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理论与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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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我国区域经济理论争论的发展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文献信息》1993年第4期。

1979年以来,我国区域经济理论研究突破了传统框架,取得了一些新进展。

一 否定“生产关系决定论”,承认生产力布局的一般规律性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学习苏联生产力布局理论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生产力布局规律问题,不管是否符合实际,一概照搬照抄。当时苏联的一些学者一般只是强调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生产力布局规律具有差异性,否定在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生产力布局规律具有某些共同性。例如,苏联学者费根就认为,“当社会从一种物质财富的生产方式过渡到另一种物质财富的生产方式时,生产配置将随之发生根本变化,配置规律亦将引起改变”,“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配置首先是由现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所决定的”(费根,1957)。由于不同社会制度的基本经济规律不同,因而也只能是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布局规律,社会主义有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布局规律。实际上,这是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布局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本否定具有适合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生产力布局的一般规律。尽管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学术界就有人对生产力布局的一般规律进行过探讨,但这些探讨并没有根本突破“生产关系决定论”的窠臼。当时,人们只是从生产力布局本身的内在联系去寻找生产力布局的一般规律性,认为最适合于作为生产力布局一般规律的,乃是社会劳动在空间按一定比例的分配(曹廷藩,1962)。

1979年以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讨论中,长期流行的“生产关系决定论”被迅速否定,与此同时,确立了生产力的主导地位。通过讨论,大家认识到,生产力布局由生产发展(首先是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生产力布局的形式、内容和特点。同时,生产力布局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它本身的发展变化规律。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既有特殊的生产力布局的规律,同时也有适用于一切社会经济形态的生产力布局的一般规律。这是因为,“生产分布既然是生产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形式,有生产就有生产的分布和再分布”(刘再兴,1984);“生产力的变革有其继承性和共性,当生产关系发生更替之后生产力是继承的,不同生产关系下生产力发展变化规律是有其一致性(共性)的”(杨万钟,1982)。

然而,在讨论的过程中,由于分析角度和认识水平的不同,不同学者对于生产力布局一般规律的表述具有较大的差异。刘再兴(1984)把它表述为,“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包括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的空间不断扩大,生产部门、生产要素、生产环节的空间组合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杨万钟(1982)对此概括为5条,即(1)生产发展决定生产布局;(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3)地区专门化与综合发展相结合;(4)生产接近原料地、燃料地或消费地;(5)生产力布局要与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相协调。张同铸(1983)则概括为3条,即(1)生产分布由生产发展所决定;(2)生产分布必须讲求经济效果;(3)生产分布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薛永应(1986)把生产力布局的基本规律归纳为“生产力因素趋优分布规律”,即生产力诸因素总是客观地和必然地向着在自然、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有某种优势的地域空间聚集。陆卓明(1985)则把现代生产力分布模式的变化看作是XD结构(一种包括工业城镇、矿山、农业用地和交通线在内的地理结构)不断扩大和相互融合的结果。

二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规律,重新构造了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的原则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一直把生产力分布的不平衡看成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布局的基本特征,而把有计划地平衡配置生产力看成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的根本原则和要求。基于这种认识,过去学术界大多是从平衡布局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的原则体系。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有计划地平衡配置生产力,或者把内地作为工业化的重点,使各地区的生产趋向平衡;(2)尽可能使生产接近原料地、燃料地和消费区;(3)消灭各民族人民间经济上的不平等和城乡间的重大差别;(4)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防力量;(5)在这一原则体系中,平衡布局原则是最根本的原则,民族原则和国防原则则是平衡布局原则的补充。生产接近原料地、燃料地和消费区,既是平衡布局的结果,也是实现平衡布局的重要手段,因为有许多工业原料的产地和产品消费市场都是分散的。

