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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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机”一词,并于1992年起将年度报告称为《治理与发展》后,“治理”(governance)和善治(good governance)便成为国际社会科学中最时髦的术语之一,成为多学科领域中的最新研究领域。在英语世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治理和善治开始成为强势政治学话语,其理论构造和实践展开所形成的冲击,影响着知识界对传统政治文本的阅读重心和认知取向,并使公共事务管理发生了从传统“统治”到当今“治理”的“哥白尼式”的转向。国内外学者主要是在构建“治理”范式基础上,提出了作为对“治理”范式完善和提升的理想和标准——善治,并从三个方面来研究善治:一是对传统的官僚科层的“统治”范式进行反思性认识和批判,揭示出其内在的矛盾和不足。二是复活“治理”话语,对比“统治”范式,揭示出其内在的优越性和长处。三是在构建“治理”范式基础上,提出了作为对“治理”范式的完善和提升的理想和标准——善治。本书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作如下概述。

一 “统治”本文所说的“统治”是特指近现代以来的官僚科层“统治”范式也即传统的行政管理。其创始人和代表者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1864—1920)。他在《经济与社会》的上下两卷中,集中论述了官僚科层“统治”范式,其基本内涵为:(1)官方的管辖权限范围由法定固定化。官方的管辖权限范围由法定固定,一般是以法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它意味着权威首先来自法律和根据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2)公职和权力等级化。这体现为一种下级与上级之间稳定有序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较低职位受到较高职位的监督。特定职能可按照等级制结构授权给较低的层次,任何官员都可以行使整个组织的权威。(3)档案记录原则。公职管理建立在保存书面文件(“档案”)的基础之上。(4)公私分开。组织的存在是与其职员的私人生活相分离的,它是完全非人格化的。公职人员的公职活动与私人生活分开;公职人员的办公机关与公职人员的私人住所分开;公职人员的职务工作与其私人往来分开;职位上的财物与私人财物分开;公职管理人员与公共管理物资分开。(5)公职专业化。公职管理,至少是所有专门的公职管理,通常以全面而专门的训练为先决条件。行政是一种专业化的职业,它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完成的工作,它应当有全面的训练。在一般情况下,只有证明接受培训成绩合格才有资格被录用为行政管理人员。(6)公职专职化。公职是一种全职职业,公职活动不像以前那样是一种次要的活动。准确、速度、知识、连续、灵活、统一、严格的服从、摩擦少、物力和人力成本低,是严格的官僚制行政公职的属性。(7)公职非人格化。通过与早期的行政模式相比较,韦伯的官僚制最主要的进步表现在于它以各种规定为基础的非人格化的制度取代了早期人格化的行政。早期的行政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的,官职人员忠诚于某个亲戚、保护人、领导人或是政党,而不是忠诚于法律或制度。在官僚制结构中,组织及其规定比组织中的任何个人更重要。官僚机构内的官员行事不涉及爱憎、形式上不对个人。范式根据托马斯·库恩的理论范式,简单地说就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成员共有的东西。英国学者玛斯特曼指出,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关于范式的表述多达二十多种;不过,人们一般认为范式包含三种基本含义:一是作为一种信念、一种形而上学思辨;这些信念和思辨成果不从属于某个个体,而是共同体共同接受世界观、本体论、方法论、价值等;二是作为一种科学习惯、学术传统、一个具体的科学基本成就,其主要内容是科学共同体共同接受的学科基础性的原理,该学科的其他理论进步通常建立在这些原理之上;三是作为一种依靠本身成功确立地位的工具、一个解决疑难的方法、一个用来类比的图像和范例,它更多体现了范式在共同体中的应用和工具层面。的式微:批判与反思

