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的实践与理论探索: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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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告

第一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

第一节 国内有关散居民族研究的文献综述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2009年9月27日发布的《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2009年9月27日。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指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为2900多万。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数有所增加。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2%。其中,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的有700多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有2200多万,分别占散居少数民族总人口的24%和76%。从民族成分来看,散居少数民族人口中,包括我国55种少数民族成分。从地域分布来看,散居少数民族人口遍及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台、港、澳未统计)以及全国97%的县、市,但相对集中在西南、东北以及中间的连接带上。黄凤祥、谭传位:《我国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概况》,载《民族团结》1997年2月。目前国内对散居民族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 有关的概念研究

(一)散居民族

散居民族的概念是散居民族研究的基础。“散居民族”是相对于“聚居民族”而言的。敖俊德提出散居少数民族包括:一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二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所称散居民族包括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以上就是散居少教民族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敖俊德:《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概念》,载《民族研究》1991年第6期。

对于散居民族的概念,其他学者另有表述和观点。“聚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集中居住在某一区域,并占有一定数量的比例,那么在这一区域内,不管是否有别的民族,这一民族就是这个区域的聚居民族。“散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一民族人员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那么这个民族就是这一区域的散居民族。沈林:《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于衍学也持有相同观点:散居民族是指某一民族的成员以分散居住的状态零星分布在另一民族人员数量占有优势的区域的民族,认为民族乡属于“散居”范畴。参见于衍学《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理论的系列研究与探索》,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4期。

裴瑛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其认为建立民族乡的民族不应该属于“散居”,而应该属于“聚居”,是聚居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情况。“民族区域自治”不同于“民族自治地方”,换言之,民族区域自治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这是主要部分)和民族乡(居于次要地位的部分)。民族乡与自治地方的差别在于该地区少数民族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范围、规模、程度上的差别,是“量差”而非“质差”(自治与不自治的区别)。其认为,在民族立法中把“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不加区分地都划归为“散居”少数民族,既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协调,又同我国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裴瑛:《也谈散居少数民族概念以及有关的民族法制问题—— 〈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概念〉质疑》,载《民族研究》1992年第5期。

散居民族的相关概念是与民族的居住形式相联系的。沈林提出在中国民族发展的长期历史进程中,中国各民族的居住形式一般可分为聚居形式、散居形式、杂居形式三种。“杂居民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混合居住在某一非民族自治区域内,虽然其人口数量、地位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在人们的历史记忆中从未出现人口数量处于绝对少数的散居或外来民族的一种居住民族类型。沈林:《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于衍学:《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理论的系列研究与探索》,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4期。陆平辉则认为杂居其实是散居,只不过是一种复杂的散居形式,即多个散居民族之间形成居住领域上的重叠交叉而呈现出来的一种居住形态。参见陆平辉主编《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散居民族的概念也是与国家相关政策的动态调整相联系的。对散居民族的称谓,中国共产党在早期的历史文献中先后使用过“散处”、 “零星居住”、“零散居住”1947年9月7日《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说:“北满解放区内在城镇及沿铁路交通要点约有回民十万余人,因各地工作目前主要的还在乡村,又因没有回民工作干部,暂时兼顾不上,而回民支队内有一些回民干部,因此,东北局决定回民支队可派干部到散处北满各地区的回民中进行工作。”这里提到了“散处”一词。1951年12月,李维汉同志在中央民委第二次扩大会议上的报告大纲中指出:“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有许多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地零星地居住在汉族居民(主要在城市居民)之中。”此处又出现了“零星居住”的字眼。1952年2月《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指出:“由于各种的历史原因,国内某些少数民族成分,在好多年以来,甚至在好几代以来,即零散地居住在汉族地区。”提法。直至1984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至此“散居民族”的概念才被明确地提出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以后,散居民族的概念范畴便随着聚居民族概念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化。随后根据文件这些文件包括: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出了“三个指示”,即《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关于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及1956年10月6日发出的《关于更改相当于区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补充指示》。指示精神,民族乡不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即民族聚居地方,而属于“散居”范畴。因此,散居民族的范围因包括了民族乡而扩大了。于衍学:《散杂居少数民族有关理论的系列研究与探索》,载《社科纵横》2006年第4期。

针对我国立足于民族问题的政治解决,制定实行保障我国少数民族群体权利的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调整对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和以少数民族散居区为调整对象的散居权益保障法制等两个体系。陆平辉指出:第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骨干、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分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和少数民族散居区的权益保障法制两个部分。第二,我国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在民族散居区则采取了特殊政策和措施保障散居少数民族为尊重原文,凡原文中使用“散居少数民族”一词的仍作保留,在后文中将会分析“散居少数民族”与“散居民族”在本书研究中的表达并无实质区别。的平等权利,例如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出台了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上述两套政策措施体系在政策层面确立起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之间的界限。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聚居少数民族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事权,确保了聚居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自治地区内当家做主的权力。围绕聚居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实现,中央政府在行政体制、干部任命、财政管理、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等各个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优惠政策,这在制度层面确立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族群即为聚居少数民族,反之则为散居少数民族的认识。随着这两个体系的运行,在我国民族格局内少数民族事实上已经被分为聚居民族和散居民族两种类型。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概念解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目前,在各少数民族既可以是聚居民族,也可以是散居民族的情况下,通过看一个民族是否生活在本民族的聚居区,该聚居区是否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中的一种中央与地方关系形式,也是我国政府结合少数民族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从政策实际适用的情况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是与少数民族聚居分布和构成基本相适应的,即它是以聚居居住分布的民族为适用对象的。,就可以判断该民族是属于聚居民族,还是属于散居民族。学术界一般认为,散居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但并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概念解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二)杂居和散杂居民族

目前,以民族分布特点来划分民族的类别,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较主导的观点认为,“杂居”的划分法是不科学的,其理由是,杂居现象不是民族分布的特点,而是共同点。中国是一个民族杂居的大家庭,在民族杂居的前提下,只能把少数民族划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44—46页。

以沈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在政策法规中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只讲“散居少数民族”,另一种是将“散居”和“杂居”混称为“散杂居少数民族”,还有一种是“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其认为在理论上以居住形式是可以划分为“聚居”、“散居”、“杂居”的,杂居和聚居、散居在概念内涵上有部分重合,外延上部分交叉。如两个及其以上民族共同建立的自治地方及民族乡或民族村,某种意义上可称作民族杂居地方;又如在某一区域除主体民族外,有多个散居民族共同居住,就整个区域而言,这些民族的居住状态是杂居形式,而就人数占少数的民族而论,其居住形式就是散居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把杂居和散居并称,称作“散杂居”。1936年5月24日,当时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回族“在回汉人杂居的乡或区,在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的原则下,组织回汉两民族的乡或区的混合政府”。1940年4月和7月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关于抗战中蒙古问题提纲》“凡蒙古民族与其他民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应设置由当地蒙古民族人民组成的委员会……”1949年9月的《共同纲领》规定:“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地方民族民主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其内容有:“两个以上少数民族杂居,但未实行联合自治的地区……”参见沈林《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该书作者认为如果仅有“聚居”、“散居”两种类型,那么对一些民族的居住形式就不好归类了,如:基诺族在基诺山是一个聚居程度较高的民族,在景洪或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范围内,它显然是与傣、彝、哈尼等民族长期杂居的,无论如何基诺山的基诺族在全州全省或全国范围都不可能算是散居民族的,因为它的形成,它的根它的主体都在这里。在实际工作中,仅有“聚居”与“散居”的划分也是不够的,按目前的文件法规规定如果把基诺族、门巴族、珞巴族、阿昌族等族都叫“散居民族”,也是很不科学的,因此作者认为笼统地称为“散杂居民族”好些,一是既方便民族工作的分类指导,即:“散杂居民族”好些,二是方便民族工作部门分类指导,三是考虑到散居和杂居的共同点,又照顾它们的不同点。

在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中首次出现了“散杂居”一词,并用“散杂居”直接代替了“散居”一词。进而出现了类似“散杂居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散杂居民族工作”、“散杂居地区”等概念。这样,“散居”就变成了“散杂居”,二者在概念范围上是通用的。陆平辉主编:《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三)散居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

在我国,散居民族是从地理区域和居住形式上来界定的。以此为标准,我国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在不同的区域,既可以称为聚居民族,也可以称为散居民族。如在北京的汉族属于聚居民族,而在西藏的汉族则是散居民族。如果这样界分,提出散居少数民族概念的意义就不大,因此,有必要结合少数民族分布情况去分析散居民族的含义。

少数民族,从民族学意义上来界定,是指在多民族国家中除人数最多民族以外的民族。少数民族在我国具有专门含义,它是特指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因这些民族人口相对汉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分析我国目前55个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绝大多数少数民族基本都同时呈现聚居、散居两种分布状态,只不过分布的地理区域不同而已。如西藏等地区的藏族呈现聚居分布,是聚居民族,而在四川成都、重庆等大城市则呈现散居分布,是散居民族。因此,目前我国各少数民族基本都是一身二任,既是聚居民族,又是散居民族。而在各少数民族都是散居民族时,散居民族与散居少数民族就没有实质的区别了。陆平辉主编:《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二 形成历史、分布和特点的研究

