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土地国有论的提出及其初遭诘难
1906年4月,《民报》第三号上刊出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一文,革命派正式提出“土地国有”主张。稍后,冯自由发表《录中国日报民生主义与中国政治革命之前途》一文,以及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发表演说,继续阐扬土地国有论。对此,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86号上发表《杂答某报》,对土地国有论展开诘难。
1.胡汉民、冯自由、孙中山等公开阐发土地国有的思想
(1)胡汉民的土地国有思想
胡汉民从“国产主义”的角度,提出他的土地国有思想:
近世文明国家所病者,非政治的阶级,而经济的阶级也,于是而发生社会主义,其学说虽繁,而皆以平经济的阶级为主。言其大别,则分共产主义与国产主义,而土地国有,又国产主义之一部也。
胡汉民所谓的“近世文明国家”,是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出现了经济问题,由此发生“社会主义”,这一主义包括“共产主义”与“国产主义”。“土地国有”则是“国产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一。胡汉民这一“国产主义”,实质即资本主义国有制。
他认为,土地国有思想,“以反对私有者而起”;具体而言,“则土地为生产要素,而非人为造成,同于日光空气,本不当有私有者”。地主土地所有制下,积弊重重,“封殖日盛,地利为所专有,资本劳动者皆不能不依赖之”,以致“劳动者每困于资本家,而资本家之所以能困劳动者者,又以劳动者不能有土地故”。更为重要的是,“土地价值因时代而异,社会文明则其进率益大,此进率者,非地主毫末之功,而独坐收其利,是又不啻驱社会之人而悉为之仆也”。因此,胡汉民总结说:
至论其流弊,即可使地主有绝对之强权于社会,可使为吸收并吞之原因,可使农民废业,可使食艰而仰于外,可使全国困穷,而资本富厚悉归于地主。
胡汉民将土地国有与农民联系起来,意识到土地私有制下农民有“废业”之险,这是其土地所有权思想中值得重视的地方。他强调,地主垄断“地价”这一“至为不平”现象,应设法打破。这显然是受亨利·乔治土地国有论的影响。亨利·乔治在《进步与贫困》一书中写道:
劳动不能得到文明进步带来的利益,因为这些利益被截走了。由于土地对劳动是必需的,它已属于私人所有,劳动生产能力的每一增加只是增加了地租——劳动为了得到运用其能力的机会必需支付的代价;这样,文明进步取得的全部有利条件均归于土地所有人,而工资得不到增加。
胡汉民认为,实行“国产主义”需具备一定社会条件。“世界惟民权立宪国,可行国产主义”;推行之后,“其统治权在国家,其国家总揽机关为人民代表之议会,则社会心理,反映于上,而国家以之为国民谋其幸福,无乎不公,无乎不平,非稍有政治阶级者所能比也”。土地国有制下,国家作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为国民谋福利,贫富分化自然消除,社会公平由此得以实现。
他还以爱尔兰为例,对实行土地国有的必要性做了阐述。“爱尔兰自一八四九至一八五二年间,方饥馑大起,而前后二十余万农民,被遣逐于地主;又苏格兰之大地主,有计其收入之利,而变耕地为牧场、猎场者。于英国屡起国有问题,然已积重难返”。对于中国而言,推行“土地国有”不仅能增加国家收入,消除“地主强权”,还能消弭贫富悬隔,防止社会危机爆发。“今中国土地,以通商港岸衡之,则其值有阅十年而不止十倍其旧者。革命以后,文明骤进,则内地之趋势亦复可知。”这时地价必然高涨,若仍实行土地私有制,将有巨大危害,它将陷入与欧美国家相同的困顿之境。“倘复行私有制度,则经济阶级将与政治阶级代兴,而及其始为之备,则害未见而易图也。”因此,胡汉民不失时宜地阐述出其鼓吹土地国有思想的目的:
吾人用国有主义,其为施行政策不一,然其目的则使人民不得有土地所有权,惟得有其他权(如地上权,永小作权,地役权等),且是诸权必得国家许可,无私佣,亦无永贷,如是则地主强权将绝迹于支那大陆。
这一论述也表明,胡汉民土地国有思想的基本内涵是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土地使用权则分配给国民。此后,征收土地税“必经国会之承认”,故“必无私有营利之弊,以重征而病农”。这样,“地利既厚,而非躬耕无缘得授诸国,则民日趋业而无旷土”;并且昔日不劳而获之“地主”,“今亦与平民比”,“转为生利之企业,此于一国经济已着莫大之良果”。胡汉民强调,土地国有制下不会出现横征暴敛而“病农”的情况,再次将这一制度与农民联系起来。
在胡汉民看来,土地国有制使社会财富由地主之手转而集中于一个“民权立宪政体”性质的“国家”,国家将土地上的收益,“仍以为民政种种设施之用,其为益愈大”。这与“专制政府”截然不同:“专制政府之富,民之贼也;而民权立宪国之富,犹共产也。”因此,“均地之政,至平等耳,文明各国,其社会志士竭诚捐己,以聚谋于下,其政府亦时时利用其政策”。他还强调:
然或在立宪而未忘专制之国,则国家之利不尽利民,甚有假之而阴绝社会革命之根株,以保其阶级之制度者。其政治上之势力既不为助矣,而社会上势力抑未易变,则持之数十年,而成效绝鲜。