当时代即将跨入21世纪之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建立在以垄断公权力的政府为中心、以“命令—服从”为运行机制的传统上的公共事务管理的科层“统治”范式,面对由于全球化的深入和发展,现代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迁,成为一个具有高度复杂性(complexity)、动态性(dynamic)、多样性(diversity)的风险性社会,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特别是在解决世界性的问题,如核危机问题、人口问题、粮食问题、能源问题、水资源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之时更是困难重重,它的缺陷和不足越来越暴露无遗。学界认为科层“统治”范式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悖论:(1)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西方行政学的鼻祖威尔逊在其论文《行政学之研究》中首先提出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威尔逊认为:“行政管理是政府工作中极为显著的一部分,它就是行动中的政府;它就是政府的执行,政府的操作,就是政府工作中最显眼的部分,并且具有与政府本身同样悠久的经历。……行政管理是置身于 ‘政治’所特有的范围之外的。行政管理的问题并不是政治问题,虽然行政管理的任务是由政治加以确定的,但政治却无须找麻烦地去直接指挥行政管理机构。政治是 ‘在重大而且带普遍性的事项’方面的国家活动,而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则是 ‘国家在个别和细微事项方面’的活动。因此,政治是政治家的特殊活动范围,而行政管理则是技术性职员的事情。政策如果没有行政管理的帮助就将一事无成,但行政管理并不因此就是政治。”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对其进一步阐述与发展,古德诺第一次从政府功能区分的角度明确提出政治与行政是政府的两种不同功能。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指出“在所有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的悖论。(2)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6—57页。根据韦伯的社会行为学理论,人的社会行为可纯粹分为:(1)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2)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3)传统的行为,(4)情绪的行为四种理想类型。其中前两种是“理性”的行为类型,即目的合理性的行为和价值合理性的行为。目的合理性的行为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行为。价值合乎合理性的行为指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的行为。在韦伯看来,目的合乎合理性与价值合乎合理性处于一种对立的关系中。他说,“从目的合理性的立场上看,价值合理性始终是不合理的。的确,价值合理性越是把自身价值推崇到绝对价值的地步,与之相应的行为就越是 ‘不合理的’。因为行为者越是无条件的善行、对义务的献身,他就越不考虑其行动的后果”。的悖论。(3)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参见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的悖论。现代官僚科层“统治”范式是紧紧围绕一套工具理性规范构建的。本来工具理性是以支配自然为前提的,但当它演化成现代官僚科层“统治”后,依然是运用支配自然的方式来支配社会。所以,它在集中于工具选择的目标时,把人生问题、价值问题、社会目标问题都排斥在外。工具化、技术化在官僚制的运行中的典型化把整个社会推向了窒息着人的生存价值与正义,排斥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自觉。而人类社会的生活之所以是属于人的,那就是因为它无处不包含着价值因素,无处不存在着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属于人的世界就是一个价值世界。然而,近代科学的数值化、定量化、精确化不仅作为一种方法论原则被广泛接受,而且是作为一种理性精神而贯穿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无论从社会组织、结构与制度层面,还是从具体的社会关系层面,处处可以看到这种工具理性原则的体现。它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现代官僚科层“统治”。现代官僚科层“统治”的一般精神是理性化、工具化、形式主义,把一切都弄成了程序化的合理性作业以及处理人们的欲望满足关系的合理性契约、工具方式。(4)效率与公平的悖论。参见帕特里夏·英格拉姆《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3页。正如英格拉姆所说:“有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同于私营部门。最重要的一条是,对许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所追求的唯一目的,还存在其他目标。比如在世界许多国家中,公共组织是 ‘最后的依靠’。它们正是通过不把效率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来立足于社会。”(5)集权与分权的悖论。官僚科层“统治”的权力分配是等级金字塔式的,在这种等级金字塔式的管理体系中,由于各种严密法规的制约,官僚们不得随意按照他们喜欢而适宜的方式从事管理活动。基层工作人员没有自主权,因而也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里权力集中不可避免也是不言而喻的,因而整个管理体系的运作必须仰仗集权的支柱,上层发号施令,下层服从执行,其中权力是中心。行政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有效性,取决于支配这种行为决策的权力的大小。这种牢固地粘连着对权力崇拜的管理体制,不仅不能适宜迅速变化的情况,不利于提高士气和增强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而且还容易导致瞎指挥,低效率等官僚主义的弊端。长期以来,在官僚体系组织结构中,一直存在着民主和参与的呼声,加之,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动态化和复杂化,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冲突。(6)非人格化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98页。与人道的悖论。