对于这种以牺牲经济效益为代价的平衡布局思想,多年来学术界进行了批判。通过对各国区域开发实践的理论考察和我国生产力布局经验教训的总结,人们开始认识到平衡只是相对的,而不平衡才是绝对的,而且,平衡目标只有通过不平衡途径即不平衡发展才能实现。综观世界一些大国的区域经济开发史,都是先依靠经济发达的老基地创造条件,向经济不发达的新基地扩展,而且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而我国过去30多年的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实践也表明,要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工业畸形分布的不合理状况,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不是短期内能够实现的(张文奎,1975;张英,1956;钱今昔,1957)。这种通过不平衡发展途径来逐步实现平衡发展目标的动态发展过程,一般称之为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规律(黄荣生,1983)。

根据区域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规律,一些学者重新探讨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布局原则体系。尽管不同学者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原则的表述有所有同,但一般都把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即效率原则放在优先地位。关于学术界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布局原则体系讨论的综合性比较研究,参见杨开忠(1989)第27—34页。这里所指的效率原则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完全换算费用最低的原则合理布局生产力;二是充分利用集聚规模经济;三是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优势,相互取长补短,建立合理的区际分工体系;四是从经济效益出发,决定生产接近原料地、燃料地或消费区。除效率原则以外,还指出其他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持地区间协调的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 确立了“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指导方针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多次提出建立独立完整的地方产业体系。由于在指导思想上的失误,结果导致我国各地区产业发展千篇一律,缺乏合理分工和地区特色。针对这种状况,1979年中央提出了“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指导方针。最初,学术界一般把地区优势理解为地区所具有的对经济发展有利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如于光远(1983)认为,“发挥地区优势就是各个地区发挥本地区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利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吴传钧(1981)认为,“优势是一个综合概念,就是要全面发挥各地区在自然、经济、技术上的有利条件”。实际上,这是一种资源型的观点。近年来,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学术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已日益减少。人们开始意识到,经济优势不同于“有利条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竞争中的综合概念。许多学者认为,资源型的观点,在市场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已经不能说是全面的、准确的了。对于优势问题,应该建立起市场型观念,应该有新的认识,新的理解和判断(董英甫、常青,1985)。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发挥各地方的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只有在与所需支付的代价相比较中才能成为现实的经济优势,而要把一般经济优势真正转变为商品经济优势还取决于市场状况(孙尚清,1985)。一个地区某种产业取得优势地位,表明它的产品运到消费市场,其完全换算费用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其他地区,在价格和质量上有竞争能力(陈栋生,1987)。

如何确定一个地区的经济优势呢?最初,受传统的资源型观点的影响,一些地区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时,往往把本地区的有利资源条件作为确定其优势的判别标准。有的地区甚至存在有什么资源就提出发展什么产业的倾向。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判别优势的标准是市场,以市场作为判断优势的标准,这是认识优势问题的关键。因为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判断一个因素是否有,以及有多大的现实的经济意义(董英甫、常青,1985)。有的学者甚至明确提出市场占有率是确定地区优势产品的唯一标志(孙效良,1986)。另一种看法认为,从劳动地域分工的一般原理出发,判断优势的标准或确定优势的原则是绝对利益或比较利益。哪种产业和产品具有绝对利益或比较利益,它就是该地区的优势产业和产品(张苏,1986;陈栋生,1987)。

扬长避短是发挥地区优势的重要途径。何谓扬长避短?一般认为,长和短主要从一个地区的有关条件来衡量。长就是有关条件对某项特定的生产是有利的;短就是有关条件对这项生产不利(吴传钧,1981)。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就是扬比较优势之长,避比较劣势之短(张苏,1986)。但也有些学者认为,发挥地区优势往往是要有一定条件的,这些条件也可能正是地区经济存在的劣势。如果避开这些劣势,就不会存在真正的优势。因此,“扬长避短”严格说来是不科学的,我们只能“扬长补短”,而且扬长的程度取决于补短的程度(刘光杰,1987)。实际上,“扬长避短”与“扬长补短”并不矛盾,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扬长避短”是就地区产业、产品结构安排而言,即一个地区不必要搞行行俱全,而应着重发展能充分发挥本区充裕生产要素作用的那些产业,尽可能避开那些需要本区短缺生产要素的产业;而“扬长补短”是就生产要素本身而言(陈栋生,1987)。