(一)形成的历史和原因

“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是中国民族发展过程中各民族人口长期散居化发展的结果。民族的散居化散居化,从字面意义来分析,代表着迁移之后形成的一种分散化居住状态。散居化表现在特定民族身上,是指某一民族成员离开自己原来的居住区域,迁移到其他地方居住后而形成的一种民族人口分散分布状态。这一认识表明,散居化与民族的迁移、民族的融合紧密相连,甚至于说散居化是与特定民族的产生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我国民族发展史来看,虽然各民族的形成历史久远漫长,但是几乎每一个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展现出散居化的状态。参见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是一个民族迁移和民族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自中国民族文明的兴起开始,经历了古代、近代、现代三个时期的发展,到今天这一过程仍在继续,且发展得更加深入和广泛。中国民族的散居化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受自然与社会、经济与政治、人口与文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

1.形成的历史

我国民族散居化可以大致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在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加上自然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大规模的民族人口流动较难实现。但是,为了躲避战祸和自然灾害,人们又不得不迁移到异地求生,这就形成了小规模的、持续不断的散居化发展。

中国近代民族的散居化,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时期,我国境内的55个少数民族已基本形成。由迁移、屯田、移民戍边、朝代更迭等原因,已经形成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格局。另一方面,近代民族人口的迁移主要受到了涉及民族关系的政治性事件的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如清政府与国民政府的民族与边疆政策、少数民族起义、反“洋教”运动、边疆民族地区割据政权的分裂与统一、帝国主义列强瓜分我国领土与我国边疆地区危机、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军阀混战、国内革命战争等等。参见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同时,由于影响民族关系变化的政治性事件都发生在特定区域,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人口散居化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区域性的少数民族人口迁移,东北、西北、南方等三个区域的少数民族人口迁移表现较为明显。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

中国现代民族的散居化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一时期各民族的散居化主要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现的三次人口大迁移有关,新中国人口迁移的第一个高峰出现在1954—1960年。在这一时期,国家为改变旧中国不合理的工业布局,有计划地把沿海地区的工厂企业迁往内地和边疆,使得大批职工和家属随同迁移。新中国人口迁移的第二个高峰出现在1961—1965年。在这一时期,对一些工业企业采取了“关停并转”。鉴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住房、粮食供应、交通、就学等方面问题日益突出,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出现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第一次人口大返迁。新中国人口迁移的第三个高峰出现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至今这一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经济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地人员间的流动和往来,人才合理流动,人口迁移逐渐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参见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民族人口的分布已呈现明显的散居化趋势:一是随着民族地区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批的汉族人口迁移到民族地区从事工农业生产活动。二是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各族人口从民族内陆地区向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散居。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呈现散居化的态势。在55个少数民族中,分布县(市)的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那些原来聚居程度较高的民族不断散居化,而且那些原来已经散居化程度较高的民族也呈现出继续散居化的态势。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

2.形成的原因

中国散居民族的形成,既有经济、政治、社会及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同时又为这些条件所限制。因此,我国民族的散居化受到自然与社会、经济与政治、人口与文化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以分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自然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四大因素。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特别是人口与土地资源的配置情况;社会的经济结构情况;国家经济的赋税与徭役情况;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区域开发情况;民族中想要谋求生存或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人口数量。政治因素主要包括:各民族之间的战争或由国内阶级矛盾激化引发的内战;政府为巩固疆土而组织的移民实边;特定的民族政策;外族入侵领土变更。自然因素主要包括:气候的影响;水系的影响;土壤的影响;植被的影响;地势的影响;矿藏资源的影响。社会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工作调动与就业安置;经商务工;异地求学与进修培训;投亲靠友;离职退休养老;结婚与离婚。上述四类因素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显现出不同的影响力。在分析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散居化的原因时,沈林等列出了工作调动、分配录用、务工经商、学习培训、投亲靠友、退休退职、随迁家属、婚姻迁入等促使少数民族发生迁移的原因,与陆平辉、康占北的观点有共同点。参见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在研究我国民族散居化发展规律时,要特别注意:散居化的直接原因是不同地区的人口迁移,但是造成这种人口迁移的背景却是深厚复杂的。也许最初引发迁移的只是经济、政治、社会、自然环境当中的某一因素,但发展到后来往往都是诸多因素混合在一起共同作用。陆平辉、康占北:《中国民族散居化的历史与原因考察》,载《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5期。

(二)分布类型

当前理论界一般从散居民族的居住区域对其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种。

1.城市散居民族

一般说来,城市里的少数民族基本上都是散居少数民族,但是其中应该排除民族自治地方城市中实行自治的民族。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少而居住又很分散,这是从总体上讲的,但从局部看,由于经济、文化、心理、生活各方面的需要,散居于城市的少数民族又形成了自己相对集中的聚居点,可见我国城市民族的分布特征也是“大分散,小聚居”。城市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城市化过程本身实际上就是城市多民族化、文化多元化的过程,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将会越来越多。

习惯上将城市少数民族分为城市世居少数民族和后迁入少数民族。城市世居少数民族主要是指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因历史上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的原因而形成的,并在一定数量、一定规模基础上以集团或群体形式居住在城市的少数民族。城市世居少数民族的划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它对民族过程与城市过程的相互联系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和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长,与这个时代特征相联系,又将城市少数民族划分为城市长住少数民族人口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一般来说这一划分的标准就是“是否有本城市户口”。“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划分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反映了现代特点和时代要求,为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工作职责。

2.民族乡的散居民族

民族乡是我国基层政权的一种形式,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建立民族乡的首要条件是建乡民族的人口必须占30%以上,按现在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概念,居住在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绝大部分是散居少数民族。但是也有例外,在我国的许多民族自治地方都建立有相当数量的民族乡,而在这些民族乡中,也居住着为数不少的该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口。例如,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塔尔乡的维吾尔族就不是散居少数民族。我国现有民族乡1200多个,民族乡中的散居少数民族约有800万。民族乡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数基本上占到全国散居少数民族总人口数的1/3,所以它占有重要的位置。同时,民族乡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占有的比重,而且更为显著的是体现在民族乡是一种解决散居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又具有鲜明的不同于其他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主要是:居住的相对聚居性,政治的相对自治性,人口变化上的相对稳定性。

3.农村星散的散居民族

在我国农村广阔的天地之中,除了散居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民族乡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零星分散在农村各地的散居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经济文化活动的需要,特别是民族间通婚的作用,形成了农村星散居住的少数民族。这种类型的散居民族主要是分散在汉族或其他民族聚居的地区,在人数上占绝对的少数,但他们也有相对聚居的情况,但一般聚居的地区也只有相当于村或村民小组这样的范围。他们是我国散居少数民族中最为弱势的群体,其总体数量大约有1000万,它又是一个覆盖面很大的群体,所以这也是一个易发生冲突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缺乏“人多势众”的优势,在社会心理上他们有较强的民族意识和敏感性。沈林提出散居民族还有一种分布形式:11个未实行自治的民族的散居民族。参见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陆平辉在分析散居民族的分布类型时,仅列出了前三种,而未列出“11个未实行自治的民族的散居少数民族”。参见陆平辉主编《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有高山、京、布朗、阿昌、德昂、塔塔尔、乌孜别克、赫哲、俄罗斯、门巴、珞巴11个少数民族,这11个少数民族全体人员都属于散居少数民族。目前除高山、京、俄罗斯三个民族外,其他8个民族都建立了民族乡。如果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中的“特殊情况”的规定,高山、京、俄罗斯三族也可以建立民族乡。在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计算中,民族乡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也含有几个未实行自治民族的人口的一部分,一般因为差距不大,也就忽略不计。因此,笔者综述时也未列出“11个未实行自治的民族的散居民族”这一类型。

(三)散居民族的特点

1.基本分布特点

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基本分布特点有广、多、杂、散等主要特点,是一种直观的、现象的、外在的民族居住形式的反映。

“广”是指我国散居少数民族在居住地域上分布很广。我国3000多万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数据不包括台湾省)的每一个角落,全国2000多个县(市)几乎都有少数民族居住。仅回族就在全国的97%以上的县(市)都有分布。“多”是指我国散居少数民族人口众多,拥有3000多万;我国有十几个省、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人口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0%,有十余个省、直辖市的少数民族人口100%都是散居少数民族人口。也是指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多。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散居人口。“杂”就是指我国散居少数民族在一定地域范围上有几个或几十个民族居住的状态。“散”就是指我国散居少数民族居住很分散。从总体看,我国散居少数民族大多呈零星状散处于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包括城市的街区、农村的村、屯等,许多地区散居到有几户、几人,甚至独户、独人的程度。

散居民族,在地域分布上的“广而散”和在民族人口分布上的“多而杂”是相互联系的。“广”的特点反映了民族散居化规律的作用,同时说明了民族问题的普遍性和民族事务管理的扩展性。“多”的特点反映了散居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的比重或位置,说明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重要性。“杂”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各民族交错居住状态,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散”的特点反映了我国散居少数民族处于“汪洋大海之中”的弱势状态,反映了散居民族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