二 “治理”的复兴:对“统治”的超越

(一)“治理”的复兴

在对传统的“统治”范式进行了批评与反思之后,公共事务管理的“统治”话语和“统治”范式被人们所摒弃,为了超越“统治”范式,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治理”话语和“治理”范式。“治理”不是一个新词,“治理”在法文中是“gouvernance”。据《法语历史辞典》解释,“gouvernance”最早出现于13世纪的法国,意思相当于“gouvernement”,泛指统治和管理。“治理”在英文中是governance,英文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所以,“治理”不是一个新的词汇、新的概念,而是一种“复兴”和“再现”,是“旧瓶装新酒”。

“治理”话语和“治理”范式的真正“复兴”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与传统的“统治”话语和“统治”范式相对。在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中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来概括当时非洲的发展情形以后,“治理”一词就开始在社会科学界被大量使用,从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公共政策学到国际关系等学科,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有地方层面、地区层面、国家层面并延伸至国际层面,所涉及的主体包罗万象,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到市场组织。同时,它在西方一出现,也迅速引起了中国研究者的关注,其引进、讨论几乎与西方同步。从此,“治理”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领域,流行于世界。

(二)“治理”的内涵

对于什么是“治理”?不同的组织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不同的“治理”内涵。

当前,国内外对“治理”含义最全面、最科学、最权威的论述就是研究“治理”理论的权威人物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对“治理”作的五个具有冲击力的经典论说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动的各个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5)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仅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同时,与“统治”范式相比,“治理”范式具有如下的一些优点和长处:

1. “治理”概念本身的包容性(inclusivity)。“治理”概念的这种包容性主要体现在“治理”这个概念本身内在地具有柔韧性(pliability)、开放性(open-minded)、含糊性(vagueness)、非专一性(lack of specificity)的特征 参见Doornbos, Good Governance: The Metamorphosis of a Policy Metaphor,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3(01)。,致使“治理”变成为一个“百宝箱”,人们尽可以随心所欲、各取所需,又好像一个“万花筒”,不同的人看见的是不同的图案——如果他愿意摇动的话。2.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参见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二版),彭和平、周明德、金竹青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在《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一文中指出:“治理”是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其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主体。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主体。联合国经合会就把城市(以国家层次上的城市为例)的“治理”主体分为:城市精英、城市贫民、城市中产阶级、地方被选举官员、小型企业主、工会、秘密政党、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组织、各种政策决策者、媒体(media)、说客(lobbyists)、国际捐赠者(international donors)和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等。传统的“统治”范式只有政府这唯一主体,公共权力完全被政府这唯一主体所垄断,其他团体、组织或个人完全被排除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之外。然而,“治理”范式认为“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公共事务“治理”的完成是相互依存的多元管理者通过交换资源、共享知识和谈判目标而展开的有效的集体行动过程。公共事务管理已经演化成由政府部门、私营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参与者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3. “治理”组织的扁平化、网络化。伍开昌:《扁平化网络化组织结构模式及其设计》,《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与“统治”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不同,“治理”组织结构是扁平的和网络状的。这种扁平化、网络化组织最初产生和应用于私人企业的公司“治理”,后来,这种扁平化、网络化私人企业的公司“治理”组织应用到了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产生了公共事务的扁平化、网络化的“治理”组织。公共事务“治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网络化使得“治理”组织与传统的官僚科层“统治”组织相比,具有如下优点和长处:灵活性(flexibility)、自主性(autonomy)、开放性(openness)、透明性(transparency)和人性化(humanity)。4. “治理”对象的关系化。参见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1页。在“治理”范式中,管理的对象不再是客体(被管理的对象或被统治的对象),客体已成为主体,被管理的对象已成为管理者,被统治的对象已成为统治者,传统的“主体—客体”模式已被新的“主体—主体”模式所替代,传统的“主客体性”关系已被新的“主体间性”(互主体性或交互主体性)所替代,所谓“主体间性”,就是自主的、平等的主体间的平等的、合理的交互关系或相互作用。互动关系成为“治理”的对象。这种互动关系被法国治理和善治专家皮埃尔·卡蓝默认为是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参见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02页。:改变视角,改变观点,对体制进行重新组合,要重新定义思想的框架,新的指导原则,构建一种新的治理形式。不论从什么角度看,层次之间的连接是互动关系的中心,也是治理的中心问题。作为“治理”对象的互动关系可分为六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同上书,第65—67页。:(1)建立和保持共同体的和谐即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2)各个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3)公共行动与市场之间的关系;(4)公共权力部门与其他行动者的关系;(5)治理中各地方区域的地位和关系;(6)机构工程即组织内部关系。