因此,进行政治革命的同时推翻地主土地所有制,顺应民意推行“国有主义”定非难事。“若中国者,仅一扑灭异族政府之劳,而国中一切阶级,无复存遗,社会主义乃顺于国民心理,而又择其易者以从事,其成功非独所期,殆可预必也。”并且,中国具备实现土地国有的基础,“惟土地国有,则三代井田之制,已见其规模,以吾种智所固有者,行之于改革政治时代,必所不难”。
综合胡汉民对土地国有论的阐述来看,可以知道:第一,胡汉民认为,中国可以推行土地国有制,土地不得私有,但私人可以拥有土地的经营、使用等权利。第二,实行土地国有,虽不迫切,但基于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之考虑,却有其必要性。孙中山早年亦多次强调,“现代文明国家最难解决者,即为社会问题,实较种族政治二大问题同一重要。我国虽因工商业尚未发达,而社会纠纷不多,但为未雨绸缪计,不可不杜渐防微,以谋人民全体之福利”。第三,实现土地国有能促进国家财政充裕、经济发展,以及消弭社会矛盾,因此它对社会发展有利无弊;并且,在中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具备一定的社会条件。第四,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胡汉民的土地国有思想与农民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发生关系,这是其土地所有权思想的独特之处。
(2)冯自由的土地国有思想
冯自由首先考察了土地国有思想的产生。他指出,土地国有思想渊源于19世纪下半期的欧美,直接促因是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之下地租上涨而工资下降,以及由此出现的贫富悬隔现象等。他从“民生主义”的角度,对此作了详细阐述:
十九世纪下半期,欧美森林中因殖产兴业澎涨之结果,发生一关于经济上社会上最重大最切要之新主义。列国政治家因此问题苦心经营竭力调停者数十年,而其结果卒致此主义之暗潮灌输入群磅礴世界,有逆之者辄如摧枯拉朽猗欤盛矣,斯何物?曰民生主义;
民生主义(socialism),日人译名社会主义,二十世纪开幕以来,生产的兴盛、物质的发达,百年锐于千载。而斯主义遂因以吐露锋芒光焰万丈。推擦其原因,则以物质进步,地租腾涌而工值日贱使然。
在冯自由看来,所谓“民生主义”,是能“救正贫富不均而图最大多数之幸福”,消除“资本家之垄断居奇”的“主义”。“自十九世纪以降,欧美列强除俄国外,民权、民族之二大主义,殆将告阙成功,世人方以为自兹而后,专制之淫威,日渐渐灭,而人权自由幸福,巩如盘石矣。而孰知事实上竟有大不然者,君主之有形专制方除,而富豪之无形专制更烈。富者资本骤增,贫者日填沟壑。”因此,民生主义应运而生。这一主义亦是“吾人所应努力研究以期实践者也”,其“要旨”,“首在勿使关于公益之权益为一二私人所垄断,而次第干涉邮政也、土地也、电线也、铁道也、银行也、轮船也、烟草也、糖酒也,凡一切关于公益之权利,皆宜归入国家所有,盖文明立宪国之政府为该国人人之共有者”。但是,民生主义之纲领,“则土地问题是也”,“括而言之,则平均地权也”。冯自由将土地问题置于中心位置,并且还指出,这一学说亨利·乔治“鼓吹之为最力”,并认为《进步与贫困》一书之价值,“殆不让卢骚之民约论可断言也”。
冯自由指出,土地为人类生活、生产所必需,“关于人类之生存殆无有重于土地者矣”。“太古之世,土地无值,人民多逐水草而居,故无所谓地租也。即今未开拓之国土,……亦无所谓地租也”;“地租之起源,关于生产进步,与夫物质之发达。此理人多言之。然细察其因果,则生产、物质之二事,但占其小部分之势力,而别有人为之绝大部分势力焉”。在他看来,地租上涨固然与经济发展紧密相关,但人为因素则起了主导作用。早前“地租增长之速率,至为濡滞”;“十九世纪而后,野心家、大地主缤纷并起,相与大施其垄断政策,而蚕食大多数人民之土地,由是地租之膨胀,迥异囊昔。前之地价每亩数元者,今则腾至数千万元者有之矣”。“野心家、大地主”造成地租上涨,致使民不聊生。“蚩蚩大多数人民以地主朘削之故,中等之家,遂日渐凌夷,具劳动者则仅得托足他人之土地,服从地主之权力。劳劳终日,始得若干工值,以偿其栖息之地租求得一饱且不获焉,则望其稍蓄余资以养赡室家者亦大难矣,不亦大可哀乎”;“地主之危害于社会如此,其酷不有平之,则大多数人民将生生世世厕于奴隶阶级之境遇而已”。欧美国家正是在土地私有制下,贫富悬隔,“富者资本骤增,贫者日填沟壑”。
19世纪下半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问题凸显、危机四伏,由此产生各种应对社会危机的理论。孙中山曾指出,“民生主义,是到十九世纪之下半期才盛行的”。冯自由则以英、美、日等为例,揭露了土地私有制下“富豪”垄断土地的现象:
不观英国乎,据《泰晤士报》所记,伦敦市民之仰给于英政府者,凡一百万人,又伦敦富豪蓄犬之屋,其庄严靡丽埒于王侯,贫民靡论矣。夫以宪法最善美之,民权母权的英国,而其贫富之悬殊若此,遑问他国;
纽约为美国第一大都会,当二百五十年前,印度安土酋仅以英金五镑购得之。而今日鸟约全城之价值,奚止数万万镑,又其后政府曾拨出一地,以筑教堂,即今鸟约百老汇之三一堂是也。迄今出租,岁得英金二百万镑,遂为世界最富有之教堂,相去二百余年,而其地租竟腾至数万万倍。虽曰世运之发达,岂非人事哉;
日本桥东京商场最盛者,最宜贸易者,奚以家屋绝少地土偏僻,至此及询之日人,则咸以地主之居奇告焉。