2.社会文化特点

首先,散居民族在经济生活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在我国除一些有清真饮食习俗的民族有少量的“自给自足”的“本民族内向性”经济外,散居民族都与当地人口较多的民族拥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在主流社会的经济生活准则面前,散居民族经历了长期的历史磨砺,已具有了较强的适应性,既带有明显的主流社会的准则,又无不显现出浓浓的民族特性来。

其次,文化生活具有兼收并蓄的特点。就中国散居民族的文化变迁来说,大量地主要表现为接受当地实力占优势的民族文化的成分,同时也经常地普遍地表为接受汉族文化的成分。散落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散居民族因为生产、生活、交流等需要,首先受到当地人口较多或占主导地位的群体文化的影响、汉族文化的影响和全球化的影响。这种群体文化间的互相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时间的先后、程度的深浅、范围的大小、方面的多少是由各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历史环境、文化科技环境等方面决定的。例如一些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散居民族使用双语、三语甚至四语的现象比较普遍。一般来说,散居民族对于当地主流文化的适应过程都要经历接触、冲突和适应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散居民族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最后都达到了双方相互适应,并形成了散居民族在文化生活中兼收并蓄的特点。

最后,社会生活中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心理承受力。散居民族,无论是在文化内涵还是在心理承受力以及婚姻家庭和居住等形式上都有很大的包容性,历史发展、社会环境、民族文化变迁使散居民族形成了这一特点,它有利于散居民族的发展。民族间通婚,组成不同民族复合家庭的社会现象,是各民族散居、文化交融、民族关系融洽等综合因素的结果。婚姻形式与民族的居住形式、交往形式和频率、语言兼通状况、文化层次和文化交融情况、心理包容情况密切相关。散居地区和散居民族在这些方面具备比较好的条件,加上我国社会主义的民族平等政策和婚姻自主、自由的原则,散居的不同民族间通婚情况相对较多,复合家庭占一定的比例。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三 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研究

散居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的研究是在梳理我国各个层面的政策法规中有关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基础上,分析这些政策法规的主要着眼点和立法原则,提出加强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存在的问题,倡导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旨在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

(一)政策法规体系和内容

沈林、李志荣系统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颁布的涉及散杂居此处原文使用的是“散杂居”,为尊重原文,不做改动,仍用“散杂居”一词,其含义等同于“散居”,下文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分为六个专题,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中关于散杂居民族权利的规定。沈林、李志荣:《散杂居民族工作政策法规选编》,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

黄凤祥、谭传位指出我国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政策主要包括切实保障他们在政治和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平等权利;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注意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严格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注意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建立健全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机制。黄凤祥、谭传位:《我国的散杂居少数民族概况》,载《民族团结》1997年第2期。

归纳起来,我国为促进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制定的政策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平等和族籍权益政策;经济发展政策;民族教育文化政策;干部的培养和任用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定召:《国家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一)》,载《今日民族》2003年第5期;李安辉:《我国散杂居民族政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二)权益保障

1.基本理论

陆平辉在将散居民族分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和农村散居少数民族的基础上,论述了散居少数民族概况、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理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律保障理论、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权利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权益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权利及其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权益及其保障等几个方面的内容。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法制建设

黄凤祥、谭传位提出加强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包括两个条例在内的一些行政法规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已经引起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反映。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应积极争取《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早日出台。黄凤祥、谭传位:《我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载《民族团结》1997年第6期。

徐曼指出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包括现行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规没有覆盖散居少数民族生活、工作的各个领域,大多数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缺乏处罚条款,制裁机制不够,法律效力不强等。提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徐曼:《试论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立法》,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袁仲由指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工作与其他立法相比,在立法原则上,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在共性方面主要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我国的法制的统一。而特殊性要求散居民族立法应突出三点:第一,要突出民族特点。第二,要突出重点:要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三,要突出热点。袁仲由:《试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载《民族团结》1996年第4期。

袁翔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机制,指出了其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将重点放在单行条例的制定上,加强以经济发展为内容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大力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袁翔珠:《关于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安绍伟从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以司法保障为视角,从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两个方面,论证了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进行司法保障的必要性,并进一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司法保障措施。安绍伟:《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司法保障》,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四 散居民族工作研究

各民族在长期的发展演化过程中,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或受诸如战争、自然灾害、民族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很早就开始了民族散居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社会环境事实上也对我国民族散居化产生了重大影响。散居化的趋势不可阻挡,而且进程在日益加快。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族团结,并扶持他们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

(一)基本理论

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分析了散居化是民族进程的一个重要规律,总结了我国散杂居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特点,以及我国散居民族工作的历程和成就、内容与形式,并对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对21世纪的散杂居民族工作进行展望,提出要全面彻底地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散杂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二)重要性和主要内容

杨侯第的研究表明,民族散居化是整个民族进程中的一个必经过程。随着散杂居地区同外界和周围的经济交往日趋增多,人员流动日渐活跃。部分少数民族由于自身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的影响,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还需要一个过程,因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了解不够,遇到一些偶然因素,容易引起纠纷。同时,必须加强对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散杂居民族工作与聚居少数民族工作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尝试、改进工作方法,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使其能够及时处理所出现的问题。杨侯第:《多一些关注:散杂居民族工作的呼唤》,载《民族团结》1996年第12期。

黄凤祥、杜宇指出作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积极帮助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培养、使用、选拔散杂居少数民族干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宣传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民族工作网络。黄凤祥、杜宇:《我国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载《民族团结》1997年第4期。

葛忠兴收录了在全国散居民族经济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上交流的论文26篇,其中包括民委有关领导的讲话,内容涉及少数民族经济工作的专项资金、实施帮扶工程、制定扶持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典型示范、整合社会资源等多方面的思考和实践,对指导散居民族经济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葛忠兴:《散居民族经济工作新思路》,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五 民族乡的研究

有关民族乡的研究是散居民族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民族乡概念、性质、地位、作用、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民族乡法制建设、民族乡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等几个方面的研究。

(一)概念、性质、地位和作用

沈林提出民族乡作为我国政权结构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著作《中国的民族乡》从理论上阐明了民族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在回顾五十年民族乡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总结了民族乡工作取得的经验,同时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民族工作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政策建议,对民族乡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沈林:《中国的民族乡》,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沈林提出民族乡理论研究的内容包括民族乡产生、发展的社会历史因素;民族乡的本质、内容和形式;民族乡的地位、作用和特点以及制定民族乡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同时还分析了撤乡并镇等民族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民族乡的法制建设问题。

黄凤祥、谭传位指出民族乡是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由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乡级行政区域,是解决我国散杂居民族问题的一种有效的政治形式,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具有比一般乡更广泛的自主权。黄凤祥、谭传位:《民族乡与民族乡工作》,载《民族团结》1997年第7期。

覃乃昌指出从民族乡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过程、理论及民族乡的实践看,民族乡都与一般乡有很大的区别,体现出自治的性质,属民族区域自治的乡级基层政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覃乃昌:《关于民族乡的几个问题》,载《民族研究》, 2002年第3期。

颜勇认为民族乡自治性质的确定,并根据其特点使之成为民族区域自治中不同于现有三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从而使杂居区的少数民族也能依据其作为乡一级自治地方的实际,享受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核心自治权。提出为避免混淆,在实际工作中更加名正言顺,并同民族乡自治的本质相吻合,使用自治乡代替民族乡更加妥当、确切。同时指出由于《宪法》和国务院的文件中规定的各种权利,没有具体化,也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导致了民族乡的作用不明确,民族乡工作的一般化、一刀切现象严重,没有完全起到国家建立民族乡的应有作用。因此,探讨民族乡的作用是民族工作的当务之急。颜勇:《试论民族乡的性质》,载《贵州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颜勇:《试论民族乡的作用及其保障对策》,载《贵州民族研究》1989年第2期。

金炳镐从民族乡建立以及发展,民族乡性质、地位和作用及保障等方面,探讨有关民族乡建设的几个理论问题。金炳镐:《有关民族乡的几个理论问题》,载《贵州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

(二)经济社会发展

晏路深入分析民族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民族乡发展不平衡,贫困面仍较大,民族乡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人口素质低,民族乡的特殊政策、优惠政策贯彻落实难,加之民族乡的撤并与建镇,现行的有关民族乡的法律法规有些条款过时或失效,分税制后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不健全,使民族乡工作在新时期面临新挑战。探索加快民族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大力提高对民族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落实和完善对民族乡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民族乡的法制建设,提高民族乡干部素质,发挥干部在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有助于民族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晏路:《关于我国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考》,载《满族研究》2004年第1期。

(三)法制建设

杨剑波指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各民族基本是“大杂居,小聚居”分布,以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区域建立的自治地方,仍然不可能保障相当部分散杂居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等权利,因此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域又设立了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杨剑波:《当代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及其与民族乡的关系》,载《今日民族》2006年第1期。曹新富也持有相同观点,提出民族乡与一般乡有很大的区别,体现出自治性质,属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乡级基层政权,但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范畴,它属于少数民族杂居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这就是民族乡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地位。曹新富:《民族乡在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地位》,载《今日民族》2005年第1期。唐智提出对于将民族乡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现象需做深刻分析,防止谬论继续流传。唐智:《民族乡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现象及其原因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2期。