(三)“治理”的“失败”

由前文所知,作为一种范式,“治理”采取的是网络信任机制,是对“统治”模式的超越,这种超越指的是对传统的“统治”模式中的“市场失败”(市场竞争机制的失灵)和“国家失败”(等级科层控制失效)的超越。然而,正像市场竞争会失败和国家强制会失败一样,“治理”网络也会失败。

1. “治理”网络失败的可能性。

“治理”网络失败的可能性源于“治理”范式面临其特有的两难困境,主要表现为“治理”面临以下四种矛盾和对立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76—78页。

一是竞争与合作的两难。在“治理”网络中,如果强调竞争就可能带来大量的便利于短期利己的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很快就会破坏继续合作的基础,同时,如果强调合作和共识就可能会妨碍因竞争而激发的创造性,妨碍解决危机的努力——这种努力可促进学习和学习能力,从而增强环境适应性。

二是封闭与开放的两难。“治理”网络的运作环境是复杂的,而且常常动荡不安,因此,它面临的问题是考虑在有限的伙伴当中使行为有效酌协调所必需的一定程度的封闭,还是保持对周围环境的开放。“治理”网络的封闭会把一些让其离开整体会更有利的成员锁定在“治理”网络中,或妨碍“治理”网络招募新的社会伙伴。“治理”网络的开放则会妨碍“治理”网络中伙伴组织成员持有共同的长远观点,作出长期承诺。

三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两难。“治理”网络的优势是既可以着眼于较长期的原则性(战略性)指导(市场竞争不具有这一优势),同时又可以保持灵活性(国家等级强制由于强调按程序办事而没有这一优势),但是,这是一种两难选择:是选择坚持原则性(接受统一的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指导),还是选择灵活性(适应情况变化)。

四是效率与责任的两难。“治理”网络中,存在着一个人们熟悉的两难选择:重效率还是重社会责任?一方面,在相互依存的“治理”网络中有作决定和不作决定的责任归属问题(忠于或疏忽职守的行为);另一方面,在相互依存的“治理”网络中,如果责任归属一清二楚,反而有可能不利于高效率合作以追求共同目标。

2. “治理”失败的具体表现

第一,经济“治理”的失败。经济上“治理”的失败源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矛盾之中。因为资本主义的增长依靠的是以市场为中介剥削雇佣劳动,而不是无拘无束的市场的内在效率。第二,政治“治理”的失败。政治上“治理”的失败涉及如何把“治理”网络自组织纳入更广泛的政治体制之内。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同协调方式(科层、市场和网络)的相对重要性;二是它们在追求经过反复协商而达成一致的目标时,得到必要的制度支持和物质资源的机会不同。第三,社会自组织“治理”的失败。造成社会自组织“治理”的失败的原因有:一是对行动的条件过分简化和对影响“治理”对象的因果关系了解不够;二是在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和系统与系统之间的一个或几个层次上都存在协调问题;三是“可治理性”问题,亦即尽管知识很丰富,“治理”对象究竟是否接受的问题;四是没有政府参与的“治理”问题。