冯自由指出,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之下,“不特贫民陷于地棘天荆之苦况,抑亦为商工界之一大障碍物”。土地垄断造成地价上涨,“地租愈起,而工值日贱。劳动界日臻于奴隶之境遇而已”。在“工值亦有资本家及地主辈操纵之”下,劳动者要求增加工资的呼声往往被“漠然置之”,由是工人罢工,社会矛盾尖锐。并且,这一土地所有制也违背“自然公理”。冯自由指出,近代经济发展,“其关于机械发明、生产发达而产出之富,第一位地租,乃地主所有者”;因此,“天下不平之事,宁有甚于此焉”。他感叹道:“嗟乎!近世机械发明、生产发达之结果,其受益者不过少数之富豪,而大多数之贫民反以此受害焉,宁非异事!自兹以后,为祸益烈。吾试为今后社会之状态思之。吾心悸、吾胆寒,而益知实行土地国有制度之万不容已矣”。因此,“夫救治贫富之不均,端赖提倡民生主义,而提倡民生主义,首在实行土地国有制”。
惟有实行土地国有(land nationalization),不许人民私有土地而已,森林、矿山、交通机关等应为国有可无俟言。即都会、耕地亦万不可不收归国有。盖都会、耕地之为私有,微特伤害社会多数之公益,即于卫生上亦至危险。吾辈不打破此私有之陋习,则富豪地主辈之专断曷其有极焉;
地主之最大弊害尤在居奇之狡策,不问人口增加、事业发达之关于文明进化之如何,彼惟垄断土地、家屋以肆其金钱之利己主义;而国家果能以雷厉风行之政策,而一旦收回土地、家屋于一私人之手,以付之社会公共之所有,则地主之野心遂无从施其伎俩,而土地、家屋之价格于以保其平准,大多数人民乃得脱却地主专制之牢笼,始登春台矣。
对于中国来说,推行土地国有亦极具必要性。“吾国近年以生产进步之影响都会之地租以次第澎涨,然幸无地主之辈出而钻弄,故犹不至如欧美地租之一跃千丈。顾亦时日问题耳,吾国热心志士宜之致意焉。”
至于“土地国有”在中国是否可行?胡汉民曾强调,古代的井田制就是与土地国有制相类似的,因此推行土地国有制“必所不难”。冯自由亦持类似看法,他指出,“三代井田之制,人皆授田百亩,分配公平,后世以为至治,特井田不过平均权之,征意未足以包括民生主义之总体,是则不无大小之区别耳,三代以后行之者未尝无人”;后到“王莽新制”,推行“名田之制”,“以平地权”为“要旨”等。将土地国有论与井田制相附会,认为土地国有“实为中国数千年固有之产物”,其目的是为缓和鼓吹土地国有论所遭受的阻力,使其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除此之外,他们还强调,中国与欧美国家在社会发展程度上存在差异,欧美国家社会发展程度高,且社会矛盾已经发展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中国则不然,因而推行土地国有制要容易许多。
实行土地国有的具体办法,冯自由重申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并行。他指出,共和政治与联邦政体,均“非吾党日以为建设新中国之无上之宗旨”。这是因为,法美两国“政体”,并非“于最大多数之幸福之真理”。
夫拿破仑之用兵欧洲大陆,强迫列国政府与民以权,彼固不知百年后,富豪之跋扈较君主为烈也。而吾党今则知之矣。华盛顿抗英而创立共和政治,彼固不知无形的托辣斯将毒害其大多数人民也,而吾党亦知之矣。
因此,鉴于“欧美最近社会之大弊”,应避免“蹈其覆辙”,“设法预防”,灭绝“第二次社会革命之伏线”,“为祖国同胞计,为世界人类计,不可不综合民权、民族、民生三大主义而毕其功于一役”。冯自由还就单一税制进行了阐述,土地国有后乃“向唯一之土地而赋课租税”,“除土地增值外,一切租税、捐税俱捐免之”。并且,单税制还有如下几大优点:
单税论之适于中国,现税法之实行,既如前述。然其关于普通社会之利益更为宏大,试举其特著者言之。则调和社会上贫富不均不弊害也,维持财产之增殖也,课税之单简易行也,收入之确实也。此外可举者甚多之,四者特其大旨而已。
此外,推行单税制不仅不会影响国家收入,反而能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增长。“以四千万方里之土地,其地租总额之收入,可埒于欧洲全土之地租。一旦得此重大之国用,则政治上、社会上之充分改良,直旦夕事耳”。因此,实行土地国有之后,财政问题乃至社会“贫富悬隔”问题等都能迎刃而解:
盖土地为一般社会莫大之需要,故其税率宜确定之,以免贫民苦于地价腾涨之困厄,即使腾涨焉,而其价格腾涨之原因决非个人之力。而在于社会一般之力。其腾涨之价格,人人负担之,腾涨之利益,人人享有之,是知以租税而供国家公共之享有,实为最公正之处置;
税法既公平,而社会上犹有贫富二大阶级存焉者,吾不信也。
亨利·乔治曾强调,“地价税在所有税中最为公正和平等。它只落在从社会得到一种特殊和巨大利益的那些人头上,并根据他们所得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征收。地价税由社会征收,供社会使用,它原是社会的创造物,这是将公共财产供公共使用。当全部地租被征为税收以供社会需要时,那时才实现自然规定的平等”。对于单税制以及土地国有制,冯自由亦满怀憧憬,他强调:
诸君主持破坏恶政府之目的,非有建设之破坏耶?民生主义也,土地国有制也,单税法也。即建设新政府唯一之行政方针也。诸君其勉旃。吾深愿吾党研究民生主义,吾深愿吾党研究民生主义之土地国有论,吾深愿吾党研究土地国有论之单税论。