卢贵子则有不同观点,指出民族乡曾经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种形式,现在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从现实状况看,民族乡与民族自治地方在其职能、职权上的区别是明显的。作者认为民族乡实际上是自治的一种形式,一种自治单位,是属于民族区域自治范畴的。民族乡具有一般乡和自治地方两重性,而更多的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属性,是具有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基层政权。卢贵子:《民族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载《中国民族》2008年第5期。

朱玉福指出在民族乡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乡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民族乡法制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和地方必须加强和完善民族乡的法制建设,法律法规赋予民族镇以民族乡同样的法律地位,是民族乡小城镇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发展途径。朱玉福:《加强民族乡法制建设,保障民族乡建设小康社会》,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年第4期;朱玉福:《民族乡小城镇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六 城市民族工作研究

城市民族工作是散居民族研究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重点集中在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人口流动和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城市民族对现代化进程的适应等几个方面的研究。

(一)基本理论

沈林、张继焦、杜宇、金春子所著《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论述。一是回顾了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历程,阐述了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作用和意义;二是对中国城市的发展和城市与民族问题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三是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该书总结了我国五十年城市民族工作经验,从都市人类学视角论述了城市与人和社会、城市与民族和民族问题、中国城市化与城市多民族化过程,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城市民族工作的内容、城市民族工作的方法及城市民族工作的问题、发展趋势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政策建议。沈林、张继焦、杜宇、金春子:《中国城市民族工作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此外,李华权通过对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特点、功能等方面的思考,从理论上阐述城市民族工作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作用力。李华权:《关于城市民族工作的几点理论思考》,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S1期(人文社会科学专辑)。邓行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概念、对象、范围、内容作了界定,提出解决城市少数民族的就业问题、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发展权是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主线。邓行:《论新时期南方城市民族工作》,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邓行:《试论当前城市民族工作的主线》,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牟本理指出切实解决城市少数民族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继续推动民族工作进社区,使民族工作基层化、社会化。李士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访全国政协委员牟本理》,载《中国民族》2006年第4期。

(二)城市民族人口流动和城市民族关系

范生姣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族问题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这对做好新时期的城市民族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范生姣:《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民族问题》,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年第4期。

冯正春、黄友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非民族地区的城市民族工作,成为摆在民族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冯正春、黄友亮:《新时期非民族地区城市民族工作浅探》,载《民族论坛》2006年第2期。

牟本理表示城市化必然会带来城市民族构成的变化,给城市民族关系带来深刻的影响。但目前还缺乏应有的理论准备和政策支持。同时,大批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城市,也使得影响城市民族团结的事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对如何做好城市民族关系的协调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中国民族》编辑部:《纵论城市民族工作》,载《中国民族》2006年第9期。郑信哲提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处于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最活跃、最敏感位置上的群体,也是最具有不稳定性的群体,其问题所波及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其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协调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的新体制等具体建议。同上。

(三)城市民族的政策法规和权益保障

毛公宁指出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逾越的重要阶段,大批少数民族进入城市,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是城市发展、民族发展中的必然现象。提高对城市和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工作,应把过去由政策调整转到以法律、法规调整上来。赵佐贤表示自治县撤县建市后,可否继续享受自治县待遇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高永久提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以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逐渐增强,突出地表现为以本民族的现状与其他民族、特别是与汉族对比的现象,更加注重对各项合法权益的维护。同上。

(四)城市民族对现代化进程的适应

王希恩表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中发生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其实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城市环境不利于少数民族的融入;二是少数民族自身对于既有城市环境的不适应。前者涉及现代城市建设的模式问题,后者涉及少数民族城市化中的素质准备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同上。

七 其他方面的研究

有关散居民族的研究,除以上几个重要的领域外,还有的文献涉及了散居民族的统计分析、文化保护等方面,另外还有来自全国各地区的研究个案和实践经验。

由于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占各地的人口比例很小,而且居住地域广阔而分散,有城市,有农村,所以统计工作一直是一个难题。沈林、和佳、王云新介绍了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统计的概念、目的和意义,对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进行了统计分析。沈林、和佳、王云新:《散杂居少数民族统计与分析》,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

吴梦宝、楼跃文指出长期以来,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民族经济的繁荣被更多地强调,而对民族的文化建设重视不够。相对于聚居区而言,散居区和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文化建设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吴梦宝、楼跃文:《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载《中国少数民族》2004年第11期。

在各地区的研究个案和实践经验中,郭家骥、陈铁军指出散杂居民族地区是云南省民族工作分类指导的一个重要地区,是一个情况复杂、发展极不平衡的地区,也是全省扶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地区。通过一组典型的民族乡的调研报告反映出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发展情况、经验、问题、对策、措施。郭家骥、陈铁军:《辉煌与发展:看今日云南民族乡——云南民族乡发展报告》,载《今日民族》2004年第8期。张海洋、良警宇以西宁、兰州、青岛、北京、山东、黑龙江、四川、青海等地的散杂居民族为对象,调研其现状和需求,内容涉及城市流动人口、城市世居人口、民族乡、民族村以及民族工作机构的调查。张海洋、良警宇:《散杂居民族调查:现状与需求》,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另外,赵殿桦、马昌忠、廖杨、付广华及青海省、哈尔滨市在针对城市民族工作方面,提出创建民族团结示范社区、民族工作重心在很大程度上要由过去传统单一的乡村型逐步向多元复杂的乡村加城市型转移、建立城市民族工作服务型体系、建立健全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民族工作网络、健全“五项机制”即宣传教育机制、社区工作机制、激励机制、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民族关系协调机制。、加强法制建设等观点。参见赵殿桦《总结经验 创新方法 探索路子——昆明市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侧记》,载《今日民族》2008年第9期;马昌忠《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城市民族工作》,载《民族论坛》2008年第9期;本刊编辑部《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推动湖南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本刊专访湖南省民委主任王德靖》,载《民族论坛》2008年第9期;本刊编辑部《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推动湖南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本刊专访湖南省民委主任王德靖》,载《民族论坛》2008年第9期;本刊编辑部《城市民族工作模式大展示》,载《中国民族》2006年第9期;廖杨、付广华《桂林市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南宁、桂林市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及对策研究之一》,载《广西民族研究》2008年第4期;青海省委统战部《青海省建立健全“五项机制”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载《中国统一战线》2008年第11期;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城市民族工作 努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载《黑龙江民族丛刊》2002年第1期。

第二节 国外对散居民族的不同理论认识和政策选择

一 相关的概念

“散居民族”是我国民族学和人类学上的一个概念,既可以从民族的概念范畴去定义,也可以从族群的概念范畴去定义。然而,由于我国民族问题与政治法律的一体性,基于现有的政治设计和制度安排去解析散居少数民族更具有合理性。因此,散居民族具有民族、族群和政策制度三个方面的特征。而在国外理论界没有与我国“散居民族”内涵一致的提法,一个可以与“散居民族”进行类比研究的概念是“人数相对较少和分散分布的少数民族人口”,即A relatively small and scattered ethnic minority population或者“在地理上分散分布的少数民族人口”,即The geographically dispersed minori-ties。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概念解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另一个需要提及的概念是“diaspora”。有一些学者也将“diaspora”翻译为“散居族裔”或者类似的概念。但是英文中的“diaspora”并非与我国指称的“散居民族”完全相对应。“diaspora”一词的发源与研究均兴起于西方世界。大致而言,我国台湾学界对“diaspora”一词的常见译法有“离散”和“漂泊离散”两种;我国大陆学界对这一术语的中文译法也一直未有一致的意见,有的直接搬用台湾学者的译法,如“散居者”(如潘纯琳、傅有德等)、“移民裔群”(如静水等)、“族裔散居”(如王光林、邹威华等)、“散居族裔”(如张冲等)。汪金国、王志远:《“diaspora”的译法和界定探析》,载《世界民族》2011年第2期。

但实际上,各类词典关于“diaspora”的译项有两个:一是“散居各国的(犹太)人”,二是“散居在外的(犹太)人所居住的地区”。由此看来,“diaspora”本身是一个名词,主要是散居族裔这样一种现象而非族裔的散居过程,所以当译为“散居族裔”,既是以汉语中对应的名词译出,又兼顾了其民族属性。散居族裔与跨国民族有某种相似性。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学者,对“散居族裔”这一概念并没有一致的看法。跨界民族、跨国民族与“散居族裔”的区分,参见汪金国、王志远《“diaspora”的译法和界定探析》,载《世界民族》2011年第2期。虽然从字面上看,散居民族和散居族裔比较接近,但“散居民族”具有民族、族群和政策制度三个方面的特征,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概念解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5期。其意义内涵是不对等的。