三 善治:“治理”的标准和理想状态

(一)善治的含义

过去,人们为传统的“统治”范式提出了善政古今中外,自有了国家及政府以后,无数仁人志士前赴后继不断提出自己的“善政”的标准和理想。在中国,孔孟的“仁政”思想成为中国几千年封建王朝统治的“善政”的标准和理想。在西方,从古代历史上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到现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都把“正义”作为“善政”的标准和理想。尽管他们的思想充满真知灼见,但他们都是在国家(政府)成为唯一公共利益代表者、唯一公共权力掌握者和唯一公共事务垄断者的历史背景中为国家(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提供理想标准,具有自身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性。善治与善政的根本区别:“善政”主体只有唯一一个:国家(政府),善治主体(政府、公民社会和企业)多元协同,善治打破了“善政”主体国家(政府)对公共利益、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绝对垄断,主张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主张公共权力的社会分享,公共事务的社会参与。由此,善治要求政府承担新的角色和新的职责,使善治的政府不同于“善政”的政府。标准和理想状态,同样,随着“治理”理念和实践的广泛流行和深入人心,各种政府组织、发展援助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专家学者纷纷为“治理”范式提出了各自的“治理”标准和理想——善治主要有:1.荷兰政府:善治是在尊重人权、崇尚民主和法治、安全和分权以及公民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政治和制度环境。其方式是一种对公共和自然资源负责的经济和财政管理;其目的是以公平和可持续方式来实现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其手段是清晰的公共决策的参与过程、透明和负责的制度安排、管理和分配资源时的法律优先权、防止和抗击腐败的有效措施、领导能力增长以及对民众赋权。2.世界银行:正如在其1994年的一份报告《治理:世界银行的经验》中提到的,“善治可概括为可预见性、开放和启发性的决策(即透明的过程),充满着敬业精神的政府体制,对其行为完全负责的政府执行机器,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强大公民社会,以及所有法治下的行为”。3.欧盟:善治是在一个坚持人权、民主、法治的政治和制度环境下,为达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而对人、自然、经济和财政资源进行的透明且负责任的管理。它要求在公共权力层面有明确的决策程序、透明且负责任的制度安排。在管理和分配资源过程中有法律的权威,并能加强能力建设来制定并采取措施,以防止和抗击腐败。这与荷兰政府对善治的定义有着基本相同的内涵。4.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善治是经济、政治和行政当局在所有层面上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它由机制、过程和制度构成,通过这些(方面),公民和社会群体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行使他们的法定权利、完成他们的法定义务并包容他们的彼此差异。5.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治理成为善治的必要条件,是腐败被减至最低程度,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少数人的看法以及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善治必须对现在和未来社会负责任。该机构确认了善治的8个主要特征:本质上是参与、方向上达成共识、具有公信力、透明、积极回应、有效用和效率、公平和包容、法治。6.全球治理委员会:善治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用来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称。它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体彼此容纳并且可以实现合作。它包括常规的指示和强制服从的国家政体,同样也包括由民众和机构支持或认同的非常规安排。7.人权高级委员办公室(OHCHR):善治是一个过程,公共机构以此主持公共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以及确保人权的实现。善治是在治理的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滥用职权和腐败,并且完全尊重法治原则。对“善治”的真正检验是在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为实现人权目标所做的努力程度如何。问题关键是:治理的各项制度是否有效地保障了在健康、足够的住房、充足的食品、素质教育、社会公正以及个人安全等方面的权利。8.迈克尔·巴泽雷则把善治归结为“公民价值体现”,它与传统官僚“统治”范式不同,它更多地体现了对公民集体价值这一问题作更多的调查、更明确的讨论、更有效的商榷,暗示了社会自治的要求和能力。9.查尔斯·福克斯把善治归结为:以人为本,善治就是人民为促进幸福的实现而民主决定的东西,人民就是标准,是主人,在他们之上没有判定对错的更高标准。10.罗茨则从过程角度描绘了善治的愿景,他认为,只有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从而建立以信任和互利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形成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才能真正形成善治的模式。11.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可。12.印度学者哈斯·曼德和穆罕默德·阿斯夫认为:善治应以民众为中心。他认为善治意味着一种能够对于民众的需求敏感并能做出相应反应的行政方式,它通过构建和运用适当的法律和措施来有效地应对社会中出现的挑战。善治包括对于公共权力的严格规范。它以社会群体和个人为本,并建立在相辅相成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之上。治理者必须严格地遵守普适的规范并以制度形式来执行这些规范。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善治要使全社会所有群体受益,获得所有民众的支持。但是当利益相互矛盾冲突时,即如果一项政策、法律或政府行为使部分人受益的同时会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那么善治的前提条件是这些政策、法律或行为的受益人是最贫困群体和最脆弱群体。,并为其作了理论阐述和辩护,作为对“治理”的完善。