综合来看:首先,冯自由意识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是受亨利·乔治土地国有论影响的结果,但是冯自由的土地国有思想与孙中山、胡汉民等有不一样的地方,他主张的是一种类似于德国国家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其次,冯自由的土地国有思想,跟胡汉民一样,是着眼于未来经济发展中的土地增值问题。质言之,也即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土地增值问题,而对中国急迫的、现实的农村土地问题缺乏具体关注。此外,他们的土地国有思想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土地国有思想,在本质上都有破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面。最后,冯自由与胡汉民一样,均强调土地国有制的推行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具体即共和民主制。因此,他们论述土地国有制时,都强调民权革命之必要性。又因考虑未来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强调必须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是故未雨绸缪计,在推行政治革命时并行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
(3)土地国有论战时期孙中山的土地所有权思想
土地国有论战时期,孙中山的土地所有权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发表的两篇文章——《〈民报〉发刊词》与《〈民报〉周年纪念演说词》之中。
首先,他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入手,强调“民生主义”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在“专制仆而立宪政体殖”后,“世界开化,人智益蒸,物质发舒,百年锐于千载”;而经济问题紧随政治问题之后,“则民生主义跃跃然动”。因此,20世纪也就变成“民生主义之擅扬时代”。然而,“民生主义”,“里头千条万绪”,不经深入研究难以弄清楚。并且,其危害主要是发生在将来,不像民族问题、民权问题等那样亟须解决。因此,这也致使其难引起人们的重视。这样,便需放长眼量、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中国虽“处于幼稚时代”,但是,将来社会问题总会发生,若不事先预防,到时积重难返,“又要弄成大革命”。因此,在实行民族革命、政治革命时,须想方设法“改良社会经济组织”,防止以后的“社会革命”。并且,中国推行民生主义“较欧美易得许多”,因为社会问题因文明进步所致,中国文明程度不高,“社会问题也就不大”。“文明进步是自然所致”,是社会发展的潮流与趋势,不能逃避。并且,它会产生善果与恶果,革命党人所要做的便是取善果而避恶果。至于革命的目的,“不但要做国民的国家,而且要做社会的国家”。也即是要举社会、政治革命毕其功于一役。
孙中山认为,欧美国家滋生严重社会问题,且未得到有效解决,是“没有解决土地问题”之故。他以英国为例指出,大地主“威斯敏士打(大)公爵”在伦敦西部有块封地,后来因伦敦城不断扩大,把那块地圈进去了。“他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地租四分之一,富与国家相等。贫富不均,竟到这等地步”。孙中山列举的只是英国城市化进程中地主暴富的一个例子,旨在说明地主私有制之下,随着城市化发展,地主垄断土地价格上涨的全部增益,因此拉开了社会贫富差距,产生社会危机。对于中国而言,虽然资本家还未产生,地价也没有加增。但是革命之后,这一状况会发生改变。“比方现在香港、上海地价比内地高至数百倍,因为文明发达,交通便利,故此涨到这样。假如他日全国改良,那地价一定是跟着文明日日涨高的”。再如“上海五十年前,黄浦滩边的地本无甚价值,近来竞加至每亩百数十万元,这就是最显明的证据了”。因此,照这样看来,“将来富者日富,贫者日贫,十年之后,社会问题便一天紧似一天了”。因此,需要事先采取预防之策。
具体办法是什么呢?孙中山“最信的是定地价的法”,这实质上即是亨利·乔治所竭力鼓吹的土地单税制。“比方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可定价为一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他指出,这一办法对于地价极其低廉的中国来说,容易实行;对于欧美国家来说,因“地价已涨至极点,就算要定地价,苦于没有标准,故此难行”。实行土地国有之后,“文明越进,国家越富,一切财政问题断不至难办,现今苛捐尽数蠲除,物价也渐便宜了,人民也渐富足了。把几千年捐输的弊政永远断绝,漫说中国从前所没有,就欧美、日本虽说富强,究竟人民负担租税未免太重”。孙中山极其自信地讲道,“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家”。
在孙中山看来,实行土地国有制,征收土地单一税,不仅可以廓清已有税收制度中的种种陋习、消除土地垄断的弊病,且能使国家财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因此,他强调实行土地国有制,于国于民皆有益。