二 国外对散居民族的不同理论认识和政策选择

“民族散居化”作为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由于对各个民族的前途命运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时甚至关系到相关民族的个体。但由于时代的不同和思想观念的差异,人们对因“民族散居化”而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民族之间的相互接触、相互磨合以及这种“散居化”的后果等,都持有不同的认识。沈林等人根据历史上,特别是20世纪以来人们对民族散居化的基本的主张,将这些不同的认识分为以下三个类型:一是否认民族散居化,反对民族杂居,主张实行民族间相互隔离,以至民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二是积极评价民族散居化,认为“民族散居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并预言通过这种“散居化”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大融合,大同化的“同化主义”;三是尽管肯定“民族散居化”的必然性,也肯定这种散居化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社会的进步,但不肯定各民族之间未来大同化的必然性,而主张要尊重各民族的特点,尊重各民族发展的权利,并积极为之创造条件,实现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共同繁荣。

(一)种族主义

种族和种族主义产生于近代社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纳粹德国大规模屠杀犹太人而达到顶峰。在法国,种族主义一直到1946年初才正式写入辞书之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黑人歧视问题和南非的种族隔离等开始成为比较典型的种族主义,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谴责。早已废除的澳大利亚的白澳主义也属于这种“典型”。

在民族与民族、种族与种族的关系问题上,种族主义认为,种族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异是天生的,也是不可改变的,通过改变宗教信仰和教育等后天的、文化的方法是无法改变的。既然民族之间的差异是天生的,也是不可改变的,民族之间的相互接触和相互杂居即民族散居化,不仅对缩小和改变这种差距是无能为力的,而且是十分有害的。

(二)同化主义

同化主义认为,人类什么时候能够消除种族和民族偏见,杜绝任何形式的种族、民族不平等和歧视,实现真正的平等,人类在什么时候就能实现各种族、各民族的大散居,大同化。以就业和婚姻情况为例,传统社会的人们关注的是种族、民族、族体归属和身份、家族等属性因素,力求避免民族之间的“散居”,以免被其他民族所同化。但工业化的进程、大众媒介和交通手段的发展,使人们日益习惯于城市的生活方式,习惯于散居到新的环境中,人们更看中自己的业绩和成果、更加珍惜机会均等和平等。相对而言,人们日益憎恨和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反对民族之间、种族之间人为的隔阂。总之,工业化和现代化使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沿着一定程度的相同方向发展,使人们具有的传统个性和属性变得日渐淡薄,从而使民族散居化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现象,进而使各类人们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同化更加容易发生。

尽管一般同化主义者也肯定多民族国家的普遍性,不同意“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所谓“民族国家”论,但实际上又以“民族单一”为自己的目的,始终怀有“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点,巴不得尽早同化所有的“非我族类”。一般同化主义在实际推行的政策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历史上在美国流行过的“大熔炉”论是另一个典型的、具有广泛影响的同化主义思想。乔恩·谢泼德、哈文·沃斯:《美国社会问题》,乔寿宁等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2—63页。

(三)文化多元主义

在民族散居化问题上,文化多元主义反对“同化主义”的思想,反对一个国家一个语言、一个民族和一个文化的同化主义民族统一政策。要实现多民族、多文化社会的统一,与其依靠同化主义,还不如首先认清引起族群纷争的真正原因。对那些散居在各地的人口较少的民族,中央政府不仅要积极保护他们的传统文化、语言和生活习惯,并给予必要的公共援助,而且,要大力推进禁止种族、民族歧视的政策,积极及时地纠正歧视行为,促进少数族群在教育和职业等领域的社会参与。

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并不是只针对散居民族和少数族群的对策。其首先是让全体国民认识社会人口的多样性和少数族群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上遇到的困难,以培养和增强他们对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宽容;其次要使人们理解要对主流社会的社会制度和组织进行必要的变更,以更好地适应文化多元主义。“文化多元主义政策”相关的措施有,强制规定要求在公共部门,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医院和学校等,设置翻译机构,配备翻译人员,在学校要求必修通用语言,并实施第二语言或多语言教育,在公务员招聘中招聘无公民资格的市民,等等,但这些措施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理解。这就是说,文化多元主义政策并不只是针对社会边远群体的政策,而是针对包括主流社会人群的所有国民的政策。也许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它在1986年左右的澳大利亚曾经被称做“主流”。为此,文化多元主义的措施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第一,尊重各类散居民族如移民、土著民和边远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为维护其文化和语言提供公共支援);第二,散居民族与主流社会之间,在文化、语言的教育机会、参与社会的机会等方面实现平等(机会的平等与奖励学习公共语言);第三,积极推进各散居民族与主流社会之间、少数族群集团之间的相互交流(防止出现族群的隔离区或贫民窟);第四,向容易陷于不利处境的散居民族提供各种援助,实施各种优惠措施(改正各种歧视政策);第五,提高主流社会人们对散居民族的宽容程度,加深他们对各种优惠措施和援助的理解,消除各种偏见、成见、歧视意识等(克服妨碍机会平等的文化障碍);第六,发挥散居民族特别是移民的文化、语言和与母国联系的优势,促进贸易和投资关系等(文化多元主义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文化多元主义的作用和影响是多方面的。

文化多元主义也倡导和推进多民族国家一体化,但这种一体化与过去的同化主义所讲的“统一”有本质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这是一种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的基础上的“一体化”,它不允许为了“统一”而人为地去弱化各民族固有的特点。相反,它力求去挖掘和发挥民族特点所具有的“功能”,使其在多民族社会的“一体化”进程中享有应有的权利,发挥应有的作用。沈林、李红杰、金春子、杜宇:《散居民族工作概论》,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应该说,多元文化论对于民族问题的解读在我国现阶段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例如,它可以避免政治化定义带来的“民族”和“族群”的混同以及族群问题的政治化和权利化,有助于培养与巩固“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然而,在具体到界定散居民族概念这一问题时,我们却又不得不承认多元文化论的民族视角和族群视角存在缺陷。因为在我国的民族问题已经与政治法律一体化的背景下,不结合对我国民族政策的分析,不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制度的角度去分析不同族群在我国民族格局上的差别,事实上也将难以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散居民族的内涵。参见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概念解析》,《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第三节 对当前研究的简单评价和本书研究使用的概念

一 当前研究的重点与主要成绩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第一,有关散居民族的研究,近20年来呈现上升的趋势,2000年后的研究成果明显多于20世纪90年代期间,并且有一些研究成果发表在国家级或者民族学的核心刊物上,显示了研究成果在国内民族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关的研究成果大体上分为专著、学术论文、讲话稿汇编、文件汇编等形式,反映出学术界和有关政府部门均对散居民族有所关注。

第二,尽管目前学术界在一些问题的观点上仍存分歧,例如,对于散居民族概念的分析,一是认为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及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内,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则所称散居民族包括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二是认为建立民族乡的民族不应该属于“散居”,而应该属于“聚居”,是聚居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情况。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分析,总体上使散居民族研究得到了更深和更广的推进。

第三,从现有研究成果的几个大类,可以看出当前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散居民族的概念分析、权益保障、散居民族工作、民族乡的概念、法制建设、经济发展、与区域自治的关系、城市民族工作、城市民族关系、城市民族流动人口、城市民族对现代化的适应的问题,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民族乡和城市散居少数民族。这些成果为掌握散居民族的基本概况,了解散居民族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开展相关的研究奠定了基本理论基础。全国各地区的研究个案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为散居民族研究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实证资料。

二 当前研究的不足

第一,与其重要性相比,散居民族是国内外民族学、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相对薄弱的环节。从当前已有的研究内容也可以看出,相对于关注较多的研究领域,目前对散居民族的研究较少关注的领域是散居民族地区的理论研究、政策完善、教育、文化、卫生、人才建设、干部培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问题。对散居民族理论和政策研究的不足,是造成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教育政策的推进中,适合交通方便、人口密集地区的校点调整,在散居民族地区农村问题重重,甚至导致了辍学率的攀高。有关数据统计和分析资料的缺乏,不仅给散居民族研究带来了难度与不便,也很难通过数据分析散居民族的变化规律。同时,国内外民族学界对“民族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对于散居民族的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问题的研究文献屈指可数,其文化流失趋势甚至更为严重,而相关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凡此种种,都说明有关散居的研究还需要继续深入和拓展。

第二,从研究对象看,在对城市和农村的研究中,农村地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族乡的理论、法律和政策上,对民族乡政策中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部分所提出的建议较为笼统。一些研究关注到民族乡撤乡建镇、改办的问题,但是没有对民族乡撤乡建镇、改办后的政策走向和散居民族的权益保障继续做深入的探讨。对城市化进程中失地的散居民族农民的民族认同、民族关系、身份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社保、就业、文化建设、心理健康问题以及经济发展路径的转型研究也较为少见。农村中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委会(以下简称“民族村”)的理论或实证研究则几乎是空白。