(二)善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

人们在对善治的内涵作出自己的界定的同时也对善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理想准则,以便指导日常的、具体的善治实践活动。

1.各种国际组织的善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见表1.1)

表1.1 国际组织的善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

2.我国学者提出的善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

我国学者俞可平是最早从事治理和善治研究的学者之一,他为善治提出了10个基本参考要素 参见俞可平《政治与政治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其具体内容为:(1)合法性(legitimacy)。它指的是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legal)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所以,善治要求有关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协调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以便使公共管理活动取得公民最大限度的同意和认可。(2)法治(rule of law)。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它是政治专制的死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3)透明性(transparency)。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透明性要求上述这些政治信息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公民所知,以便公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4)责任性(accountability)。它指的是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别地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责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他或它应当履行的职能和义务,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在这方面,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5)回应性(responsiveness)。这一点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责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6)有效性(effectiveness)。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它有两方面的基本意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动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7)参与性(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这里的参与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但不仅仅是政治参与,还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后者可能会越来越重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8)稳定性(stability)。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社会的稳定对于公民的基本人权、民主政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很难有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有效推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社会稳定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经济比较落后,制度化程度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突出。所以,社会政治的稳定程度也是衡量善治的重要指标。(9)廉洁(cleanness)。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严重的腐败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增大公共支出,打击投资者的信心;而且会破坏法治,腐蚀社会风气,损害社会的公正,削弱公共权威的合法性。所以,公职人员的廉洁直接关系到治理的状况。(10)公正性(justice)。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在当代,作为善治要素的公正特别要求有效消除和降低富人与穷人、富国与穷国之间的两极分化,维护妇女、少数群体、穷人等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rule of law)、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参与性(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稳定性(stability)、廉洁(cleanness)和公正性(justice)。

我国学者万俊人、任剑涛、李建华和龙兴海等提出了善治必须要符合的9个理想的具体标准和原则参见万俊人等主编《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5页。:合法性(legimacy)、参与(participation)、法治(rule by law)、透明性(transparency)、回应性(responsiveness)、一致同意(consensus oriented)、公平性与包容性(equity and inclusiveness)、效力与效率(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

我国学者张小仲认为善治要求做到以下六个方面参见张小冲、张学军主编《经济体制改革前沿问题:国际比较与借鉴》,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9页。:(1)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2)政治信息的公开。(3)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4)实现法治。(5)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拖延或没有下文。(6)管理要具有效率。

我国学者张康之提出“德制”参见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修正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6—114页。(本书中,他的“德制”与“德治”通用)的善治模式。他提出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有三种选择,它们分别是权治(权制)、法治(法制)和德治(德制)。权治(权制)是农业社会中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法治(法制)是工业社会中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德治(德制)是后工业社会中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在他看来,从制度层面上来看,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历史演进,是这三种不同的制度体系依次更替的历史进程。当今社会是一个德治取代法治的过程,因而,德治是最好的社会治理模式:用道德的权威统摄着权力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三)善治的理论基础

