。[英] 马林:《以地租征税论》,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4年第7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6991页。因此,有必要对其关于“土地”以及“土地”所生之“利”等的认识进行简要分析。在《论地》一文中,马林提出“地为生人之本,实养身立命之原”的观点。


至哉坤元,万物滋生,礼曰: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可见地为生人之本,实养身立命之原。人不能阻人自由,即不能阻人得地。如其地为私属,恐将来渐占尽,他人必无立足之区。亦如天壤间之利禄货财,惟有地者可得。而此外无分也。[英] 马林:《论地·自由篇》,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900年第140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9549页。


又在《本不养工论》一文中,强调“土地”是一切财富之源的观点。


人生天地间,所赖以养者,不在食物之一端,而在生材之全数。何谓材,统乎万事万物,苛其有关于人,且由工力而成,足以满人之欲者,皆是也。然材之为物不一,而生材之道惟三:地、一也,工、二也,本、三也。[英] 马林:《本不养工论》,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9年第123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411页。


在马林看来,“土地”与人类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并且,土地是财富的基本来源之一。“物既自土而生,则土本也”;“地、工、本”,“此三者,皆材之所自生也”。[英] 马林:《再论以地征租之利》,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7年第102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6991页。至于租税,他指出,“材有所生,亦有所分,故归地者为租税”;又说:“天下之地,与地上自生之物,皆属众人,惟人之一身,及其工力之所作,乃能由地而出者,则属于己。”[英] 马林:《论产·自由篇》,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900年第140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9551页。在他看来,土地属于天下众人公有,唯有人本身以及其劳作所得,方能属于私人所有。并且,即便是真正能属于个人私有的东西,也不能尽归私人所有。“然犹未可尽取也。必留余地与人,始为合理。因万物皆公,人人皆可用工而取,故必众人之足用,而后可以人私。”同上书,第19551—19552页。在满足众人需求的前提之下,个人才可以将之据为私有。但是,众人需求之“足”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呢?马林认为,这是一个很难界定的东西。“然人之足否,己不能知。何能预计而与之乎?”[英] 马林:《论产·自由篇》,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900年第140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9552页。因此,“惟地属众人,不能任人占取,故有欲得地者,必先交租。租归公中,众人共许其得地,然后此地之所出,乃可为其私产,而不能属人,斯合理矣”。同上。他强调,原本属于公共所有的土地,若将之据为私有,必须缴纳租税。租税归诸公共所有以及公众允许私人占取土地的情况下,私人方能拥有土地。这实质上是强调在土地国有前提下,以租税归公的形式,允许人们拥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租税,马林首先抨击工商杂税繁多的弊病。“重关洞辟,输声飞万里之烟。通国皆商,货殖普四方之利。以此言税,税非不多。独是税多而货价必增,货来必少。他国之行旅闻而裹足,民间之日用,见而寒心”。[英] 马林:《再论以地征租之利》,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7年第102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6992页。在他看来,税种繁多不仅阻碍商品流通,而且还致使物价上涨,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对此,他提出征收“土地税”的主张。“吾有一法,首征地租”。同上。在他看来,这一税制对于中国尤为可行。“夫中国之大,尽人而知之矣。但地大而不知用,与无地同。用地而不知征,与不用等”。同上。中国有着广袤的土地,这一利源若不加以利用,无疑等于没有土地;而不采用征收土地税的办法,则等于没有利用土地。他还强调,“譬之我有一亩之地,今仅筑屋半弓,余则概加屏置。自我视之,固淡然若忘也。无他,为其无征也。苟其有之,地大而贵则多征,地小而贱而少征,如是则我又何乐据为己私”。同上。

征收土地税不仅能促进土地利用,避免“淡然若忘”而导致出现闲置土地的现象;并且还能促进土地在占有及使用上的公平。依据占地面积与土地的情况制定税额,征收土地单一税,能调节人们对土地的占有。“与其坐拥宽敞之地而出重赀,曷若以此宽敞者转异他人,俾之易无用为有用。而赋税即因之而共也。岂不公哉”。同上。私人占有过多土地则会因租税过重而转让给他人,这就能使“无用”土地变为“有用”,同时上缴的土地税归诸社会共有。因此,这就改变了土地私有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实现社会公平。当然,马林强调中国土地面积广袤与征收土地税的重要性,这又隐约表明他认为中国土地税税额之巨大,因此这便还能增加国家税收。而国家统一征收土地税,也能有效防止地方官吏徇私舞弊:


嗟嗟,不此之计,惟徒于上下两忙之际,一任夫胥吏之弄权,书役之舞弊,或以多报少,或延比不交。故每县年例所征,虽以万计,究之于开除公用而外,其储国库而谋备豫者,其为数又几何哉?吾筹以地征租之法,而望中国之亟宜变计者,不在地丁也,不在钱粮也,不在房屋也,又不在外来之机器奇巧等物,以及本产之烟土丝茶也,必也就地以言征,无论城乡也,肥瘠也。[英] 马林:《再论以地征租之利》,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7年第102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6992—16993页。


马林认为,不论是荒芜的不毛之地,还是拥挤的城市繁华地段,对于土地所有者皆征土地税,且独占者须重征。这样,不仅能促进“土地”在空间上的合理利用。“如是肩摩毂击,其平日凡萃居于闹热之地者,势必散而之空闲之地,或治屋宇,或事耕耘,吾知适彼乐土者,同此地也,同此租也”。同上书,第16993页。更为重要的是,征缴上来的土地税还可用于国家各项建设。“重征之虽富者尚觉难堪,分征之斯贫民者,不忧无出也。夫既不忧无出,然后由乡而推之城,由一城而推之数城,由数城而推之各省,税项租而民之乐供国用者,道途不治,以此治之,水陆不通,以此通之,铁轨未筑,以此筑之,电灯未设,以此设之,学校未兴,以此兴之”。同上。这样,自然也就体现出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就众民共出之租,转仍为众民用也,岂不便哉。”同上。

马林强调征收土地单一税制,理由仍如前所述,是因为在他看来,土地是上帝提供给一国之人所公用的,并且土地的价格是“由众人作用的结果”。


如有一国之地,仅属一人,此一人即为一国之主,若有完纳地租者,必归此一人收受,但上帝造此地土,乃赐给人人。若地土仅属一人,其利亦属一人所得,非上帝之公义也。如有一国之地,尽属一国之人,若有一人租赁地基,必由此一国之人经理。此不待智者而知也。假如民主制邦,所有地土皆人人之地土,所收租利,用作人人公费之用,不过由百姓所举之官吏,代为经理也。若夫君主之国,其皇帝即为一国之主,国中所有之事,皆皇帝为百姓经理之。试以地租公义论之,夫地价之涨,由人多也;地价之跌,由人少也。是地价之涨跌,乃由人作出。无人即无地价也。[英] 马林:《以地租征税论》,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4年第7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4844—14845页。


因此,他总结说,“上帝造此(指‘土地’——引者注),乃供此一国之人所用,而非给一人占去发财者,国家要征一分二分五分十分,尽可收取,因地系国人公共之地,其租亦国人公共之租也。所以照地租征钱粮,最为公允”。同上书,第14845页。但是,相对于“土地”而言,其他私人劳动所得之物品,则属于私人所有而不能征税。“若仅在人工所出之各物取之,则有大不然者。”同上。他的理由是:


如我之一身,属我所有,我之聪明智慧,亦属我之所有,用我之聪明智慧创造一物,此我之真恒产业。既为我之真恒产,人孰该从而取之?比方我家有资一万两,乃我平日所挣,似不应征我之税,即我以此财产与人,似亦不应征税。何也?因此财产,本为我之财产,可以随便与人也。若地价乃大家所生之地价,自应征税大家用,一人所挣之资财,自应为一人所独得。同上。


废除土地税之外的其他税种,实行单一税制,是亨利·乔治土地国有主张的基本内容。马林在接受这些主张的同时,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