第三,从权益保障和政策法规的完善方面看,目前理论界仅有针对城市散居民族和民族乡散居民族的研究,就已有的理论、政策、法规而言,也还存在着理论体系不健全、政策保障不均衡、立法层次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亟须进行完善,尚未有民族村方面的探索。因此就目前而言,学界最少关注的研究领域是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民族工作。散居民族工作主要包括:民族乡工作,城市民族工作,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参见《今日民族》编辑部《加快脱贫发展步伐 力推兴边富民行动——云南“十一五”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布局》,载《今日民族》2006年第2期。而民族村恰恰是分布最广、发展最滞后、民族成分最复杂、人口最多、问题最多发的地区,因此有关民族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十分必要和迫切。

同时,国内学术界与国外学术界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对话不足。在当前的研究文献中,国外的研究并不多见。

以上这些缺少研究的领域,与当前散居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由于散居民族分布散、类型多、发展不平衡、热点难点问题多,而现有散居民族政策存在亟须调整、修订、补充、完善,很多散居民族,尤其是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的广大散居少数民族,其民族权益至今没有得到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不仅使其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拉大,更导致其成为民族问题最为多发的地区。以上问题将伴随着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当被不断地被纳入到学者和民族工作部门的调查和研究当中。

三 本书研究使用的概念

本书中三个主要的概念,一个是“散居民族”,一个是“散居民族地区农村”,还有一个是“民族村”。通过对现有文献的述评,结合本书研究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这三个概念进行界定。

“散居民族”包括: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以及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不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所称的散居民族包括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以上,就是散居民族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本书以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的少数民族为研究对象。为尊重原引文文献和行文方便,本书中使用“散居少数民族”时与“散居民族”为通用概念。

“散居民族地区农村”:本书中所称“散居民族地区农村”,既包括了民族乡所辖区域,也包括农村星散的散居少数民族分布区域,即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委会或村小组所辖区域。本书所选择的案例调查点,有来自民族乡辖区内的民族村或村小组,也有来自普通乡镇内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委会或村小组。因为本书仅涉及散居民族中“非自治地方”这个研究和实际工作都最为薄弱的部分,因此所选的调查点没有来民族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的案例。

本书研究仅涉及分布在非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而不涉及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因此,就本书而言,笔者将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称为“民族村”,下同。行文中强调“民族村”的理论意义和概念时,一般加引号,作为散居民族的分布类型之一使用时未加引号。

第四节 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

一 研究的目的、意义

(一)目的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山区省份,5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25个,其中,与境外同一民族毗邻而居的少数民族16个,特有少数民族15个,人口较少民族8个。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全省少数民族人口1533.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3.37%,是全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2010年,全省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30%以上的建制村有6999个,辖68490个自然村,总人口1577.59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210.56万人,占总人口的76.74%。云政发〔2011〕163号《云南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云南省人民政府2011年7月28日印发。

2008年末,云南省未列入其他专项扶持规划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754.19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53%,自治地方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约400万,其中约300万人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散居民族地区占全省总面积的40%。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委会共4437个,辖42453个自然村,分布于今省16个州(市)、109个县(市)、840个乡(镇)。

云南散居民族工作主要包括:民族乡工作,城市民族工作,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云南散居民族人口数根据《今日民族》编辑部《加快脱贫发展步伐力推兴边富民行动——云南“十一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布局》(载《今日民族》2006年第2期)以及规划编制组《云南省扶持散居民族地区发展规划2010—2015年(初审稿)》(2010年4月)的材料综合计算得出。根据2008年末的数据显示,云南散居民族人口数较“十一五”初期统计的数据有所增长,这和全国是一致的规律。自治地方以外的散居民族人口占散居民族人口数的5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五”期间,云南省委省政府对云南少数民族发展采取分类指导的特殊政策,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于7个人口较少民族,实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对于25个与国外直接接壤的边境县,实行“兴边富民”工程,上述三类政策的实施区域,基本上都在民族自治地方,有效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散居民族地区,主要有《民族乡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两个法律法规在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云南省先后建立了197个民族乡云南省原有民族乡197个,至2003年底有22个已撤乡建镇或被撤并,尚保留“民族乡”称谓的有175个;2009年末,全省还有148个民族乡。,其中很大一部分分布在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工作条例》主要保障了自治地方非自治民族的权益,随着民族乡撤乡建镇工作的推进,更多的民族村将处于政策覆盖之外;《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障的也只是居住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的权益。对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的大约300万散居少数民族,其民族权益至今没有得到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的保障,导致其成为云南民族问题最为多发的地区。其主要表现,一是散居民族地区农村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拉大,贫困问题严重;二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低,目前,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最贫困、最落后的地方不在民族自治地区和边境地区,而在散居民族地区农村;三是民族关系热点难点问题较多,民族关系协调任务较重;四是民族文化流失严重,民族文化保护面临较大困难;五是民族平等地位得不到保障,民族人才和民族干部成长缓慢。

从当前已有的研究综述可以看出,对于散居民族的研究,极少关注到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30%以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而这一问题,与当前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

从民族工作的实际和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看,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是最需要关注的区域之一。因此,本书选择了昆明、玉溪、昭通、曲靖四市辖区的农村,作为云南非自治地区散居民族研究的典型区域。民族工作部门从实际出发,以“民族村”(村民委员会)为依托,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良好效果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书将在分析和梳理相关概念、理论、政策的基础上,总结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的主要成就和经验,分析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民族村”的工作实践和典型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对“民族村”发展的理论进行思考和探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政策构想和立法倡导,以此推动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意义

1.现实意义

(1)有利于加速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散居现象将越来越普遍,散居民族人口也将进一步增加。当前,云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还有部分少数民族处于整体贫困状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在民族地区,难点也在民族地区,尤其是在散居民族地区农村。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助于解决涉及散居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提高散居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没有散居民族的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小康;没有散居民族的发展,就没有全省的发展。加快散居民族和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全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2)有利于巩固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和谐

当前云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但是,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在民族关系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团结的因素。社会上还存在对散居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够尊重的现象,在经济权益上还存在一些矛盾,这些都有可能导致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甚至发生冲突。黄凤祥、谭传位:《我国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建设》,载《民族团结》1997年第6期。从当前发生的民族纠纷来看,与散居民族有关的还占有较大比例。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变,将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因此,要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协调好散居民族关系,加强散居民族法制建设和权益保障,加快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社会和谐。

(3)有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业资源、能源、矿产和生物资源十分丰富,在云南省经济发展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还拥有秀美的山川河流、众多的名胜古迹和异彩纷呈的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是有待开发的宝地。加快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有利于发挥优势,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对加快云南省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散居民族地区有的地处重要的生态屏障,分布着众多的自然保护区。近年来,由于人口压力和资源的过度开发,一些农村地区水土流失、草场退化等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加强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云南省实现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有利于实现各个民族真正平等

不能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必须推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民族之间的协调发展,让散居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各个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切实保障云南散居民族权益,加强散居民族理论和政策法规研究,加快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是促进各个民族平等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助于实现各个民族的发展机会均等。只有在政策上给予特殊的倾斜和照顾,才能不断缩小各个民族及不同区域的同一个民族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平等。

2.理论意义

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和散居民族人口是民族研究和民族工作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民族工作的实际中,现有的政策不能使散居民族平等地享受到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帮扶,亟须对现有的民族理论进行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民族政策。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存在的上述问题,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全国1亿多少数民族中,散居少数民族人口有3000多万;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因此,迫切需要对其进行专门研究。

本书针对居住在云南非自治地方农村的约300万散居民族提出,拟通过进行多次田野调查,在总结基层民族工作创造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并论证“民族村”的概念,把非自治地方“民族村”作为党和国家扶持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的重点区域,提出一套扶持其发展的理论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倡导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体系,形成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民族村的完整体系,提出制定《云南省民族村工作条例》的具体建议,使非自治地区农村散居民族能够平等地享受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扶持和帮助,并有助于促进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本书研究具有创新思路,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二 研究方法

(一)预研究

研究之初,课题组根据需要购买了《中国散杂居民族工作丛书》等相关文献资料,并复印了部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有关散居民族工作的政府文件,对文献进行了梳理;项目负责人认真检索了CNKI(包括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国研、维普、万方、中宏五个主要电子数据库中有关散居民族研究的学术论文逾百篇,对这些论文进行分类、阅读、消化,以便掌握当前学术界的研究情况和研究重点。

