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第一章 基本概念
一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
“负面清单”列明不予开放的部门,列明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承诺不符的措施,清单以外的部门均予以开放。其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在市场管理模式中,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入市场(张光南,2014)。
二 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
“正面清单”列明开放的部门,清单以外的部门均不予开放。主要是针对政府管理权限实施,以宪法、法律和部门行政法规为依据,以简政放权为原则,明确划定市场与政府的职责范围。对于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内法规,应以GATS相关规定为基础,以无实质贸易投资障碍为准则,设立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工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牌照发放等经济领域的政府权责“正面清单”(张光南,2014)。
三 准入前国民待遇(Pre-establishment)
对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设立、并购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并将这种“非歧视原则”扩展到市场准入前和投资建立开业前,要求在准入阶段将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同等对待,其实质是“在承诺部门范围内给予外资准入权”(张光南,2014)。
四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给予国境内的外国货物、资本、企业等不低于本国相同实体享受的民事权利,本质上体现“非歧视原则”。对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所必需的投资运营、管理、维持、使用、享受或处置投资方面的措施和其他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张光南,2014)。
五 准入后国民待遇(Post-establishment)
根据WTO和中国商务部相关规定,投资或企业建立之后,外国拥有或控制企业在东道国经营的市场条件给予其非歧视待遇,但“国家保留限制外国资本进入本国的权利”。
六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
七 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八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
根据GATS《服务贸易协定》,第一部分,第一条:
服务贸易定义为:(a)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服务贸易简称“服贸”,又称劳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服务贸易正式被囊括在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如今服务贸易的商品范围极为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商业、金融业、法律服务、会计业、保险业等,还包括跨境医疗、旅游、通信、教育、学术研究等社会活动。
九 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
自由贸易园区(Free Trade Zone, FTZ)源于世界海关组织(WCO)有关“自由区”的规定,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京都公约》中指出:“FTZ是缔约方境内的一部分,进入这部分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而言,通常视为关境之外。”其特点是一个关境内的一小块区域,是单个主权国家(地区)的行为,一般需要进行围网隔离,且对境外入区货物的关税实施免税或保税,而不是降低关税。目前在许多国家境内单独建立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都属于这种类型。如德国汉堡自由港、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等。
十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关税区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区域性贸易安排。由FTA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启动于2001年的多哈回合谈判多年来陷入僵局,而当2008年底金融危机波及全球之时,世界各国经济衰退,贸易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全球贸易受到重创。在此背景下,各国为占据主动,都开始把FTA谈判作为本国的贸易战略进行规划和实施。
截至2013年12月10日,全球已生效的FTA共253项,已签署的FTA共25项,正在谈判中的FTA有77项,处于研究阶段、正在进行政府间预备谈判的FTA共27项。
十一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2004—2010年、2012年以及2013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六》、《补充协议七》、《补充协议八》、《补充协议九》、《补充协议十》。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十二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是全球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于1995年1月正式生效。始于2001年11月的多哈回合谈判,目的是促进成员国市场开放、推动形成新的贸易规则。
十三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前身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负责监督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帮助发展中成员提升贸易能力、与国际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合作参与全球经济政策的制定的国际组织。
十四 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
为实现在服务贸易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率先取得突破,广东省政府在《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实施意见》中提出,在粤港澳合作基础好、服务业发达的地市设立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省级示范基地作为粤港澳合作新载体。示范基地将主动适应“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要求,打造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制度高地、创新高地、智力高地和人才高地,争创“不是自贸区的自贸区”。
目前共有13个区域成为首批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示范基地,包括:广州天河中央商务区、广州琶洲国际会展中心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佛山南海粤港澳合作高端服务示范区(含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和三山新城)、东莞松山湖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实验园区、中山翠亨新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湛江五岛一湾滨海旅游产业园、潮州电子商务园区、梅州客天下农电商产业园、广东禅文化创意产业园(云浮市)(根据省港澳办相关文件整理)。
十五 “负面清单”开放度衡量方法
本书采用频度指标法中的Hoekman方法和商务部方法来衡量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的开放程度。
频度指标法:通过对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部门的开放程度进行评分(“完全开放”得1分;“部分开放”得0.5分;“完全禁止”得0分),然后将所有评分加总除以总服务部门数,从而得到开放度的频度指标(Hoekman, 1995)。
数量指标法:该方法主要用计量模型对没有贸易壁垒情况下的服务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以估算值和现实值的差距来衡量服务贸易壁垒,从而得到服务贸易自由度。由于该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且不够直观,不同服务部门间的可比性比较差,因此主要运用于某单一服务部门的研究中(张光南,2014)。
十六 粤港澳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为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于2014年12月14日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详见附录一。
十七 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为推动内地与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内地政府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28日,分别与香港和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及《内地与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详见附录三和附录四。
十八 自贸区投资“负面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8日下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文件,此“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详见附录六。