旧制,无论何地,皆就所种之庄稼征钱,似亦不甚公允。所以今时有许多荒地,未曾开垦,恐出钱粮耳,亦不论城中地贵,乡下地贱,一概重征,此不啻阻挡百姓生财之道。若照地租征钱粮,地贵则多征,地贱则少征,乃照地之租价征钱,非照地之多寡征钱也。[英] 马林:《以地租征税论》,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4年第7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4845—14856页。


在他看来,征收土地税主要是依据土地价格本身的贵贱,而非按照占据土地多少而征税,这是与亨利·乔治的土地税主张相吻合的。他还强调,征收其他方面的税收,如工商税、营业税等都存在不少弊病,均不足取。征收单一土地税,便能简化征税手续、减少隐匿瞒报、增进国家财政收入等。“若论财产上收钱粮,大是难事,因财产可以隐匿,地租不能隐匿也。盖在一事上取钱粮易,在万事上取钱粮难。在内裹之事上取钱粮难,在外面之事上取钱粮易。”同上书,第14846页。当然,土地税绝非对百姓的横征暴敛。“至其所征之税,并非别敛于民。不过昔以之归地主者,今以之归公中,特一转移之劳耳”。[英] 马林:《论地租归公之益·附跋》,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9年第125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553页。更重要者,是它能促进土地关系的公平。


如此则人人为地主,亦人人为租户。工价利息,不求增而遂自增。盖人之根本在地,地不难得,则有退步有用之者不满其愿。即可返而归田,或播农桑,或蓺花果,或种菜蔬,皆能养身而立足。昔颜子穷居陋巷,犹有负郭之田,孔明高卧隆中,尚赖躬耕之地,其身价若此贵重者,皆以有地故耳。同上。


马林最后总结说:“总之工作之钱,应归工人所得,地土乃上帝所赐,非一人所敢私,照此而行,可帮助工人出力生财,且使国人与国家财宝日增也。”[英] 马林:《以地租征税论》,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4年第7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4846页。这样,国家富裕,社会公平,一个理想的社会便因实行土地国有制而构建起来。


故地租归公之法行,则天下之人既无大贫,亦无大富,皆可有食以果腹,有衣以章身,所谓凿井而饮,耕田而食,不知不识,顺帝之则者,于今不难复睹矣。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有若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均孰与足。其即此意也夫。[英] 马林:《论地租归公之益·附跋》,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9年第125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554页。


值得注意的是,马林在传播土地国有论时,还掺入一些与其身份相吻合的因素:即以“上帝创造土地供众人之用”来强调土地应当归诸国民所公有、共有;并将土地国有论附会为上帝旨意,强调不能违背上帝所要求的“公义”。并且,马林还将土地国有制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如与“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公平思想比附,再如与历史上的井田制相比附等,这样以减少土地国有主张传播过程中的阻力,使之易于被中国民众所接受。


当今贫苦之患,不由于生材不足,而由于分材之不均。其所以不均者,则由于有地无地之故。孟子曰: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此可深长思也。无地者受有地者之挟持,终身在其檐下,工价利息一听其命,而无奈之何?同上书,第18551页。


当然,马林在华传播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论,是有其独特原因的:第一,马林对亨氏素持敬重,并且服膺其“土地国有”学说。他曾评价亨氏及其土地国有论说:


美国卓尔基亨利先生,夙精格物,久擅大名,百氏之书,无所不读,书中之是非真伪,了如指掌,而又情殷济世,欲为贫窭者一破迷津,著作风行,几遍天下,深冀明此道者无不读其书。读其书者,无不服其论也。且书中引证确凿,议论谨严,以无我之公心,筹救人之良策,虽其驳辨诸作,直令观者无从置喙,作者无处容身,然心实欲救天下之贫人。[英] 马林:《各家富国策辨》,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9年第12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268—18275页。


他称赞亨利·乔治对土地国有论的探索,“诚如孟子所云:‘予岂好辨哉?予不得已也’”同上。。这一比附,在让中国人更乐于接受亨氏及其学说的同时,也表达出其对亨氏及其学说的崇敬之情。其次,马林作为基督徒,故而在经济理念上主张要“均平”,以符合“上帝之公义”。并且,他作为一个西方人,对资本主义社会业已出现的贫富悬隔、社会矛盾尖锐等现象也必然有所警醒。这样,他对亨氏所鼓吹的能消弭贫富差距、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的土地国有学说,自然极为推崇,也乐于将其传播开来:


泰西致富之术,厥有二焉:一曰富室集金创立公司,其意专为利己,而即以变通世运。一曰工人立会自高声价,其意在于均财,而即以抗拒富室。此二法者,各有利,亦各有弊。民间只期善自为谋耳。有国有家者,所宜酌剂于二者之间,而使其平,俾贫富之民,彼此相安,斯大善矣。向来中国翻译西书,大抵主于前一术者为多。西士马林先生今主后一术立论。合录于左,以为兼听并观之助。[英] 马林:《富民策》,李玉书译,《万国公报》1898年第114期,第17810—17814页。


马林在中国传播土地国有思想,当然还与其对中国农民苦难境遇的同情与关怀紧密相关。“他(指马林——引者注)对于下层人民的处境,尤其是对于中国农民的苦难生活寄予同情和关怀”。王宏斌:《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早期输入》,《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86页。

(2)马林传播土地国有学说的效果及影响

马林传播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效果,是比较显著的。“戊戌维新时期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应当引起重视,这不仅因为它在中国传播的时间较早,而且其传播范围也是比较大的”。同上书,第196页。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从传播媒介上看,《万国公报》和《中西教会报》的发行量与销售量是十分巨大的,二者的发行量与销售量通过下表可以直观地体现出来:

《万国公报》a、《中西教会报》b的发行与销售情况根据《万国公报》的告白以及每册的英文目录,可以知道《万国公报》具体的销售价格:1889.2—1894.7,月定价100文,年定价1元(为墨西哥洋元,下同); 1894.8—1898.11,月定价1角3分,年定价1元2角5分;1898.12—1901.2,月定价1角5分,年定价1元5角;1901.3—1901.9,国内年定价1元、国外2元(含邮资); 1901.10—1904.4,月定价2角,年定价国内2元1角5分、国外2.5元(含邮资); 1904.5—1907.12,月定价2角,年定价国内1元8角(含邮资)。在单份售价、发行量、销售总额三者任知其二的条件下,可以计算出另一数字。而表中之所以有不详之数,是因为当时《万国公报》等每期除售卖之外,还要赠送一大批出去,这样,具体的销售数字难以确定。因此,尽管单份售价已知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发行总额”或“销售总额”不明确的情况。

(说明:该表统计数字根据王树槐:《清季的广学会》王树槐:《清季的广学会》,《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四期》(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3年版,第204、219—220页。、《万国公报》《万国公报》,(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两者综合得出)

《万国公报》、《中西教会报》都是广学会主管、发行的刊物。广学会的出版物,“质的问题,以内容为主,大致以介绍西方文化,敦劝中国仿效为重点,宣传基督教教义为附带的目的”王树槐:《清季的广学会》,《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四期》(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3年版,第221页。;“量”方面,广学会出版之书,虽然新书数量不多,但重版次数多、数额大;此外“尚有盗印者”,数量亦极其庞大,“盗印约起于甲午战后,戊戌变法时期,广学会书籍销售多,盗印亦多”。同上书,第222页。具体就《万国公报》而言,“1897—1907年,《万国公报》共发行406700册,平均每年约三万六千余册”同上书,第223页。,这足见其影响之广。诚如广学会所自称:


《万国公报》和《中西教会报》稳固地保持着我们出版物的高尚风格,对实现本会的目的用处变得越来越大。前者包含很广泛的内容,而且由于撰稿人包括外国人和中国人,他们大多数都是在中国最有能力和最富有经验的作家,所载文章差不多都很适合时代,有力,令人发生兴趣,因此也为广大读者所欢迎。《同文书会年报》第四号,《出版史料》1988年3—4合刊,第62页。


马林传播土地国有思想之影响,还体现在时人对其译著的评价之中。与马林一样作为广学会会员的英国人李特理,曾评价说:


余今日读英医士马林君所译美国卓尔基氏地税归公一书,颜之曰足民策(亦作富民策)。揆其命名之意,则本平。有子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及孟子所谓民为贵君为轻之言。其书以得地为要图,以均材为急务,议论宏大,证据详明,实萃中外各家之精华,而独抒伟论,且译以浅语,制为袖珍,使人易于研求,便于携带,则信乎其为疗贫之药石,而富国之津梁矣![英] 李特理:《读足民策书后》,《万国公报》1899年第13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947页。


李特理指出:“夫西士于格致之学,切实讲求。而计学一端,尤为注意。盖以国计民生,皆在于是也。”同上书,第18947—18948页。而来华传教士之目的,是“以冀中国颓风之丕振,民志之宏开”。同上书,第18948页。因此,他们之中,“精于学者,则尽力以译其文;富于财者,则捐资以襄其事,此广学会各种书籍之所有刊也”。同上。对于马林等翻译、介绍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学说,李特理还说道:


观此书之旨,尤足使华人知计学之精,且知此意也者。非惟泰西近日之良归,亦即中国本来之古制。特中国虽有此意,而未见实事,仅托空言。加以后之学者,不善读书,以致深没其文,大晦其意。古人之良法,遂不复大白于世。夫亦甚可惜矣。同上。


因此,李特理认为,土地国有思想的传播,将有利于中国未来的进步,并且会对中国社会发生重大影响;马林等人关于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译著,可以催生中国改革的信念,给中国社会变革带来新的变化。


譬之一物,热力尽去,其质以坚定如铁,寒冷如冰,非赖有外来热力以感发而催动之,必不能复有生气。故此书一出,其习安逸者,必恍然悟而惕然惊。亦犹数十年前,名学家达尔文之书,其提撕警觉乎斯人者,良匪浅显也。所可虑者,华人犹于俗习类多墨守旧章,不知穷变通久之养耳。如能选择善法,日新月异,逐渐改观,则其兴也,固可立而待也。[英] 李特理:《读足民策书后》,《万国公报》1899年第13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948页。


之所以如此肯定马林传播土地国有思想的“功效”,是因为在李特理看来,马林的译著“利用中国古代文献,结合现实问题,深入浅出地表达他们对中国社会改革的期望”。王宏斌:《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早期输入》,《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97页。并且,他看到了马林将土地国有思想认作中国社会的固有之物,并认为它必然会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开来。事实上,李特理自己也持有与马林类似的观点,他在书评中多次强调:


泰西计学之士,如师米德米约翰诸君,虽议论各别,而以任地为足民者,则无不同,即在中国经书,亦多言此。是以书详禹甸,诗咏周原,真廷严敷土之官,周礼重职方之掌者,皆以之为首务也。且易云:至哉坤元,万物资生。大学云: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又云: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其郑重,为何如也。[英] 李特理:《读足民策书后》,《万国公报》1899年第131期,(台北)华文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8年版,第18948—18949页。


《广学会年报》曾这样记载,《万国公报》“作为一个影响中国领导人物思想的最成功的媒介,它的地位几乎已经确定下来”。《同文书会年报》(第四号),《出版史料》1988年3—4合刊,第62页。事实上也确是如此,当时的维新派与革命派大都是《万国公报》的热心读者,都不同程度受到它的影响。孙中山对亨利·乔治土地国有思想的认识,是从《万国公报》开始的,后来在游历欧美时最终形成其民生主义思想。夏良才:《论孙中山与亨利·乔治》,《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6期,第38—55页。这正印证了李特理的期待,“西方的土地国有与单一税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孕育了中国最先进的经济改革主张”。王宏斌:《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早期输入》,《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197页。不及十年,1912年4月4日,孙中山在一次对外国记者的公开演讲中说:


贵国的单税论者亨利·乔治的学说,将成为我们改革纲领的基础。作为维持政府的唯一手段的土地税来说,是一项极为公正、合理和均平分配的税制,我们将据此拟定新的制度。……我们决心采纳亨利·乔治的全部学说,包括一切天然实利归民族政府所有。不允许私人资本通过控制人民生活与幸福所必需的物质和公用事业,来对人民进行征税和剥削。采取上述各项改革措施,将是确凿无疑的,经过改革以后,一个勤劳的、热爱和平和繁荣昌盛的民族,必将茁壮成长起来。H. H. Rosenthel. SunYat-Sen and Henry George: A Reassessment. Sino-American Relation.1985.11(2)p.37.转引自夏良才:《论孙中山与亨利·乔治》,《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6期,第39页。