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项目研究人员于2010年3月16日召开开题专家咨询会。云南省社科规划办主任杨安兴、云南省社科院科研处处长郑晓云、民族文学所所长郭家骥、副所长李金明、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巡视员胡忠文等专家和领导到会给课题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项目负责人首先向到会的专家和领导汇报了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方法、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到会的省民委领导指出该项目研究的启动实施阶段正好是“十一五”末,各级党委和政府正在为“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做准备,是一个非常好的时机。近期民族工作部门出台了有关散居民族的政策性文件,其中云发(2009)13号《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提出到2015年,要做好六项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其中包括了“散居民族地区扶持发展工程”。制定和实施扶持散居民族地区发展规划,以民族乡和少数民族比例达到30%以上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为重点,整合各类资金、加大扶贫开发整乡、整村力度。《云南省民委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到要开展扶持特困民族、散居民族和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的试点工作。《副省长刘平同志2010年全省民族工作会上的讲话》提到要编制好兴边富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特困民族地区、散居民族地区、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提高“六大工程”的规划。这些文件的制定说明散居民族的发展问题日益受到党委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迄今为止,非自治地方农村少数民族也一直没有政策法规保障其平等地享有相应的权益。针对民族村的发展,只是在实践中给民族村一些资金和项目方面的扶持,尚无专门的立法保障。因此到会专家肯定了项目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到会专家指出项目研究首先要界定“民族村”的概念,应对现有的中国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着力点应放在“理论和政策创新”方面;建议至少开展三次田野调查,并在田野调查中广泛听取基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建议力图通过项目研究真实反映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少数民族的生存状况,为决策部门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专家对项目报告的篇章结构和项目成员间的工作分工也提出了很好的调整建议,使项目在研究思路、方法、内容、重点等各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2010年5—12月课题组进行了研究的预考察,在七个月的时间里,课题组考察了昭通、玉溪、曲靖和昆明20个县(区)、19个民族乡和9个民族村调研考察主要包括昆明、曲靖、玉溪和昭通的以下区域:昆明市:原官渡区阿拉彝族乡石坝村委会(已经改为经开区阿拉办事处)、原西山区团结彝族白族乡、谷律彝族白族乡(已经合并为团结镇,后改为团结办事处)、晋宁县夕阳彝族乡大绿溪村、五华区沙朗白族乡(已经改为沙朗办事处)。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回族乡、靖安乡、玉碗镇、大关县、天星镇、彝良县、洛泽河镇、龙街回族彝族乡、奎香苗族彝族乡、树林彝族苗族乡树林村、镇雄县、塘房镇、林口彝族苗族乡、威信县、双河苗族彝族乡、(途经四川分水镇、兴文县、珙县、长宁县、宜宾返回云南境内)昭通水富县、豆沙关、大关县、永善县马楠苗族彝族乡马楠村、鲁甸县桃源回族乡。玉溪市:红塔区小石桥彝族乡、洛河彝族乡、通海县李山彝族乡、兴蒙蒙古族乡、红塔区春和镇黄草坝彝族村。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庆云彝族村委会、富源县中安镇回隆回族村、马龙县月望乡深沟彝族村委会、罗平县长底布依族乡、师宗县高良壮族苗族瑶族乡纳厦村委会、五龙壮族乡狗街村委会水寨壮族村。的散居民族工作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组将目标人群分为三个组,分别设计了相关的访谈内容。

针对民族宗教局(或民族宗教委)民族工作分管领导(或助理员)主要了解的内容包括:市、县(区)、乡(镇)目前的散居民族工作状况、经费投入情况、人员配备情况、有无出台过民族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现有政策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民族村(原民族小乡)开展的工作及思考、对民族村应如何纳入规划的思考、政策和立法方面的需求、对当前民族工作状况意见和建议等。

针对村干部主要了解的内容包括:该村的自然、历史、民族构成的基本情况、有无得到过项目支持、给予项目的部门和资金额度、实施效果、该村在经济(经济收入、支出、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状况)、社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人才干部)发展方面主要做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思路、要求和建议、民族工作的基本情况、该村的发展有没有因为政策原因和其他地区产生差距。

针对被访村民主要了解的内容包括:被访者个人情况(姓名、年龄、民族或支系、受教育程度等)及其家庭情况、主要经济收支构成、参加新农合或新农保的情况、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习俗保留情况、家庭是否得到过政策优惠或资金扶持、这些扶持是以什么项目名义得到的、在经济发展、文化生活、子女教育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等。

研究不仅针对不同的目标人群侧重了解不同的情况,还特别注意到纳入不同性别、年龄、收入、身份人群的视角,对熟悉情况的老人、权威人士做深度访谈,详细记录被访人的性别、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访谈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以便后期电话回访,调研中还注意收集图片和语音资料,注意记录工作日志。对一个地区(县、乡镇、村)的整体情况尽量做全面细致的了解,包括区位、面积、人口构成、民族构成、耕地、林地、森林覆盖率、气候、海拔等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教育、卫生、文化、社保等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人才状况和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情况、有无项目进入以及实施进展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面临的问题;散居民族工作情况,如开展散居民族工作、问题和对策、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培养和任用情况、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民族工作经费投入情况、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发展情况、与民族自治地方相比,政策差异导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如何、民族关系如何、基层按照“民族村”指导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做法。

通过预考察,研究人员了解到有些在民族自治地区或经济条件、基础设施较好的民族地区实施的教育政策,在发展滞后的散居民族地区往往导致辍学率的上升;一些散居民族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索的医疗方案在新医改的背景下艰难不前;散居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养困难重重,而实际的民族工作中又呼唤既有现代管理知识又能与本土情况相结合的当地少数民族干部能不断成长;一些民族村寨由于缺乏开展民族文化活动的场地和经费,国外基督教势力乘虚而入,占据了部分少数民族的精神领地;有些民族工作部门的体制不顺和民族村基层的建制不畅导致散居民族工作开展困难;由于散居民族分布散、类型多、发展不平衡、热点难点问题多,而现有散居民族政策存在亟须调整、修订、补充、完善,很多散居民族,尤其是居住在非自治地方农村的广大散居民族,其民族权益至今没有得到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使其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拉大,也导致其成为民族问题敏感的多发地区。

研究人员在预考察期间与云南省民委、昆明市民委、团结镇党政办、阿拉乡党政办、晋宁县民宗局、玉溪市民委、红塔区民委、春和镇党政办、通海县民委、李山乡党政办、兴蒙乡党政办、小石桥乡党政办、洛河彝族乡党政办、曲靖市民委、富源县民委、师宗县民委、罗平县民委、马龙县民委、昭通市民委、鲁甸县民委、桃源乡党政办、永善县民委、马楠乡党政办、彝良县民委、威信县民委、镇雄县民委等民族工作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不仅得到了大量、系统的情况介绍,同时还深入到所辖区域的乡镇和村组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广大基层民族工作者和散居民族群众促膝交谈,了解到不同类型散居民族地区农村不同的发展经验、困境和思路。

(二)田野调查

田野调查选择了云南典型的散居民族地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和昭通市的部分民族乡和民族村。其中曲靖市和昭通市没有一个自治县,但是民族人口比重大、民族成分多。在每个区域,又综合考虑到田野调查点的具体区位、自然气候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方式、发展效果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在多个市、县(区)、乡(镇)、村进行了点、线、面相结合的调研。

图1-1 研究区域位置图

本书涉及的研究区域为位于云南省中部、东部和东北部的昆明、玉溪、曲靖和昭通四市辖区的农村,图1-1的粗线范围内。

1.昆明市散居民族地区农村

昆明市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疆省会城市,散居特点非常明显,少数民族在全市14个县(市)都有分布,除了石林、禄劝、寻甸三个自治县外,还有5个民族乡,47个民族村委会,2196个民族散居村,全市有52个民族成分(除了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裕固族和门巴族外),少数民族人口76万,占全市人口的14.6%,散居少数民族44.8万,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60%。少数民族分布面积达11064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2%。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昆明市散杂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告》(打印资料), 2008年6月。因此,昆明市是典型的散居民族地区,并且少数民族人口多、分布广、成分多、大分散、小聚居、交错分布。

昆明市从1987年以来建立了10个民族乡,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昆明市有6个民族乡先后撤乡建镇或者改为街道办事处。分别是:太平白族乡成立于1988年2月,2001年12月改为太平镇;团结彝族白族乡成立于1988年2月,谷律彝族白族乡成立于1987年,2005年7月团结和谷律乡合并为团结镇,2009年7月又改为团结街道办事处;阿拉彝族乡成立于1987年,2008年3月从官渡区划归经开区,2009年9月又改为阿拉街道办事处;沙朗白族乡成立于1988年2月,2009年7月改为沙朗街道办事处;2012年3月罗免彝族苗族乡改为罗免镇。六个民族乡撤乡改办改镇,就是在昆明市城市化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昆明市民族乡撤乡建(并)镇、改办是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昆明市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阶段。民族乡的体制和称谓改变后,散居民族人口和民族构成并未发生大的改变,群众的生产生活面貌远未完成城市化的过程,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也面临着新的问题。而原有《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也不再适用于撤乡建(并)镇、改办后的地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应对这个新的问题。近年经过并镇、改办建立的团结街道办和阿拉办事处均脱胎于民族乡,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需要研究、创新民族理论和政策,使其能够更好地衔接、过渡和发展。