2.梁启超对土地国有思想的诘难
梁启超反对激进的社会变革,体现在土地所有制层面,就是反对根本上变革既有土地所有制,诘难土地国有。
(1)土地集中不是欧洲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
梁启超仔细比较了欧洲革命前后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化,指出土地私有制不是造成贫富分化、富人专制的原因。
欧洲前此之农民,大半在隶农之地位,是其贫富之阶级,早随贵贱之阶级而同时悬绝矣。幸而彼之个人土地私有权,发达甚迟缓,未全脱前此部落土地所有权之时代,故贫民稍得以此为养。……政府之对于农业工业,皆制为种种法律以保护干涉之,故虽不能有突飞之进步,然亦相安而致有秩序。
在梁启超看来,工业革命发生之前,欧洲国家虽已是土地私有制,但“相安而致有秩序”。工业革命之后,社会问题便逐渐严重起来。“及斯密亚丹兴,以自由竞争为楬橥”,“前此为过度之干涉者,一反而为过度之放任。其骤变之影响,既以剧矣”;加之这时,“占士瓦特,发明蒸汽”;“李察又缘之以发明纺织器”;“于是斯密与瓦特之二杰,相提携以蹴踏旧社会,如变龙扰海,而工业革命之时代以届”。随着社会竞争的激烈,吞并现象兴起,于是产生大资本家与大地主。从此,“处乎其下者乃永沈九渊而不能以自拔”。可见,“富族专制之祸,所以烈于洪水猛兽”。梁启超把欧洲社会危机归因于工业革命的冲击,从而否定革命派的土地私有制导致贫富分化这一基本观点。
(2)中国并不具备实现土地国有的条件
梁启超指出,革命派所言之社会革命,“以土地国有为唯一之楬橥”,却不知土地国有仅为社会革命的一个内容,“而非其全体也”;欧美社会革命论者鼓吹土地国有,“不过是以此为进行之着手”,而并非舍此之外而无其他。革命派强调欧美国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是未解决土地问题之故,一旦解决土地问题则社会问题将全部解决,梁启超则认为这一观点是不知“社会主义之为何物也”。
在他看来,“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乃是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皆归国有,国家作为唯一的地主、资本家,全国民众供其劳力,“然后分配之均,乃可得言”。若不如此,“生产三要素,其土地国家掌之,其资本少数富者持之,其劳力多数贫者供之,及夫合三成物,得价而售,其售所获,当以几分酬土地之一要素而归诸国家,当以几分酬资本之一要素而归诸彼少数者,当以几分酬劳力之一要素而归诸此多数者,此其界限甚难分析(实无从分析)”。最终仍不得不采用既有的地租与工资制度,只是被地主垄断的地租转而为国家垄断而已。“位置虽移,其性质无别也”。资本家仍“实居间以握其大权”,他们缴纳地租而使用国家土地,并以“工资”的形式控制着贫民的命运。因此,“欧美现社会所以杌陧不可终日者,曰惟资本家专横故。使徒解决土地问题而不解决资本问题,则其有以愈于今日之现象者几何也”。
而“举一切生产机关归诸国有”,国家为大地主、大资本家,“国民皆为劳动者而已”,一切生产事业皆由国家统管,“国民不得以此竞也”。这样,劳动者虽然要向国家上缴部分劳动成果,但其得到的部分必然要超过现在所得;并且,国家征收的那一部分,“亦还为社会用,实则还为我用而已”。因此,梁启超对这一制度持赞可态度。“如此则分配极均,而世界将底于大同。此社会革命论之真精神,而吾昔所谓认此主义为将来世界最高尚美妙之主义者,良以此也”。但是,中国并不具备进行社会革命、实行社会主义的条件。梁启超再以欧洲国家为例指出,它们不能实行土地国有,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在欧美之难此主义者,有自由竞争绝而进化将滞之问题,有因技能而异报酬或平均报酬孰为适当之问题,有报酬平等遏绝劳动动机之问题,有分配职业应由强制抑由自择之问题,其他此类之问题尚伙,不缕述。”对于中国而言,则更是难以实现。
惟有一最浅易最简单之问题,曰:既行社会革命建设社会的国家,则必以国家为一公司,且为独一无二之公司,此公司之性质,则取全国人之衣食住,乃至所执职业,一切干涉之而负其责任,就令如彼报所言,我国人民程度已十分发达,而此等政府,果适于存在否乎?足以任此之人才有之乎?有之,能保其无滥用职权专制以为民病乎?能之,而可以持久而无弊乎?此问题,绝无待高尚之学理以为证,虽五尺之童能辨之。
因此,他指出,革命党人认为在中国能建设一个这样的“政府”,是“强词夺理”;而若有自知之明,则其以土地国有为核心社会革命论,“直自今取消焉可也”。他强调,“欲为社会革命,非体段圆满,则不能收其功”;以欧美之程度,“更历百年后,犹未必能行之”,遑论中国。
(3)“资本”导致“土地集中”并由此产生社会危机
梁启超还指出,“土地之所以必须为国有者,以其为重要生产机关一也。然土地之外,尚有其重要之生产机关焉,即资本是也”。在他看来,欧美国家社会危机的发生,主要是“资本作祟”,而非土地私有之故。“推原欧美现社会分配不均之根由,两者相衡,则资本又为其主动。”他强调,生产迅猛发展的前提之下,大资本吞并小资本,其“直接”之势力,自不待言;间接来看,地价上涨是因为城市的发展,而城市之发展却“是资本膨胀之结果”;“资本之所殖益进,则土地之价值随而益腾,地主所以能占势力于生产界者,食资本之赐也”。