人们在对善治的具体标准和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理想准则,为日常的、具体的善治实践活动提供参考和衡量的具体标准的同时,也更进一步分析了善治的逻辑基础和理论根基,以使人们对善治的理解更加理性和清晰。

目前,人们对善治的逻辑基础和理论根基的诠释,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含义宽泛的观点参见哈斯·曼德、穆罕默德·阿斯夫《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他们认为:1.新自由主义善治观主要体现在两套相互关联的原则体系中:第一套原则体系关注的是对社会发展战略的追求,这种发展战略以私有化、自由化、淡化市场监管、强化市场和市场力量、限定公共部门、减税以及全球化为基础。第二套原则体系关注寻求一个多层次市场社会的新规则框架来发展全球化市场经济。新自由主义的善治观具有五个特征。第一,它力求通过政策变化来促进国际竞争和创新。这个政策所强调的是创新和竞争,而非全面就业和公共计划。第二,它的社会政策服从于经济政策,从而使劳动力市场和资本流动变得更具弹性,因而它更看重产品成本而不是社会再分配手段和社会凝聚力。第三,它要求削弱中央政府的决策和执行的主导力量,代之以地方的、区域的和超国界的政府力量和社会合作伙伴。它的主要关注点是寻求创新的“超越国家”的途径(如WTO等)来解决目前的经济、政治、社会和环境难题。第四,它提倡更多依靠伙伴关系、网络、咨询、谈判以及其他自我组织的形式而不再依靠自上而下的计划。第五,它的代表机构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人类发展的善治观主要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为代表,其主张有一个全能的政府。这种观点强调可持续的人类发展、分权的治理以及对穷人和边缘化群体的赋权。它期望政府在变化和发展中扮演一个活跃的角色。人类发展的善治观具有四个主要特征。第一,它从消除贫困的视角出发研究善治。它把贫困视为一种复杂的现象,把贫困和经济指标放在一起,置于社会的、生态的、文化的和社会学的角度加以观察。第二,它的显著特征是对人本身的关注。这种善治观超越经济增长,鼓励提出经济增长的相关问题,如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什么(是人类发展还是经济发展?)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是通过奢侈消费品、毒品、性服务等所有可以推动GDP高速增长的方式还是通过健康、教育、性别平等、环境再生等方式)?第三,提倡民众的有效参与以及对他们的政治赋权。这些价值取向可能不会对GDP增长作出贡献,但却会有助于人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第四,它要求和提倡民主治理,民主的治理依赖于公众参与、公信力和透明度。治理并非政府的独有领域,它也包括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当中的机构和组织。它们相互补充以实现可持续人类发展。因此,民主化和深化民主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核心议程。3.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主义的善治观的理论基础。出于对个体权力和利益之优先性的认识,这种善治观认为国家政府有责任建立起一个能让所有人都享有他们(应有)权利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而不分年龄、阶层、性别、等级、种族、民族、法律和政治地位。人权主义的善治观有如下五个方面的特点:(1)将人放在首位,促进以人为中心的发展,强调自由、平等与赋权。(2)认识到人类无差别的共有尊严。(3)认知并促进男女之间、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平等。(4)提倡为所有人提供均等的机会与选择,使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独有的潜力,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5)提倡建立经济公正、平等享有公共资源、社会公正的国内、国际体制。(6)提倡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将其作为实现公正、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基础。:一是新自由主义的善治观;二是人类发展的善治观;三是人权主义的善治观。这三种善治观影响和决定着有关善治的理论、政策和实践。

我们可以通过如下表格(见表1.2)来比较三种善治理论,进一步认识三种善治理论的本质和各自特点。

表1.2 三种善治理论的本质和各自特点

资料来源:哈斯·曼德、穆罕默德·阿斯夫:《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四 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国内外对善治的研究主要建立在:一是对传统科层“统治”范式的“破”;二是对“治理”范式的“立”;三是分析了善治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善治”的具体内涵和参照标准,作为“治理”范式的具体标准和理想。