四 结合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研究,重点探讨了区域产业结构和区际分工理论

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按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的原则,合理规划地区的产业结构。那么,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标志是什么?规划地区产业结构应遵循什么原则?什么是地区间产业合理分工的科学基础?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展开了深入讨论。

过去流行的观点认为,判断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合理与否的标志是各产业间比例关系的协调或“产值结构相当”。这种观点来源于国家产业结构理论,其理论依据是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规律。然而,一方面,由于地区和社会占有的资源状况不同,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社会满足各种需要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实现的,因此不能推出一个地区也要搞产值结构相当的结论(雷光华,1987)。另一方面,地区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往往带有“跳跃性”、“突变性”,这一“阶段跳跃性又会导致地区经济增长的波动性”,因此,稳定增长和协调发展也不能作为判断地区经济是否健康发展的标准(武汉工业发展战略课题组,1988)。那么,对于一个地区来说,其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标志究竟是什么呢?首先,地区产业结构与经济效益互为因果、互相制约,地区产业结构的合理程度是与社会经济效益成正比的。因此,一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是否合理,应依据其结构效益的大小来衡量(盛宇华,1985)。其次,一个合理的地区产业结构必须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有利于地区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

一般来说,一个具有结构效益的地区经济有机体大都由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部门、辅助产业部门和基础结构部门三个部分构成,其中主导产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陈栋生,1989)。因此,要合理规划地区产业结构,首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地区的主导产业。最初,受李嘉图静态比较成本学说的影响,我国学术界一般把现有产业的比较成本或比较利益大小作为确定地区主导产业的主要原则。按此原则确定的地区主导产业也就是那些现有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生产成本较低或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然而,依据静态的比较成本或比较利益大小来确定地区主导产业,具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是现有产业的比较成本或比较利益受价格因素的影响较大。由于现行价格体系严重扭曲,这样依据现行价格计算的比较成本或比较利益就很难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近年来,各地区在产业结构规划中,都曾存在着把那些价高利大的加工产业确定为地区主导产业的倾向。二是如果只根据各地区的现有比较成本或比较利益,按各地自然资源和既定生产格局确定主导产业,那么资源丰富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将会被排斥在国家工业化之外,长期落后下去(王忠林等,1987)。显然,这不利于落后地区的工业化和经济发展。鉴于静态比较成本学说的缺陷,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把扶持幼小产业理论引入到地区产业结构规划中,即根据收入弹性基准、生产率上升率基准和产业关联度标准来确定地区的主导产业。根据这些标准选择出来的主导产业也就是那些收入弹性高的、生产率上升快的、产业关联效果大的产业(易健,1987)。但是,由于各产业的收入弹性、生产率上升率和产业关联度对全国和各地区来讲都是一致的,因而各地区都采用这一标准,将会出现国家和各地区主导产业雷同的局面,届时资源将流入同一产业,全国供求结构变动速度将会加剧,主导产业的产品将很快面临市场饱和(王忠林等,1987)。因此,在地区产业结构规划中,应把比较成本或比较利益原则与收入弹性、生产率上升率和产业关联度三基准有机结合起来。这就是说,应根据动态的比较利益原则来确定地区的主导产业。

从全国角度看,各地区主导产业的选择也就是地区间产业的合理分工问题。关于地区间产业合理分工的科学基础,长期流行着两种观点:一是绝对利益论;二是比较利益论。前者在生产力布局理论或区位理论中甚为流行;后者则是最近几年从国际分工理论类推过来的。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无论是绝对利益论,还是比较利益论都面临着不能或未能自圆其说的理论困境(杨开忠,1989)。如果按照绝对利益原则进行分工,这就意味着把那些在任何商品生产上都不具备绝对优势的区域排斥在国家工业化之外。如果按照比较利益原则进行分工,这似乎与商品经济的价格竞争规律相悖。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看法。郭万清(1990)探讨了作为国际分工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对研究区际分工的适用性。他指出:“国际分工和区际分工的基础都是比较优势,只不过在要素自由流动条件下是绝对比较优势,在要素不流动情况下是相对比较优势。”杨开忠(1989)认为,区域是一个具有二重性的客体,它既是一种商品生产的区位,又是一个具有整体利益的综合主体。从区位的角度看,商品生产的区位选择是由绝对优势支配的。从主体的角度看,一个区域生产什么,“出口”什么,“进口”什么是由比较优势支配的。魏后凯(1988)进一步指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根据绝对利益原则来选择其经济活动区位;而政府运用各种政策手段,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并主要通过提供产业发展环境来吸引政府所期望的各种产业活动”。这就是说,在现实区域经济中,各地区产业的发展将遵循绝对利益的原则,而政府则根据比较利益原则来干预产业的发展。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通过区域政策使比较利益转化为绝对利益的实现机制问题。