此外,地价上涨是资本膨胀之结果,而非资本膨胀之原因。“举地价之涨以为将来富者日富贫者日贫之表征”,是“举其果而遗其因,知其偏而不知其全也”。在他看来,即便使资本家“无尺寸之地”,或者“所有之地永不涨价”,“犹不害其日富”;孙中山“误认土地涨价为致富之惟一原因,故立论往往而谬也”。至于“香港、上海地价比内地高数百倍”,梁启超认为是外资作用的结果。并且,地价的上涨是资本家出现之后的必然结果。“孙文亦知中国没有资本家出现,故地价没有加增,然则地价之加增,由资本家之出现,其理甚明。使资本家永不出现,则地价其永不加增矣”。因此,对于孙中山强调革命之后地价将普遍上涨,梁启超反问道,“吾不知彼革命之后所以致地价之涨者,其遭何由”。
至于“资本”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梁启超强调,是资本控制土地、造成地价上涨。“美国人占士比儿,于二十年前,买收汶天拿省、华盛顿省诸土地,而自筑大北铁路以贯之,彼时此等土地,皆印度红夷出没之所,殆不值一钱。今则其最闹之市,地价骎骎追赶纽约、芝加高矣。近今泰西资本家,率无不用此术。”因此,要解决社会问题,当以解决资本问题为第一义,以解决土地问题为第二义,是故也可将土地问题看作是“资本问题之附属”。他强调,“资本问题不能解决,则虽解决土地问题,而其结果与现社会相较,不过五十步之与百步耳”。社会进步、“地价日涨”固然是事实,但这一上涨“实资本膨胀使然”;并且“文明进步”实质就是“资本进步之谓也”。对于英国大地主“威斯敏士打公爵”暴富的情况,他认为,“须知伦敦城何以扩张,由资本膨胀故。伦敦地租何以腾涨,由资本膨胀故”。并且,“资本家常能以贱价买收未发达之土地,而自以资本之力发达之以两收其利,是又以资本之力支配土地也”。因此,即使资本没有被少数人所垄断,社会问题“亦可以解决几分”;但若仅解决土地问题,“则并一分而不能解决也”。梁启超还强调,工场、机器等“性质亦与土地近,皆资本之附属也”,故社会革命,必须举一切之生产机关如土地、资本等悉为国有,才可称为“圆满之社会革命”,若仅强调土地国有,则无法达到社会革命之目的。
(4)诘难“定地价”法与土地税
对于孙中山所提出的“定地价”法,梁启超亦进行了诘难。他指出,划定地价之后,土地是否准予买卖?若不准买卖,“彼既自言为土地国有主义,则此间殆可无庸发,不过费索解已耳”。并且,政府是在划定地价时收买,还是在地价划定之后收买?若是在划定地价之前收买,此后不再允许买卖,土地则因不能交换而“无价格之可言”。土地作为非卖品,则“初时以一千收入者,得强名为值一千,以二千收入者,得强名为值二千耳,而何从有将来价涨至一万赢利八千以归国家之说也”。若是划定地价之后再行收买,则没有必要进行定价。因为,“其所以予为定价者,恐此地于未收买以前,因买卖频繁面价涨,而将来买收之费将多也。殊不知既定价之后,则买卖必立时止截”。所以,划定地价之后,“国家欲缘此而于财政上得一时之大宗收入”,则“万无是理”。至于“收买”问题,梁启超指出,虽说我国地价比欧美国家低,收买时所需资金少,但是政府财政实力与欧美国家相差极大,因此,“孙文所以言中国行社会革命易于欧美者,实不外前次与吾言大乱之后,人民离散,田荒不治,举而夺之之说”。
梁启超对土地税亦进行了诘难。他指出,租率是按照收买时的价格而定?还是随“交通发达之程度”而“消长”?如按前者,“则有昔沃土而后为荒陲,昔瘸壤而后为闹市者,亘古不变,安得谓平。此于国计民生,两无利益,殆非必彼之所取也”。但是,“如随时而消长之,则将以何为消长之标准也?”梁启超认为,“吾为彼计,厥有二法:一曰国家自估价者;二曰参用竞卖法”。然则,前者必然滋生腐败,且“民能服官吏所估之价与否耶?”;至于后者,国家以土地“召租”,出价高者获得土地,这虽较为公平,“民无异言”,但它会导致土地集中于资本家之手,“则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之趋势,何尝因土地国有而能免也”。至于单税制,还仅是“财政学上一种学说而已,若以解决社会问题,则未之许也”。
(5)人地矛盾的客观存在
孙中山还提到英国并非土地不足,而是因耕地被改作猎牧地,导致无田可耕,由此发生贫富悬绝。对此,梁启超指出,“英国土地之大部分,向在少数贵族之手,即不改为猎牧地,而贫民之有田可耕者,本已甚希”。“隶农”有耕作权,但没有所有权;即使不是隶农,受雇给人耕田,亦不能说有土地。他以美国为例,“耕者率立于一农业公司支配之下,计日以给其劳力之值而已。盖自生产法一变以后,前次之小农小工制度,忽易为大农大工制度,两者职业虽殊,而变化之性质无别也”。对于孙中山所强调贫民无田可耕而靠做工糊口、工厂偶然停歇贫民便立时饥饿的观点,梁启超反驳道,“且使全国无一工厂,其大工悉举其资本以为大农,而激烈竞争之结果,终必有所废,乃能有所兴,而农业公司有停歇者,贫民遂可以免于饥饿乎”? 梁启超再次回到了此前强调社会问题是“资本作祟”的观点:
要之,但使资本在少数人手里,而绝对放任其竞争,则多数贫民自必陷于困苦,初不问其以此资本经营何业也。至英国以农地变为猎牧地,此自是彼资本家应于其国经济之现状,见夫业此焉而可以得较厚之赢也,则群焉趋之。