2.玉溪市散居民族地区农村

玉溪市是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多、分布广的地区。玉溪市总人口212.25万人,其中少数民族69.38万人,占总人口的32.69%; 5000人以上的有彝族、哈尼族、傣族、回族、白族、蒙古族、苗族、拉祜族8种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域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76.7%。除峨山、新平、元江三个民族自治县以外,玉溪市少数民族散居在红塔区、通海、江川、澄江、易门、华宁6县(区)共23.77万人,占当地总人口的15.85%,占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34.26%。在6县(区)中,民族行政村有121个(少数民族人口占该村总人口30%以上)1063个村民小组,主要集中在10个民族乡玉溪市10个民族乡是:红塔区洛河彝族乡、红塔区小石桥彝族乡、江川县安化彝族乡、通海县高大傣族彝族乡、通海县里山彝族乡、通海县兴蒙蒙古族乡、华宁县通红甸彝族苗族乡、易门县十街彝族乡、易门县浦贝彝族乡、易门县铜厂彝族乡。及通海县的纳古镇、华宁县的华溪、盘溪镇(原3个民族乡撤乡建镇)。即。其中:红塔区17个行政村133个村民小组、江川县8个行政村40个村民小组、澄江县2个行政村13个村民小组、通海县22个行政村130个村民小组、华宁县39个行政村334个村民小组、易门县33个行政村413个村民小组。《玉溪市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汇报材料》(打印材料), 2008年6月2日。

玉溪市是滇中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周边一些生态环境良好的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具有开发生态旅游和农家乐的条件及基础,这也是将来一些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的发展方向之一。但是散居民族分布各异,有的在山区、半山区,有的在坝区,有的地区以矿业为主要产业,有的以养殖、种植业为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与周边发展相比仍有明显差距。如何通过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创新,缩小同一民族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区域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是本书研究关注的内容之一。

3.曲靖市散居民族地区农村

曲靖市有彝、回、壮、布依、苗、水、瑶7个世居少数民族和蒙古、哈尼等38个其他少数民族,共44.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616万人的7.22%,其中7个世居少数民族40.94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96.6%;其他少数民族1.42万人,占3.4%。世居少数民族中达10万人以上的有彝族24.21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54.3%; 10万人以下至1万人以上的有回族7.86万人,占18%;壮族3.4万人,占7.7%;布依族3.2万人,占7.2%;苗族3.18万人,占7%; 1万人以下的有水族8133人,占1.8%;瑶族2396人,占0.5%。少数民族人口80%散居、杂居在各乡镇,呈“大杂居、小聚居、立体分布”特征,属典型的多民族散居地区。世居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在所称的曲靖民族地区,包括8个民族乡、非民族乡99个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民族村委会、非民族乡非民族村554个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民族村民小组。曲靖民族地区共有178个村委会、2230个村民小组,其中仅24个村散落坝区、83个村居于丘陵地带,2123个村则分布在半山区、石山区、深山区和高寒山区。曲靖市人民政府:《曲靖市民族散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汇报》(内部打印资料), 2008年5月30日。

曲靖市是典型的工业城市,矿业经济占有较大的比重。曲靖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在民族工作方面开拓创新,通过民族团结示范村、新农村建设、整村推进、散居民族示范村、三村四化建设、千村扶贫、百村推进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创新和实施,取得了实效。富源县矿区走出经济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无矿区依托生态旅游、和谐民族关系构建和创新性保护与发展民族文化开创和谐发展之路。

4.昭通市散居民族地区农村

昭通市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既不属于自治州,也无自治县。全市有19个民族乡,126个民族村,2150个民族自然村,有24个少数民族56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10%。其中,回族18.5万人,彝族18万人,苗族17.9万人。昭通散居民族的特点,一是民族人口比例低,绝对数大,历史悠久。少数民族人口总量超过省内部分自治州的总人口。苗族人口占全省苗族总人口的1/7,回族人口占全省回族总人口的1/4,同时,昭通又是彝族及其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形成了悠久灿烂的民族文化。二是民族种类多,主体少数民族人口相差不大。彝族、苗族、回族三种民族是昭通世居主体少数民族,人口都在17万以上,占了全市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7%。三是少数民族人口大分散、小聚居、点多面广。全市143个乡(镇)、办事处均有少数民族,1178个行政村中,只有120个无少数民族人口居住,且全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不均;昭通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不均:昭阳、镇雄两县区超过11万人,鲁甸、彝良两县超过7万人,威信、永善超过3万人,其余5县均不到3万人,水富县只有3697人,绥江县仅有619人。四是全市少数民族群众绝大部分居住在边远、高寒山区。调研数据显示,80%以上的苗族居住在高寒山区,近80%的彝族群众居住在二半山以上地区,还有10%的回族居住在高二半山地区,生产生活水平较低。截至2009年底,昭通市民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1766元,民族村人均纯收入1419元。数据来源:《昭通市散居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报告》(内部打印资料), 2010年5月16日。

昭通散居民族地区最大的特点就是贫困,民族工作具有特殊性、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的特点。昭通市近年来在民族工作过程中,创新性地落实和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人才队伍建设、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均取得了实效。在贫困的少数民族中,苗族的贫困程度又相对较深,永善县马楠乡马楠苗族村近年的发展措施,反映出创新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鲁甸县桃源乡桃源回族村的发展,既得益于鲁甸县创新性民族宗教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在农村土地流转及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对其经验和措施的总结研究,也是具有理论意义的。

通过预考察和田野调查可见,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较大,文化差异显著,发展途径的探索多样化,特点各异。有的仍处于深度贫困中,生存和生产环境十分恶劣,经济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薄弱;有的具备发展前景,但是面临资金、项目和政策缺乏的瓶颈;有的相对于其他散居地区而言经济发展较好,但相对于周边汉族地区仍较为滞后;有的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已经在建制上发生了改变,面临新的发展问题。

这些散居民族地区的现实状况,综合反映出散居民族群众和基层民族工作者呼唤能够出台有针对性的民族政策,以应对当前散居民族政策缺失和失效的问题,以促进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这些调研选点代表了不同自然条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多种发展方式。调研中代表性选点的具体情况参见表1-1。

表1-1 本书主要调研地区基本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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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化研究与访谈研究

对散居民族研究而言,由于散居民族与聚居民族存在很大区别,不仅人口基数大,民族成分众多,人口居住分散,特别是不同类型的散居民族情况差异巨大,在选取样本资料进行以点代面的分析时,往往是选择具有典型性的代表,分别反映某一种散居民族地区的情况。通过多种类型选点的结合,多方位反映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的情况。本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乡、村,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把通过实地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与各地区的相关统计数据结合起来,来对不同类型散居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主要使用结构、半结构访谈,通过对不同目标人群主要分为:民族宗教局(或民族宗教委)民族工作分管领导(或助理员)、村干部、被访村民。同时还对熟悉情况的老人、权威做深度访谈,并特别注意到纳入不同性别、年龄、收入、身份人群的视角。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访谈者可以根据访谈时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做出必要的调整,至于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访谈对象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和访谈的时间、地点等没有具体的要求,由访谈者根据情况灵活处理。在驻村时间较长的选点,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对于关键人物,如民族工作者、村长、社区长老、社区文化人、致富能手等还进行了深度访谈,所谓深度访谈,学界所指的主要就是无结构式的访谈或自由访谈,它与结构式访谈相反,并不依据事先设计的问卷和固定的程序,而是只有一个访谈的主题或范围,由访谈员与被访者围绕这个主题或范围进行比较自由的交谈。获得了丰富生动的研究资料。

(四)本书的主要构成

本书由总报告、分市报告和个案报告组成。总报告第一章是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第二章是对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研究和问题分析。第三章梳理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民族工作的实践、成效和问题。第四章提出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思考。第五章提出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第六章提出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建议。第七章对本书研究做出初步结论。

由于四个所选的区域在散居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除了具备一些相似之处外,也还存在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总报告之后还专门设置了分市报告作为附录一,用于分别总结、分析各地的经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为使总报告各章节篇幅协调,主要内容贯通,衔接顺畅,项目研究还单设了个案研究报告作为附录二,用于说明在云南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开展的创新性工作。个案报告是在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和昭通市调研地区内各选一个,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用于说明云南省散居民族地区农村开创性的实践工作。个案报告中两个选点是民族乡下辖的民族村,另两个选点是普通建制镇下辖的民族村,各有不同的特点。四个个案报告所调研到的经验、问题是“民族村”理论提出的基础,也是提出相应政策法规的依据。个案报告内容详见本书附录部分。

(五)报告撰写、修改和定稿

在报告的撰写中,主要分为总报告、分市报告、田野点个案报告等几个组成部分。主要运用的资料有文字、图片、图表。图片包括了地图和照片,用于直观性展示文字所述内容,增加阅读的直观性和可读性,随文编排。总报告中图片的编排,如图1-1表示第一章第一张图片,图2-1表示第二章第一张图片,以此类推。在个案报告中,图片直接编为图1、图2等。

图表包括了说明性表格和数据表格,主要用于系统说明内容和分析数据,总报告表格的编排按照章节顺序编排,在目录中单独编出表格部分的目录,表1-1表示第一章第一个表格,表2-1表示第二章第二个表格,以此类推。个案报告和分市报告中的表格不分章节,随文编入,如表1、表2等。除少数注明来源的图片外,其余均为课题组在调研期间拍摄的。

调研报告完成后,对于还有存疑的问题和不清楚的数据,再次通过返回田野点或者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了跟踪,最后修改定稿。所列参考文献是总报告中引用参考的文献,按照引用顺序编排。对分市报告和个案报告中的参考文献,主要通过随文脚注显示,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