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书使用的术语
由于实证研究中劳动份额相关指标的定义与估计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中国国家统计局对于劳动者报酬的界定与SNA所定义的劳动报酬(雇员报酬)存在不小差异,各个不同阶段的统计口径也不一致,在进行横向比较时很容易造成混乱,鉴于此,本书对相关指标进行统一的界定,具体使用以下几个术语:
一 雇员与自雇者
按照SNA,劳动者被分为雇员与自雇者。在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中,存在雇员这一术语,但没有使用SNA的自雇者概念,劳动者包括雇员、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尽管国家统计局对于个体经营户的界定与SNA的非法人企业在内涵上有微小区别,但由于统计资料的限制,我们无法对此做出区分。因此在本书中,我们将不加区分地使用自雇者和个体经营户(农户)这两个概念,并且视个体经营户所有者和农户为自雇者。
二 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的劳动者报酬就其英文和译意看,与SNA的雇员报酬相同,但其统计口径并不相同。为了便于区别,我们将统一使用“劳动报酬”这一术语,它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其中,自雇者劳动报酬是指自雇者全部收入中属于劳动的那部分收入。与劳动报酬的区别是,本书仍沿用国家统计局劳动者报酬这一概念,它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三 劳动份额
在本书中,劳动份额指的是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这与国外经验研究通常使用的劳动报酬占除去间接税后的增加值比重有所区别。其计算公式是:
在本书中,有时还会使用另外一种劳动份额的概念,即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当然,如果使用时与式(1.9)定义的劳动份额产生混乱,我们将在使用时做出特别的说明。由于统计资料存在数据质量问题,我们还将对劳动者报酬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我们在引用时通常会使用劳动者报酬调整数这一术语,将它与各级统计部门所正式发布的劳动者报酬报告数相区别。
四 国内(地区)生产总值(GDP)
中国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GDP核算数据包括初步核算数、初步核实数、最终核实数和历史修订数,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在使用时并不作出特别声明,但如果会引起混乱,我们将在引用相关数据时做出说明。
五 行业分类
目前各级统计部门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这一标准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四版标准制定。但在2012年之前,各级统计部门使用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GB/T 4754—1994)。由于我们研究的时期主要是在2012年之前,因此本书所采用的行业分类是GB/T 4754—2002标准。当然,由于2012年之后和2004年之前的部分数据按照GB/T4754—2011和GB/T 4754—1994标准统计,所以在使用相关数据时,将尽可能按照GB/T 4754—2002标准进行调整或做出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