尽管在现实实践中,传统的科层“统治”范式依然还是当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管理范式(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但对传统科层“统治”范式的“破”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科层“统治”范式的缺陷和不足:非政治性、目的合理性的功利主义、工具理性、效率优先、政府集权和非人格化等在科层“统治”范式中的普遍化和绝对化,使得公共事务管理过度地客观化、非人化,忽视和否定了人的主体价值存在和主体价值需要,把人变成单纯的“工具”和“手段”,其本质就是过分突出和强调了公共事务管理的客观规律性即“真理性”——真理标准,忽视或完全排除了公共事务管理的人的主体目的性即“价值性”——价值标准,导致“统治”范式与政治、道德的分离。这为善治的完善和提升提供了基本的“切入点”,善治必须从消除科层“统治”范式的道德之“恶”入手,重视和加强公共事务管理中人的主体价值存在和主体价值需要,必须把人作为“目的”,实现和满足人的主体目的的需要。

在现实实践中,除了传统的科层“统治”范式之外,出现了“治理”范式,其现实个案就是欧盟的“治理”。对“治理”范式的“立”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治理”范式的道德之“善”,为善治的完善奠定了基本的“范式”基础:主体的多元性、组织结构的网络化、治理对象的关系化等。同时,从中可以看出价值性标准开始在“治理”中“复归”,公共事务管理又开始了与政治、与伦理的“复合”。

最后,国内外对善治的基本内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析,为我们进一步确定善治的基本内涵,理解善治的本质提供了基础,同时,规定“善治”的具体内涵和参照标准,这为善治的评判和评价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目标,从中还可以看出善治与伦理的必然联系,表明了善治的伦理本质和特性。

尽管如此,国内外对善治的研究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主要的在于它的零散性、碎片性、模糊性,没有进行过全面而系统的构建和论证。人们只是根据自己对善治的理解和需要,各自给善治确定符合自己理想和需要的不同的内涵和标准,作为善治的参考标准和理想目标来指导人们各自的治理实践。正如印度研究善治理论的著名学者哈斯·曼德和穆罕默德·阿斯夫所说:“对于善治的讨论经常被批评为太模糊、没条理或论断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或只是一些空谈或者常识而已。”[印] 哈斯·曼德、穆罕默德·阿斯夫:《善治:以民众为中心的治理》,国际行动援助中国办公室编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同时,公共事务管理从“统治”到“治理”再到“善治”的发展,表明了公共事务管理对人的主体内在需要即“价值性”——价值标准——的突出和强调,是对过去公共事务管理中过分突出和强调公共事务管理的客观规律性即“真理性”——真理标准——的一种矫正,企图达到和实现真理标准和价值标准的统一、遵守外在客观规律和满足内在主观需要的统一以及自然律和自由律的统一。这说明了善治更应该强调和突出伦理价值、伦理规范和美德在善治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价值。但是,目前国内外从伦理的角度来研究善治却几乎是个“空白”。

另外,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和政府管理者普遍存在这样的一种理论误区即把善政等同于善治即善治就是“好”(good)的政府治理,因而,认为政府还是善治的唯一主体,只不过善治中的政府强调公民社会的参与而已。实际上,善治(good governance)不同于善政(good government),其主要区别为:一是善政的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部门即政府,其权威来源只能来自政府(government)。而善治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权力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例如企业,还可以是两者的合作,同时,也可以是公民社会,其权威来源依靠的主要并非政府,而是多种合作主体之间的持续性互动;二是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权威运行的向度不同。善政的权力向度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作过程,而善治则是多元的、上下互动的过程,它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公共利益这个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到对公共事务的善治;三是善政遵循的是正式规则、制度与程序,而善治则以信任为基础,遵循的是由主体间协商与同意的平等网络规则与程序。由此可见,善治较善政更适合于复杂性、多样性与动态性的现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