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取得显著成效
国办发〔2014〕12号等文件反复强调,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财政信息及涉及权力运行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这些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逐步扩大其主动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效果,意义十分重大。本次评估发现,在不断的要求和督促下,2014年各级政府在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成效显著。
1.规范性文件公开规范有效
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各级政府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过程中下发的、对人民群众权益产生一定影响,但效力等级低于规章的文件的总称。公开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要求的。评估发现,所有被评估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都在门户网站上设置了规范性文件栏目,集中发布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众可以通过网站直接查询、下载。此外,为了防止“红头文件”的规定违法,进而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并定期公布经过备案审查的文件目录。本次评估发现,有18家省级政府在其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以目录的形式公开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结果;有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全部公开了经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标注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是体现规范性文件公开水平的重要指标。评估发现,有的国务院部门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标注了有效性,如海关总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绝大多数都标注了是否有效。还有的国务院部门公示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如外汇管理局。一些地方政府如重庆、湖南在文件目录列表上加注了是否有效的说明,公众能一目了然地知悉相关文件的效力情况,其中,湖南省还在其门户网站上开设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栏目,集中标注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一些地方政府如江西和四川同时发布了失效类文件清单。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文件正文的最后一条明确交代了该文件实施的起止时间,如上海、天津、山东、广东、湖南、陕西、青海、深圳、青岛、大连、厦门等。
2.财政信息公开推进有力
项目组对各行政机关公开本部门2013年决算、2014年预算及2013年“三公”经费决算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国务院部门中,除公务员局预算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集中编制、煤矿安全监察局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集中编制外,项目组在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查询到51家部门2014年的本部门预算及说明、49家部门2013年的本部门决算及说明、44家部门2013年的“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详细说明。地方政府中,项目组在各相关门户网站上查询到12家省级政府和3家计划单列市政府2014年的预算信息、13家省级政府和3家计划单列市政府2013年的决算信息,其他地方政府普遍都在本级财政厅(局)网站公开了预决算信息。
3.行政审批信息透明度较高
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是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方面,因此,国务院反复提出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2014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编办”)的门户网站发布了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权力清单的方式公开了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这对于促进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评估发现,56家国务院部门中,除5家没有行政审批权限的部门外,有46家国务院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提供了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信息等内容。地方政府则普遍在门户网站或者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示了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1家省级政府和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都能以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专门的行政审批网站或政府网站在线办事栏目等形式,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提供网络平台。这些网站的建设使得政府的行政审批事项、权限及审批权运行更加透明,也方便了企业和人民群众。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其网站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列出了省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进驻省政务中心的审批权力清单,并配有行政审批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子项)、管理服务事项(包括子项)、互联网申报事项、全流程互联网审批事项的实时数量信息。
但由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发布平台趋于多元化,不同网站间或不同平台间容易出现所发布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会影响公开效果。本次测评结果显示,多数地方政府在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能与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保持一致。有22家省级政府和3家计划单列市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网站提供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是一致的。
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在形式上相对完整。有10家国务院部门较为完整地公开了所有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如审批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进度、审批结果信息等。有13家省级政府和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能够全面提供上述信息。甚至有行政机关对审批依据作出了详细解释,例如,海南省网上审批大厅在列明行政审批依据的同时,对每一条审批依据都进行了解释说明,其条理清晰、文字简洁,方便办事群众在申报过程中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条文,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
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取得重要突破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管理手段,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行政处罚往往只能做到对当事人特别是被处罚人公开,而一般不对公众公开。但实际上,不少行政违法关系到公共利益,特别是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损害了市场环境,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不仅仅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也有助于督促市场、社会主体自觉守法,构建诚信的市场环境。本次评估发现,国务院部门中除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外,发改委、民政部、住建部、商务部、环保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出版领域)、保监会、证监会、民用航空局等部门都在门户网站上公开了全部类别或者部分类别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含处罚依据、当事人姓名或者企业名称及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信息。地方政府中,宁波市政府开通了“阳光执法网上服务大厅”,青岛市政府开通了“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服务大厅”,集中发布全市各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