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合作:政商手册: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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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验、编制方法、特殊性

第六章 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际和国内经验参见张光南等《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并未明确要求各国承诺准入前国民待遇,而部门开放采用的是“正面清单”的形式。因此在全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践中,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差异。

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倾向于承诺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开放国内的服务行业。

美国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主要推动者,在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具有较高的开放水平。

日本的开放程度接近于美国,也采用了“负面清单”。

欧盟在其成员国之间具有很高的自由化程度,但并未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且其关税同盟和货币同盟的形式是其他国家短时间内难以复制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自由港,也拥有相当高的开放程度,采用了“负面清单”的形式开放其服务业部门。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1993)将多边贸易体制逐步从货品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力求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消除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核心思想是:“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和扩大服务出口,特别是通过增强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1993年。

然而,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在参考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多边”vs“双边”:《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多边协定而非双边协定,而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是基于“一国两制”下的独立关税区之间的双边协定。

(2)“正面”vs“负面”:《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约方是以减让表的形式给出具体承诺,而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将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二 《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

TPP虽已启动了20轮谈判,但当前谈判的九个国家并未签署正式协议,同时整个谈判过程对外严格保密,在谈判圆满结束前不会公布技术文本。因此,目前难以得到TPP的技术性文本。

TPP是高规格的自由贸易安排,不仅要实现区域内的全面零关税,全面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更为重要的是还会涉及各成员的国内政策的重要改革,如监管、竞争政策、经济立法、基础建设、市场透明、反腐败、金融业改革等。这对于当前粤港两地制度创新具有较大挑战。

三 欧洲联盟《马斯特里赫特条约》(EU)

欧盟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类似于“正面清单”,但所有成员国的清单相同,对所有成员国同样适用。尚无条约覆盖的服务业部门,各成员国可以维持本国的现有的法律和管理。

四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当前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实施效果最好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最早的“南北合作型”自由贸易协定,签订时间早,实施时间长,协议完善程度较高,是之后大部分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蓝本。其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容可作为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五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1)强调协议双方贸易透明化和便利化,对监管法规的要求也尽量透明化和便利化以达到自由贸易协定的目的。

(2)协议双方均承诺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

(3)采用“负面清单”的模式,开放力度较大,除了在渔业、新闻、医疗、专业服务等领域有一定限制外,其余限制很小。

(4)考虑到金融服务的独特性,单独用一章规定金融服务。

六 《日本—瑞士联邦建立自由贸易伙伴关系协定》

(1)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定义更为详细。

(2)协议双方均承诺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

(3)“负面清单”所限制的领域与《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存在差异,重点限制农业、渔业、畜牧业的开放,对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险等公共服务也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制造业与商业服务较为开放。

七 《香港—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

《香港—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2010)协议框架与GATS类似。但该协议进一步充分详细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和权限,如政府的监管、审查、补贴都有非常详细的说明,并对双边投资问题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开放程度较高的行业包括:海运服务、物流和相关服务、视听服务和各种商业服务、计算机和相关服务、管理顾问服务、与制造有关的服务。

八 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

中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由发改委与商务部发布,是规范外商投资的重要文件,表明国家对各个行业外商投资的审批态度。限制较多,开放力度较小。但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等禁止行业需参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相关规定,仍值得参考。

九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CEPA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成功运用,是内地—香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最为权威全面的文件。因此,在CEPA的框架下拟定“负面清单”,既符合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确保“负面清单”在开放程度上高于CEPA,解决从CEPA到“负面清单”的制度创新的转换问题。

图6—1 服务贸易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国际国内经验(张光南,2014)

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中国第一次用“负面清单”的形式管理外商对华投资,用备案制代替审批制,提高了透明度与管理便利度,标志着我国对外来投资态度的重大转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行业分类上采用国家统计局起草的《国民经济的分类代码》,而非国际上通用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与CPC代码;现在的“负面清单”涉及的小类只占所有小类的17%,开放的则达83%。另外,该管理措施并非是涉及两地的双边协定,这与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