因此,在马林的努力下,西方土地国有思想被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所迅速接受,并且,还被作为改造中国的思想武器。西方土地国有思想对近代中国的影响,由此发端。

2.无政府主义土地公有思想的早期传播

经早期留欧学生的积极介绍,无政府主义逐渐在华传播开来,成为近代影响深远的社会思潮之一。无政府主义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从其对国民党与共产党的影响上可以窥见一斑:就国民党来看,张继、马君武、李石曾等早年都是无政府主义者;中共方面,周恩来早年留学法国时,亦受到无政府主义影响,毛泽东也承认早年受到无政府主义影响。

(1)无政府主义的思想渊源

无政府主义发源于近代欧洲,蒲鲁东(Proudhon, 1809—1856)是集大成者。在他的努力下,无政府主义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他以“不要政党,不要权利,一切人和公民的绝对自由”作为其“政治的和社会的忠实誓愿”,自称是第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并且也被后人恭称为“无政府主义之父”。胡庆云、高军:《无政府主义在中国》(第一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页。此外,著名代表人物还有俄国的巴枯宁、克鲁泡特金等。

马君武曾指出了无政府主义的法国、英国渊源,“法兰西之国民者,世界上思想最高之国民也。圣西孟之徒倡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于世,其势日甚。至十九世纪,而英人达尔文、斯宾塞之徒发明天演进化之理。由是两种学说发生一种新主义,是新主义曰‘无政府主义’”。马君武:《〈俄罗斯大风潮〉序言》,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稍后,马叙伦则较为全面地论述了这一思想的渊源,“倡此主义者,为法兰西伟人布鲁东。布鲁东之忽抱此主义,则亦受法兰西政治之拶逼而出者也。布氏倡之,而俄罗斯之奇杰巴枯宁和而张之,此主义遂排山倒海大出现于世界,于是英、而美,莫不有此主义之党人”。马叙伦:《二十世纪之新主义》(1903),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8页。

无政府主义主张土地公有。这从蒲鲁东的土地所有权思想可见一斑。他指出,“土地——像水、空气和阳光一样——是一种首要的必需品,每个人只要不妨害别人的享用就应该可以自由地加以利用”。[法] 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5页。土地“是我们生存所不可缺少的东西,因而它是公有的,因而它是不能被私有化的”;并且,“它的使用应该受到节制,这并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所有的人的利益和安全”;“总之,权利的平等是被需要的平等所证明的;可是,如果一种物品的数量有限,那就只能通过占有的平等来实现权利的平等”。同上书,第116页。因此,“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蒲鲁东设计出一个建立在“平等、法律、独立性、相称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也即“自由”的无政府主义社会。同上书,第291—292页。他强调:


个人的占有是社会生活的条件;五千年的私有制说明了这一点。私有制是社会的自杀。占有是一种权利;私有制是反对权利的。如果你们取消私有制而保留占有,那么你们只须通过原则上的简单变动,就可以改革法律、政治、经济和制度;你们就可以把祸害从地球上驱逐出去;占有权既然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占有就随着占有者的人数而常常发生变动;所有权就不能形成。同上书,第295—296页。


虽然蒲鲁东未将“占有权”、“所有权”具体界定对象,“表面上似乎讲的是一般的所有权,其实他所谈论的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地租而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实质上,蒲鲁东反对私有制,故反对土地私有;但对土地的占有却持认可态

度,因为土地只有被私人占有才能被充分利用,社会才能进步。显然,他是想把“占有”跟“所有”区别开来,将“所有权”单独定义。这无疑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因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上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