对于英国土地不足的问题,梁启超还从人地矛盾的客观存在作了分析。他指出,土地不足是各国的通病,并非仅是英国如此。土地面积不因人口增加而增加,即便是没有发生工业革命,“人浮于地”的状况得不到改善的话,最终仍会导致社会问题的发生。至于英国农业的衰败,则是受工业革命影响的结果。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后成为“世界工厂”,并且“废农不务”,以工业品换取别国农产品,且大获其利;但这一巨利却被资本家垄断,农民所得无几,由是逐渐贫困化。对于孙中山所认为的英国“贫民饥饿之原因”是“废农”的结果,梁启超针锋相对地指出,“寖假英人悉废其诸业而复于农,英政府复采孙文之土地国有策,凡能耕者则授之以田,斯可谓不病贫民矣”。在他看来,土地不会随着人口增加而增加。工业革命爆发之前,英国已出现土地不足的现象;工业革命之后,资本迅速膨胀,并且不论其用于什么产业“总不能离土地而独立”, 因而土地随着资本的膨胀而迅速集中。至于“孙文所谓并非土地不足,徒以贫民无田可耕者,吾不知其说之何以自完也”。
以国中有定限之土地,而资本家咸欲得之为业场,竞争之结果,而租必日增。租厚则病嬴,而资本家将无所利,于是益不得不转而求租薄之地,此殖民政策所以为今日各国唯一之政策也,而土地不足,实为之原。
对于革命派所强调的消灭私有制就能消除贫富差距这一观点,梁启超是赞成的。但是,革命党人强调对私有制进行限制,就可使私有制“无由跋扈”,梁启超则表示反对。他指出,并不是所有资本家都拥有土地。资本家租用地主土地,向地主纳租,因激烈竞争而发生了社会危机;土地收归国有后,资本家转而向国家租种土地,这“于其跋扈何阻焉”? 因此,凡不是生产资料者如家屋、器具、古玩等,承认私有权;生产资料则归诸国有,这样才可以称社会革命,“不如是者皆朝衣朝冠而不袜不履者也”。
梁启超将当时流传的各种社会主张归为两类:一是社会改良主义派,“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而加以矫正者也”;二是社会革命主义派,“即不承认现在之社会组织而欲破坏之以再谋建设者也”。他指出,这两者容易混淆,但性质则截然相反。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所属哪一派很难区分,“谓其属甲派而不类,谓其属乙派而又不类”;究其原因,是“彼辈始终未识社会主义为何物而已”。在他看来,“中国今日若从事于立法事业,其应参用今世学者所倡社会主义之精神”,“此种社会主义,即所谓社会改良主义也”。何谓社会改良主义?他指出,“其条例多端,不能尽述,略举其概,则如:铁道市街电车电灯煤灯自来水等事业,皆归诸国有或市有也;如制定工场条例也;如制定各种产业组合法也;如制定各种强制保险法也;如特置种种贮蓄机关也;如以累进率行所得税及遗产税也;诸如此类,条理甚繁,别有专书,兹不具引”。在梁启超看来,社会改良主义适合中国。理由是:首先,我国小资本家多而大资本家少,将来生产方式变更之后,两者能同时并进,不会造成欧美积重难返的局面;其次,用改良手段从变更生产方式开始,不会像西方的工业革命那样剧烈,也不致蒙受其害。第三,我国社会“本质较良”,采用“先事予防之方针”,虽不能达到“圆满社会主义家所希望之黄金世界”,但却可避免“现在欧美社会阴风惨雨之气象”;因此,“何必无故自惊,必欲推翻现社会之根柢而后为快也。而况乎其所谓推翻者,又实未尝能动其毫末,而徒虎皮羊质以自扰扰也”。梁启超这一主张之实质,就是要走普鲁士式的资本主义发展之路,其内涵是在保留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资本主义。
最后,他指出,“今之言社会革命者”,在“未知社会革命论之由来及其性质”而“妄言”社会革命。至于革命党人鼓吹的社会革命,“不过吾前者所谓利用此以博一般下等社会之同情,冀赌徒光棍大盗小偷乞丐流氓狱囚之悉为我用,惧赤眉黄巾之不滋蔓,复从而煽之而已”。
孙中山等鼓吹土地国有,旨在防范未来资本主义发展中因土地私有而出现的社会贫富差距增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危机。诚如他一再强调的,革命的目的是为众生谋幸福;不愿少数富人专利,故要社会革命;达到这些目标,“中国当成为至完美的国家”。梁启超对土地国有论的诘难,当然也不是要阻碍中国人民走向幸福的康庄大道,直接原因是他不同意革命派所鼓吹的社会革命。梁启超素以温和的调适主义著称,并且这一禀性一直未变。他虽“流质多变”,常“不惜以今日之我,难昔日之我”;但“变幻的表象虽多,却有一个不变的实质在,那就是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想体系”。对于革命派所鼓吹的革命理论,他无疑会不遗余力予以坚决反对。这正如胡汉民所指出的,“吾更请直抉梁氏之隐。梁氏非能于理论上求胜者也,其所主张亦非有一定之政见也。徒怯乎民族主义之日盛,而使彼保皇党人无立足之余地,故强起而争之”。因此,土地国有作为一种颠覆既有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新制度,也就必然会招致梁启超的诘难。