五 突破传统的平衡与不平衡发展理论框架,提出了非均衡协调发展的思想

长期以来,我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主要是依据传统的平衡与不平衡发展理论(亦称均衡与非均衡发展理论)制定的。平衡发展理论主张以落后地区作为区域开发的重点,逐步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别;不平衡发展理论则主张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向优势地区倾斜。前者强调区际平等,忽视经济效率;后者则强调经济效率,忽视区际平等。显然,无论是实行平衡发展战略,还是实行不平衡发展战略,都不可能很好地处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效率与平等问题。为兼顾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效率与平等目标,最近已有一些学者试图把平衡与不平衡发展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非均衡协调发展的思想。需要指出的是,非均衡协调与协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在平衡与非平衡系统中,都会存在着协调与不协调的情况。因此,过去那种把平衡理解为协调的观点是不够严谨的。

非均衡协调发展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适度倾斜与协调发展相结合。一方面,由于各地区的投入产出效果和投资经营环境存在着较大差异,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保持国民经济的适度增长,国家必须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区域重点开发的形式,并在资源分配和政策投入上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倾斜;另一方面,从长期的发展观点看,为保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后劲,不断增加“区域储备”,国家实施的这种地区倾斜政策必须适度,必须以保持地区间和产业间协调发展为前提(魏后凯,1992)。

实际上,非均衡发展思想是设想通过适度非均衡增长的途径来逐步实现地区间的共同发展和经济繁荣。这种非均衡协调发展思想,既不同于单纯的非均衡发展思想,也不同于传统的平衡发展思想。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适度倾斜的不均衡发展或重点发展;二是强调区域经济的开放性;三是强调区域发展之间的协调与互补(张文合,1989)。因此,要实现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关键是正确处理好适度倾斜与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国家实行的地区倾斜政策必须保持适度。有人认为,地区倾斜政策违背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因而主张彻底抛弃地区倾斜政策(孙自铎,1989)。但严格来说,没有重点也就没有政策。因此,完全否定地区倾斜政策,实际上也就是取消中央区域政策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国家实行一定的地区倾斜政策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倾斜政策必须保持适度。如何正确把握地区倾斜的“度”呢?一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与可能,合理选择重点开发的倾斜地区;二是科学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不要人为地创造“政策梯度”,造成地区间发展机会的不均等;三是要以保持地区间和产业间的协调发展为前提条件。

其次,地区倾斜必须与产业倾斜相结合。国家在实行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时,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优区位倾斜政策,即实行产业倾斜和地区倾斜“双坐标定位”。一方面,国家在实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某些产业、产品发展时,对这些重点产业在地区布局上也应有所倾斜。即是说,国家对重点产业的支持,不能搞地区平均主义,而应根据各地区的优劣势条件,区分优区位地区和一般地区,首先重点支持那些建设条件好、投资环境好的地区。另一方面,国家在实施区域政策重点支持或援助某些地区发展时,对这些地区的产业发展领域也应有所规定。为此,国家要把“地区优惠”和“产业优惠”有机结合起来(魏后凯,1989;陈栋生,1990)。

此外,地区倾斜还必须与区域补偿相结合。国家在实行地区倾斜政策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扶贫政策、民族政策和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改变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援助的方式,促使这些地区尽快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魏后凯,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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