蒲鲁东将“占有”与“所有”对立起来,并强调“在道德上、正义、平等上,占有比所有权较为高尚”;其理由是,“占有人从所有人那里得到占有权,所有人可以限制这个占有权,可以监督它,在遇到使用不当的场合,可以宣告收回占有”;并且,“这个所有人就是‘社会’”。[法] 米歇尔·奥奇埃-拉里贝:《序》,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页。因此,蒲鲁东因主张个人绝对自由,故强调人人都有自由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占有”或使用不当时,则将其没收。质而言之,就是土地所有权归社会公有,且占有权、使用权也归社会公有。

巴枯宁的“集产制”主张也是无政府主义土地公有思想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巴枯宁看来,“要这样组织社会:每一个个人,无论男人或女人,一出世就能找到几乎同样的手段来发展自己各种才能并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利用这些才能。要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任何个人,无论他是谁,都不能剥削别人的劳动,他只有直接促进社会财富的生产,才能参加使用社会财富,因为社会财富实质上无非是人的劳动的产品”。[俄] 巴枯宁:《联邦主义、社会主义和反神主义》,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资料室编:《巴枯宁言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8年版,第104页。他号召:


必须对社会进行根本的社会和经济的改造,这种改造将导致把人民的劳动从资本和私有者的桎梏下解放出来,它将以最严格的正义,但是不是一法律的、神学的或形而上学的正义,而是以单纯的人的正义为基础,以实证科学和最充分的自由为基础。同上书,第106页。


这实质是主张“集产制”。徐善广、柳剑平:《中国无政府主义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但是,它又“绝不是共产主义者所讲的把生产资料集中在无产阶级国家手中。他主张财产应该属于人们自愿组成的工业、农业组合,而且这种组合不应该受到任何自上而下的集中的权力的限制,它应该是‘自由’的即分散主义的”。徐善广、柳剑平:《中国无政府主义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蒲鲁东、巴枯宁等无政府主义土地所有权思想,作为其无政府主义思想内涵的一部分,随着无政府主义在华的传播而传播开来。

(2)无政府主义土地公有思想的基本内涵

早期传播无政府主义的代表人物有马君武、马叙伦、李石曾、张继等。他们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且主张用暴力手段打破私有财产制度,实现社会公平、平等。土地作为基本生产资料之一,早期无政府主义者虽未对其作具体阐释,但主张土地公有、反对土地私有,是其应有之义。

无政府主义思想的一个基本内容便是鼓吹生产资料公有。1903年,马叙伦在《二十世纪之新主义》一文中写道,“英人克喀伯之言曰:‘无政府主义者,发源于公产主义’”。马叙伦:《二十世纪之新主义》,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页。从对无政府主义这一渊源的阐发,就指出了无政府主义有强调生产资料公有的思想。这一公有思想,在张继的《无政府主义》一书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吾侪乃互相依助而得生活者也,故离社会则无个人。社会之富,皆人类全体所合力生产者,故吾侪乃共产主义者也,非打破家长村团州县国民等之境域,则凡百事业,皆不能为也。以公共财产为我物,而竭力保护之,以政府为吾侪之大敌,尽力破坏之,是吾人之功课也。”自然生:《无政府主义及无政府党之精神》,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9页。在他看来,个人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体不能离开社会而单独存在。并且,社会财富是全部个体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属于公共所有。

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强调,实现土地公有要用暴力手段。这以张继的土地公有思想为典型,“吾侪既视地主、工场主、君主、僧侣、法律等为大敌,则地主等亦必视吾人为彼之敌。敌与敌遇,不能两立,敞吾人当先向彼等宣战,勇往前进而莫退。吾党既欲夺地主、工场主之所有物,又欲破坏彼等所借以匿身之国家,吾侪当求吾人之自由,僧侣法律不足惧也。吾侪欲破坏种种法律制度,当竭力运动,起而革命,当与不认法律之志士团结”; 自然生:《无政府主义及无政府党之精神》,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9页。他认为以暴力手段反对财富不均,“乃正当防御,不得言恶”。同上书,第26页。这与他认为地主、资本家有如盗贼,必欲诛之而后快有关。“吾人既除贵族与国王矣,而尚有一种贵族不可不去者,富豪是也”;“盗贼云者财产家也,盖垄断财产者,即盗贼也”;“妨害人民之幸福者,资本家也,故不可不尽杀之”;“今社会方病,欲瘳之,不可不先灭资本家”。同上书,第28页。章太炎在给张继此书作的序言中写道,“吾愿杀尽政府官吏,以去一切特权之毒根。吾愿杀尽财产资本家,使一国之经济归平等,无贫富之差”。燕客:《序》,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