但是,从深层次上看,梁、孙土地所有权思想的歧异,还与二者的西学渊源直接相关。梁启超显然受到亚当·斯密的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如在其所著《生计学学说小史》一书中,便辟有专节介绍亚当·斯密及其学说。而且,他也强调,“经济之最大动机,实起于人类之利己心”; 还指出,人类因有“欲望”之故,“而种种之经济行为生焉”。等等这些,都是与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相关论点一致的。亚当·斯密强调人性自私,且强调“利己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唯一动机”;此外,他还假设出有一种自然法则的存在,“会使得每个人在追求自利的同时,也会达到社会的最高共同利益”。孙中山的土地所有权思想,则“主要来源于亨利·乔治和约翰·穆勒的土地国有主张”,其中又以受亨利·乔治土地学说的影响为主。他早年因阅读《万国公报》,接触并深入了解亨利·乔治及其土地国有学说,尔后在游历欧美的过程中,最终形成其民生主义思想。诚如他在1912年4月的一次公开演讲中所强调的,“单税论者亨利·乔治的学说,将成为我们改革纲领的基础”。后来,尽管其将“耕者有其田”与近代农民及农业生产紧密相结合,但是,土地国有思想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在西方经济理论发展史中,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说产生于资本主义兴起之时,为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竭力强调保护私有产权。亨利·乔治土地国有学说虽源于约翰·穆勒,但二者倡导土地国有的基本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强调彻底清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阻碍。马克思曾就此指出,这些土地国有论是产业资本家仇视地主的一种公开表现,因为在他们看来,地主在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中已是一个无用累赘。而需特别注意的是,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学说,还有针对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之后“城市地主”垄断土地导致社会贫富悬隔、社会矛盾丛生的一面。他的这一出于化解社会危机之考虑,被认为是“企图挽救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最后的办法”。因此,梁启超、孙中山的土地所有权思想在西学渊源上的差异,致使两者一个主张土地私有,而另一个则主张土地国有。
正因西学渊源的不同,梁启超与孙中山土地所有权思想的基本关怀也出现歧异。梁启超的土地所有权思想,关注的是当下经济的发展。他认识到私有产权对近代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试图通过保护与发展私有产权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主张私有。在他看来,近代中国积贫积弱,发展经济是居于第一位的任务,“今日中国所急当研究者,乃生产问题”。并且,这一任务在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入侵下尤其紧迫——“生产问题能解决否,则国家之存亡系焉。”而与梁启超迥然有异的是,孙中山土地国有思想的基本关怀,乃是“未来”中国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公平”问题。他指出,在解决土地私有之弊这一问题上,欧美国家“积重难返”,中国则“受病未深,而去之易”;土地私有制对西方国家而言是“既往之陈迹”,但对于中国则是“方来之大患”,是故“要为缮吾群所有事,则不可不并时而弛张之”。至于为什么要解决土地问题以及实行土地国有,乃是因为“天下万事万物无不为平均而设”, 而“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 因此要“永绝”“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后来他将“耕者有其田”与“农民”具体对应起来,也是基于其对近代地主与农民在土地占有上的不公平,以及因此而滋生的农产品占有不公平等问题所进行的思考。在他看来,无地、少地的农民因租种地主土地,致使“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够自养”,这“很不公平”; 俄国“让耕者有其田”,“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中国也须仿效这一办法。更重要的是,“经济公平”是孙中山终其一生都在孜孜以求的经济理想,也是其民生主义之实质,如他强调“民生主义即均贫富,不能以富者压制贫者是也”。当然,对于有着丰富经济发展思想的孙中山来说,这里并非要刻意抹去其土地所有权思想中注重经济发展的一面,而仅仅是因其侧重于“经济公平”的特点更为突出。“经济发展”是西方国家在现代化初期所孜孜以求的基本目标;而在经济发展起来之后,随着贫富分化加剧及其所导致的社会危机,西方国家又不得不开始反思现代化之弊,其中便包含如何实现“经济公平”的问题。近代中国在借鉴西方经验、实现自身现代化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在早期现代化中谋求“经济发展”的经验,以及后来为挽救社会危机而对“经济公平”的探索,都为中国先进人物所注意。因此,体现在近代土地所有权思想之中,便是梁启超主张土地私有与孙中山倡导土地国有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