无政府主义者竭力鼓吹土地公有,主要是基于对资本家占据社会财富而致使社会贫富不均的仇视。“憎忌富人,贱视兵役,热中于绝对之平等,求社会之幸福,而目的认手段,以杀戮官吏为正义者,构成无政府主义之元素也”。自然生:《无政府主义及无政府党之精神》,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他们还援引西方学者关于社会财富平均分配与共同享有等学说,来强调土地公有的合理性。“马布里之《立法论》中,有曰:‘天道爱人,欲使人民之地位、财产皆归平等;不平等则阶级必生,阶级生而罪恶必多’。其论理恰与今日之无政府党相符合。无政府党曰:‘今日之社会,万事不平等!有极富者,有极贫者,当全破坏之,另立新制度,使人人皆得享有幸福’”。同上书,第29页。“马布里”,也即“加布里埃尔·德·邦诺·德·马布利”(Gabriel de Bornot de mably),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学者。18世纪法国宣传财产平等思想并提出共产主义制度来反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的思想家中,其影响最大。[法] 马布利:《马布利选集》,何清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80页。张继还强调,无政府主义者最憎恶私有财产,“遇有资本者,悉欲夺之;有持证券者,悉欲取而焚之;凡保护财产权之法律,皆欲一洗而空之,以达其社会平等之真意”。自然生:《无政府主义及无政府党之精神》,葛懋春、蒋俊、李兴芝:《无政府主义思想资料选》(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31页。他还指出,“鄙视所有权之心,不异待奴隶,扫尽社会上阶级等差之道,以废灭私有财产为最上策,社会之富,由富人之手夺回,还诸社会,无政府党之大主目也”。同上。他援引克鲁泡特金的话作了进一步阐述,“夺富人之所有物,逐富人而占据其宅,乃天下之庆事也,则从来之弊门蛙户,可一切火之”;“私有财产,非富者所原有,乃夺自社会者也。一切货财由人我之劳力所生,惟人类之全体始得为其所有主,焉可使贱丈夫垄断之哉!”同上书,第30页。在张继看来,富人之财富都是强行剥夺穷人的结果,因此,“无政府党以财产为强夺之结果,于是乃言:彼既能强夺之力,则我有光复之权”。同上书,第31页。

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废除私有财产后,社会矛盾将消匿殆尽。“夫所谓罪恶者,非加害于人之行为乎?分析其行为之原质,或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由于欲得他人之货财,以构成盗心耳,如他人无货财,则此等罪恶,能不绝迹乎?”同上书,第30页。在他们看来,私有财产与“罪恶”紧密相连,“无私有财产,则与财产相关联之罪恶,可全归于无有”。同上。因为,“盗贼之所以生也,全因于财产之所有主,苟无财产,则盗贼自灭”。同上。私有财产制度废除后,便能实现他们的理想社会。“制限财产权,使人人之所有物不得过度,物质上之嗜欲,使人人皆满足,而去不平等之差,乃自然之大道。”同上书,第32页。在这一社会制度下,“以万事之责归于社会,盖社会之成立,为一切人,一切人之所欲者,社会有使其充足之责”同上书,第36页。;“使社会归于平等,此乃多年之希望,主张平民权利之所以也”。110同上书,第37页。

无政府主义者早年大多活跃于国外,故其土地公有思想在国内的影响极其微弱。但是,1902—1905年无政府主义正式传入中国之后蒋俊、李兴芝:《中国近代的无政府主义思潮》,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经过“革命分子的大力鼓吹”,无政府主义得到了广泛传播。并且,早期无政府主义者如李石曾、章太炎、张继、汪精卫等后来都积极投身革命,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